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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十二五规划Word下载.docx

(三)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功能进一步加强。

到目前为止,建筑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得到交易主体和社会各方的认可。

出台了《*****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综合评分法》,推行了无标底招标,大大减少了招标工作中的人为因素,避免了标底泄漏,增加了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建筑市场中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对于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问题、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问题、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查处了一批行为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

有形建筑市场功能进一步得到加强。

*****有形市场即*****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交易中心,“十一五”期间,在软硬件各方面均有了长足发展。

信息服务、场所服务、窗口式办公三大功能不断完善。

中心建有《*****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网》,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企业及个人执业行为不良记录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中心现有服务场所1300余平方米,可同时满足两个项目的开、评标服务。

安装了18点闭路监控系统,可做全程录像。

评标区使用了门禁系统,移动通讯屏蔽设备,确保评标工作在全封闭、保密状态下进行。

评标专家的抽取使用了电脑自动抽选和语音通知系统。

有形市场的发展使工程交易从无形到有形,从隐蔽变公开,工程招投标更加规范,工程招投标率大幅度提高。

为项目执法监察、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专项问题治理的提供了有效平台和载体,为源头治理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逐步健全,质量安全形势稳定。

紧紧围绕“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这个主题,出台了《提高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使建筑市场质量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政府质量监管不断规范。

相继建立完善了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良行为记录等管理制度,突出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强化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管。

以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房、校安工程为重点强化了质量监督和技术服务,采取有效措施消灭质量隐患。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质量监督和执法行为。

切实加强工程质量日常监管和过程监管,有效防止了重特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各建筑业企业质量意识不断增强,质量保证体系日益完善,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建成了一大批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的大型、群体建筑工程,特别是量大面广、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住宅工程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狠抓创优质工程活动,工程质量和设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十一五”期间,我市建筑企业共创建“草原杯”工程16项,自治区级优质样板工程47项,创建全国建筑工程最高奖――鲁班奖2项。

工程质量作为我市建筑业的行业品牌,一直在全区处于领先地位。

(五)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在“十一五”期间,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有关计价行为逐步得到规范。

对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合同签订等计价活动都作了规定。

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得到加强。

建立了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各类建筑工程的价格信息和造价信息。

加大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的力度,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二、建筑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深入发展的重要时期。

随着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以及稳妥推进城镇化等重大战略政策的推进,乃至我市打造百万人口城市的奋斗目标的确立,都预示着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仍会保持在较高的水平,这将为建筑业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新的形势既是机遇,更是挑战。

建筑市场总体供过于求、过度竞争的矛盾依然存在,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政府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联动机制,存在重准入、轻监管、少清出的问题。

政府部门之间、同级建设主管部门之间、上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在投资与建设、招投标管理、市场违法违规查处、市场与现场、动态监管等方面还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动管理机制。

监管手段落后,不能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的动态记录,不能形成有效的动态监管。

也存在执法不力、处罚不严,市场清出力度不够的问题。

导致企业违法违规成本过低,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二)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问题十分突出。

一是部分建设单位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恶意压低价格、缩短工期,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等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建设工程影响质量安全。

二是部分建设单位在发包过程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肢解发包工程,非法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签订“阴阳合同”。

三是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依然存在。

一些建设单位在建设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强迫建筑业企业垫资施工,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延结算,严重侵害建筑业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工程质量安全。

(三)企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扰乱市场秩序。

一是部分高资质企业为提高产值、赚取利润让其他企业挂靠、借用自身资质。

二是部分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层层分包,将工程最终转包给劳务企业。

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最终造成施工现场管理失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得不到落实,埋下事故隐患,同时形成层层垫资、层层拖欠,并最终将成本转嫁到农民工头上,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四)企业管理粗放,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一是建筑业企业由于历史等各种原因管理水平较低,管理理念及管理手段落后,发展模式粗放。

二是多数建筑业企业缺乏科技研发投入,科技积累不足,缺乏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

三是高素质的复合性人才缺乏,一线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不高,流动性大,企业人员素质整体偏低。

三、“十二·

五”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全局,要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健全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创新动态监管方式,促进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创建优质精品工程,促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初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严格执法,科学监管方面取得明显进步;

通过信息化建设完善服务保障平台,提高管理的科技含量和效能,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健全,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

2、具体目标。

--建筑市场监管目标。

到“十二五”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等监管的协同联动的综合执法体系;

初步完成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同时建立以市场主体为对象,全市上下联通,各类行为记录齐全,监管手段统一协调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

以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为目标,大力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投资效益;

建立起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

积极培育和发展工程咨询管理服务体系以及社会中介机构。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市建设工程应招标工程招标率100%、应公开招标工程公开招标率100%,并逐步在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以及中介服务的选择中引入招标投标竞争机制。

完善招投标市场监管各项制度,招标投标双方行为进一步规范。

有形建筑市场各项功能更加完善。

逐步开展电子化招标投标评标工作。

--质量监管目标。

“十二五”末,逐步建立起“建设各方主体自觉履行工程质量责任、社会各方参与评价、政府有效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

不断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区别政府工程和非政府工程、城市工程和村镇工程的监管方式和内容,基本建立适应我市本阶段发展需要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

工程建设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稳定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

经过努力,使工程质量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十二五”期末,工程项目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率达到100%,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率明显下降,基本杜绝重大恶性质量事故。

力争创建国家鲁班奖2项,“草原杯”工程17项,自治区级优质样板工程45项。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目标。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积极引导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增强成本控制能力,提升企业竞争力。

到“十二五”末,引导1-2家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施工成本、工程造价控制。

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加大对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的引导力度,及时发布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造价和价格信息;

加强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建立相应的市场清出制度。

四、加强市场和现场联动,完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一)创新动态监管方法,强化市场准入清出机制。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重审批、轻监管、少清出”的问题,要努力创新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效能,实现动态准入清出,促进建筑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

首先,要加大市场清出力度。

在严格资质资格审批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动态监管制度,加快建立建筑市场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项目管理三大数据库,全面掌握企业和人员现状及其市场行为,实施分类监管,优化监管等资源配置,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及时开展资质资格条件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依法撤销许可或降低资质等级。

其次加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以及出借出租资质资格、重复注册、不履行执业责任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及时依法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资格,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第三,要把资质资格动态监管与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在依法重新核查其资质的同时,加大信用惩戒力度,通过向社会公示诚信信息,引导市场各方主体选择依法诚信的合作者等手段,从单一的注重资质等级,向注重企业和人员诚信行为转变。

(二)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到2010年底,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将从集中整治转向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因此,我们要在完善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备案制度和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整合监管力量,切实改变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招标投标、施工许可、施工现场执法检查等环节分散监管的问题,实现市场准入、工程交易、施工现场相互联动的闭合管理。

同时,我们要从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完善施工许可管理、强化建设单位全面管理责任、落实施工承包责任、加强合同备案及履约监管、加大施工现场执法检查力度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综合治理,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效能。

(三)进一步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规范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农民工是工程建设的一线操作者,直接关系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建筑业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管理,重点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岗前教育,强化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保证其具备工作岗位所需要的基本能力。

其次,要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充分运用记工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台帐、劳务人员从业手册或电子信息卡等方式,积极落实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三,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要鼓励企业建立劳务基地,培养相对稳定的劳务工人队伍,提高对劳务队伍的精细化管理,指导促进建筑劳务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立完善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认真处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五、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

以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为重点,加强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

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监督制度、过程检查制度、公示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和依法查处制度;

强化国有投资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资格预审、评标办法、评标专家等关键环节;

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工程信息和招标信息,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活动,禁止违法代理行为;

继续健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拓展服务功能;

增强政府的有效监督、解决规避招标等问题,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

积极探索电子招投标活动。

试行运用网络信息技术运作工程招投标,逐步实施网上投标、网上资格审查、计算机系统辅助评标,提高工作效率,杜绝主观标人情标。

不断完善评标定标办法。

根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招标投标办法。

(二)开展建筑市场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对市场主体各方行为的整治工作重点,一是整治业主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盲目压价、压工期,拖欠工程款;

二是整治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拖欠工人工资、标后承诺的管理人员、设备不到位;

三是整治中介机构违规操作,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三)要整合和利用好有形建筑市场的场所设施,完善有形市场的交易服务平台功能,提高有形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水平。

有形市场要加强软硬件建设,为采取计算机辅助招标投标评标、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评标和实现网上招标投标评标打好基础。

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快信息数据库建设,收集对企业、执业人员人员的违法违规、合同履约等市场行为信息,对进场交易的建设项目从进场交易到工程竣工备案形成完整数据。

依托有形市场信息平台实现全市建筑市场管理信息联网,做到数据信息全市共享。

全面推行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网上办公、网上招标投标评标、网上并联审批。

积极为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创造条件,逐步形成统一规范的监管和信息发布平台,实现应招标的工程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政监管、行政监察的目标。

六、完善工程质量保障机制,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一)推动政府质量监管方式转变,突出监管重点。

区分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城市工程和村镇工程的质量监管方式,突出监管重点。

对非政府投资工程,既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质量管理责任,也要发挥必要的政府质量监管职责。

对政府投资工程,更要着重全过程监管。

通过研究和试点,在不断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基础上,改进和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制。

突出大型公共建筑、建筑幕墙工程的监管以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

要针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外观形式和结构体系复杂、技术风险突出的特点,健全相关制度,探索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

着力强化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房建设的质量管理。

要深入开展精品住宅工程创建活动,不断探索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新制度、新方式,及时总结住宅分户验收制度取得的经验,从细化工程参与各方主体责任入手,深入开展住宅质量通病(渗、漏、裂)治理活动,强化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要研究探索解决质量投诉和纠纷机制,完善工程质量保修机制,保障好人民群众的权益。

对于村镇工程和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环节,要建立符合村镇建设工程特点的监管体制和机制,对现有行政资源进行必要的整合。

切实将村镇建设工程分类别、有步骤地纳入到政府监管范围。

(二)加强建筑节能、全寿命周期使用阶段质量安全的监管。

完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节能监管措施和办法,建立以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为主要手段、各环节、主体联动的节能监管体系,加强对节能设计、施工技术的引导和指导,同时,抓好对施工图审查人员、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确保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推进建设工程使用阶段质量监管的制度建设,建立建筑物使用阶段安全性排查制度,保证建设工程全寿命使用周期内的可靠度和安全度。

对房屋建筑在继续抓好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延伸对功能质量、装修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的监督。

(三)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市场保障机制。

一是继续健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工程质量诚信评价体系,健全诚信奖惩机制,通过开展质量信用评价,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对工程质量行为的约束作用,不断提高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的意识和自觉性。

二是积极引导企业坚持“质量兴业”,强化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争创国家级、省部级及市级优质工程。

对质量管理工作一贯优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升级、市场准入、招投标及信用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培育一批有核心提升建筑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

按照勘察、设计、施工三类企业的质量管理标准,促进企业自我加强质量管理,自我规范质量行为。

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掌握工程质量总体状况,强化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和不良行为记录,将不良质量行为与企业业绩挂钩,为社会提供工程质量信息平台。

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研究重大工程的技术风险控制。

积极引导大力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和社会资源,克服质量责任主体多变性和工程质量责任的长期性之间的矛盾,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

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

要积极培育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其技术优势,为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评价、监督等服务。

七、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引导工程建设各方合理定价

推动和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行为,引导工程建设各方合理定价。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按照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有关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制度,反映市场生产要素价格和工程造价实际情况,及时发布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和各类建筑工程的价格信息和造价信息。

完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通过信息网络平台,使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做到互联互通。

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建设管理水平,使工程造价信息在企业、项目中形成纵横网络,数据共享,实现科学决策的目标。

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服务质量、执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加强造价咨询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规范管理。

查处恶性压级压价欣慰,规范科学合理报价行为。

积极培育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鼓励和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突出专业优势,提供建设项目决策、后评估阶段的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咨询服务,扩展其内涵和外延,使工程造价控制水平、科学决策能力提高。

加快培育高素质工程造价人才队伍,加强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水平。

八、改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根治建筑市场顽疾的治本之策。

“十二五”期间我们要基本构建起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互用和互任;

完成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诚信标准制度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以政府对市场主体诚信评价为重点,发挥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积极作用,完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

(一)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托现有的*****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管理网在人员、技术、业务和硬件等方面资源优势,加大协调和整合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共享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各旗县区要争取2011年12月30日前,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形成市、县(市、区)两级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和诚信信息网络,实现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认。

以工程建设过程为主线,以网络化管理为手段,以信息数据为支撑,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企业和执业人员数据库,形成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发布、评价、监管体系,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市场主体、工程建设监管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提高建筑市场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建立建筑市场信用标准、评价制度。

建筑市场信用标准是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工作的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规定、信用标准,制定出台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办法和制度,规范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行为。

要结合日常建设行政监管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对建筑市场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信用要求。

并将相关信息在建筑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平台上向全社会发布。

(三)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征集制度。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征集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运行的基础。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相关执法监督机构要把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整理,并按照各自权限通过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形成基础性信用信息并及时发布,为建筑市场监管提供依据。

同时,要建立信用信息的社会征集制度。

建筑市场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充分、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其有关建筑市场的政策、法律、标准等社会公用信息资源。

征集信用信息要始终坚持依法、客观和公正性,保障信息质量。

(四)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披露制度是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重要手段。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各方面信用信息依法公开或共享,明确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权利和责任,逐步形成以政府部门为主的政务信息、行政执法信息披露系统,以行业协会和社会监督为主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及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披露系统。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及时准确向社会披露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

(五)建立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

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调动建筑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对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人员给予鼓励的政策和措施,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使建筑市场形成诚实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所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信用体系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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