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业务流程及平台建设工作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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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业务流程及平台建设工作要点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业务流程及平台建设工作要点

各地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登记系统改造技术方案》要求,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业务联动,抓紧梳理业务流程,解决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的突出问题。

请各地按照以下要点逐项对照,于7月底前完成相关改造完善工作,并将各要点完成情况分别报商务部(外资司)和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

具体要求如下:

一、整合优化业务流程

各地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梳理各类外资主体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填报提醒服务。

(一)对线上办理登记企业的有关提示。

对于通过线上方式办理设立、变更登记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完成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项填写后,企业登记系统应弹出提示(见附例1),提示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知悉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法定义务。

(二)对线下办理登记企业的有关提示。

对于仅通过线下途径办理设立、变更登记业务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窗口要在办理业务时,书面告知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变更报告的法定义务,并告知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见附例2)。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窗口要在为被并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提示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二、完善系统填报功能和数据传输渠道

各地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共同做好系统完善和问题排查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专门技术力量,加快推进系统改造和完善,确保实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的各项功能。

(一)企业登记信息和外资加挂信息须同时提交。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应当一并填报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并将登记信息项和外资加挂信息项同时提交(一个提交按钮),市场监管部门无须对外资加挂信息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登记系统改造技术方案》要求,于7月底前按照一个提交按钮的方式完成系统改造。

(二)完善外资加挂信息变更报告功能。

对于仅外资加挂信息项发生变更,不涉及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项变化的,企业登记系统应为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提交变更报告的功能。

(三)完善补报、更正渠道。

对于初始、变更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企业登记系统应确保能通过提交变更报告的方式进行补报、更正。

(四)及时排查解决问题。

各地商务部门要每天对接收到的初始、变更报告数据开展核查,如果发现数据缺失、错漏,要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原始数据比对、联系报送主体确认等方式,确定出现问题的环节,并及时排查解决。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商务部门开展数据核查工作,协助进行数据比对,及时解决数据推送问题。

三、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改造系统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登记系统改造技术方案》进行数据项设计,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初始、变更、注销报告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并特别注意以下几项内容须严格按照技术方案开展系统改造:

(一)市场监管部门采集的出资信息(自然人出资信息E_INV_PERSON、非自然人出资信息E_INV_INVESTMENT)与外资加挂信息的出资信息E_WS_INVESTMENT、最终实际控制人E_WS_INVESTOR_CON、战略投资交易信息E_WS_INVESTOR_QSI应通过“投资人身份标识INVID”对应关联。

该关联问题关系到外资加挂信息的转化和应用,请各地务必重视,抓紧解决。

(二)外商基本信息E_WS_BASEINFO中的数据项“主营行业MAIIND”,应按数据规范要求使用代码集CW91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国标),且系统设计时,应要求企业填报至最小类行业。

其他数据项代码集的使用,应严格参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登记系统改造技术方案》和数据规范要求。

(三)数据规范的备注标明为“否*0/是*1”的数据项,应按要求设计并存储为0或1,请勿存储其他数据值。

(四)变更备案信息E_ALTER_RECODER和外商信息变更E_WS_ALTER,应准确记录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和变更日期,并上传共享。

(五)外资加挂信息中,下列数据只有相关业务发生时才能填写:

信息表名

填写要求

外商信息变更

E_WS_ALTER

设立时不能填写,变更时需填写。

鼓励类项目信息

E_WS_ENCOURAGE

外商基本信息E_WS_BASEINFO中的“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EXREDTAX”为“是”时需填写,否则不能填写。

被并购企业信息

E_WS_MERGER

被并购方信息E_WS_MERGER_TRANSFER

被并购企业境内投资信息E_WS_MERGER_INVEST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时需填写,仅发生其他变更事项则不能填写。

战略投资交易信息E_WS_INVESTOR_QSI

外商基本信息E_WS_BASEINFO中的“投资方式INVWAY”选择为“25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上市非外商投资企业”或“28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时需填写,否则不能填写。

外国(地区)企业基本信息E_WS_FABASEINFO

市场主体类型为“720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730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填写,否则不能填写。

出资信息E_WS_INVESTMENT中的数据项:

转让方实际出资金额TRANSUBCONAM、

支付对价PAYCON

发生股权转让事项时需填写,否则不能填写。

(六)对于部分代码的解释与调整

1.CW87特别管理措施代码中,FI表示全国版特别管理措施(除自贸区),FT表示自贸区特别管理措施。

2.CA76中西部优势产业代码中,第2-3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编码的前2位,例如U3425,34表示安徽省。

填报时应当对应选择本省的中西部优势产业。

3.CW90世界500强企业代码中企业名称重复。

保留‘ENTERPRISEPRODUCTSPARTNERS公司(ENTERPRISEPRODUCTSPARTNERS)’,删除。

4.调整外商投资年报中外商年报投资者信息(AN_WS_SUBCAPITAL)表中‘投资人ID(INVID)’字段,与市场监管企业年报股东及出资信息(AN_SUBCAPITAL)表中‘投资人ID(INVID)’字段一一对应一致。

企业填报外商投资年报中投资者信息时,需要直接关联出年报中已填报的股东及出资信息的股东,在对应的股东填报外商年报的投资者信息,保证与市场监管年报股东一致。

(七)做好对填报内容的提示工作。

对于企业在填报过程中易出现错误的事项,应当在系统中做好说明和提示(如填写后提示:

“您填写的注册资本为XX亿元,注册资本的填报单位为万元”)等,提升填报信息的准确性。

(八)增加推送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信息,信息需要以下数据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变更前市场主体类型、变更后市场主体类型、变更日期。

企业类型由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后,各省将市场主体类型的变化信息上报总局数据中心,市场监管总局将信息推送商务部。

外资转内资信息更新周期,参照初始、变更报告。

信息表名为:

外资转内资企业信息(E_WS_FITODI_ALTER),格式如下:

指标项名称

字段名

数据类型及格式

代码标识符

数据元标识符

备注

主体身份代码

PRIPID

VARCHAR2(36)

CA14

DA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UNISCID

VARCHAR2(18)

CA91

DA063

企业名称

ENTNAME

VARCHAR2(100)

DA002

变更前市场主体类型

AltTypeBe

VARCHAR2(4)

CA16

DW676

变更前市场主体类型(中文)

AltTypeBeCn

VARCHAR2(100)

DW677

变更后市场主体类型

AltTypeAf

VARCHAR2(4)

CA16

DW678

变更后市场主体类型(中文)

AltTypeAfCn

VARCHAR2(100)

DW679

变更日期

AltDate

DATE

DD108

(九)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对系统进行实时调整。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对系统进行相应改造,在7月23日启用2020年版《负面清单》。

企业登记系统弹出窗口提示文本示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均应履行初始、变更信息报告义务。

未按要求提交初始、变更报告的,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线下登记窗口提示文本示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均应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

设立登记:

在本窗口/大厅线下办理设立登记后,应当通过提交初始报告。

(请市场监管部门补充系统名称、网址,具体流程和指引。

变更登记:

在本窗口/大厅线下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当通过提交变更报告。

如发生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窗口/大厅线下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当通过提交初始报告。

如有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内容发生变更,但无需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提交变更报告。

(请市场监管部门补充系统名称、网址,具体流程和指引。

未按要求提交初始、变更报告的,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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