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住房公积金缴存治理等三个实施细那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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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住房公积金缴存治理等三个实施细那么Word文件下载.docx

我市在20连年的住房公积金治理实践中,慢慢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地址特色、比较符合实际、而且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但由于这些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层次较低,而且比较分散,因此需要在归纳整合的基础上,通过地址标准性文件加以确认,提高权威性、增强约束力。

二、修订的依据

三个《实施细那么》的修订要紧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和部省相关文件: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二、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治理假设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3、财政部《关于增强住房公积金治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

4、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21]148号);

五、财政部、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98号)

六、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21]19号);

7、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利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21]150号);

八、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治理假设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

九、省住建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治理和惩戒方法(试行)》(苏建规字[2016]2号)。

三、修订的进程

依照市房委会三届三次会议的部署要求,我中心于2016年5月成立三个《实施细那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订工作打算。

具体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学习调研,组织人员系统学习《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和部省相关政策文件,吃透上级文件精神,把握政策规定要义,认真分析三个《实施细那么》实施进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学习考察提纲,组织人员分赴苏州、镇江、盐城、连云港等城市学习考察,探讨有关问题解决方案,学习先行先试体会,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三个《实施细那么(修订稿)》。

第二时期征求意见,召开部份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座谈会,征求对三个《实施细那么(修订稿)》的意见建议,听取职工所愿所盼,沟通交流上级有关政策规定。

与此同时,征求市相关监管部门对三个《实施细那么(修订稿)》的意见建议,提请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审查。

第三时期修订论证,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类,认真加以汲收,对业务办理涉及的证明文件,商请市级有关部门审查把关,同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提请有关专家审查,最终形成了三个《实施细那么(送审稿)》,提交市房委会三届四次会议审议。

四、修订的内容

(一)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治理。

《缴存实施细那么》共分八章五十四条,要紧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开户记录、账户设立、汇缴补缴、账户转移、封存启封、变更注销、缴存基数核定等相关业务的治理。

1.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记录范围。

《缴存实施细那么》第五条规定,缴存职工记录范围不仅包括在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或聘用人员,还包括人事代理人员、劳务调派人员和经人民法院、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2.进一步明确劳务调派企业缴存义务。

《缴存实施细那么》第六条规定,从事人事代理或劳务调派的单位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务调派协议时,应当明确被调派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为被调派人员成立住房公积金。

3.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实施细那么》第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依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信。

工资总额组成依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职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同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政策,避免缴存差距拉大。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社部门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最低征缴基数。

5.进一步标准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

《缴存实施细那么》第二十六条标准单位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六种情形,增加单位未按规定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形,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进一步标准住房公积金查询利用。

《缴存实施细那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询利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公函或法律文书,并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单位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保密,保障职工账户信息平安。

(二)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提取治理。

《提取实施细那么》共分七章四十条,要紧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审批、提取支付、利用监督等相关业务的治理。

1.进一步标准支付房租提取利用。

《提取实施细那么》第五条第五款修改成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取消房租超落发庭工资收入的比例规定,支持新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

2.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不予取情形。

《提取实施细那么》第九条规定四种不予提取情形: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监管,在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有超期贷款未还,以赠与、继承、分割、互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衡宇所有权,购建商住两用房或归还非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

3.进一步精简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

《提取实施细那么》第十四条,依照精简、高效的原那么,按提取类型标准业务办理要件名称。

同时明确职工应当据实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不得虚构事实,不得伪造、变造或利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材料骗提套提住房公积金。

4.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提取实施细那么》第二十四条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提取时刻截至为购房合同签定时间当月、税收缴款书载明的合同签定时刻当月、建修住房批准时间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幸免自由裁量。

5.进一步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程序。

《提取实施细那么》第三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期限中止六种情形:

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信法定代理人的;

申请人或受托人、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提取审批的;

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手腕妨碍提取审批的;

提取事由需以司法裁决作为依据,司法裁决尚未作出或尚未生效的;

公积金中心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提取审核权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进一步标准住房公积金“先提后退”处置。

《提取实施细那么》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与售房人签定的购房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的,应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超期不退回的,依照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

《贷款实施细那么》共分九章四十二条,要紧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审批、贷款发放、本息回收等相关业务的治理。

1.进一步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

《贷款实施细那么》第七条规定,持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在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时,能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

《贷款实施细那么》第十一条规定,对购买、建修办公用房、商业用房、酒店式公寓、单体车库、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或其他非居住住房和采取挂靠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贷款实施细那么》第十七条,严格执行住建部等三部委规定的不同化信贷政策,对首次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依照基准利率执行;

对第二次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依照基准利率的倍执行。

4.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贷款实施细那么》第二十二条规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担保方式要紧有抵押担保、保证担保、质押担保等。

第二十二条借鉴其他城市体会,推行第三方自然人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和后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担保。

5.进一步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额度。

《贷款实施细那么》第三十条规定,借款人的月还款额应操纵在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30%-50%。

借款人在还贷期间还款能力明显提高的,可申请缩短借款年限。

缩短借款年限后贷款利率按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利率执行,已依照借款合同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也不退还。

6.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运行监管。

《贷款实施细那么》第三十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存贷比率超过住建部规定的标准,公积金中心可按贷款申请初审通过时刻前后实行轮候制度。

对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先给予办理;

同时依据资金情形暂停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监督治理。

三个《实施细那么》别离对单位和职工违背住房公积金治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作出了相应的处置规定。

1.《缴存实施细那么》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监督,单位违背《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超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超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超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提取实施细那么》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监督,依据住建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和省住建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治理和惩戒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材料等骗提骗贷行为,由市公积金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骗贷资金,取消职工1-5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征信系统,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3.《贷款实施细那么》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督,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签定的购房合同被解除、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借款人应将售房人退还的已付购房款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借款人拒不结清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起诉讼。

对虚构合同单据、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手

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将追回剩余贷款本息,并向借款人工作单位通报,暂停1-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同时将失信信息上报信誉征信机构;

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涉嫌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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