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名录 版 》解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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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讨论通过了《目录制修订办法》,成立了《目录》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目录》制修订工作组,承担目录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2011年7月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就《目录》有关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讨论。
期间,《目录》制修订专家组和工作组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了国内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资料,尤其是GHS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以及欧盟、日本和新西兰等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的相关内容,对《目录》栏目的构成,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类别范围及其危险性信息、数据源,剧毒化学品的判定界限及选取办法,增加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等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经过《目录》领导小组成员10部门同意,于2013年9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收到社会各界大量反馈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详细研究讨论各条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书面征求10部门意见后,于2015年2月27日联合公告《目录(2015版)》。
制定原则
《目录》的制定原则是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见表1)。
危险和危害种类
类别
物理危险
爆炸物
不稳定爆炸物
易燃气体
1
2
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
B(化学不稳定性气体)
气溶胶
3
氧化性气体
加压气体
压缩气体
液化气体
冷冻液化气体
溶解气体
易燃液体
4
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A
B
C
D
E
F
G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自燃液体
自燃固体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金属腐蚀物
氧化性液体
氧化性固体
有机过氧化物
健康危害
急性毒性
5
皮肤腐蚀/刺激
1A
1B
1C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2A
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呼吸道致敏物1A
呼吸道致敏物1B
皮肤致敏物1A
皮肤致敏物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致癌性
生殖毒性
附加类别(哺乳效应)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
吸入危害
环境危害
危害水生环境
急性1
急性2
急性3
长期1
长期2
长期3
长期4
危害臭氧层
深色背景的是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类别
根据确定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化学品条目逐一研究,除有充分理由不宜保留且通过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的化学品外,其余化学品均纳入《目录》。
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鹿特丹公约等国际公约、欧盟等有关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目录,以及国内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新增化学品条目,经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后纳入《目录》。
《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情况
一、增加的危险化学品
1.已列入《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化学品条目40个,例如短链氯化石蜡(C10-13)、多氯三联苯等。
2.已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中的化学品条目26个,例如硫化汞、三光气等。
3.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欧盟化学品等危险性分类目录,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国内生产情况,增加化学品条目123个,例如二硫化钛、二氧化氮等。
4.根据近年来多发的刑事案件情况,为满足公共安全管理需要,经有关部门提出,并经过10部门同意增加氯化琥珀胆碱。
二、合并调整或者删除的化学品
1.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10个类属条目合并为1个类属条目,即将“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18℃≤闪点<23℃]”、“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含一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苯或甲苯的制品”、“含丙酮的制品”、“含乙醇或乙醚的制品”、“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粘剂[-18℃≤闪点<23℃]”、“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及其所含288个具体化学品条目合并为序号“2828”条目。
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2.将部分相同CAS号的条目合并1个条目。
3.删除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放射性物品、物品等17个。
例如,二(2-氯乙基)硫醚、硝酸铀酰[固体的]、铝导线焊接药包。
4.其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情况,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成分不明的,以及国内没有登记的农药等380多个化学品条目,例如火补胶、保米磷等。
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
一、定义
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定义中主要增加了“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对于某些不满足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但是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同时具有较高急性毒性(符合急性毒性,类别2)的化学品,经过10部门同意后纳入剧毒化学品管理。
二、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
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
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L(蒸气)或L(尘、雾)。
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判定界限与《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对比发生了较大变化(见表2)。
表2剧烈毒性判定界限变化对比表
项目
《目录(2015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经口
LD50≤5mg/kg
LD50≤50mg/kg
经皮
LD50≤200mg/kg
吸入
(4h)LC50≤100ml/m3(气体)或L(蒸气)或L(尘、雾)
(4h)LC50≤500ppm(气体)或2mg/L(蒸气)或L(尘、雾)
对应的危险类别
急性毒性,类别1
急性毒性,类别1和类别2
三、变化情况
《目录(2015版)》含有剧毒化学品条目148种,比《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减少了187种。
1.《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140种化学品继续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有160种列入《目录》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35种未列入《目录》(其中农药28种、军事毒剂7种)。
2.新增了5种剧毒化学品,分别是一氟乙酸对溴苯胺、三正丁胺、2,3,4,7,8-五氯二苯并呋喃、2-硝基-4-甲氧基苯胺、氟乙酸甲酯。
3.《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3个化学品条目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分别是氯化氰、亚砷酸钙、1-(对氯苯基)-2,8,9-三氧-5-氮-1-硅双环(3,3,3)十二烷(毒鼠硅)。
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随着新化学品的不断出现,以及人们对化学品危险性认识的提高,按照《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10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不断补充和完善。
未列入《目录》(2015版)的化学品并不表明其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
未列入《目录》(2015版)但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为了便于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由10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联合公告。
同时将《剧毒化学品目录》合并入《目录》(2015版),确保了剧毒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之间管理的协调性。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许可等手段进行重点管理。
对于混合物和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为了全面掌握我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我国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和鉴别分类制度,企业应该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0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如果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该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从源头上全面掌握化学品的危险性,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通过目录管理与鉴别分类等管理方式的结合,形成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