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规》题库及答案要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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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需办理慢行手续,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施工负责人由职务不低于车间主任的人员担任。

23.设置作业标防护的作业和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施工负责人由工(班)长担任。

24.在区间装、卸轨料及砂石料的作业,施工负责人由职务不低于工长的人员担任。

25.限速地点是否设置专人巡查,由设备管理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6.凡未办理验交的线路、桥隧等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巡查养护,保证行车安全。

27.施工地段放行列车时,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偏差不得超过经常保养(速度υmax=120km/h)容许偏差管理值。

28.施工作业过程中,设备管理单位应对封锁前准备、施工中控制、线路开通和逐步提速等关键环节进行监控.

29.施工作业过程中,设备管理单位应对线路开通、速度变更执行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检查签认制度。

30.施工作业地段线路开通后,列车限速应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

31.施工作业开通后的限速地段,为逐步提高行车速度,可使用能随时撤出线路的轻便小型机具进行线路整修。

32.线路整修时,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和作业地点两端的防护员。

33.线路大、中修,在封锁施工前”υmax≤45km/h的慢行时间内,允许每隔6根轨枕(板结地段4根)挖开1根轨枕底的道碴,但必须保持两侧轨枕底的道碴不松动。

34.机械清筛,在封锁施工前υmax≤45km/h的慢行时间内,允许移动相邻两根轨枕扩大间距。

35.故障处理后的放行列车条件由工务段现场负责人决定。

36.凡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及发生线路故障地点,均应设置防护。

37.施工负责人、防护员,必须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

38.钢轨探伤作业防护员、道口看守员、巡检及看守人员,均应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随时监听列车运行情况。

39.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封锁施工作业时,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

40.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封锁施工作业时,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施工封锁手续,使用通信设备向现场防护员传达调度命令,通报列车运行情况。

41.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封锁施工作业时,施工现场负责人使用通信设备下达设置或撤除防护、开始或停止施工作业、下道避车等命令。

42.驻站联络员要随时与现场防护员保持联系,如联系中断,现场防护员应立即通知施工负责人停止作业,必要时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状态。

43.区间线路使用移动停车信号防护时,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距施工地点的第一个响墩内侧20m附近,且嘹望条件较好的地点显示停车手信号。

44.响墩放置位置恰在钢轨接头、道岔、道口、无碴桥上或隧道内时,应将响墩放置位置向外方延伸。

45.在尽头线上施工,施工负责人经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确认尽头一端无列车、动车时,则尽头一端可不设防护。

46.施工地点与防护人员间瞭望条件不良又无电话联系时,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47.在维修天窗内进行垫板、改道、找小坑、螺栓涂油等频繁移动地点的作业,由现场防护员使用停车手信号防护时,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48.限速时间大于3个月以上的固定限速地段不设置减速标志。

49.在区间线路上进行不影响行车安全的作业,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时,应在作业地段两端500~1000m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双线在线路外侧)的路肩上设置作业标.

50.有人看守的道口应装设遮断信号机。

51.有人看守的较大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装设遮断信号机。

52.遮断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小于50m。

53.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应至少每3~5min联系一次。

54.听觉信号中的预报信号为下行一长声。

55.听觉信号中,预报信号为上行两长声。

56.听觉信号中,警报信号为一长三短声。

57.听觉信号中,停车信号为连续短声。

58.在电气化区段上,如需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时,必须对该供电区段实行停电。

59.进行抽换轨枕、找小坑、改轨距等线路作业时,对电气化及信号装置的接地线及轨端连接线,必须保持其正常连接。

60.如需临时拆除接触网接地线时,施工单位应与供电部门配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

61.接地线的拆除与连接,由供电部门负责完成。

62.接地线严禁在钢轨上焊接。

63.线路大、中修及技术改造,需起道或拨道时,施工单位应预先通知供电段、电务段等单位。

64.静态检查建筑接近限界时,接触网必须停电。

65.在电气化区段清除危石、危树时,应有供电部门人员配合。

66.道口设备应经常保持完好,铺面平整稳固,护轨轮缘槽尺寸符合规定。

67.有人看守道口的防护、通知、照明等设备发生故障或作用不良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检修,并做好记录。

68.道口自动信号通知时间必须满足道口看守人员疏通、关闭道口时间的需要。

69.对违反道口通行规定、扰乱交通秩序、损坏设备等肇事行为及发生道口事故时,应立即通知铁路公安部门处理。

70.各类大型养路机械车驾驶员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驾驶证和操作证,按所取得的相应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71.大型养路机械车学习驾驶员应在司机指导下方能驾驶运行。

73.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前,施工负责人应掌握施工地段的线路设备状态。

74.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前施工负责人应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制订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下达各机械车执行。

75.大型养路机械施工封锁前的准备作业和线路开通后的整理作业应根据需要办理施工慢行手续。

76.大型养路机械在无人值乘停留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并在两端各50m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77.在夜间施工作业时,大型养路机械及施工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78.大型养路机械应配备车载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无线电话等通信设施及灭火器具、防护信号用品。

79.作为本务机运行的大型养路机械还应配备机车信号、运行监控装置等行车设备。

80.大型养路机械机组人员对油箱和油路部位应经常进行检查,防止漏油。

81.大型养路机械机组人员,在车上和车下检修作业中严禁吸烟。

82.大型机械在线间距小于6.5m地段进行清筛、铺轨排作业,邻线通过列车速度不应超过120km/h。

83.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车安全的小型养路机械,必须经过铁路产品认证。

84.小型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应专管专用,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85.小型养路机械未设置安全装置、未经产品认证和状态不良,严禁上道使用。

86.在线路上使用小型养路机械作业时,应由线路工长担任施工负责人。

87.各种小型养路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技术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由段批准后方可上岗。

88.小型养路机械上道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设置好防护。

89.小型养路机械防护设备应采用自动报警器或无线通信等装置。

90.使用小型机械作业时,其下道架应有专人负责,并随主机移动,距离不得大于15m。

91.小型养路机械、机具、防护电话和自动报警器等必须性能良好方可上道。

92.小型养路机械、机具、防护电话和自动报警器等如在作业中发生故障,应停机下道进行检修。

93.采用成组机械作业时,应由施工负责人统一指挥送、断电工作。

94.下道后的小型养路机械必须放置稳固,不准侵入限界,采取防溜措施,并加锁固定。

95.小型养路机械下道架不得向线路方向倾斜。

96.轻型车辆应在昼间封锁施工作业时使用,不按列车办理。

97.轻型车辆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使用时时,仅限于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此时轻型车辆必须有照明及停车信号装置,按列车办理。

98.小车只准在昼间使用,不按列车办理,可跟随列车后面推行。

99.任何情况下,小车不得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

100.小车夜间须在封锁施工作业时使用。

101.使用轻型车辆时,必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并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

102.凡使用轻型车辆,必须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将其撤出线路。

103.使用小车时,施工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按规定设置防护,并保证能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

104.轻型车辆使用书,一式两份,负责人及承认站值班员各存一份。

105.轻型轨道车每年必须全面检修一次,按规定进行车轴探伤。

经工务段验收,颁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106.轻型轨道车连挂拖车不得超过2辆。

107.轻型轨道车连挂拖车时不得推进运行。

108.轻型轨道车不得与重型轨道车连挂运行。

109.轻型轨道车搭乘人员限乘6人(含司机、助手)。

110.拖车每辆限乘10人,并应安装栏杆或扶手。

111.进出站时,轻型车辆应降低运行速度。

112.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h。

113.轻型轨道车区间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5km/h。

114.遇降雾、暴风雨(雪)、扬沙时,轻型车辆应降低运行速度。

115.轻型车辆及小车应放置在固定的安全地点并加锁,

116.轻型车辆及小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状态良好时方可使用。

117.使用小车,应有专人随车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瞭望。

118.在双线地段,单轨小车应面对来车方向在外股钢轨上推行。

119.小车跟随列车后面推行时,距离列车尾部不得小于500m。

120.在车站内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人力推运的轻型车辆时,必须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承认手续,并在其前后各50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进行防护。

121.单轨小车原则上不得在邻近站台的一侧钢轨上推行。

122.材料、工具装载应稳固,不得偏载、超载和超限。

123.装载危险品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24.路肩堆放的砂石料,用料单位应经常检查、整理,严禁侵入限界。

125.在河砂、道碴、炉渣等松散料堆上,严禁再卸片石等笨重材料。

126.各单位应经常对员工进行人身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规章及有关操作技术。

127.员工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经过段或段以上单位教育培训,考试合格。

128.新工人、临时工必须提前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

129.新工人、临时工未经安全技术教育或经教育但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道作业。

130.从事轨道车驾驶、大型养路机械驾驶和操作、钢轨探伤、钢轨焊(熔)接工作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

131.进行接触粉尘、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使用电器、机械,以及高空作业等,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132.酷暑季节,应采取措施,防止中暑和溺水。

133.严寒季节,应采取措施,防止冻伤和煤气中毒。

134.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注意瞭望,及时下道避车。

135.步行上下班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

136.步行上下班时,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方向。

137.步行上下班时,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

138.步行上下班站内如必须走道心时,应在其前后设置专人防护。

139.步行上下班站内如必须走道心,进路信号辨认不清时,应及时下道避车。

140.υmax≤120km/h区段,作业人员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一般应满足2m。

141.120km/h<

υmax≤160km/h区段,作业人员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不小于2.5m。

142.160km/h<

υmax≤200km/h区段,作业人员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不小于3.0m。

143.υmax≤60km/h区段,本线来车下道距离不得小于500m。

144.60km/h<

υmax≤120km/h区段,本线来车下道距离不得小于800m。

145.120km/h<

υmax≤160km/h区段,本线来车下道距离不得小于1400m。

146.160km/h<

υmax≤200km/h区段,本线来车下道距离不得小于2000m。

147.线间距小于6.5m区段,本线不封锁施工,邻线速度υmax≤6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148.线间距小于6.5m区段,本线不封锁施工,60km/h<

邻线速度υmax≤120km/h时,邻线来车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149.线间距小于6.5m区段,本线不封锁施工,邻线速度υmax>

120km/h,邻线来车时,本线作业人员下道距离不得小于1400m。

150.线间距小于6.5m区段,本线不封锁施工,瞭望条件不良,邻线来车时本线必须下道。

157.线间距小于6.5m区段,本线封锁施工,邻线速度υmax≤12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158.线间距小于6.5m区段,本线封锁施工,120km/h<

邻线速度υmax≤160km/h,邻线来车时本线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159.线间距小于6.5m区段,本线封锁施工,邻线速度υmax>

160km/h,邻线来车时,本线作业人员下道距离不得小于2000m。

160.在站内其他线路作业,躲避本线列车时,下道距离不得小于500m。

161.在站内其他线路作业,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

162.速度小于120km/h区段,瞭望条件大于2000m以上时,钢轨探伤小车作业,邻线来车可不下道。

163.速度小于120km/h区段,瞭望条件大于2000m以上时,轨道检查小车作业,邻线来车可不下道。

164.作业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面向列车认真瞭望,防止列车上的抛落、坠落物或绳索伤人。

165.作业人员下道避车的同时,必须将作业机具、材料移出线路,放置、堆码牢固,不得侵入限界。

166.作业人员下道避车的同时,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和放置机具、材料。

167.严禁作业人员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

168.作业人员休息时不准坐在钢轨、轨枕头及道床边坡上。

169.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应不小于5m,并注意车辆动态和邻线上开来的列车。

170.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影响瞭望时,应停止线上作业和上道检查。

171.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影响瞭望而必须作业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措施,保证来车之前按规定的距离及时下道。

172.线路允许速度υmax≤120km/h的区段,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及瞭望困难地段,巡道、巡守人员应在路肩上行走,并注意察看线路状态。

173.线路允许速度υmax>

120km/h的区段,巡道、巡守人员应在路肩上行走,并注意察看线路状态。

174.搬运及装卸重物时,应尽量使用机械作业。

175.搬运及装卸重物人力操作时,应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176.搬运及装卸重物时,夜间应有充足的照明。

177.用滑行钢轨装卸钢梁及其他重型机械设备时,滑行钢轨应支撑牢固,坡度适当。

178.用滑行钢轨装卸钢梁及其他重型机械设备时,滑行前方严禁站人。

179.用滑行钢轨装卸钢梁及其他重型机械设备时,滑行后方应有保险缆绳。

180.装卸长钢轨,钢丝绳与挂钩、固定器等应联结牢固,人员不得站在移动前方和钢丝绳附近。

181.长轨车运行中,人员必须离开轨端3m以外。

182.长轨车运行中,人员严禁在长轨上走动。

183.长轨车运行中卸轨时,撬棍不得插入长轨移动方向的横梁后面。

184.长轨车运行中卸轨时,前一根长轨通过本车后,方能拨动后一根就位。

185.长轨车运行中卸轨时,严禁在悬空的长轨下作业。

186.长轨车运行中卸轨时,注意防止长轨尾端落下时摆动伤人。

187.运料列车开车前,负责人应确认有关人员已上车坐稳方可开车。

188.运料列车未停稳前,卸车人员不得打开车门及做其他影响安全的准备工作。

189.运料列车开车门前,车上人员应离开车门。

190.运料列车开车门前,车下人员不得站在车门下面。

191.轨道平车的随乘人员应坐稳扶牢。

192.轨道平车的随乘人员不准坐在堆放较高的物体上和车体连接处。

193.轨道平车的随乘人员车未停稳,人员不能上下车。

194.装载路料、机具的轨道平车不准搭乘人员。

195.装载路料、机具的轨道平车确因工作需要乘坐人员时,必须安装围栏及扶手。

196.单轨小车严禁搭乘人员。

197.搬运、装卸有毒、有害物品时,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198.换装或搬运钢轨、混凝土枕、辙叉等笨重轨料,应有专人指挥,尽量在平整的地面行走。

199.换装或搬运钢轨、混凝土枕、辙叉等笨重轨料,应有专人指挥,必须在坑洼不平或在线路上行走时,应注意踏稳踩牢。

200.整组道岔在既有线上做铺设前的纵向移动时,应由施工负责人统一指挥,合理布置移动轮,平稳移动。

201.整组道岔在既有线上做铺设前的纵向移动时,轨枕间或移动前方不得站人。

202.上道使用的机具必须通过产品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上道使用。

203.机具应由专业组或专业人员负责使用、检修、保养、登记工作日志。

204.皮带轮、皮带、链轮、链条、齿轮、砂轮、砂轮切割片和风扇等露出机体的传动和转动部件,应有符合设计图纸规定的防护设施。

205.转动部件应标有旋转方向指示标志,只允许一个方向旋转的设备,应设置有反转自锁装置。

206.切轨机、打磨机、电焊机等机具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07.切轨机、打磨机、电焊机等机具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208.用锯轨机切割钢轨时,其他人员应远离锯轨机两侧和前方,防止锯片破碎伤人;

209.钢轨打磨时,其他人员应远离打磨前方。

210.焊补钢轨、辙叉时,电焊机应采取接地措施,防止人员触电灼伤。

211.钢轨焊接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防止烫伤。

212.使用氧乙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13.使用氧乙炔设备时,其他人员应远离喷嘴前方,防止烧伤。

214.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

215.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216.乙炔瓶与氧气瓶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217.在无人行道栏杆的桥梁上操纵动力机械时,应设置有安全栅栏。

218.压力容器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219.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具有授权单位颁发的有效操作证。

220.压力容器上应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并按规定进行压力试验,未经试验或超过试验期的容器不得使用。

221.安全阀保证该设备压力容器的安全系数应符合设计规范。

222.压力容器应放置在通风阴凉处,在规定的距离范围内不准进行金属切削、焊接及其他加热的工作。

223.风动工具应有保安套(环),保证工具头连接牢固。

224.风动工具试风或放出残余冷风时,工具头必须向下。

225.风动工具过冲或打击栓销时,两侧应联系好,防止冲头伤人。

226.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工务设备(钢轨及配件、轨枕、道床、路基、桥梁、隧道、涵渠、防护设施、各种标志等),如有特殊需要动用工务设备时,必须征得工务设备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有工务人员现场监督。

227.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开采砂石。

228.在路基内埋设电缆时,必须遵守《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的规定,并保证路基及其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的稳固和完好状态。

229.在铁路线路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当经过铁路管理机构批准。

230.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铁路线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

231.机车、车辆应在规定等级的线路上按规定速度行驶。

232.运输超限、超重货物必须经工务设备管理部门核实,对线桥薄弱处所采取加固措施后,按允许条件运行。

233.需要截断钢轨时,应全断面垂直锯断钢轨。

234.需要钻钢轨螺栓孔时,应用钢轨钻孔机钻孔、倒棱。

235.处理线路故障,只有在特殊困难条件下(如无缝线路胀轨跑道、钢轨折断)可个别采用乙炔切割或烧孔。

236.采用乙炔切割或烧孔的钢轨,必须在24h内更换。

237.采用乙炔切割或烧孔的钢轨,在更换前应派人昼夜监视。

238.采用乙炔切割或烧孔的钢轨,在更换前限速不超过45km/h。

239.《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由安全检查员填写。

240.《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一式五份.

241.《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主送施工单位。

242.《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抄送建设单位、铁路局安监室、主管业务处。

243.《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由安全检查员填写。

244.《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一式五份.

245.《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主送施工单位。

246.《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抄送建设单位、铁路局安监室、主管业务处。

247.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248.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执行。

249.《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道部批准,方可采用。

250.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251.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252.视觉信号的基本颜色有:

红色、黄色、绿色。

253.红色表示停车。

254.黄色表示注意或减低速度。

255.绿色表示按规定速度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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