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档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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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品顺利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及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2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四项认证,被国家质检部门认定为山西省名牌产品、山西省质量信誉等级AAA级企业、低碱水泥和绿色建材产品,公司也成为了山西省水泥行业的骨干企业。
公司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管理原则,近年来先后被国家、省有关部门授予“绿色建材产品”、“山西省著名商标”、“山西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品牌”、“中国著名品牌”、“山西省质量AA级企业”、“山西省用户满意企业”“山西省纳税信用A级企业”、“山西省实施卓越绩效式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
公司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公司特种设备主要有:
压力容器、锅炉、安全阀、桥式起重机械、电动葫芦、压力管道。
所有特种设备与主机设备同步运行,正常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理部。
(一)、领导组成员及职责
领导组组长:
支振义
领导组副组长:
支俊秉
成员:
徐永生蔡天明彭利薛金虎聂鑫磊汪文智家小军荣新平段建宁
主要职责:
负责本公司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直接领导应急救援队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专项救援准备工作。
(二)、领导组办公室人员及职责
办公室主任:
姜财旺
成员:
赵丽赵志荣
在领导组领导的检查督促下进行预案的落实,组织协调应急专业队进行工作;
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
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领导组负责人报告,并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报告,同时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迅速赶赴现场;
收集事故情况,及时传达领导组的各项指令,确保迅速实施。
(三)、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职责
总指挥:
副总指挥:
徐永生
家小军张绍亭段建宁梁旭东郑红福
荣新平王建奇刘永新沈艳军
发生事故时,负责组织指挥应急专业救援队实施救援行动;
及时向领导组汇报抢险工作和事故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适时按规定发布事故信息,并对救援工作进行总结。
(四)、应急处理部组成人员及职责
应急救援处理部负责人:
徐永生蔡天明薛金虎孔繁喜李海龙毛家奎聂鑫磊梁旭东
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统一部署,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救援工作,并起草事故情况报告;
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的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企业生产的安全连续进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是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使用车间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行的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车间必须使用有安全许可证或安全认证的特种设备。
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公司规定有关要求定期检验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三、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证,将安全检验合格证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四、使用车间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五、特种设备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或发生设备事故后,再次使用前,使用车间必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装、维修、操作等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可从事相应工作。
七、使用车间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要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八、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九、标准或者技术规定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相应技术要求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报废处理后,使用车间要向生产部及安环科报告备案。
十、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各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生产部、安环科报告。
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向生产部、安环科备案、登记取得相关使用证后,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二、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空压机、空气炮、氧气、乙炔等)必须安装精确度不低于2.5级,其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1.5-3.0倍的压力表。
三、压力表安装使用前必须有校验封印,并注明校验的年月日,使用后一般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
四、锅炉、压力容器(空压机、空气炮、氧气、乙炔等)的安全阀必须安全可靠,定期检验保养并经检验结果记入技术档案。
安全阀经检验合格后应加锁或铅封。
五、修理或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空压机、空气炮等)的单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和修理改造方案,报生产安全部门备案,参与修理和改造的焊工,必须是经过市级压力容器安全机构考试合格人员,方可焊接受压部件。
六、氧气、乙炔的运输、贮存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生产,氧气、乙炔不得混装,必须分开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库顶应通风良好,进行登记保存管理和使用。
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定期对气瓶的运输、贮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七、各单位在运行中发现有严重缺陷的压力容器,要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和生产部、安环科,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投入运行和使用。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和外来单位在我公司作业的桥式吊车、汽车吊及电动葫芦等。
第三条起重机的司机和起重工经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起重机械和指挥。
起重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十不吊”规定。
第四条各单位对自己的起重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安装、验收、大修、实验、改装等内容)。
第五条新装、改装、大修后的起重设备,首先要经本单位检查验收,自检无问题后,再向技术设备科和安环科申请检查验收,验收时必须把基础轨道部分与起重设备分开进行,基础轨道部分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起重机械。
未经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不准使用。
第六条起重设备不准任意改变技术性能,如改变时(增加起重量,加快速度,增大跨度时)必须对改变部位进行设计,并将整个设备的强度、刚性、稳定性和功率验算,上报技术设备科和安环科批准。
第七条起重设备不许任意改变位置,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改变时,要提出方案,技术发展中心部同意,符合安全技术规程后,方可改变,同时报安环科备案。
第八条起重设备报废,必须向技术设备科部提出申请,从此准报废之日起,停止使用。
报废的起重设备不准降低吨位使用,不准挪用或转让。
第九条桥式吊车、电动葫芦等,必须由专职驾驶员凭证操作。
定人操作,做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第十条起重设备严谨超负起吊和起拔埋入物。
严禁使用起重设备吊人和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起重设备每1-2年由技术设备科作一次技术检验和静动负荷试验。
超过技术安全标准的必须进行修复,否则不准使用。
检验结果要记入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对信号装置、安全限位装置、钢丝绳、链条及其它工具,每班前必须进行检查。
失灵和达到报废标准的,要按要求立即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传动带、名齿轮、砂轮、电锯联轴节,转轴、皮带轴和飞轮等危险部位都要有安全装置。
第十四条新设计制造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改造模具、工艺夹具上的安全措施等必须经过技术设备科、机修车间和安环科共同鉴定,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投入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图纸、资料必须齐全。
对于防护装置的维修、保养,技术设备科要将其纳入维修计划内。
第十六条投入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得随意拆卸,不得丢失。
检修时需要拆除的,检修后要按原标准装好。
如有损坏和丢失,要查清责任,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生产部对每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要经常检查,保障生产安全、并要加强维护。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各种机动车辆无论时上路(可厂驶入公路)车辆还是仅限于厂区内行驶的车辆,都必须做到车辆整洁、结构完整、性能可靠,制动、倒车镜、喇叭齐全、有效。
驾驶人员思想、性能过硬。
第二条厂区内机动车辆仅限于在厂区内施工作业,不得上路(厂区公路)行驶,出厂必须经保卫部门报请交通部门批准。
第三条对厂内机动车辆实行年检制,每年由技术部门组织年检。
年检不合格的车辆无年检合格行驶牌照的车辆不得投入工作和行驶。
第四条车辆在厂区行驶时,直线行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进出厂门、车间库房和拐弯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体须设明显的安全标志。
在厂区所有路段区域行走的机动车辆和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交通安全规则,人员和车辆一律靠右行走,并要做到礼让“三先”,严禁抢道行走和强行超越。
第五条非司机不准开车,不准任何无该型车辆驾驶证者驾驶车辆。
发生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到刑事处分。
第六条如有人员伤害的事故发生,由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安保部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组织处理。
第七条机动车辆出车前和收车后,要认真检查车辆,特别是方向盘、刹车灯光、喇叭等有关行车安全的有效部位,否则不准开车。
第八条叉车作业仅限于再厂区短距离装卸货物,叉运物体时距离目的地不得远于50米。
第九条所有厂区内机动车辆无论有无驾驶室,仅限司机一人乘坐驾驶,其他任何人不得随车乘坐。
第十条叉车、装载机作业时,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不得盲目作业。
必要时,需由专人负责指挥,并要预先联系好共同确认的手势和信号。
第十一条骑自行车的人员在厂区行驶也应遵守交通规则,骑车行驶时严禁骑“飞车”,严禁骑车打闹,严禁酒后骑车,在遇有拐弯处和通过机动车和公路道口时,要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宁停一分,不抢一秒”。
第十二条厂区清扫公路卫生的人员,在作业时,要精力集中,随时注意来往行人和车辆,不许再工作中说笑打闹,遇有机动车辆通过时,要主动避让。
第十三条厂区行车道、人行横道和车间地面要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道路和轨道交叉处设有明显的标志、信号等。
第十四条禁止小孩入厂。
员工和子弟乘通勤车,上下车应在厂外停车站,不准在车库门前和车库内上车,以防发生意外。
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一、为有效迅速地处置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发展,加强对处理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引起的人民群众伤亡、对身体健康的危害及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是指在公司使用特种设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特大人身安全和重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重特大事故:
(一)桥式起重机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锅炉爆炸事故;
(三)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三、重特大事故的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三类
四、公司特种设备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和统计,并作为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系统,明确职责,一旦事故发生,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处理系统,统一组织实施。
五、本预案特种设备所涉及的事故与相关联的应急预案保持协调,在操作过程中,应遵循领导组的统一部署,接受统一的信息,接受统一的指挥。
第二章事故指挥系统及救援队伍
六、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办公楼。
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八、不同类别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各相应的应急抢险救援小组应立刻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组织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赶赴现场,科学处置事故,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章事故报告制度
第九条事故紧急报告: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应当立即向其直接领导报告,并逐级报告。
第十条事故紧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位置、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时间;
3、事故发生地点;
4、发生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7、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十一、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领导或业主应当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地点积极参与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十二、特种设备领导组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鉴于特种设备事故情况各异、救援具体方案由救援实施人员根据情况确定并实施。
十三、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器材、物品、文件及其他操作凭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及时摄像、拍照,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十四、未发生人员死亡但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及爆炸、泄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及时指派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迅速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十五、救援工作纪律。
各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规定应立刻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服从统一指挥,开展积极有效地应急救援。
如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应急救援装备
十六、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实施机构根据不同类型特种设备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装备:
工具、设备、仪器、车辆、防护服(防爆背心、防爆钢盔、防化服及防毒面具、防静电服、防静电鞋;
)、医疗急救箱及常用抢救药品、氧气呼吸器。
第六章应急响应
十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十八、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做好现场警戒和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物体的拍照和移动标志等工作;
当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时,由现场总指挥及时向区政府以及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启动并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
第七章后期处理
十九、事故危险消除以后要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的要求进行处理。
事故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科学地查明事故原因,客观公正地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