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锅炉及压力容器监察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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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1999年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电总[2000]465号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
647—1998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T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3术语和定义
锅炉及压力容器:
指工作压力≥3.8Mpa的电厂蒸汽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主要汽水管道及支吊架。
工作压力<3.8Mpa的压力容器可参照执行。
监督检验员:
指经授权的锅炉及压力容器检验的人员或检验跟踪人(项目经理),以及运行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点检人员。
4职责
4.1总工程师
4.1.1领导全厂锅炉及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工作,审批相关实施细则和措施。
4.1.2审批全厂在役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计划和重要设备维修及改造方案。
4.1.3组织对锅炉及压力容器重大事故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
4.2锅监负责人
4.2.1负责全厂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监察的技术审核和具体组织、布置工作。
4.2.2参加改扩建、检修、更新改造工程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
4.2.3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及安装各阶段的监督;
参加水压试验、化学清洗、安全阀校验、安全保护装置调整试验和整套试运工作。
督促和会同厂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组织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办证及建档工作。
4.2.4参加锅炉及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
4.2.5编制锅炉及压力容器监察工作及年度/月度总结
4.3
运行部、设备管理部部长
4.3.1负责本部门管辖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的领导工作。
4.3.2负责审定本部门管辖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计划、焊接方案、重要设备的维修及改造方案。
4.3.3参加本部门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
4.4
设备管理部机械分部主任
4.4.1负责本专业管辖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4.4.2负责提出本专业管辖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计划和重要设备维修及改造方案。
4.4.3负责提出本专业管辖的无损检测人员、检验员的培训计划。
4.4.4负责本专业管辖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焊接材料的监督检查及焊接工艺的编审工作。
4.4.5参加本专业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
4.5
监督检验员
4.5.1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的外部检验(结合机组大小修进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记录在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内。
4.5.2参加授权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的内部检验(结合机组大小修进行),并将检验中发
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记录在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内。
4.5.3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的定期校验或提出定期校验委托,并将校验结果及时记录在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内。
4.5.4锅炉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后一个月以内,应将登录好检验、校验结果的技术登录簿报送厂锅监负责人审核。
4.5.5参加授权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总则
5.1.1厂锅炉及压力容器监察负责人负责监督本标准的贯彻执行。
5.1.2锅炉及压力容器监察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支吊架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维修及改造、退役后重新启用等环节实行监督检查。
5.1.3锅炉及压力容器的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接受粤电公司锅炉及压力容器监察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我厂锅炉及压力容器监察工作由厂设立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监察网(简称“厂锅监网”)统一组织落实。
5.1.4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运行操作、检验、焊接/质检、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
得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5.1.5本标准监察和管理的范围包括:
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
b)锅炉范围内管道;
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和仪表;
d)锅炉房;
e)锅炉承重结构;
f)热力系统压力容器:
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及辅助蒸汽联箱等;
g)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及支吊架;
h)储气罐:
压缩空气罐、氧气罐、氢气罐等。
5.2设计、制造、订购环节的监察
5.2.1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设计、制造,按国家规定实施资格许可证制度。
无资格证者,不得自行设计、制造。
5.2.2订购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采购部门应向制造单位索取完整的出厂技术资料,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设计图纸、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并及时将其备份给厂锅监负责人,以便设备投运后进行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办证及建档工作。
5.3金属材料的监督
5.3.1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使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2检修改造中使用的工作压力≥9.8Mpa,工作温度≥540℃的金属材料,入厂应复验。
检验项目按JB/T3375《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则》执行。
5.3.3检修及改造中使用代用材料,应有充分的技术依据,并做到:
a)选材性能优于原材料;
b)按所选用材料制订焊接热处理工艺;
c)必要时进行强度核算;
d)经厂锅监负责人同意并经厂总工程师批准;
e)做好详细记录、存档。
5.3.4检修及改造中使用的合金钢部件和管材,组装前后都应进行光谱验证或其他方法的检验,核对钢种,防止错用。
5.3.5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使用国外钢材时,应选用国外锅炉、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的钢材,其使用范围应符合相应规范,有质量证明书,并应要求供货方提供该钢材的性能数据、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及其他热加工工艺文件。
5.3.6材料仓库、检修班组储存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用的金属材料除要做好防腐工作外,还应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
经长期储存再使用时,应重新进行质量检验。
5.4受压元件的焊接
5.4.1用焊接方法维修及改造受压元件时,应按DL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制定焊接工艺方案,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5.4.2焊接材料
a)焊接材料(包括焊条、焊丝、钨棒、氩气、氧气、乙炔气、电石、焊剂等)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专业标准。
焊条、焊丝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书,并经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凡对质量有怀疑时,应按批号复验。
b)焊接材料的选用应根据母材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焊接材料的工艺性能、焊接接头的设计要求和使用性能等统筹考虑。
5.4.3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
a)焊接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DL/T67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方可担任相应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有良好的工艺作风,严格遵守DL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和本厂制定的焊接工艺方案,并认真实行质量自检。
b)从事受压元件焊接质量检验的无损检测人员,应按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和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考试。
经取得相应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该技术等级的检验工作。
5.4.4焊接工艺
a)受压元件的焊接工艺和焊接接头焊后热处理规范,按DL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的规定执行。
b)对于工作压力≥9.8Mpa的受压元件,其管子或管件的对接接头、全焊透管座的角接接头,应采用氩弧焊打底电焊盖面工艺或全氩弧焊接。
c)对于需要作焊后热处理的受压元件、部件的全部焊接和校正工作,应在最终热处理前完成。
有应力腐蚀可能性的焊接接头,不论其厚度多少,均应进行焊后热处理。
d)对异种钢焊接接头焊后热处理的加热温度,应按两侧钢种和焊缝统筹考虑。
对珠光体贝氏体和马氏体热强钢,一般应按较低的下临界点Ac1选取。
e)对焊后有产生延迟裂纹倾向的钢种,应按焊接工艺评定确定的工艺,及时进行后热或焊后热处理。
5.4.5受压元件缺陷的焊补
a)受压元件缺陷的焊补包括局部缺陷焊补、局部区域的嵌镶焊补和焊缝局部缺陷的挖补。
受压元件及其焊缝缺陷挖补前,应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制定焊接工艺方案,避免同一部位多次焊补。
b)主要受压部件(如汽包)的焊接技术方案,除应按7.1条规定外,还应报粤电公司锅监委审查备案。
c)受压元件因应力腐蚀、蠕变和疲劳等产生的大面积损伤不宜用焊补方法处理。
d)受压元件及其焊缝缺陷挖补后,应进行100%的无损探伤,必要时进行金相检验、硬度检验和残余应力测定。
e)受压元件焊补后的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
采用局部热处理时,应整段加热,同时控制周向和壁厚方向的温度梯度,以减少温差应力。
f)同一部位不宜多次焊补,一般不宜超过三次。
中、高合金钢不得超过二次。
5.4.6焊接检验与质量标准
a)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检验项目包括:
外观检查,无损探伤,割样检查(机械性能、金相、断口)硬度检查和合金钢焊缝光谱复查。
b)受压元件焊接接头的分类方法、检验项目及质量标准按DL5007执行。
但对超临界压力锅炉的受热面和一次门内管子的Ⅰ类焊接接头,应进行100%的无损探伤,其中射线透照不少于50%。
c)受压元件不合格焊口的处理原则:
1)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焊缝,不允许进行其他项目检查,但可进行修补。
2)无损探伤不合格的焊缝,除对不合格的焊缝返修外,应在同一批焊缝中加倍抽查。
若仍有
不合格者,则判该批焊缝不合格,应查明原因后返工。
3)焊接接头热处理后的硬度超过规定值时,应按班次加倍复查。
当加倍复查仍有不合格时,
应进行100%的复查,并在查明原因后对不合格的接头重新进行热处理。
4)割样检查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做该项目的双倍复验。
复验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焊缝
不合格,应查明原因后返工。
5)合金钢焊缝光谱复查发现错用焊条、焊丝时,应对当班焊接的焊缝进行100%的复查。
错
用焊条、焊丝的焊缝应全部返工。
5.5 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5.5.1安全阀
a)每台锅炉至少装两个全启式安全阀。
过热器出口、再热器进口和出口都必须装安全阀。
b)安全阀的启座压力按制造厂规定执行。
制造厂没有规定时,按下表的规定调整和校验。
安全阀的回座压差,应为启座压力的4~7%,最大不得超过启座压力的10%。
安装位置
起座压力
汽包锅炉的汽包或过热器出口
额定蒸汽压力
P<5.9MPa
控制安全阀
1.04倍工作压力
工作安全阀
1.06倍工作压力
P≥5.9MPa
1.05倍工作压力
1.08倍工作压力
再热器
1.10倍工作压力
c)汽包和过热器上所装全部安全阀排放量的总和应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
当锅炉上所有安全阀均全开时,锅炉的超压幅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大于锅炉设计压力的6%。
再热器进、出口安全阀总排放量应大于再热器的最大设计流量。
d)锅炉安全阀的排放量由制造厂提供。
当制造厂没有提供时可参照下式计算
E=CA(10.2P+1)K
式中:
E-----安全阀的排放量,kg/h;
P-----安全阀入口处的蒸汽压力(表压),MPa;
A-----安全阀的排汽面积,一般可用πd2/mm2,或安全阀制造厂所规定的面积;
K-----安全阀进口处蒸汽比容的修正系数(可通过计算求得);
C-----安全阀的排汽常数,取0.235。
e)压力式除氧器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安全阀,且不少于两只,分别装于除氧头和给水箱上。
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应不小于除氧器最大进汽量。
对于设计压力低于常用最大抽汽压力的定压运行除氧器,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应不小于除氧器额定进汽量的2.5倍。
安全阀的公称直径不小于150mm。
除氧器安全阀的启座压力按下列要求调整和校验:
1)定压运行除氧器:
1.25~1.30倍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
2)滑压运行除氧器:
1.20~1.25倍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
f)进水或进汽压力高于容器设计压力的各类压力容器应装设安全阀。
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大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安全阀的启座压力应小于或等于容器的设计压力。
容器安全阀排放量应根据可能造成容器超压的条件,按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计算。
g)锅炉大修完毕及安全阀经检修后,都应校验安全阀的启座压力。
对电磁安全阀,除进行机械校验外,还应做电气回路的远方操作试验及自动回路压力继电器的操作试验。
h)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放汽试验。
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
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
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放汽试验。
i)安全阀校验后,其启座压力、回座压力、阀瓣开启高度等应符合规定,并在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登录簿中记录。
j)安全阀出厂时应有铭牌,载明有关参数。
5.5.2压力测量装置
a)每台锅炉都应按规定装有压力测量装置,其精度和校验间隔应符合国家计量法和有关规定。
各类压力容器都应装有压力表。
b)压力表的选用和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表装用前应作校验,并在刻度盘上划出明显标记,指示该测压点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
2)工作压力小于2.45MPa时,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
3)工作压力等于或大于2.45MPa时,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5级;
4)压力表盘面刻度极限值为正常指示值的1.5~2.0倍;
5)压力表校验工作结合大小修进行,校验后铅封;
6)弹簧压力表应有存水弯管,压力表与存水弯管之间应装有阀门或旋塞。
7)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时,禁止任意关闭、切换压力表管上的截止阀、旋塞。
5.5.3水位计
a)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就地水位计和两只远传水位计,其中一只应为无电源机械式水位计。
除氧器和高、低压加热器都应装设水位计。
b)控制室内至少应装两只可靠的远传水位计,每个远传水位计在运行规程规定的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刻度处应有明显的标记。
远传水位计必须定期核对。
5.5.4温度测量仪表
a)每台锅炉都应按规定装有温度测量仪表,其精度和校验间隔应符合国家计量法和有关规定。
b)锅炉应有蒸汽温度记录曲线/数据,并配有汽温高低警报。
5.6 锅炉化学监督和停炉保护
5.6.1锅炉化学监督的任务是:
防止水汽系统和受压元件的腐蚀结垢和积盐,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锅炉的水汽品质应按GB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和DL/T561《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的规定执行。
5.6.2额定蒸汽压力为9.8Mpa以上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时,应采用除盐水。
水质应满足下列要求:
a)氯离子含量小于0.2mg/L;
b)联氨或丙酮肟含量为200~300mg/L;
c)PH值为10~10.5(用氨水调节)。
5.6.3锅炉停用备用时,应按SD223《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锅炉安装试运行阶段应按SDJJS《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做好化学监督。
5.6.4运行锅炉化学清洗按SD135《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的规定执行。
应定期割管检查受热面管子内壁的腐蚀结垢积盐情况。
当受热面积物(按酸洗法计算)达到下表列数值时,或锅炉化学清洗间隔时间超过下表列数值时,应安排锅炉的化学清洗。
锅炉类型
工作压力(Mpa)
沉淀物(g/m2)
清洗间隔(年)
汽包锅炉
<5.88
600~900
12~15
5.88~12.64
400~600
10
≥12.7
300~400
5~10
5.6.5为防止锅炉酸性腐蚀,当锅水PH值低于标准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凝汽器有漏泄时应及时消除,并密切注意给水水质。
一旦发现水冷壁向火侧内壁有腐蚀迹象时,应采取预防进一步发展为氢脆的措施。
5.6.6锅炉的化学监督和停炉保护按C厂660MW机组运行规程规定执行。
5.7 安装和调试
5.7.1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安装,应根据设计和设备的技术文件及《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
除氧器安装应按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装安全技术规定执行。
5.7.2除氧器安装后,应作整体水压试验。
现场拼装的压力容器应作超压试验。
5.7.3锅炉受热面管在组合和安装前必须分别进行通球试验。
试验用球直径应符合规定。
通球后应做好封闭措施。
5.7.4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在安装过程中要做好技术记录,如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受热面通球、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探伤、分项工程验收、冷态和热态试验等记录。
5.7.5锅炉启动调试,应根据设计资料、设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程要求编制下列试验计划(或技术组织措施):
超压试验、烘炉、化学清洗、冲管、吹管、严密性试验、安全阀调整和校验、水位标定试验和热工控制设备、测量仪表、自动保护装置的调试以及机组整套启动的技术组织措施。
上述计划或措施需经试运指挥机构批准。
5.7.6锅炉设备的启动验收、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技术资料和备品备件的移交以及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等,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的规定执行。
5.8运行管理和设备管理
5.8.1运行部应贯彻执行厂内有关锅炉运行规程、技术标准。
5.8.2锅炉运行时,不得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和出力。
在运行中出现超温超压情况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果断措施,同时记录超温超压的数值和时间。
5.8.3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按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跟班见习,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书后方准独立值班。
锅炉的运行值班人员,除正常的培训考核外,还应经仿真机培训,取得操作证,并定期经仿真机轮训。
5.8.4锅炉运行中,当发生受压元件严重泄漏、炉膛严重结焦、锅炉无法排渣、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品质严重恶化等情况时,应停止运行。
5.8.5达到停炉条件而不及时停止锅炉运行,造成事故扩大,引起设备重大损坏和人身事故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8.6设备管理部应贯彻执行厂内有关锅炉检修规程、技术标准。
5.8.7设备管理部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受压部件老化、腐蚀、磨损规律以及运行维护条件制定大、小修计划,确定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重点检验、检修项目,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确保受压部件、元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5.8.8锅炉受压部件、元件和压力容器更换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改造应有设计图纸、计算资料和施工技术方案。
涉及锅炉、压力容器结构及管道的重大改变锅炉参数变化的改造方案及压力容器更换的选型方案,应报粤电公司审批。
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改造和压力容器、管道更换的资料、图纸、文件,应在改造更换工作完毕后立即整理、归档。
5.8.9锅炉、压力容器设备主管部门应在厂锅监负责人的指导下按上级规范要求建立每台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簿。
登录受压元件有关运行、检修、改造、事故等重大事项。
对新更换、改造的压力容器应在3个月内登记办证。
5.8.10汽水管道及支吊架的主管部门应具备标明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的主蒸汽管主给水管高温和低
温再热蒸汽管的立体布置图,并建立技术档案,记载管道有关运行、修理、改造、检验、事故等技术资料。
5.9
定期检验
5.9.1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应进行定期检验。
设备管理部在制订机组检修计划时应将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定期检验项目列入大、小修计划中。
5.9.2运行锅炉定期检验的种类和间隔:
a)外部检验:
结合机组大小修进行。
b)内部检验:
结合每次大修进行,其正常检验内容应列入锅炉检修工艺规程,特殊项目列入年度大修计划。
新投产锅炉运行一年后应进行内部检验。
5.9.3锅炉水压试验:
一般每次大修一次。
根据设备具体技术状况和原设计要求,可以只做工作压力下的水压试验,不做超压试验。
a)锅炉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
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停止升压,在工作压力下保持20分钟,再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低于5℃。
环境温度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水压试验水温按制造厂规定的数值控制,一般以30~70℃为宜。
b)水压试验的合格标准:
1)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没有任何水珠和水雾的漏泄痕迹;
2)受压元件没有明显的残余变形。
5.9.4在役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a)在役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的种类和周期:
1)外部检验:
2)内外部检验:
结合机组大修进行。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1~2级,每2个大修间隔检验一次;
3~4级,每次大修检验一次。
3)在役压力容器的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内容和超压试验的要求、试验压力、合格标准按部颁DL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和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执行。
除氧器按《电站压力式除氧器技术规定》执行。
5.9.5在役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
a)定期检验的种类和周期:
1)外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