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管理制度及医保管理制度初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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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制度及医保管理制度初稿文档格式.docx

(1)凡出院病案,应于患者出院后5个工作日内(死亡病历7个工作日)全部收回到病案室。

按时收回出院病案,进行整理、装订、核对。

病案员将病案首页录入电脑;

严格执行病案院内交接班制度。

(2)住院病案不外借。

使用病案时,由病案管理人员负责提供和归档。

(3)保持病案整洁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丢失工作。

(4)严守病案资料保密制度。

住院病案原则上要永久保存。

(5)病案员装订病案并填写封面;

按病案编码原则编号上架。

重复号码应按管理规定及时回收交出院处使用。

(6)每月病案录完后,做一次硬盘备份,一次网络备份。

及时为科室提供病案检索服务;

(7)外单位的检索查询,应有区卫生局、公安局或保险公司的介绍信,并做好登记,原件不得借出。

(8)每年做一次疾病排序;

每月做一次床位、效益、疗效分析。

每月5日前将每个医生介绍入院的人数提供给财务作科室核算。

2.病案编目

(1)编目人员根据首页上的诊断、手术名称,写上相应的ICD编码。

(2)认真填写诊断及手术名称索引卡,力求准确。

3.病案交接

(1)凡出院病案,应于患者出院后5个工作日内(死亡病历7个工作日)全部回收到病案室。

(2)病案室每日到各临床科室回收出院病案,并在病历回收登记本上验收签字。

(3)特别情况(如科主任出差),病房不能按时完成的病案,由科主任注明情况,可以在缺科主任签字的情况下(其他均已整好)先由病案室收回,待科主任上班后2个工作日内到病案室补签字。

(4)病案室要按月、季、年排查出院病案归档情况,有权利到临床科室查询未归病案下落。

按时向领导书面报告病案归档及管理情况。

4.病案借阅

(1)本院医教人员因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参阅病案时,应在病案室内阅毕归还。

必须借出时,应填写借阅申请单,方可借出,但一次不得超过10份,两周内归还,逾期不能归还者,应到病案室续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没有办理延续手续的按每天每份5元处罚。

(2)借阅病案凡丢失1份者,处罚当事人1000元,并责令其补写遗失病历。

(3)院外和本院非医教人员,不能也不得查阅病案。

进修医师查阅病案,凭科主任批准证明,但不得借出病案室。

封存、启封病历管理规定

一、当患方要求封存病历时,由主管医师报科主任、医务部和病案室,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原件,同患者或近亲属一起到病案室,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

二、封存时院方先复印一份病历,患方需要时按病案复印制度执行。

三、封存的病历可以是病历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

病案室工作人员在封存件正面写清病历号、患者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在封口处盖章,主管医师在封存件上签字认可封存内容。

患者或近亲属在封口处签字或做标记。

四、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专人保管。

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五、非正常工作时间封存病历时,需行政值班人员在场并签字,封存的病历由行政值班人员暂时保管,上班时间交病案室保管。

六、当患方要求启封封存病历时,先到医务部提交书面启封申请(须有申请人签字或手印),医务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携申请与临床主管医师一起到病案室启封病案(病历)。

病案室保留书面申请书。

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院病案管理工作,提高医院医疗、护理质量和医院病案管理水平,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病案管理委员会

病案管理委员会(19名)

主任:

许国庆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

林昌仔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质控科主任

委员:

张南山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杨海超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院长助理、副主任医师

李刚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医务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李淑柳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护理部主任、副主任护师

周日文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院感科主任、副主任中医师

杨桂春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妇科主任、主任医师

孙莲莲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主治医师

蔡敏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江北妇产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文秀敏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儿科主任、主治医师

覃立刚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江北儿科主任、主治医师

龙艳明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主任、主治医师

殷建武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综合外科主任、主治医师

杜卫东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手术室、副主任医师

冯娟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功能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钟继生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检验科主任、主管检验师

戴虹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药剂科主任、副主任药师

蔡丽萍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病案室主任、主治医师

二、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门诊、住院病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密切配合临床教学和科研。

2.按照《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建立有关病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奖惩制度。

3.根据有关材料讨论和确定疾病诊断和手术名称的统一命名,制定病案书写标准,及时提出对临床医师、护理人员写好、用好病案的要求。

4.建立病历质量监控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病案书写质量检查。

5.制订本院病案管理制度,审定全院医用表格的式样,并监督实施。

6.在临床医师和病案管理人员之间发挥桥梁作用,推进相互间的密切协作,协调病案的回收、管理、查询工作。

7.每半年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会议,讨论病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年向院长提出病案管理工作报告。

三、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起草制定病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人员职责,督促有关病案制度的执行。

2.定期对病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收集科室对病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评定优秀病案,交流书写和管理经验。

4.指导病案室、质控部的管理和质控工作,保证和协助病案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5.日常工作由病案室负责病案的管理工作,质控部负责病案的质控工作。

附:

1.住院病历借阅制度;

2.病历复印制度;

3.病历回收管理制度。

住院病历借阅制度

一.病案借阅

1.病案的使用权属本院医务人员。

2.研究生、进修生、实习生使用病案,需所属科主任或带教老师同意才可使用,但不得借出病案室。

3.外单位、个人查阅病案或索取病案摘要须凭介绍信经医务部同意方可提供。

并应在《介绍信》上注明摘录日期和简要内容贴回首页背面以备日后存查。

4.若要复印病历应按照《病历复印实施细则》文件执行。

二.病案借出

1.医务人员需借出病案,写明借出原因,填写《借出病案登记本》,经科主任批准同意后方可借出。

2.病历封闭式管理中根据特殊要求保留以下4个出口,原则为只能借阅归档后的病历,对于未归档的病历一律不得出借。

①医院经治医师调阅再次入院患者病历。

②进行临床教学或死亡(疑难)病例讨论。

③全科讨论的病案,医疗纠纷等特殊情况需借阅病历的,需持有医务部盖章的借阅申请方可借阅。

④本院医务人员从事科研课题研究需查阅病历。

3.病案借出使用的审查和担保权责为借阅者。

4.借出病历两周内归还,如需再次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

5.由医务人员借出的病案一律不出院外,如病案出院外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借出病案的医务人员负全责。

6.医务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小心爱护病案,保持病案的整齐、清洁,不得随意拆散、撕毁、涂改病案。

7.除第2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外所有病历不得流出病案室,包括以下情况。

①病历的返回完善。

②护理部及各病区护士(长)对护理记录进行质控检查。

③药学部查阅相关资料。

④质控检查。

⑤所有病历复印工作。

⑥除此以外未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病案催还

1.借出病历两周内归还,延期归还,需到病案室办理延期手续,但不得超过1个月。

没有办理延续手续的按每天每份10元处罚。

2.借出病历遗失,扣除借阅人绩效3000元,通报全院,延期一年晋升职称,并责令其补写遗失病历。

医院病案复印制度

1.下列人员和机构如需要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职称评定机构;

(5)公安、司法机关。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现役军人应提供军人证)原件。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本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现役军人应提供军人证)原件。

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近亲属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并提供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并提供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工作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申请人为公安、司法机关的,应提供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介绍信、执行公务人员的工作证(至少同时两人进行采集),并经医务部审查批准。

3.患方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应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由医务部统一审批,由病案室人员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经核对无误后,医务部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4.医院受理复印的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未经医务处批准,病历原件不得拿出医院,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5.复印内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病案的内容有:

(1)门(急)诊病历;

(2)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

(8)手术同意书;

(9)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10)病理资料;

(11)护理记录;

(12)出院记录。

6.复印收费复印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复印收费内可包括复印纸张、病案调用、拆装费用,复印机及人工成本等构成。

目前我院收费标准为0.5元/页。

病历回收管理规定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广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为了使我院病历能按时回收,特制定本规定规定:

1.我院病案室根据“病区工作日志”,每天派专人下科室回收5个工作日前出院的病历,死亡病历7个工作日内回收(应完善死亡病例讨论并填写有关死亡资料)。

2.病案管理人员按规定对回收的病历做好回收登记,并核对出院人数。

3.病区各医护人员在患者出院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出院当天),按规定完成病历资料的书写及收集、整理(包括排序)。

同时各科室病历质控员对出院病历做好终末质控工作,并完成科主任签名。

如遇到科室各级医护人员外出开会学习、参观考察等特殊情况,应由科室主任护长决定交由另一有资质的医护人员负责完善病历,科主任护长外出时需要委托临时负责人做好审核签名工作。

不得以外出开会学习、参观考察为由延误病历回收工作。

4.每月5号下午下班前(逢节假日顺延)收集上月(包括上月最后一天)所有的病历。

5.对回收率达标科室(出院5天回收率达90%以上),排名前三的科室给以1000元奖励,资金从各科扣罚金中支出。

6.对未能按时回收的病历实行每周通报制度,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每份病历每超出1天扣罚30元;

超出1个月的按丢失病历处理。

从科室当月绩效中扣除。

7.对次月3日后逾期仍未回收的病历,每份每逾期一天给予100元的处罚。

以上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医院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第一章普通门(急)诊就医

第一条门诊接诊医师要核对参保人的身份证或医保卡,做到人证相符。

门诊诊疗原则上应使用“三大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定点门诊患者尽量使用定点门诊可报销的检查和药物),如需要使用目录外范围的,需告知参保人,征得参保人同意。

第二条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针剂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到两周,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三条市直、城区离休干部单项费用500元以内的可以直接记账,惠阳离休干部300元以内的可以直接记账,超出的需到到社保局审批。

第四条在门诊做的各种检查、检验报告单,应按时间顺序贴在病历附页上。

第五条急诊费用(含留观)按普通门诊进行结算。

第六条职工定点门诊一个年度内,在定点门诊可报销的范围内,可享受报销金额为800元,次限额120元,报销比例的40%。

第七条现有特定门诊病种有二十五种,特定门诊开药需根据患者申请的病种,与特定门诊规定病种有关的检查、治疗等项目,方可享受特定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与特定门诊规定病种无关的检查、治疗项目,按普通门诊待遇处理。

第二章住院

第八条参保人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由经治医师核对身份后,开具医保入院通知书,参保病人要持身份证、医保入院通知书到出入院办审核登记后方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第九条医师开具医保住院通知书时,将预计住院费用写在住院票上,住院处按预计住院费用的20%,居民按40%-50%起付线,收取住院押金。

第十条参保病人入院后,科室应核对病人的有效证件,确保人证相符。

惠州医保参保病人使用绿色的一览表卡片和床头卡。

第十一条参保病人在住院治疗时,原则上应使用“三大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对确需使用目录外范围的,科室应事先征求参保人员或家属的意见并填写自费项目审批表,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主管医生承担。

患者在住院期间,不能在享受特定门诊和定点门诊待遇,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病人办理出院结算前一天,经治医师要对出院病历进行整理并自查自费项目审批表、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三条患者治愈出院一般不予带药,需带药的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不得带注射针剂及检查、化验和治疗等项目。

第十四条三级医院起付线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负担。

我院按三级医院收费,统筹基金报销的比例为:

职工95%、居民A档60%、B档75%因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自费结算后到社保局工伤科报销。

参保人个人自付费用(剔除自费费用),一年累计超出1万元以上的部分到参保人所在社保所申请医保救助,救助的比例为90%

第三章异地转诊

第十五条异地转诊须具备如下条件:

我院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第十六条:

异地转诊转院审批程序

由医院专科医师,填写《惠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专科科主任审核后到医保部审批盖章后方可转诊。

第四章医保三大目录库的基本构成

第十七条药品库

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5%,其中部分限定适用范围的药品个人负担4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诊疗项目库

(一)对目录范围内的大型仪器检查等(CT、MRI、彩超等),个人先负担4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普通床位费支付标准为:

50元/天,超过的部分自付。

第十九条材料库

对纳入一次性高支(指单价>3000元的)医用材料(含人工器官)管理的,采取按费用分段累加报销的结算方式。

即:

总费用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总费用在3000以上的部分,个人先负担4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第五章医保不予支付的情况

第二十条凡属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到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就诊(含分娩或终止妊娠)及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二)因本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伤害或因本人故意行为如自伤、斗殴、酗酒及无证驾驶船舶、航空器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属于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驾驶机动车辆(含轻便摩托车、电动车,不含电动自行车)造成的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工伤、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施行美容手术或先天性残疾进行非生理功能矫正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预防保健、疗养费用;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费用;

  (九)属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计划内怀孕,因非医学需要或自行终止妊娠的费用;

  (十一)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十二)因公或因私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所发生的医疗(含生育)费用;

  (十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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