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标准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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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标准试行文档格式.docx

  2.1.8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专职消防队。

(见附录B)

  2.1.9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1.10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

  2.1.11职工超过4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

  2.2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2.2.1单位应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2.2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3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2.2.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2.5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2.6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2.7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2.2.8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2.9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10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2.2.11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上述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2.3涉外责任

  2.3.1实施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2.3.2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3.3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通道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2.3.4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通道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有关合同和文件应存档备查。

  2.4重大活动责任

  2.4.1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5建筑施工责任

  2.5.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2.5.2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2.6专职消防队职责

  2.6.1配备足够的队员。

  2.6.2执勤人员值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

  2.6.3营房设施符合要求。

  2.6.4配备足够的消防装备和器材,保持装备器材完好。

  2.6.5制订灭火作战预案,开展灭火作战演练。

  2.6.6进行灭火战术、技术训练。

  2.6.7服从公安消防机构调度。

  2.7义务消防队职责

  2.7.1配发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品和个人灭火装备。

  2.7.2定期学习消防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

  2.7.3队员熟悉常用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2.7.4队员熟悉基本的救人、物资疏散方法。

  2.7.5制定灭火计划并组织实施演练。

  3消防安全管理

  3.1基本要求

  3.1.1凡符合《****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登记。

  3.1.2各单位内部应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3.1.3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3.1.4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施行,并存档备查。

内容包括: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及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3.1.5员工熟悉并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会使用消防器材。

  3.1.6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举办。

  3.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3.2.1建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台帐,明确责任人和控制措施。

  3.2.2库房电气设备符合防爆要求,灯具下不得堆放物品。

  3.2.3库房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或带入火源。

  3.2.4库房设置了相应当的防爆、防静电及泄压设施,并能完好使用。

  3.2.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地点符合要求,库房通风良好,无被阳光直射。

  3.2.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物品标识明显,放置规范。

  3.2.7进入库房的车辆安装防火罩,库房及库区不得停放、维修车辆。

  3.2.8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防爆。

  3.2.9装卸操作人员应穿着防静电的工作服、衣帽,使用无火花工具。

  3.2.10库房内不得进行实验、分装、打包操作。

  3.2.11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悬挂危险物品标志,安装静电接地和阻火设备。

  3.2.12生产岗位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超过了一天的使用量。

  3.2.13各类容器无损坏、滴漏现象。

  3.2.14高层建筑或者地下建筑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3仓库管理

  3.3.1仓库新职工应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内部考试合格上岗。

  3.3.2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

  3.3.3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3.3.4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3.5库存物品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3.3.6甲、乙类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3.7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存放在安全地点。

  3.3.8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

  3.3.9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米。

  3.3.10库房内需设办公室时,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

  3.3.11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均安装防火罩。

  3.3.12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3.3.13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经单位消防安全归口部门批准。

  3.3.14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维修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单位消防安全归口部门批准后进行。

  3.3.15在丙类固体物品库房不得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低温灯具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3.3.16仓库内不准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3.3.17照明灯具下放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3.3.18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冰箱、电视等电器。

  3.3.19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3.3.20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3.3.21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3.3.22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内部办理动火证,按动火制度严格管理。

  3.3.23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3.3.24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3.3.25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3.3.26库区的消防车通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3.4集体宿舍管理

  3.4.1在车间、仓库、公共娱乐、易燃易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4.2集体宿舍应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消防器材不得挪作它用。

  3.4.3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线路,临时用电应由专门电工敷设,用完后立即撤除。

  3.4.4严禁使用碘钨灯、电炉等大功率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热设备。

  3.4.5不应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或用明火做饭。

  3.4.6宿舍及疏散通道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

  3.4.7严禁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3.4.8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或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3.4.9夜总会、歌舞厅、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除值班人员外,顾客、员工严禁留宿。

  3.5重点部位管理

  3.5.1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合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3.5.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3.5.3确定重点部位的防火措施,有无违章现象。

  3.5.4消防控制室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

  3.5.5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清楚、完整。

  3.5.6值班人员熟悉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事故处置正确。

  3.6火种管理

  3.6.1禁烟区内严禁吸烟。

  3.6.2吸烟点标志明显,吸烟点无随意乱丢烟蒂的现象。

  3.6.3动火现场人员应遵守“无内部动火审批手续不动火,无作业预案不动火,无防火措施不动火,作业预案和防火措施不熟悉不动火,现场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无现场监护人不动火”的规定。

  3.7用电管理

  3.7.1临时用电有归口管理部门,用完及时拆除。

  3.7.2无乱拉乱接电线,随意增设电器的现象。

  3.7.3电气线路敷设符合要求。

  3.7.4熔断器的选用正确,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替代保险丝。

  3.7.5灯具或者镇流器无直接安装在可燃、易燃材料上的现象,灯具距可燃、易燃物保持足够的距离。

  3.7.6长距离敷设的电缆应有分隔措施。

  3.8公众聚集场所管理

  3.8.1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应存档备查。

  3.8.2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月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

  3.8.3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

  3.8.4在宾馆客房内禁止使用电烙铁等电热设备。

  3.8.5餐厅内摆放餐桌不应影响疏散。

  3.8.6不得使用液体酒精做酒精炉燃料。

  3.8.7餐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3.8.8煤气、天然气管道不得穿过客房和其他公共区域。

  3.8.9厨房内烟道及时清洗。

  3.8.10床头柜内音响设备、灯光等进行防火隔热处理。

  3.8.11厨房内采用防潮灯具。

  3.8.12荧光灯、碘钨灯不得靠近可燃物或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构件上。

  3.8.13公共娱乐场所上、下层、贴邻位置不应布置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和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3.8.14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8.15营业时不超过额定人数。

  3.8.16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设声像警报装置。

  3.8.17商场营业厅不得设小型中转库、电器及钟表等维修部。

  3.8.18商场内柜台摆放不应影响疏散。

  3.8.19商场中有禁烟标志。

  3.8.20露天集贸市场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

  3.8.21露天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禁止摆设摊点。

  3.8.22室内集贸市场不得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3.8.23集贸市场半敞开式建筑顶棚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3.8.24集贸市场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距离不得小于50米。

  3.8.25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应在明显处设置疏散图示。

  3.8.26人员密集场所的员工火灾发生时应当会组织人员疏散。

  4消防设施管理

  4.1建筑管理

  4.1.1建筑工程施工或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同意。

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用途变更、建筑内部装修以及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项目。

`

  4.1.2已经审核、验收合格的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4.1.3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

  4.1.4无破坏防火分隔的现象,防火分隔墙上的孔洞应采用相应当耐火等级的不燃材料封堵严密。

  4.2灭火器管理

  4.2.1灭火器管理定人、定点、定措施,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并有记录。

  4.2.2灭火器放在方便取用的地点。

  4.2.3灭火器配置不应超过其最大保护距离。

一般最大保护距离为15米。

  4.2.4灭火器配置与场所性质相符。

  4.2.5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的配置数量不应少2具。

  4.2.6同一场所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4.2.7灭火器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2.8灭火器设置稳固。

  4.2.9灭火器设置有指示标志。

  4.2.10灭火器的铭牌朝外。

  4.2.11设置在室外潮湿或强腐蚀性地点的灭火器有保护措施。

  4.2.12灭火器不得过期失效。

  4.3消防疏散设施

  4.3.1装修、改造不得影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4.3.2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前不应设置门槛和在1.4米范围内设置踏步。

  4.3.3公共娱乐场所太平门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侧拉门。

  4.3.4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不得堆放杂物,设置栅栏,楼梯间不得圈占或堵塞,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

  4.3.5公共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学校、幼儿园、疗养院、老人院、医院住院部等场所的房间外窗上严禁安装金属护栏。

  4.3.6疏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4.3.7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门帘、门槛、门垛、管道等突出物影响疏散。

  4.3.8不得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4.3.9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并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关闭”的警示用语。

  4.3.10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应是乙级防火门。

  4.3.11疏散通道吊顶、墙面、地面严禁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4.3.12消防控制室、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装应急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3.13楼梯间不得设置烧水间、储藏间等突出物。

  4.3.14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得穿越楼梯间。

  4.3.15安全出口标志、应急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数量、时间、照度等符合要求。

(见附录C)

  4.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

  4.4.1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保证系统能正常运行。

  4.4.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落实专人负责。

操作值班人员应经消防培训合格上岗,熟悉系统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

  4.4.3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每班2人以上。

  4.4.4严禁擅自移动、拆除火灾自动报警探头。

  4.4.5每年清洗火灾探测器。

  4.4.6与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签订定期检查维修合同。

  4.5水灭火系统

  4.5.1按照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保证系统能正常运行。

  4.5.2室内外消火栓不得生锈、漏水、接口无垫圈。

  4.5.4室外消火栓附近不得有影响使用的障碍物。

  4.5.4不得擅自埋压、圈占室外消火栓。

  4.5.5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确保水量、水压。

  4.5.6室内消火栓箱水枪、水带、消防卷盘齐全好用。

  4.5.7室内消火栓报警按钮、指示灯及报警控制线路无故障。

  4.5.8室内消火栓箱玻璃门完整、箱内无杂物。

  4.5.9消防水泵在5分钟内能启动。

  4.5.10严禁圈占和遮挡室内消火栓。

  4.5.11装修应避免造成喷淋头缺少或被遮挡,不得擅自改变自动喷水系统喷淋头位置。

  4.5.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控制阀、闸阀报警控制器、附件、管网接头不得损坏、锈蚀、渗漏。

  4.5.13与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签订定期检查维修合同。

  4.6泡沫灭火系统管理

  4.6.1按规定设置泡沫灭火系统,并保证系统能正常运行。

  4.6.2系统应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

  4.6.3泡沫灭火系统的操作规程张贴在消防泵房设备附近。

  4.6.4手动灭火系统在发生火灾时专人操作。

  4.6.5灭火后,对整个系统进行冲洗、检查,并及时恢复到准工作状态。

  4.6.6与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签订定期检查维修合同。

  4.7气体灭火系统

  4.7.1按规定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并保证系统能正常运行。

  4.7.2与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签订定期检查维修合同。

  4.8防排烟系统

  4.8.1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的铭牌标志清晰,能正常运转,风量、风压符合规范要求。

  4.8.2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采用消防电源。

  4.8.3排烟口、送风口的铭牌清晰。

  4.8.4排烟管道和送风管道的支架作防腐处理。

  4.8.5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能联动或手动关闭并能向控制中心反馈信号。

  4.8.6与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签订定期检查维修合同。

  4.9其他消防设施

  4.9.1消防电梯应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4.9.2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孔洞,如必须开设时,应为能够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4.9.3设置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4.9.4装修、改造时不应擅自将原设计中的防火门、防火窗等改造为普通门、窗。

  4.9.5双扇或多扇防火门应设置顺序关门器。

  4.9.6疏散通道、防烟前室、楼梯间等处的常开防火门,发生火灾时应能自行关闭并能向控制室反馈动作信号。

  4.9.7防火门上的膨胀密封条、防火玻璃(不带有防火玻璃的防火门除外)、闭门器、顺序关门器及门体应完好。

  4.9.8防火卷帘应有手动、自动和机械控制功能并保证有效。

  4.9.9防火卷帘下方不得堆放物品。

  4.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4.10.1本章4.4节—4.8节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保养、检查周期和范围由附录D规定。

  4.10.2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保持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建筑消防设施因改造或检修必须停用时,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采取相应的措施。

  4.10.3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建筑消防设施生产厂家检查、维护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

  4.10.4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演练。

  4.10.5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4.10.5.1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及竣工验收资料;

    4.10.5.2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审核、验收等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

    4.10.5.3建筑消防设施名目表及各类设施的相关资料;

   4.10.5.4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4.10.5.5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4.10.5.6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及检测报告资料;

  4.10.5.7其他有关资料。

  5电气设施检查

  5.1低压配电装置

  5.1.1各设备(含母线)的各部位连接点无锈蚀、烧伤和熔接等现象。

  5.1.2各设备的套管和绝缘子外部无破损、裂纹和放电现象。

  5.1.3低压电气设备的灭弧罩完好。

  5.1.4隔离用的挡板无破损和放电痕迹。

  5.1.5电缆终端头无放电现象。

  5.1.6母线的连接点、分支接点和接线端子的温度和温升符合规范要求。

(见附录E表一)

  5.1.7刀开关触头、熔断器触头和电缆终端头的温度和温升符合规范要求。

(见附录E表二)

  5.1.8柜内无火花放电声音。

  5.1.9中性线、保护地线和分支回路的相线电流无异常。

  5.2照明装置

  5.2.1配有镇流器的照明灯具,镇流器的温度和温升符合铭牌标注值。

如无标注值,其最高允许温度不应当大于95℃(内有衬纸)和85℃(内无衬纸)。

  5.2.2照明灯具及其附件无异常温度。

  5.2.4灯具及其附件无放电现象。

  5.2.4霓虹灯专用变压器外壳最大允许温升不应当大于50℃。

  5.3室内低压配电线路

  5.3.1低压电器接线端子的最高允许温度和温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3.2低压断路器,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防火用漏电保护器等的接线端子的最高允许温度和温升符合规范要求。

  5.3.3电力电缆的表面允许温度和温升符合规范要求。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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