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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事主体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依法赋予受害主体平等的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适用法律同一。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民法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不是在这些被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外,形成另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即赔偿的方法上也得到了体现。

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而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第三章公民(自然人)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的利益,但是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都是公民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它既可以称为民事权利能力也可以称为民事义务能力。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

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民族、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状况、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而有任何差别,任何公民不能以自己的意思改变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

4.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不能转让或者放弃,而且,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和剥夺。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

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

国家法律规定了公民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不能通过公民的约定加以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

年龄决定了公民从事民事行为的一般社会认知程度,精神状况则决定了公民是否能够正确地理解和理智地从事民事行为。

这两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取消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程序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1.须有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杳无音信。

下落不明的期间必须持续满2年,有关利害关系人才能到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中请。

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等。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具体的程序是:

先由利害关系人到法院提出申请,然后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

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相应的终结审理的裁定或宣告失踪的判决,并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程序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的期间。

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的期间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期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就可申请宣告其死亡。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当事人不可能生存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立即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等。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具体的程序是:

首先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期间届满之后法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

个体工商户以公民自己的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其性质属于个体经济。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范围仅限于工商业。

3.个体工商户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5.个体工商户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体现在: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属于个体经济的范围。

2.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

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生产的目的是进行商品交换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

3.农村承包经营户存在的基础是承包合同。

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据法律和承包合同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生产资料从事商品经营,不得违反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

4.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

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书面合伙协议是合伙存在的基础。

3.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各合伙人投资的数量、种类、方式等均可由合伙人协议确定。

4.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有权。

5.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各合伙人均有权参加合伙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决策活动。

6.个人合伙应当经过核准登记,并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对外独立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体。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1.成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作为基础而设立的,而财团法人是以财产的集合作为基础而成立的。

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社团法人成立之时就取得了社团成员的身份,但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得成为该法人的成员。

3.设立方式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合同行为,而且是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是单方法律行为,且可以以遗嘱的方式设立。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

5.目的事业不同,社团法人可以是为了公益事业而成立的,也可以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成立,但财团法人必须以公益事业为目的而设立。

6.解散的原因及后果不同,社团法人的解散原因多种多样,可以根据成员协议解散,财团法人的解散只能是因为期限届满或者财产不足而解散。

社团法人解散之后,其剩余财产应分给各成员,而财团法人解散之后的剩余财产依章程处理,章程无规定的,应上缴国库。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比较)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年龄、亲属关系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如,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但不能享有以肉体为前提的人格权,如肖像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法人虽可以通过受遗赠,取得死者的遗产,但不能像自然人那样享有继承权。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法人章程、目的的限制;

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一般性,他可以享有不违反法律的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法人的活动范围受到其设立目的的限制,设立的目的不同,决定了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同,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

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比较)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发生,同时消灭的。

法人一经成立,即产生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则受到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限制,并非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也不是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不得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这个特点,其民事行为能力因年龄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而其民事权利能力则是相同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其机关来实现的。

法人具有团体性,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员实现,以体现法人的意志。

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是靠自己来实现的。

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就是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

法人是法律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的团体,其成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所谓依法成立,

一是指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方式等合法,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是指其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后才能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保障。

所谓“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指与法人开展的各项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一法人区别于另一法人的标志,在社会交往中,法人以自己的名称进行活动。

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

法人可以同时有多个场所,且可以在不同的地点。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的场所与住所是不同的,法人也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是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首脑机关)所在地。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分开的。

所以,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即法人的创立人和法人内部成员对法人的民事责任不予负担;

其他法人也不予负担。

非法人组织与合伙的区别

1.关于内部构成人员的关系。

合伙以契约决定;

非法人团体以内部章程或内部规则规定,其成员的加人或退出一般对团体的存续不产生影响。

2.在事务的执行上,合伙由全体成员执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非法人团体依章程或代表人以团体机关的身份执行。

3.在团体的意思上,合伙无所谓区别于合伙人的意思的团体意思,而非法人团体则形成区别于成员个人的团体意思。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1)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有自己特定的经营范围;

(3)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有组织的代表人或管理人;

(5)须以非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从本质上说,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民事行为,因为,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才会产生行为人预期的目的。

为非法目的而进行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1.行为人合格是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要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不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正确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就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首要条件。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3.行为内容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所以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不违法指行为内容和形式都不违法。

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对于要式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形式,该行为无效;

对于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条件的法律特点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

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如果是肯定能发生或肯定不能发生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

无效民事行为概念及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2.无效民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都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可撤消民事行为的概念及与无效行为的区别;

可撤消民事行为是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的民事行为。

1.无效的条件不同,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

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

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时间不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

当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后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3.主张无效的人不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张确认其无效;

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才可主张无效,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六章代理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起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代理人须有代理权,代理权的产生或因委托,或因法定和指定。

没有授权属于无权代理。

二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

如婚姻登记、遗嘱等;

三是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可视具体情况而决定表示内容。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受,如果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就不是代理,而是自己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

即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

如代签合同、代为诉讼等。

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当然归属于被代理人,包括设定的权利归被代理人享受,义务归被代理人承担,也包括代理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被代理人赔偿。

代理权的概念及行使规则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行使规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代理行为,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为民事活动不作否认表示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的职责就是为被代理人服务,所以,代理人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本着对被代理人最有利的原则,行使代理权。

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前者叫自己代理,后者叫双方代理。

自己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意思表示双方实际上只由一人实施,很难保证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利益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所以法律禁止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无法实现双方为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代理人最终总是要倾向于一方的,所以法律也禁止双方代理。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第七章时效与期间

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达一定期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效,又叫占有时效。

诉讼时效,又叫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以致该权利或源于该权利的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1.二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

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为根据的,而诉讼时效则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的事实为根据。

2.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取得时效是物权取得的方式之一,适用于物权法,而诉讼时效则是相对于债权而言的。

3.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取得时效的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而诉讼时效的后果则是请求人民法院依靠强制力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效力消灭,也就是我国理论界所谓的胜诉权消灭。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

1.法律后果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

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2.适用的条件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

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不能再要求返还。

3.期间不同。

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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