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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就业补贴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二)符合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条件的,按本市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并通过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组织的技能鉴定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1.补贴标准。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下同)或取得更高一个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按照珠海市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培训补贴(扣除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执行;

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报名后不参加培训、因学员本人原因中途退学或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项目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2.申请材料。

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

(3)培训通知书或职业培训券;

(4)《减免培训鉴定费用确认书》;

(5)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具意见的《职业培训开班报备表》;

(6)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未取得职业资格证的,提供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出具的学员参加技能鉴定成绩不合格人员名单)。

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申请技能鉴定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2)《珠海市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

3.申领时间和程序。

本市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在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出具参加技能鉴定成绩不合格人员确认名单之日起1年内),按照人员来源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申请鉴定补贴,在每季度第1个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4.资金来源。

职业培训补贴按照人员来源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技能鉴定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四)在珠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并在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本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不能组织技能鉴定的工种,可在省内人力资源鉴定考试机构参加技能鉴定)参加技能鉴定,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职业培训(鉴定)项目(工种)和补贴标准参照《关于运用省就业专项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3〕103号)规定执行。

每人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其中符合以上条件的在珠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只给予每人2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的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可由本人申请或本市职业培训机构代其本人申请。

本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珠海市就业补贴申请表(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3)所在高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4)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带有金融账户,下同)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复印件。

本市职业培训机构代其本人申请的,应当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珠海市培训鉴定补贴(汇总)花名册》,连同本人申请材料,送经办机构办理。

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本人指定银行账户。

3.申请时间和程序。

本市职业培训机构或在珠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年内,按照人员来源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非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职业指导培训补贴

本市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本市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进行职业指导培训。

每人补贴50元。

每人只享受一次职业指导培训补贴。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花名册》;

3.市或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具意见的《职业指导培训开班报备表》。

对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进行职业指导的,还需提供毕业生所在院校出具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证明。

本市职业培训机构在开展职业指导培训后1个月内按照人员来源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市生源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向户籍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非本市生源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按照人员来源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四、培训(实训)基地补贴

本市培训(实训)机构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培训(实训)基地。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培训(实训)基地的,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扶持经费,用于购置和维护培训设备。

对认定期满或被取消认定资格的培训(实训)基地,从认定期满或被取消认定资格之日起终止发放培训(实训)基地补贴。

2.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培训(实训)基地的证明。

首次申请由培训(实训)基地在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培训(实训)基地后3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

从次年起在每年第二季度前提出申请。

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五、社会保险补贴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含已享受就业补贴期限满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下同)。

2.补贴标准。

按本市当年执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乘以单位缴费比例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最低档次)。

除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满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材料。

(2)《珠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享受低保人员和农村贫困户分别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区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贫困户证明;

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

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居住地街道〔镇〕司法所提供的刑释解教人员报到登记证明;

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街道〔镇〕开具的《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及没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情况证明;

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就业创业证》〔或原《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注明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免交,下同)原件和复印件;

(4)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

4.申请时间和程序。

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度)申请上月(或上季度)补贴。

市属用人单位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属用人单位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5.资金来源。

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不包括已享受就业补贴期限满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支付外,市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区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不含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度)向区经办机构申请上月(或上季度)补贴。

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按5:

5比例分担。

(三)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含

自主创业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及其招用的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下同),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用人单位每月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毕业证书复印件(毕业学年学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4)《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市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区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属于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可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四)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个人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乘以单位缴费比例的50%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除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珠海市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珠海市个人灵活就业备案登记表》;

(3)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属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复印件;

(5)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申请表。

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月(或按季度)向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上月(或上季度)补贴。

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和投诉电话等)。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个人申请表》上加具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按人员来源分别送交市、区经办机构。

市、区经办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和《珠海市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花名册》,加具初审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按照人员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组织已享受就业补贴期限满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代缴纳社会保险费。

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执行的缴费工资下限为基数,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代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总和计算,补贴50%。

除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和已享受就业补贴期限满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珠海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4)《就业援助协议书》复印件;

(5)《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申请表、人员花名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人员来源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月(或按季度)申请上月(或上季度)补贴。

除按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不包括组织已享受就业补贴期限满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按照人员来源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六、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一次性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一次性补贴2000元。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1.《个人申请表》;

2.毕业证书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证明;

4.高校毕业生本人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复印件。

5.《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代高校毕业生申请补贴的,同时提供人员花名册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高校毕业生本人(或由用人单位代高校毕业生)在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的3个月内,按照人员来源分别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按照人员来源分别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七、岗位补贴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下同)。

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除对初次核定享受岗位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珠海市岗位补贴花名册》;

用人单位同时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岗位补贴时只需提供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

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市属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区属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岗位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代缴纳社会保险费。

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2)《珠海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岗位补贴花名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时申请组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岗位补贴时只需提供申请表和人员花名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或按季度)申请上月(或上季度)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人员来源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三)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本市街道(镇)、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合同制职员除外),与街道(镇)、社区(村,或统一授权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岗位补贴花名册》;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街道(镇)或社区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与街道〔镇〕、社区(村)授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应提供相关文件或协议复印件)。

由基层用人单位按季度向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季度补贴,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八、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就业见习或参加市(区)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安排在卫生服务、社区(村)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岗位的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

准的80%。

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4.见习协议书复印件(见习人员签名);

5.《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花名册》;

6.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

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90日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九、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在珠高校毕业年度困难家庭和残疾毕业生,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

每人一次性补贴1500元。

1.《珠海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属城乡困难家庭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供残疾人认定证件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高校毕业生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所在高校提交有关申请材料,高校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5天。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高校填写《珠海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连同公示材料原件和有关申请材料在4月20日前送交市经办机构。

十、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的本市生源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3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终止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2.户口本复印件;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属困难家庭的提供困难家庭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6.高校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首月申请时全部提供。

从第二个月起,只需提供《个人申请表》和本人签名确认的未就业声明。

本市生源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后,每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本市生源非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在登记失业满6个月后,从次月开始每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区经办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审核(汇总)表》和《珠海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汇总)花名册》,并加具意见。

除按政策规定从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外,由各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一、基层服务经费补贴

街道(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每年每个平均安排1.2万元服务补贴;

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每年每个平均安排2400元服务补贴。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街道(镇)、社区(村)开展公共就业创业的工作计划、服务规模和工作绩效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统一报市经办机构汇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下拔。

1.基层服务经费补贴申请表;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分配方案。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下一年度基层服务经费补贴。

由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十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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