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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网络学《法理学》模拟题AC答案完整版Word文件下载.docx

答: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法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产物,法是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所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

其次,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的范畴。

属于“实然”的是规律,法律和规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2.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力。

司法权是一种终极性权力。

这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司法裁决一旦作出,就应立即产生既判力、拘束力,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随意挑战司法的权威;

其二,司法权应该对所有的公共权力,甚至立法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等有权进行判断,只要有异议,最后的判断应以司法权的判断为准。

三、简答题

1、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p101

(1)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2)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的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划分法律部门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并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

2、权利界限的表现?

p116

权利界限指权利被法概括出来之后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

表现为:

首先,权利具有时间性。

一些权利可供人终生享用,而有些权利却只是一时的。

其次,权利具有空间性。

最后,权利具有对人性。

3、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p124

法律行为的构成的客观要件,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分三点

(一)外在的行为:

身体行为、语言行为。

(二)行为方式(手段)(三)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4、人权的保障方式?

p386-389

分为国内法保护:

宪法保障、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救济。

国际法保护:

国际人权法。

5、执法的原则?

P272:

一、合法性原则,也就是依法行政原则,是法制原则在执法中的具体体现。

是指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行使行政职能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三、效率原则,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四、正当程序原则,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使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行政效率。

四、论述题

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P111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

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

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

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

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

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就可以激发主人翁责任感,从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公民更自觉地履行义务。

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必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

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

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

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

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

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

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

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

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

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

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权力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力的实现。

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既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又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只有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力。

2、司法权的性质?

P280:

司法权的性质是判断权,即法院享有的对纠纷当事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依法进行判断,以维护法的价值的终局性权力。

它与行政权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力,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因为司法是一种判断,行政是一种管理。

判断属于思维范畴,而管理属于行动范畴。

司法权的重要特征是它具有中立性,法院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它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的影响。

判断者的态度只有是中立的,才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

因此中立性是司法权的角色定位,更是司法权主体法官的角色定位。

司法权的重要特征是司法权要求司法主体即法官具有职业性。

因判断必须依标准和规程进行,故司法判断必须依法律和程序进行。

只有经过职业训练、谙熟法律、通晓法理的人才能担任法官。

因此司法权的性质决定司法必须独立,同时决定了司法权主体法官必须职业化。

由此我们从司法权的一般原理中推导出法官职业化以及司法独立均归结于一条根本的、内在的理由,就是司法权本身的性质。

《法理学》模拟题B

1.将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依据是(B)。

A.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B.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

C.行为的公法性质或私法性质D.行为之主从关系

2.权利滥用的规定始自古代罗马法,定制于(A)。

A.法国的人权宣言B.美国宪法C.魏玛宪法D.拿破仑民法典

3.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是(B)。

A.法律的调整方法B.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C.法律的数量D.法律的价值

4.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是(C)。

A.义务性规则B.命令性规则C.授权性规则D.禁止性规则

5.调整性法律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B)。

A.加强统治B.控制行为C.实施管理D.实现平等

6.(A)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A.刑事责任B.民事责任C.行政责任D.违宪责任

7.(B)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A.制裁B.强制C.归责D.惩戒

8.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者或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关系而无违法行为或违约事实的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

这在法理上被称为(C)。

A.罪刑法定原则B.无罪推定原则C.罪责自负原则D.责任相当原则

9.法律上的故意是指(A)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A.明知B.可知C.应知D.告知

10.将法律解释划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的划分标准是:

A.解释尺度D.解释的自由度不同C.解释主体的不同D.解释标准的不同

1.“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P354

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法律的两大作用对象,因此,法律的作用可以区分为法律对人的作用和法律对社会关系的作用。

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前者是从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这一特征来分析法律所起的作用,后者则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来分析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达到法律的社会作用的目的。

  1.法律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律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有:

  

(1)指引作用。

指法律(主要是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的一种指导和引领的作用。

法律的指引是一种区别于个别指引的规范性指引,具有抽象的特点,是建立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

  

(2)评价作用。

指法律作为一种对于人的行为的评价标准或尺度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区别于道德评价、政治评价等一般社会评价,是用法律的规范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的标准来评判人的行为,其评价的重点是行为人的外部行为、实际效果以及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3)预测作用。

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范性、确定性特点,预见和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此外,法律的规范作用还体现为教育作用,即对人的今后行为积极影响的一种作用;

强制作用,即法律具有的制裁和惩罚犯罪行为的作用。

  2.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可分为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个方面。

  

(1)阶级统治作用。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有维护统治阶级阶级统治的作用,这是法律社会作用的核心。

阶级统治包括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各个方面,其中,维护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是法律的关键社会作用。

  

(2)社会管理作用。

指法律具有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

  法律社会作用的两个方面密切相关。

只有通过法律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才能达到维护阶级统治的目的;

法律只有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时,其阶级统治作用才能实现。

2.“司法权是中立性权力”。

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权力。

它在政府和公民之间,两个当事人之间,既不能站在政府的立场,也不能站在当事人一方的立场,而是要中立与其间,做出公正的判决。

司法关系通常是一种稳定的三角关系,司法机关超越于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这是司法公正的必然所在,也是近、现代国家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制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出发点,更是人类对解决涉及自身的纠纷的历史经验的总结。

中立性要求法官在诉讼中必须保持中立,对控辩双方的主张和利益给予同等的关注,在诉讼中只能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去判断“是”与“非”,严禁法官先入为主,对冲突一方产生偏见。

四、简答题

1、基本权利和义务?

P113

答: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

它们是人们在基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

2、权利滥用的构成要素?

P118-119

第一,权利滥用的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

第二,权利滥用的客体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三,权利滥用的主观方面是权利人损人利己的故意。

第四,权利滥用的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发生的行为。

3、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P126

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的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行为意思(意志)

(二)行为认知。

4、人权对人的普遍价值?

p384

人权是人不可离之的东西,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

人权对于人的价值表现为:

首先,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

第二,人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

第三,人权是人和人和谐共处的共同尺度。

5、司法的基本原则?

P282

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B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C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D司法责任原则

五、论述题

1、法律关系的特征?

P131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这里的意志是指国家的意志(即统治者的意志)和行为人的意志,法律关系是反映统治者意志和行为人意志而形成的关系,因而不属经济基础范畴。

(2)它是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得到法律认可为前提的,因而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废的前提条件。

(3)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法律规定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通过界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因而,没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

(4)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故由此而形成的关系就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2、论法治的构成要件?

P332-341

法治的实体要件

  法治的实体要件,是国家在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应该尊崇的基本制度。

我们可以用制度构建的四个原则予以说明。

  第一个原则,是一切公共权力都来源于法律,并且最终都受制于法律,没有法律授权的公共权力不得行使。

这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要求。

  第二个原则,国家责任的不可逃避。

  第三个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个原则,公民义务的法定化。

  上述四个基本制度原则,前两个是约束公权,后两个就是保障私权,这就是法治国家的实体制度要件。

  法治的形式要件

  法治的形式要件,指的是法治实体要件的表现方式,即实现实体要件的技术条件。

仅有理想的法治实体内容,而缺乏适合于它的形式,法治仍是不完整的。

实体要件与形式要件的统一,才有良好的法治。

  第一,要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第二,要有一支懂法、守法、并且对法律形成信仰的公务员队伍。

  第三,要有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赋予法院以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权威地位。

 

《法理学》模拟题C

1.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的行为方式称为(A)。

A.行为模式B.假定C.制裁D.适用条件

2.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标准是(A)。

A.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B.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

C.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D.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3.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选项是(B)。

A.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B.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

C.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D.在现代社会,法律还出现强制力日益弱趋势

4.在我国,广义的法律不包括(D)。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法院的生效判决

5.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这在法理上被称为(B)。

A.归责B.免责C.无责任D.不负责任

6.在历史上,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D)。

7.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的根据是(C)。

8.权利界限的决定因素毫无疑问是(B)。

9.将法律概念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的依据是(A)。

10.在我国,负责监督宪法实施,认定违宪责任的机关是(B)。

同模拟卷A

2.“法学的本土化研究和法学的国际化研究都是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所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

回答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与相关学科的联系。

中国的法学教育。

简单回顾西方法学历史,马克思、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等法思想。

三、名词解释

1.法的历史类型:

2.法的移植:

“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3.法律事件:

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4.司法:

亦称之为“法的适用”,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它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5.法制监督的原则?

P289:

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合法性目的原则,即法律监督以保证行为的合法性为主要目的。

合法性活动原则,即法律监督本身作为保证合法性的活动,其自身也必须具有合法性。

二、民主性原则。

要求监督应具有民主的价值指向和民主的操作机制。

三、程序性原则,要求监督的程序性指向和监督的程序化运作。

四、系统性原则,意味着法律监督在体系、功能、结构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整体性。

P111:

 

以下为历年模拟卷部分内容,供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

30.在我国刑法中,不满(b)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A.10B.14C.16D.18

二、名词解释

1.行为能力:

行为人认识和判断行为的意义和后果的能力。

在法律上,根据人的认知能力的有无和强弱,将自然人分为有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2.法系:

P98

3.第一性权利:

P114

4.法制监督:

法律监督有广义、狭义两种解释。

狭义的法律监督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运作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制控和督导;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制控和督导。

1.法律体系:

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P99

2.第二性权利:

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如诉权、恢复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3.单向法律关系:

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

4.立法体制:

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4.形式推理:

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它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3.守法: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3.司法:

4.双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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