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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本文试从两岸土地改革的目的或者说是背景、土地改革的方式、土地改革的内容和土地改革的成果或影响四个大的方面来简单比较两岸土地改革的异同,从而获取一些基本启示来指导我们内地土地改革,为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一、两岸土地改革的对比

我们知道,我们内地自新政权成立以来先后进行了4次全国性的土地改革,分别是:

第一次:

建国初1950年到1952年的“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运动被称为“三大革命运动”之一,也是历史上所说的土地;

第二次:

1953年到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的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在中国历史上被称为“三大改造”之一;

第三次:

1958年到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改革;

第四次:

1979年至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公有,由农户家庭经营的土地改革。

而中国国民党在败退到台湾后,也先后进行了3次大的土地改革,第一次是1949年到1953年的三阶段土地改革,这也就是我们大陆常说的台湾土地改革;

第二次是70年代的土地改革,这次主要是对征收土地税和田赋进行的土地改革,颁布了《土地税法》,我们大陆基本上不提这次土地改革,本文也不讲;

第三次是1981年到1985年以改革土地经营制度为主的土地改革,这在我们大陆是有所提的。

我们内地的4次土地改革和台湾的3次土地改革虽说有很多的不同,但是也是有较多的相同之处。

1.土地改革的目的

1949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建立新政权后,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巩固和保卫新生人民政权。

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实行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大部分土地还掌握在极少数的地主、富农手中,而广大农民无地或少地,这些农民迫切需要得到生产资料,尤其是土地。

为了消灭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土地制度,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早日实现恢复农业生产。

更重要的目的是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以达到农民对新政权的拥护和支持,积极参与新政权建设,积极参加巩固新政权的战争中,实现新生政权的巩固。

这是第一次内地改革的目的。

  

新中国的第一次土地改革建立了农民私有的土地制度,到了1953年,国家经济已经基本好转,新政权为了实现国家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就必须对土地制度再次进行改革,改变农民土地私有制度,也就是说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确保上层建筑,用毛泽东的话说就是“要在农村这个最广阔的土地上根绝资本主义的来源。

”当时为了继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打基础。

虽然新中国在第二次土地改革中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但是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中国国内生产的有限性,尤其是粮食供给的有限,中国出现了粮荒,为此有人将原因归结为国家对土地控制的力度不够,所以新政权又进行了第三次土地改革。

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国家为了加强对土地和农民的控制,以及对土地生产出来农产品及其供给、流通的控制,利用“剪刀差”来发展城市和工业。

当然中国政府宣传的土地改革目的是要发挥集体生产的优越性。

这一次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25年。

新中国的第三次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并没有发挥其宣称的优越性,在地方上遭到了抵制,直到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一群农民违法结束了这种土地制度。

这次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用农民的话说就是求温饱,求生存。

而官方推行目的是所谓的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发展农业,增加农民收入。

这四次土地改革似乎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农民,为了发展。

而中国国民党在台湾省推行的土地改革其目的似乎和中国共产党在大陆宣称的差不多。

1949年中国国民党败退台湾后,不仅面临大陆的进攻,还面临着台湾省内民众的反抗,如何维护国民党在台湾的统治是中国国民党在当时最根本、最中心的任务。

中国国民党败退到台湾之初,当时台湾还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社会,土地制度上和当时大陆一样是封建剥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

“当时台湾总人口约740万,农业人口约380多万,农民75%是佃农,约有280万,超过当时总人口的1/3。

”而据另份资料说:

“1949年台湾总农户中,自耕农占36%,半自耕农占25%,佃农占39%。

”另据“1948年土地改革之前统计,台湾约有56%的耕地掌握在占农村人口12%的地主手里,约22%的耕地属于占农村人口18%的农民,约22%的土地归台湾省政府所有。

”就“以地租而言,一般租率都在收获总量50%以上,其土地较好、肥沃地区,租率有高达70%者。

”[10]可以说,当时农民,尤其是佃农生活非常痛苦,所以中国国民党政府推行了台湾省的第一次土地改革。

这次土地改革的最根本目的是施恩于民,巩固统治基础,削弱台湾地主的经济地位,同时还为了打击“台独”分子和台湾地方势力,巩固中国国民党的“中央”政权。

[11]

台湾省的第一次土地改革后产生了一些问题,虽中间在70年代进行过改革,但是到了80年代,问题和矛盾比较尖锐,所以当局政府又进行了一次改革。

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一次土地改革产生的新问题,即:

“主要是使更多农民摆脱土地束缚,实行较大规模的农业生产,使劳动力转到其他行业,促进农村资本主义发展。

”[12]是要解决土地经营管理问题,实现规模经营。

同时还要保护适量耕地,防止土地大量非农化,以保护粮食安全。

但是,我们就从实际情况来说,不管是大陆还的台湾的任何一次土地改革,实质上他们的目的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巩固统治,为了巩固政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都是围绕巩固政权这个目的进行的。

应该说,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省在土地改革的目的上基本上是一致的。

2.土地改革的方式

虽然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的每次土地改革都是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的,但是在具体的做法上是有区别的,甚至很大。

新中国的第一次土地改革是在北京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指导下进行,目的为了将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在实际操作中,调动农民参加土地改革,再在农村划分阶级,政府和民众通过非和平手段强行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一些地主被消灭。

事实上,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次土地改革中,政府在改革手段上是由温和转向激进的。

同时中国政府也对地主采取了劝说方式,规劝地主自动放弃土地,这种方式应该说是值得赞扬的,不过更多的是对旧制度的罪恶和新制度的优越性的宣传,以唤起民众参加土地改革。

由于第一次土地地主等反动剥削阶级已被消灭,所以在第二次和第三次土改中,第一次中出现的大规模暴力行为基本上不存在。

但是并不是宣称的那样和平改革,事实上这两次改革依然是国家强制手段改革的,中间也有一些强迫性的手段,但是对于富农终究没有采取从肉体上直接消灭的手段。

1978年后的中国土地改革接受了“文革”中民主和法制的教训,尤其是这次改革是由农民自发发起的,在改革中依照法律全国推行,这次改革基本上是和平的。

当党中央表示支持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各地农民积极响应,纷纷自行讨论并实施分田到组,分包到户,政府在分包过程中仅进是政策上的指导,在实践中没有过多干预,这是与以往土地改革是不同的。

当然内地4次土地改革都是国家强制推行,但是在实施中却是有大区别的,第一次出现了非和平行为,后面3次就和平和法制的多,应该说从大陆4次土地改革的方式中可以看出中国大陆民主、法制和人道主义思想的进步和发展,这是个好的表现。

被佃农出生的现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称为威权时代的土地改革又采取了何种方式呢?

台湾的2次土地改革相对中国大陆而言,要温和的多,和平的多,民主的多,法制的多。

台湾省的第一次改革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在其法令下进行,始终没有使用国家暴力机关从肉体上消灭地主,而是通过赎买政策,用和平的经济方式取得了地主土地。

也正是因为这样,很多人认为台湾省不是要消灭地主阶级。

第二次改革因为不涉及土地的再分配问题,所以谈不上消灭问题,所以这次改革非常的和平。

应该,从总体而言,台湾省的土地改革要比我们大陆的土地改革人道,这点我们是不能否认,虽然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很多,但是未来我们大陆的土地改革应该学习台湾的人道方式,特别是使用经济手段进行土地改革。

3.土地改革的内容

我们大陆4次土地改革和台湾省的2次土地改革内容上是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也是有相同的地方,关于两岸土地改革内容的着作和文章事实上比较多,②因此本文不再过多阐述,简单提下。

我们大陆第一次土地改革的内容全部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主要就是“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学、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13]等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在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的单位上,按人口统一平均分配给农民等内容。

总的来说是依靠贫农和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消灭地主。

[14]

大陆第二次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允许互助组或初级合作社的社员有小块自留土地的情况下,把社员组织起来,引导社员把土地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土地收益。

[15]

大陆第三次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所有社员土地收归公有,土地属于三级集体所有,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社员集体在公有土地上统一生产和劳动,社员没有任何私有土地,个体消失,彻底消灭了私有制。

[16]

大陆第四次土地改革发起于民间,其主要是将人民公社时的集体土地发包给农户自家耕种,农户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劳动并收获,自负盈亏,但是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改变,依然是属于集体所有。

[17]

而台湾省的第一土地改革分为三阶段,也就是它的主要内容。

第一阶段:

“三七五减租”。

限定耕地租额,地租不超过租地全年生产物的%;

确定耕地租期,巩固佃权,租期最短不得少于6年;

灾歉之年地租减免,因灾歉收获量不到三成者,应予免租。

第二阶段:

“公地放领”。

按承租耕地的现耕农、雇农、耕地不足的佃农、半自耕农的顺序以放领土地的作物全年总产量的倍的地价承领,地价分10年向政府还清。

第三阶段:

“耕者有其田”。

政府将地主超额的土地征购后再卖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这一改革内容基本上是按照孙中山先生身前的着述进行的,不同的是对地主的保护过多。

[18]同时台湾省还成立了农会,在资金和技术上对农民进行支持和指导,保护农民利益。

台湾省的第二次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扩大农业经营面积,办理共同运销,加速农地重划,[19]台湾农地变更使用管制制度,先采个案定制,再按土地等则管制,最后采土地使用分区编订管制。

非都市土地划分为8种使用分区。

[20]

应该说,大陆的第一土地改革的内容和台湾省的第一次土地改革的内容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将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

但是大陆以后的土地改革在台湾省基本上没有进行,而台湾省的第二次土地改革内容似乎将是中国大陆将要改革的方向,应该说台湾省这方面走在大陆前面几十年。

4.土地改革的结果和影响

不管是大陆的土地改革,还是台湾省的土地改革,评价上都一个共同点,均被认为是成功的,当然这是大的评价,在细划上并不是这样。

大陆的第一次土地改革结束了统治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剥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建立起了农民土地私有制。

土地改革使“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了4667万公顷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结束’,并分到了牲畜和农业生产工具,还免去了约350亿公斤粮食地租和繁重的劳役”,[21]农民获得了解放,调动了农民生产劳动积极性提高,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的恢复与发展,如:

农业总产值1949年为亿元,1952年上升到亿元;

粮食产量1949年为11320万吨,1952年增加到16390万吨;

棉花产量1949年为万吨,1952年增加到万吨;

油料产量1949年为万吨,1952年增加到万吨;

猪牛羊肉1949年为万吨,1952年增加到万吨。

[22]不过,我们要清楚1949年的中国近现代史农业各项指标比较低的一年,而且是发生在多年战争背景下。

农民更是踊跃参军,保卫新政权。

同时为第二次土地改革创造了条件,也为进行第二次土地改革制造了问题。

由于农民一家一户耕作,生产资料不够,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不利于农业生产,同时由于土地的买卖和出租为农村的再次贫富分化和剥削创造了条件。

大陆第二次土地改革,结束了中国的土地私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到1956年底,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总户数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成功。

农民和富农生产积极性在这次改革中再次被大大激发起来,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推动了我国农业的发展,如:

1953年农业总产值为亿元,1957年上升到亿元;

粮食产量由1953年的16685万吨增长到1957年19505万吨;

棉花产量1953年为万吨,1957年增加到万吨;

油料产量1953年为万吨,1957年增长到万吨;

水产品1953年为万吨,1957年提高到万吨,猪牛羊肉也由1952年的万吨增加到1957年的万吨。

[23]

大陆第三次的土地改革在大陆评价不高,多数人认为第三次土地改革是造成三年困难时期大饥荒的重要原因之一,认为第三次土地改革后的种种负面作用导致粮食产量的减少,事实上是当时的基层政府官员的浮夸数字,出现粮食上涨假象,使得国家减少了粮食播种面积,导致粮食产量减少,应该说不能把当时粮食产量减少简单归结在第三次土地改革上。

不可否认的是第三次土地改革的确有很多弊端,至少没有挽救3年困难时期粮食产量减少的局面。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第三次土地改革时期,总的来说我国的农业各项指标都增长了,中间有些年份出现了减少、下降情况,总体上只是增长速度非常缓慢,农业总产值和主要农产品的平均年增长率在仅2%左右。

如下表

表1:

1957—1978年我国农业增长情况表:

[24]

单位:

万吨1957年1958年1962年1965年1970年1978年1978年为1957年%农业总产值*粮食棉花油料猪牛羊肉水产品

*绝对数系当年价,指数按可比价计算。

大陆的第四次土地改革是被称为一场了不起的改革,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步伐进行,被认为结束了中国饥饿时代,进入了温饱时代。

这次土地改革利用了中国以家庭为生产劳动经营单位的作用,极大的提高了农户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的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等等。

然而这次土地改革带来的弊端也是比较多的,如土地产权归属不清,影响了土地转让,同时由于土地家庭经营平均化、分散化,影响了适度规模农业的发展。

尤其是在发展了20后的当今中国表现比较严重,目前这方面研究比较多,终究认为一点这次土地改革没有实现温饱向小康的转变。

内地4次土地改革可以说是成果比较大,但同时存在不少问题。

而台湾的2次土地改革取得的成果比内地要大,要多。

台湾省的第一次土地改革成果在实质上和内地差不多,基本上实现了中国国民党推行土地改革的目的。

这次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地主阶级,使大批农民获得了土地,自耕农数量大幅增加,这大大的提高了农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提高了单位生产量,到1963年,每公顷稻米产量为2600公斤,山芋产量达到14000公斤/公顷,[25]推动了农业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1963年的农民平均收入达到20988元新台币。

[26]同时的确巩固了摇动中的中国国民党政权在台湾小岛的统治。

特别是大量地主由于土地改革得到了不少的土地赎金和债券,转而进入工商业界,发展工业。

加上农业的发展为工业积累了原始资金和劳动力,推动了台湾工业的发展,为台湾经济腾飞作出了“基础性贡献”。

同时由于保护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限制了土地兼并和转让,严重阻碍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和实施大型水利工程建设。

台湾省的第二次土地改革的最大成果就是发展了农业租佃制度,实现了“小地主,大佃农”的农业生产方式,走上了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推动了农业发展。

同时产生了大量兼业农民,增加了农民收入。

台湾的土地分区编制与管制,使土地资源得到了合理利用,朝着合理化方向发展,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土地资源。

不过,也出现了土地的过分保护与工业化之间的矛盾。

不管怎样,台湾的这次土地改革是成功的。

二、启示

通过以上关于海峡两岸的数次土地改革的四个方面的简单比较,对于我们内地未来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改革的启示有不少。

第一,未来我们大陆的土地改革要做到利益兼顾,不仅要以农民利益为主,同时也要兼顾国家以及其他即得利益阶层的利益。

在新中国之初的土地改革,为了巩固政权,无视地主的利益和生命,过度过早的将地主这个全体消灭了,消灭地主阶级不需从肉体上消灭,这种土地改革方式事实只顾农民利益,不顾地主利益。

不可否认的是在当时地主阶级利益的确是反动的,但是他们同是中国的公民,在这点上和农民的平等的。

今天我国农村存在一些侵害农民土地的情况和现象,未来土地改革肯定是要改变这种情况和现象的,但是在改革过程中,要以农民利益为主,同时还应顾及侵害者的利益。

这一方面是便于顺利推动土地改革,另一方面也是体现人道主义和全民平等原则。

如果新的土地改革完全不顾及现在的侵害农民土地群体的利益,这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二,未来土地改革要清晰土地产权归属。

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后,由于在法律上对于所有权归属的农民集体定位不清晰,使得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集体没有话语权,大势侵害农民利益,引发了征地问题和矛盾。

同时产权不清晰。

也阻碍了土地的流转。

因此,未来土地改革中必须明确土地的产权,这也是目前学者们呼吁最多的。

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笔者认为,土地所有权应仍归农民集体所有,不应像台湾省那样归农民自己所有,不过要将农民集体正式以法律形式明确定性,且应定为村民小组内的农民集体。

因为在我国现代农村,只有村民小组是熟人型社区,而且村民小组规模相对较小,人口一般就在二三百人左右,讨论和实施分配土地、转让土地等相对相对方便,可以节约成本。

第三,土地改革要始终坚持在法律下和平进行,并坚决落实有关土地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有关土地问题的法律没有真正的完全落实。

虽然我国对农民集体这个所有权者定位不清晰,这个农民集体可以是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也可以是行政村的农民集体,还可是乡镇的农民集体,但是始终的农民集体的。

然而在土地在征用过程中,这个所有者农民集体没有话语权,没有最后的决定权,他们的权利被政府剥夺了。

依照法律,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农民集体应该参与谈判,价格应该由农民集体与征用单位谈判,是否同意转让土地应该由农民集体最后决定。

但事实上在绝大多数地方,是由政府强行以低价,甚至是不给补贴、补偿,直接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价格与卖不卖全是由政府决定,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农民集体没有谈判的权利,政府然后再以高价出售给用地单位。

这种征用农民土地的行为和模式事实上已经触发了法律,已经破坏了法律,剥夺了农民集体拥有土地的权利。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农民承包土地年限为30年,在这30年内土地不得收回承包权,也就是通常说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但在生活中,土地变更现象比较频繁,笔者家乡有些村庄四五年土地就重新分包一次。

因此,未来我国土地改革中,必须坚决依照新的土地法律法规行事,土地归谁所有,就必须归谁所有,政府不应该也无权越位占有农民土地的所有权,这点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必要。

第四,未来我们大陆的土地改革要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实现土地的转让,同时要以防止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导致土地大量非农化,最大程度的保护土地资源为主要目的和内容。

规模农业是农业发展的必然,但是目前我国的土地制度和农民占有土地情况,严重阻碍了我国适度规模农业的发展。

一方面是土地流转困难,另一方面是我国耕地本身总量就少,而农民数量多,农民人均占有耕地少。

要加快发展适度规模农业,一是建立方便土地转让的农地制度,另一方面是加快城市化和工业化步伐,转移农民,减少农民数量。

发展适度规模农业,是要改变现有土地制度,允许农民自行转让土地,转让自己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

但是我们要知道城市化和工业化需要占用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是有限的,也就是出现了矛盾。

这就是说,一边是要转让土地推动适度规模农业发展,一边又是土地的转让可能会导致大量土地非农化,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为此,未来土地改革一是要发展适度规模农业,一是防止土地大量非农化。

笔者建议,我们要学习台湾的土地分区分级制度,在我们内地也建立土地分区分级制度。

[27]

第五,土地改革时需要建立配套组织保护农民的土地。

台湾土改取得巨大成功,一条重要的基本经验是建立农会,建立了农民自己的组织。

事实上我国历史上也曾经建立过农会,并且取得了巨大成绩,而台湾省建立农会可以说事实上是中国国民党在一定程度上学习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是学习内地的。

今天我国农村没有农民的代言人,没有农民自己的组织,没有为农民争取和保护权益的组织,导致农民利益经常受到侵害。

所以,笔者建议,在未来我国土地改革的同时,还需要,也是必须建立农民自己的组织,不同于今天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是经济组织,但有一点,必须是农民自己的,是为农民服务的组织,为农民提供技术、资金,为土地转让充当服务者角色,应该是类似台湾的农会组织。

在内地建立农会的呼声在这几年其实比较高,就在去年,人民网的强国论坛还有过这样的帖子,并进行了热烈讨论。

第六,实施土地改革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最大程度上满足农民要求。

在我国以前的几次改革中,就有2次不太尊重农民意愿,一些农民不愿意加入合作社,却被强制要求加入。

而今天,事实上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况,一种是农民愿意转让土地,却被强制要求转让;

一种是很多农民不希望土地承包年限为30年,希望少于30年,可是全被统一强制定为30年;

一种是有些农村人不想要土地,还是被强制分包了土地,导致土地抛荒。

台湾省的土地改革过程中,一般是强制对地主土地进行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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