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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销售本合同项下之布匹及其他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以甲方提供的样布品质样为准。

关键技术及其他标准说

  明:

  三、生产周期及交货:

发货日期为甲方收到该合同约定定金之日起天左右,甲方若不能按时交货需提前通知乙方。

实际交货数量以起订量的±

5%执行。

  四、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选择以下第款方式执行。

(1)、乙方到甲方仓库自行提货。

  

(2)、甲方负责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运输费用(含保险费、运杂费等)由乙方负担。

  五、包装标准选择以下第款方式执行。

(1)、内塑料袋、外编织袋。

(2)、内塑料袋、外纸箱。

(3)、其他。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合同签订完成二日内乙方支付甲方30%的定金元,接到甲方提货通知乙方带款提货。

货款以实际发货抄码米数计算为准。

  七、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

乙方按上述第二款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执行,若有异议,应在交货后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八、退换规定:

甲方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产品组织生产。

乙方若发现所收货物完全不符合约定的,经甲方复检确认结果与乙方一致的可以退换(乙方开剪或损坏的不

  能退换)。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违约方按经济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不可抗拒或特殊原因使合同无法执行时,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双方发生纠纷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递交至合同签订地所在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篇三:

纺织面料购销合同(范本)

  纺织面料购销合同

  供货方(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购货方(乙方):

身体证号码:

  地址:

  为开展面料采购业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根据《合同法》,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二、货款的总金额以实际数量计算,短溢量为5%。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之内乙方向甲方预付20%货款作为订金,80%带款提货。

  四、交货日期及形式。

  1、分两批交货,订金到帐之日起15日内3个品种按合同数量50%交货,余下数量在第一批交货日期起15天内再次交货。

  2、在加工厂房验货后,甲方负责用双层编织袋包装送至物流园发货。

  五、质量要求,断经断纬,飞花,破边,纬斜等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若出现异型纤维则视为不合格。

  六、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调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法律约束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四:

最新纺织品购销合同

  最新纺织品购销合同

  合同范本1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

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

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

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

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

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

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

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

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

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

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

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

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

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

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

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

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

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

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

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

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

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

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

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

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

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

“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

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

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

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

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

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

2.款到发货;

3.银行汇票;

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

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

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日期:

  合同范本2

________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篇五:

纺织品买卖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

  买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

  卖方:

签订日期: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的名称、商标、规格、数量:

  二、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以确认样品为准。

  三、检验方式及标准

  1、检验方式买方或其授权代表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2、检验标准:

按货物描述单和合同要求;

货物描述单和合同未尽事项,按部颁标准;

无部颁标准的,按国家标准。

  四、货款结算方式:

  卖方凭增值税发票、或盖有买方公章的收货单、专用缴款书、商检证书或产品合格证向买方结算货款。

  五、违反合同的责任:

  1、卖方不能交货或买方中途退货的,均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部分货款总值的10%的违约金。

  2、卖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交货义务,在宽限期内仍未能交货的,或者境外客户因此不再要货的,买方有权以书

  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传真等)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如卖方逾期交货,致使买方改变外销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如海运改为空运),由此增加的运费损失由卖方承担。

  六、纠纷解决方式:

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则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特别约定事项:

  1、鉴于本合同项下货物系出口货物,买卖双方特别约定,当境外客户收到货物发现货物质量有瑕疵并提出索赔或退货时。

  由卖方与境外客户协商处理并承担协商结果。

  2、如属分批交货的合同,卖方有任何一批逾期交货或质量不符合合同,则买方有权解除全部合同,不受分批交货的限制。

  八、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才能生效。

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必须符合上述形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买方(签章)卖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篇六:

纺织品购销合同范本

  纺织品购销合同范本

________合同编号:

________签订地点:

江苏常州

产品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常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供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需方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注: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注:

  篇七:

需方:

经双方共同协商成交签订如下:

  一、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需方样品,根据行业标准布面干净、控制小瑕疵、有色丝的颜色尽量靠近原样,拼接率少于5%左右。

  二、包装要求:

匹装打包3匹成一包。

  三、交货方式地点:

需方验收合格后由供方代办托运,运费由需方承担。

  四、结算期限:

三个月。

  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六、以上产品双方均按合同规定执行,不得无故拒收拒付。

七、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代表: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服装购销合同

  经双方共同协商成交签订如下:

  一、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二、交货地点方式:

  三、验收标准、方法、提出异议期限:

天四、结算方式期限。

六、以上产品双方均按合同规定执行,不得无故拒收拒付。

代表:

电话:

账号:

  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加工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共同协商,在乙方生产设备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为甲方加工棉纱、棉布(混纺),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议项:

  一、加工产品范畴

  1、产品品名:

棉纱、棉布(或混纺)、代染2、产品规格:

按行业标准及甲方要求规格等3、如增加产品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二、加工费用

  棉纱加工费按元/吨,棉布每米按元。

三、加工方式

  甲方负责提供棉花、皮棉,按国家标准棉花(细绒棉,GB113-20XX)执行,三丝不超过克/吨,如超乙方有权拒收,乙方负责电、工时费。

  四、加工数量:

分批加工,后续加工成棉纱、棉布,每月加工棉花按甲方提供数量增减。

  五、结算方式:

每月28日,根据生产及损耗情况、盘存加工数量,以实际收货数量计算加工费。

每月由乙方经甲方开据现金收款收据,每三月至半年,一次性开据增值税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现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信守合同,保证质量,长期合作。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篇八:

纺织品销售合作协议

  纺织品销售合作协议

xxx纺织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营业地址:

xxx进口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为开拓市场,结合双方优势,经友好协商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一、产品名称等:

  是否有约定?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计入乙方成本中。

用塑料编织袋,中性包装,包装物不回收,费用计入乙方成本中。

按所定质量标准验收,应在货到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乙方应在提货时(自第二次时起)支付甲方上次产品的费用,并计入甲方成本中。

乙方应在销售完商品后一个月内将甲方应得利润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若发生支付困难的情形,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可视情况允许乙方延期支付,最长可延期15天。

乙方每逾期1日支付,,按应付未付款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可以协商确定,这么约定是我认为可以降低咱们风险的方式。

  九、担保条款:

如需要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物保或者人保。

  十、乙方应当提前10天(这个可以你们协商),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所需产品的数量、样式(视具体情况约定),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十一、共同成本:

是指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甲、乙双方为合作项目运行投入的成本,如印染费用、仓库、推销、人员费用、产品成本等。

  十一、利润:

是指在乙方销售成品后,扣除甲方、乙方共同成本后所得的净利润,该利润甲方、乙方各享有50%。

  十二、乙方不得干涉甲方的生产经营,合作外的经营风险自行承

  担,合作项目外获得的各项收益各自享有。

  十三、若乙方出现破产等不能正常经营事项,甲方就已提供但未销售的产品享有所有权。

  十四、甲方有权派遣相关人员对合作项目进行跟进,若出现可能严重影响甲方权益事项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甲方应得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付未付甲方的利润及产品价。

(为了避免扩大风险)

  十五、乙方应保证公司账目透明,以便甲方可以随时知悉合作项目的运作情况。

  十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

否则违约方应支付履约方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可以协商),且履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

  十七、争议解决:

若出现争议双方应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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