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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教学文案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17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

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

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4、法与道德的关系21

道德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评价、褒贬人们的行为,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所以,道德也是一种社会规范。

法和道德既然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且又都是社会规范,它们之间必然会有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

但是,法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之间又有着质的差别。

这些差别主要表现为:

①两者的产生和发展趋势不同。

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

道德则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

原始社会没有法,却有自己的道德。

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法消亡了,道德则依然存在,并将得到充分发展。

②两者形成的方式和表现方式不同。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通常以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道德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发的、逐渐的形成的,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当中。

③两者实施所凭借的强制力不同。

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的实现则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

④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

法调整的只限于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那部分社会关系,而且通常只限于对人们的行为提出要求,只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要广泛的多。

它不但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还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提出要求。

⑤两者在体系上也有所不同。

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阶级统治意志,只有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才能使自己的意志被奉为法律。

所以,一国之内只有一个法律体系。

道德则不同。

各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并形成各自的体系。

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他们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之上,体现同一阶级的意志,完成着共同的使命。

它们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法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则是相互对立的,对法来说,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是一种异己的力量。

5、行政法规32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法的渊源。

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6、法的适用应遵循的原则35、36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六个字。

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在适用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

第三,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关系。

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各种不同类别和等级的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关系。

特别是它们的效力问题,从而作出正确的选择。

7、法不溯及既往36

这是关于法律溯及力的问题。

凡是法律对其颁布前所发生的行为或事件不具有约束力的,就是不溯及既往。

由于人们一般不可能按照尚未颁布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法律不溯及既往应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原则。

8、法律关系40

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就必然要以统治阶级的意志为转移。

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有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

我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民(自然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

此外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经我国认可的外国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益,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应履行的某种责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

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利用的一切物质财富)、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人体(包括生命,健康和身体以及与此相关的人身权益)。

9、法律事实41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但这不是说法创造了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况的存在。

这种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按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区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最广泛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行为按形式可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0、实现法治的必备条件52

(1)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

法律的极大权威表现在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

内在方面是人们普遍的对法律的认同,以及由于崇尚法律而形成的情结即法律信仰。

外在方面是人们普遍的以其自觉的行为来实践法律。

有了这两个方面的统一,法律就会成为毋庸置疑、不容动摇的社会调整力量。

(2)完善法律体系。

法治就是依法治国,因而法律就成为绝对必需的基本手段,而且法律的体系也必须是完善的。

这就是要求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都有事先制定出来的法律的调整,并尽量避免法律的空白和漏洞。

(3)强化民主法治。

法治和民主是密切关联的,没有民主就是没有法治,没有法治也就意味着没有民主。

(4)坚持依法行政。

一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遵照法定程序实施。

(5)保障公正司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公民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得到法律救济的最后关口。

所以,公正司法对于维护公民的权益进而对于国家的法治非常重要。

(6)搞好法律监督。

搞好法律监督,特别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公正、廉洁、有效地开展工作,对于全社会一体地守法都是极为重要的。

它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证。

11、自治机关91

自治机关是指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行使自治权的部门,也是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部门,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2、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94

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一系列规定是确保宪法的根本法的地位,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总要求。

(1)宣告本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最高法律地位

(2)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3)现行宪法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

(4)规定了严密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即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常委会的不当决定

(5)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6)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1)-(6)来自XX百科

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为了人民的利益坚持真理,为了人民的利益改正错误。

中国共产党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这是宪法得以实施最根本的保证。

保证宪法实施,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都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3、对公务员奖励处分的方式101

对公务员奖励分五个种类: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颁发奖章或奖牌。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14、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123-125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同时在第十条中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得依自己的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因而他不是一切人都具有的,也并非始于出生。

法律确定公民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法律根据年龄和心智的因素,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15、物权131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支配性。

物权的支配性是指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不需要借助其他任何人的行为。

(2)对世性。

物权的对世性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3)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的效力;第二,同一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

(4)绝对性。

物权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对特定之物直接进行管领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属绝对权的范畴。

16、所有权与债权的区别134139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两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债权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而在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是除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是不特定的。

(2)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履行一定行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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