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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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是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重点。
企业若能利用筹资方案、投资方案、生产经营决策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选择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必将给企业合理合法地减轻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收益带来益处。
一、所得税筹划相关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内容
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五个方面。
1、避税筹划
是相对于逃税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
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两者之间,是一种“非违法”的活动。
对于这种方式的筹划,理论界有一定争议,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应该一棍子打死。
但笔者认为,这种筹划虽然违背了立法精神,但其获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法律条文形式上对法律予以认可,这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税、逃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对于纳税人的这种筹划,税务机关不应该予以否定,更不应该认定为偷税、逃税并给予法律制裁。
2、节税
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
这种筹划是纳税筹划的组成部分之一,理论界早已达成共识,国家也从各方面给予扶持。
3、规避“税收陷阱”
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不要陷入税收政策规定的一些被认为是税收陷阱的条款。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
如果人们对经营活动不进行事前的纳税筹划,就有可能掉进国家设置的“纳税陷阱”,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4、税收转嫁筹划
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通过对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活动。
由于通过转嫁筹划能够实现降低自身税负的目标,因此人们也将其列入纳税筹划的范畴。
5、涉税零风险
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交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或风险极小,可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二)新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年初正式施行。
从内容上看,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一个增加、两个过渡”。
“四个统一”是指:
一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同一个税法。
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是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
结合我国企业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考虑周边国家的实际税率水平,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25%。
同时,为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三是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以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工资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作出了统一规范。
四是统一并改进了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以“产业优惠为主、以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新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众盼已久,引人注目,改革进程影响到每一个企业。
如何把握新的税制改革形势,掌握最新政策,规避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抓住契机推动企业的经济增长,是每一个企业都必须关注和思考的重大课题。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其经营目标在于通过使用各种财务手段和其他经营手段使企业利润最大化或使股东权益最大化。
与此同时,企业如何在生产经营和理财活动过程中,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依托税收法规,运用税收杠杆,使纳税人税收负担最小化,实现企业经营活动的目标——利润最大化,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本文正是立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活动目标,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希望对企业节约成本与合理避税有所帮助。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进行纳税筹划的意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为中国构建和谐税制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1。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要税种,是国家建设筹集财政资金的主要手段。
对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动,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调节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企业作为纳税人,对国家负有无偿的纳税义务,决定了其税收的支出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必定影响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因此,通过对税务进行积极的筹划,有利于企业通过组建、经营、投资等方式的改变减轻税负,使的纳税人实现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实现企业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
随着新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财会人员要研究新税法,改变旧思路,以达到合理避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之目的,可见,随着新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就成为一个备受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
结合实务经验,对于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
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会对企业所得税负产生影响。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子公司盈利,母公司亏损,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造成盈亏不能相抵多交企业所得税的结果,若子公司亏损,母公司盈利,也不能盈亏相抵。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盈亏相抵的作用,能降低总公司整体的税负。
因此,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决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
创业初期有限的收入不足抵减大量的支出的企业一般应设为分公司,而能够迅速实现盈利的企业一般应设为法人,另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下,还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
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主要表现在费用的列支标准、列支期间、列支数额、扣除限额等方面,具体来讲,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发生商品购销行为要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
企业发生购入商品行为,却没有取得发票,只是以白条或其它无效的凭证人账。
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此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费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例如:
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只有收据而没有索取发票,则用收据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入账的发票是国税局监制的定额发票,则因为酒店应当使用地税局监制的发票而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销售货物时发生的运费支出,没有向运输业主索要运费发票,失去了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
另外根据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故而,没有填写或填写、打印单位名称的不完整的发票所列支的成本费用是不能够税前扣除的。
3.费用发生及时入账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所以在费用发生时要及时入账。
4.适当缩短摊销期限
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要适当缩短,例如长期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扣除,递延纳税时间。
三、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途径
(一)利用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外资企业要利用好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利用税前扣除进行筹划
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
新税法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同时,新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
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做的好处是:
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因为有的公司长期亏损,有的公司缴纳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整个企业集团税负居高不下。
通过汇总纳税,使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大大增加,真正达到亏损不纳税、盈利少纳税的目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新税法统一实行25%的税率。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新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同时,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
惠。
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产业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四)其他税收筹划策略
新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等。
企业可以调整自己的投资项目来实现节税的目的。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对于任何项目来说,如果制度不完善,都会出现很多的问题。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是如此。
我国政府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制度不够细致,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有按税种设立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构成,单行法地位平行、排列松散,影响了税法的整体效力。
(二)纳税筹划风险不够细致
从当前我国纳税筹划的实际情况看,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都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纳税负担,增加自身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
其实,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本身也是有风险的。
首先,纳税筹划具有主观性。
其次,纳税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
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行不通。
(三)涉税人员水平不高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对于目前来说,还没有专业的税务筹划师、税务精算师等专业队伍,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纳税筹划工作,同时,涉税人员水平距离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距离。
五、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策略
(一)强化管理,规范行为
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是企业进行一切事物的重要环节。
纳税筹划也不例外。
只有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将会计资料规范整齐,资料齐全,才能更加广泛的进行纳税筹划,才能降低纳税筹划的成本。
同时,必须在税法规定并且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筹划,才更加有利于纳税筹划工作。
(二)规避纳税筹划的风险
规避纳税筹划的风险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
研究掌握法律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纳税政策内涵;
第二:
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纳税筹划行为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
第三:
聘请纳税筹划专家,提高纳税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纳税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三)定期培训税收筹划人才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是一个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首要条件。
原因在于:
(1)税收筹划人员要精通国家税法及会计法规,并时刻关注其变化:
(2)税收筹划人员要了解企业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等等,同时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
另外,税收筹划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实际业务操作水平。
因此,要不断的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人的水平,定期进行培训工作,对于一些筹划方面的新知识能够做到尽快掌握。
另外,要想提高企业所得税筹划,还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寻求技术支持,加强财务法规、税务法规学习,走出申报误区,构筑税收筹划稳定平面,加强纳税筹划企业管理,完善纳税筹划的法律环境等。
总之,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意识淡薄,尤其是中小企业,因为人才的欠缺,
管理水平的滞后,导致经营策略上的被动。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的实施,使企业面临新的税收环境,如何在新环境下进行合适的所得税纳税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合理避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已经成为当前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在所得税纳税筹划中,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合理合法,在这个前提下,我们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就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由于我国税收政策不稳定,各地区税收政策不统一,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应该密切关注国家税法变动和地区间税法政策差异,从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的战略框架出发,结合其具体环境和各种相互制约的因素,制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随时根据税法的变动制定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保证合理避税和降低税负,以增加企业的价值。
因此,大力提倡所得税纳税筹划对我国中小企业搞活经济,扶持多种经营具有促进作用。
随着所得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与完善,中小企业法律意识将不断增强,同时也有助于促进所得税税法的不断完善,从而抑制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最终实现国家税收和企业发展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