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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2—2002~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顶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表2-B-5

表2-B-6

表2-B-7

表2-B-8

续表

3

GB50202—2002~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小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

表2-B-9

表2-B-10

表2-B-11

表2-B-12

表2-B-13

表2-B-14

表2-B-15

4

GB50202—2002~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2-B-19

5

GB50202—2002~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2-B-20

6

GB50202—2002~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7

GB50202—2002~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

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

的原则。

表2-B-2

8

GB50202—2002~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50025—2004)

9

GBJ50025—2004~8.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表2-B-3

续表: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50025—2004)

10

GBJ50025—2004~8.1.5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表2—B—3

11

GBJ50025—2004~8.2.1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12

GBJ50025—2004~8.3.1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13

GBJ50025—2004~8.3.2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查与设计。

14

GBJ50025—2004~8.5.5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15

GBJ50025—2004~8.4.5当发现地基湿陷使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行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侵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1987)

16

GBJ112—1987~4.1.3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

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

 

表2—B—4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1999)

17

JGJ120—1999~3.7.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水措施。

表2—B—2

18

JGJ120—1999~3.7.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19

JGJ120—1999~3.7.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20

GBJ50025—2002~15.1.2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做法或部分逆做法施工。

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21

GBJ50025—2002~15.1.6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22

GBJ50025—2002~15.4.1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队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23

JGJ79—2002~4.4.2垫层的施工质量检查必须分层进行。

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后,铺填上层土。

表2—B—5

24

JGJ79—2002~6.3.5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震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防振或隔振措施。

表2—B—7

25

JGJ79—2002~6.4.3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

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

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荷载试验代替单墩荷载试验

26

JGJ79—2002~5.4.2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表2—B—8

27

JGJ79—2002~7.4.4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荷载试验。

表2—B—9

28

JGJ79—2002~8.4.4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荷载试验。

表2—B—10

29

JGJ79—2002~9.4.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荷载试验。

表2—B—11

30

JGJ79—2002~10.4.2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荷载试验。

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荷载试验。

表2—B—12

31

JGJ79—2002~11.3.15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计录仪

32

JGJ79-2002~11.4.3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荷载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33

JGJ79-2002~12.4.5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34

JGJ79-2002~13.4.3石灰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表2-B-18

35

JGJ79-2002~14.4.3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36

JGJ79-2002~5.4.3柱锤冲扩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表2-B-16

37

JGJ79-2002~5.4.3单液硅化法处理后地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及其均匀性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检验

表2-B-17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38

GB50204-2002~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稳定性,能可靠的承受浇筑混凝土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表2—B—31

表2-B-32

39

GB50204-2002~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顺序及其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40

GB50204-2002~5.1.1当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需做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表2-B-33

41

GB50204-2002~5.2.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钢筋》(GB1499)等的规格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检验,其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42

GB50204-2002~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43

GB50204-2002~5.5.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4

GB50204-2002~6.2.1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表2-B-37

45

GB50204-2002~6.3.1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6

GB50204-2002~6.4.4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

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后张拉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

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预应力筋用锚具、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2002)

47

3.0.2在预应力筋强度等级已确定的条件下,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的静载锚固性能试验结果,应同时满足锚具效率系数等于或大于0.95和预应力筋总应变等于或大于2.0%两项要求。

表2—B—37

48

3.0.3锚具的静载锚具性能,应由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静载试验测定的锚具效率系数和达到实测极限拉力的组装件受力长度的总应变确定。

49

7.2.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

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表2-B-35

50

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51

8.2.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进行处理。

对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52

8.3.1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部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53

7.4.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4

9.1.1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55

2.1.2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56

7.2.2亚硝酸盐、碳酸盐无机盐类的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57

6.2.3下列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氯盐配制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相对湿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处于水位变化部位的结构、露天结构及经常受雨淋、受水冲刷的结构;

3大体积混凝土;

4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

5经常处于温度为60℃以上结构,需经蒸养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6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特别是要求色彩一致的或是表面有金属装饰的混凝土;

7薄壁混凝土结构,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梁、屋架、落锤及锻锤混凝土基础等结构;

8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

9骨料具有碱活性的混凝土结构。

58

6.2.4在下列混凝土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类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

2使用直流电源的结构以及距离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结构。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59

7.1.4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60

7.2.3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61

1.0.3对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62

3.1.10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

2对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63

3.1.7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表2—B—35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2006)

64

4.1.3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表2-B-36

65

9.2.4轻骨料混凝土拌和物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66

9.3.1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67

9.1.3轻骨料进场时,应按品种、种类、密度等级和质量等级分批检验。

陶粒每200M3为一批,不足200M3时也为一批;

自燃煤矸石和火山渣每100M3为一批。

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和吸水率。

对自然煤矸石,尚应检验其烧矢量和三氧化碳含量。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范》(JGJ52—2002)

68

5.1.5在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中加入化学外加剂或矿物掺和料时,其品种、掺和量和对水泥的适合性,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表2-B-36

69

5.3.6计算出的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配予以调整。

70

6.2.3轻骨料混凝土拌和物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

71

2.2.2钢模板采用模数制设计,通用模板的宽度模数以50mm进级,长度模数以150mm进级(长度超过900mm时,以300mm进级)。

表2-B-31

72

3.3.4钢模板在工厂成批投产前和投产生产后都应进行荷载试验,检验模板的强度、刚度和焊接质量等综合性能,当模板的材质或生产工艺等有较大变动时,都应抽样进行荷载试验。

荷载试验标准应符合表3.3.4④的要求,荷载试验方法应符合GB50214附录E的要求,抽样方法应按GB50214附录J执行。

73

3.3.5钢模板成品的质量检验,包括单件检验和组装检验,其质量标准应符合表3.3.5-1④和表3.3.5-2④的规定。

74

3.3.8配件合格品应符合表3.3.8④所示的要求,产品抽样方法应按GB50214附录J执行。

75

4.2.2组成钢模板结构的钢模板、钢楞和支柱应采用组合荷载验算其刚度,其容许绕度应符合表4.2.2④的规定。

76

4.4.1模板的支撑系统应根据模板的荷载和部件的刚度进行布置。

内钢楞的配置方向应与钢模板的长度方向相垂直,直接承受钢模板传递的荷载,其间距应按荷载数值和钢模板的力学性能计算确定。

外钢楞承受内钢楞传递的荷载,用以加强钢模板结构的整体刚度和调整平直度。

77

4.4.6支撑系统应经过设计计算,保证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当支柱或其节间的长细比大于110时,应按临界荷载进行核算,安全系数可取3~3.5。

78

5.2.6拆除模板的时间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办理。

表2-B-31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79

3.0.2组成大模板各系统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表2-B-32

80

3.0.4大模板的支撑系统应能保持大模板竖向放置的安全可靠和在风荷载作用下的自身稳定性。

地脚调整螺栓长度应满足调节模板安装垂直度和调整自稳角的需要;

地脚调整装置应便于调整、转动灵活。

81

3.0.5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焊接式钢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82

4.2.13大模板的重量必须满足现场起重设备能力的要求。

83

6.1.6吊装大模板时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

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严禁人员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

84

6.1.7吊装大模板必须采用带卡环吊钩。

当风力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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