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初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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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有待加强;
自然灾害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
煤矿职业危害严重;
煤矿科技装备水平不高,特别中、小煤矿;
绝大多数为井工开采,工作条件艰苦;
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差距较大。
(三)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对策
(1)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2)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3)依靠科学技术,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安全状况好转。
(4)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5)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6)建立规范的工伤保险体系。
(7)加快安全管理信息网络化建设。
(8)加快煤炭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9)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
二、国外主要产煤国安全生产简况
1998年世界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状况对比表
国家
波兰
印度
俄罗斯
南非
美国
中国
产量(亿)
2
2.9
2.6
2.1
9.8
12.22
死亡人数(人)
45
137
172
48
28
7508
百万吨死亡率
0.23
0.47
0.66
0.03
5.02
在其它产煤国家,一次死亡十几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已极为少见,一次死亡几十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则已近绝迹,而在我国却时常发生。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方针
1.安全生产方针的内涵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途径与方法
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2)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以下各项措施:
要强化安全法治观念。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
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要切实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权利。
二、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律
涉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主要有:
《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一)《安全生产法》
该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0号主席令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
(5)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
(6)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服务。
(7)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煤炭法》
《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全体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规范。
1.立法目的:
《煤炭法》的立法目的是: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煤炭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
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炭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炭企业依法办事;
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严禁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以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
(三)《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起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
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
《矿山安全法》主要内容包括: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能力;
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矿山事故隐患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共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部分。
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病病人保障做出了如下规定:
(1)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担任
(2)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
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4)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5)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6)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7)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8)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9)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0)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人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11)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五)《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矿产资源法》是保障国家资源合理利用、保障矿山安全、促进采矿业发展的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
它共有七章53条,包括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法律责任、附则。
(六)《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2006年6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刑法》新一轮的修订。
新修订的《刑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处理的力度。
新修订的《刑法》将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一下的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样的修改也就是说,最高刑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新修订的《刑法》将原第134条修改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将原第135条修改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一下有期徒刑。
”
此外,还在原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忽悠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一下有期徒刑”。
(七)其他相关法律
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比较多,如: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政处罚法》、《消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这些法律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定也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
三、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规、规章
(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检查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令颁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2.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方针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是:
“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3.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
(1)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
(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
(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煤矿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5)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
(6)煤矿安全监察监督约束制度。
(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第397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条例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明确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附则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以及违法该条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