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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必须签订合同(工程委托除外);

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不该签的合同,不允许签合同。

未执行本规定的,扣罚责任部门经办人200元、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九条报审部门必须使用范本库的格式文本编写合同及补充合同,合同范本可在EMS系统“合同范本库门户”中下载或通过ERP合同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编辑和输出。

无范本的,可参照范本或同区域已签订的同类合同进行编写。

第十条使用合同范本不得擅自修改合同范本重要条款(付款条件、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影响我方权益的条款)。

第十一条使用合同范本不得删除、修改范本自带水印和标识,不得通过复制内容等任何形式解除范本锁定状态另外编辑,因特殊原因需要对非重要条款进行修改的,在可编辑区域中进行约定修改。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类合同原则上应附地产集团统一印制的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不得修改;

如因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应在协议书中修改。

第十三条应使用范本而未使用范本、使用范本错误以及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降一级工资处分。

故意通过复制内容等任何形式解除范本锁定状态另外编辑修改合同条款,给予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降三级工资处分。

第十四条合同报审资料应含定标审批的文件(包括谈判结果、立项呈批报告)。

未按要求提供或无合理说明的,扣罚报审部门经办人300元、部门负责人300元。

第四章合同订立及变更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地区公司以下新签合同报主管合同领导审批,除本条2、3、5、7、8、9款外,超权限的再报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批:

1、工程类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2、新项目首期范围内按范本签订的土石方、基坑支护及降水、地基及基础工程合同。

3、按范本签订的各单项子目报价均在地产集团下发参考价格以内的主体及配套工程合同;

4、非工程类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5、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类(含营销物料采购)及报建类合同(仅指不实际履行的施工备案合同);

6、报纸、网络、电视媒体年度合作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7、根据地产集团或地区年度合同约定签订项目合同;

8、根据土地合同约定、规划设计要求及当地政府强制规定的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合同;

9、根据政府要求签订的缴纳报建规费、配套费合同(工程类合同除外)。

第十六条地区公司各项目销售合同范本报地产集团营销中心、法律事务中心及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地产集团营销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七条地区公司以提供赞助费等形式引进学校的,立项应报地产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后,再报地产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合同由地区公司主管合同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地区公司工程类年度合同(含框架性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报审权限按合同预估金额确定,因特殊原因无法预估合同金额的,定标应报地产集团相关招投标中心出具意见后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合同由地区公司审批后报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批。

违反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应报集团审批而未上报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降一级工资的处分。

第十九条地区公司以下补充合同报主管合同领导审批,超权限的再报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批:

1、工程类补充合同增加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2、非工程类补充合同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3、补充合同减少金额;

4、第十五条5、7、8、9款以及第十七条签订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条下属公司新签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由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超权限的再报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十一条下属公司以下补充合同报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超权限的再报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批:

1、补充合同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2、补充合同减少金额。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院、装修设计院及园林设计院的新签合同及补充合同报设计院院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其中按范本签订的合同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建筑设计院、装修设计院及园林设计院代地产集团、地区公司、下属公司报审的合同,按本条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合同重要条款(付款条件、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影响我方权益的条款)的,原合同为地产集团权限的补充合同须报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批,其他修改条款的补充合同按以下权限报审:

1、地区公司报审的报主管合同领导审批;

2、下属公司报审的报各单位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未按规定权限报批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降一级工资处分。

第二十四条地产集团总部或上报地产集团审批的新签合同及补充合同,按范本签订、与定标结果一致的由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负责审批;

无范本、与定标结果不一致或修改条款,且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无法决定的,再报集团或地产集团相关口直管副总裁或分管领导审批。

地产集团签订主体、装修、园建、智能化战略合作合同,由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及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其他规定

1、主体、装修、园建工程合同实际造价超过原合同10%的,应按调整后的合同金额签订补充合同,已完成结算的除外。

2、地产集团已签订战略合作合同,各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必须与战略合作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合同已明确签约主体的除外),确因实际操作需要变更签约主体的,按以下权限报批:

签约主体为战略合作单位全资子公司,且战略合作单位已为其提供担保的,报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同时呈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阅;

非全资子公司的,由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出具意见后报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3、地区公司代金属材料公司签订的对外发包合同及补充合同,经地产集团经营中心审核后,由地区公司按审批权限报批。

4、下属公司承接地区公司业务的,合同及补充合同由地区公司负责报审,经地产集团经营中心审核后,报地区公司主管合同领导审批。

5、材料公司(采购配送中心)报审的合同及补充合同按地产集团采购管理制度规定审批权限执行。

6、同一份合同,既有增加又有减少金额的,按合计后金额确定报批权限。

7、严禁上级委托下级行使合同审批权(集团发文除外)。

8、违反或规避合同订立及变更审批权限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章合同解除审批权限

第二十六条地区公司合同解除须首先按以下权限进行立项审批:

1、工程类合同解除立项:

地区公司权限内审批的合同、因变更我司名称而解除原合同以及符合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解除立项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除上述以外的合同解除立项,由地产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及合同管理中心提供维权取证意见再报地产集团招投标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2、项目收购前原开发建设单位已签工程类合同的解除立项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

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合同解除立项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解除立项再报地产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合同管理中心提供维权取证意见后报地产集团招投标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3、非工程类合同(含收购项目)解除立项:

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4、地区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解除立项由地产集团经营中心审核后,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二十七条下属公司合同解除立项按原合同审批权限审批,地产集团权限的,由地产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及合同管理中心提供维权取证意见后再报地产集团相关口直管副总裁或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地产集团总部合同解除立项由地产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及合同管理中心提供维权取证意见再报地产集团相关口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二十九条完成合同解除立项审批后,解除协议或单方解除函件由原合同报审部门负责报审,按以下权限报批:

1、地产集团总部报审的,报合同管理中心审批;

2、地区公司报审的,报主管合同领导审批;

3、下属公司报审的,报各单位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三十条违反或规避合同解除审批权限以及未及时完成合同解除工作对工程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六章合同审核管理

第三十一条合作单位商务资料通过信息化系统进行共享,在合同报审时不用重复提供,报审部门负责合作单位商务资料库的建立、更新及维护工作,报审部门对共享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合同管理部(部门)在合同审核时发现资料不完整或已过有效期的,由报审部门负责补充更新。

未执行本规定或未及时更新的,扣罚责任部门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三十二条合同管理部(部门)在合同(含招文)审核时,应对合同(含招文)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并提出整改意见。

合同条款应严谨、准确。

未执行本条规定,造成不利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合同管理部(部门)在合同审核时,须审查合同与定标审批(包括谈判、立项呈批)结果是否一致,存在不一致的应提示报审部门进行整改。

擅自修改定标审批(包括谈判、立项呈批)结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合同管理部(部门)每份合同的审核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含反馈及谈判时间)。

每延迟24小时,扣罚合同管理部(部门)负责人50元(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扣罚金额由人事管理部门执行)。

第三十五条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每月对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的合同管理及履约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七章合同签订、下发及归档

第三十六条通过信息化系统报审的合同,经审批同意后原则上由合同管理部(部门)负责按合同约定份数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合同审核骑缝章,再移交报审部门完成合作单位的签字盖章。

合同管理部(部门)在审查确定合作单位盖章的合同原件与审批通过的版本一致后进行编号,并按第三十九条规定签字后再移交监察室(分室)用印。

擅自修改审批同意的合同文本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通过非信息化系统报审的合同,经审批同意后,合同管理部(部门)在合作单位盖章的合同原件加盖合同审核骑缝章,按第三十九条规定签字后再移交监察室(分室)用印。

第三十八条合同签订时,按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签字并填写签订日期。

第三十九条地产集团总部签订的合同,由合同报审部门负责人(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字;

地区公司、下属公司签订的合同应由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或其授权的合同报审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四十条所有已完成签订的合同(不含通过信息化系统报审、补录的合同),合同管理部(部门)应在具备归档条件时起7天内录入合同电子文档系统,归档资料包括合同文本、合同审批表、对方商务资料、定标(核价)审批表、价格审核报告及确认的价格清单、相关方案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立项资料。

未执行本规定的,每次扣罚合同管理部(部门)经办人200元、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作废已用印的合同文本应由合同报审部门统一收回,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加盖作废章后移交监察室(分室)处理。

第四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部(部门)应72小时内通过信息化系统下发合同文本给相关履行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资料员,其中下发工程部的合同文本须删除合同价格。

相关履行部门应做好合同文本(含复印件、扫描件、电子文档等)的管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

相关履行部门内部需借阅合同文本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使用完毕后须归还或删除,不得传递,拷贝或影像。

违反该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降一级工资处分,合同管理部(部门)考核。

第八章合同维权取证

第四十三条工程类合同履约保证金和保函的管理

1、合同签订后,履约责任部门负责督促合同对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提交至财务部,保函由合同管理部复核后再转交至财务部。

如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履约保函到期的,履约责任部门应督促合同对方办理保函的续期。

2、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的,地区公司权限的合同变更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抽查;

地产集团权限的报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审批。

3、保证金、保函的退还按付款审批流程办理。

未执行本规定的,扣罚责任部门经办人300元、部门负责人300元,如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项目授权文件的管理

工程开工15天内,履约责任部门应取得项目印章、项目经理、文件签收人、材料领用签收人的授权委托文件原件,发生变更或超出有效期时应在15天内重新授权,并独立建档。

未执行本规定的,每次扣罚履约责任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部门)责任人各300元、部门负责人各300元,如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工程类合同违约问题的维权取证

1、当合同对方违反合同相关约定,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等不能满足要求造成我方损失时,履约责任部门应在48小时内收集违约证据、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未执行本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2、如发生质量事故(损失2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停工缓建、延期交楼以及在竣工或结算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履约责任部门应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部门,合同管理部(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同时应牵头策划制定违约证据收集方案,指导、督促履约责任部门收集证据资料,独立建档备份。

未执行本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3、施工单位严重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导致整体工期明显无法满足进度要求影响我方开盘或交楼的,各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有权调整合同的工程承包范围,并从地产集团或本区域战略合作伙伴中直接选择适合的施工单位,要求其以同等合同条件承接调减部分的工程,如不同意的,则按招投标管理制度规定流程重新确定施工单位及价格。

相关合同按地产集团规定权限报批。

调整承包范围前应由主管工程领导牵头,工程部组织工程技术部、招投标部、预决算部、合同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就工作面界定、场地移交、结算方式、工程资料移交、质量责任划分及其它相关问题进行书面明确,同时收集对方违约问题的证据,按合同约定转扣费用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必要时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四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管理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工程部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处理并收集相关证据,并会同预决算部对事故损失金额作出初步评估,除属于施工单位单方责任且其明确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外,其它情况根据预估损失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损失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工程部组织工程技术部、总工室等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原因分析、界定责任及明确费用分摊方式,报主管工程领导批准后由工程部负责落实。

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工程领导牵头,工程技术部组织工程部、总工室、合同管理部、预决算部、管理及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原因分析、界定责任及明确费用分摊方式,报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批准后由工程部负责落实。

我方承担损失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还应报管理及监察中心审批后执行。

上述批准文件由组织部门3天内抄送预决算部及合同管理部。

2、如须我方先行承担费用的,由预决算部根据我方承担费用总额及经审批同意的费用分摊比例从责任单位当期工程款中暂扣该部分费用,在责任单位完成费用分摊比例的确认后正式扣除。

第四十七条工程类合同因合同签订后超过六个月未能开工,施工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同意后执行;

如重新招标,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中标(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工程索赔的处理

1、工程类合同履行中,如发生可索赔事件(如停工缓建和不可抗力事件)后,由工程部负责人报请主管工程领导牵头,工程部组织合同管理部、预决算部会同施工单位一起每周清点确认数量,现场人、机、料数量发生变化时,工程部应在当天及时记录,对现场存在过多人员、材料(含周转材)、机械的,工程部须书面督促对方整改。

未执行本规定的,扣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1000元。

2、停工缓建超过十天的,由工程部报请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组织工程部、招投标部、预决算部、合同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成立索赔反索赔专项小组,专项小组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并落实减损措施,明确责任人。

停工缓建超过一个月的,合同管理部应提请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决定施工单位是否退场或制定下一步的处理方案。

停工缓建超过60天仍未能复工的,原则上必须组织退场处理,并完成相关索赔的谈判和民工退场工作。

停工缓建超过9个月的原则上须终止合同,并办理分段结算,且在当月启动结算流程。

有特殊情况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须报地产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涉及退场的,工程部应做好现场成品保护、安全防范等工作。

未执行本规定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降一级工资的处分。

3、合同管理部在停工缓建事件发生40天内把相关资料报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备案。

未按要求备案的,扣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1000元。

4、当收到对方提出索赔申请后,由专项小组组织审核并谈判,谈判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金额20万元以上的,地区公司将初审意见、相关证据与反索赔方案同时报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由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与相关招投标中心、预决算审计中心共同出具审核意见报地产集团招投标中心直管副总裁批示后反馈给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依据地产集团审核意见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谈判结果按以下权限审批同意后,再签订补充合同:

金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报地产集团招投标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报地产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报地产集团董事长审批。

严禁在集团出具审批意见之前以会议纪要、备忘录、函件等书面形式对索赔的标准或金额进行确认。

未执行本规定的,每次扣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1000元。

如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编造虚假资料、泄露公司机密、串通施工单位损害公司利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5、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申请应严格按索赔流程处理,严禁地区公司擅自以提高其承接项目定价等方式变相对索赔申请另行补偿。

一经发现,对地区公司主管招投标领导降一级工资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由于破产、清算、资不抵债等原因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地区公司相关部门应立即通知合同管理部。

属于地产集团战略合作伙伴单位的,合同管理部24小时内上报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由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牵头组织管理及监察中心、相关招投标中心、预决算审计中心及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开展或指导开展处理工作。

属于非地产集团战略合作伙伴单位的,由合同管理部牵头组织工程部、招投标部、预决算部及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开展处理工作。

第五十条非工程类合同维权取证

非工程类合同参考工程类合同履约管理开展维权取证工作,履约责任部门结合合同特点确定对合同履约质量、数量、时间节点和付款等关键控制点进行监督,当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在48小时内取证,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非工程类合同索赔的处理

发生非工程类合同索赔(商品房买卖合同除外),谈判结果按以下权限审批同意后,再签订补充合同:

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报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金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地产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合同管理中心出具意见后报地产集团相关口直管副总裁审批;

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再报地产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如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编造虚假资料、泄露公司机密、串通对方单位损害公司利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章合同履约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每月按计划对下属各单位进行履约监督抽查。

每季度组织各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及相关部门开展专项履约检查,并对检查结果按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查。

发现维权取证不到位的,给予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并报地产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执行。

第五十三条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根据工作安排对下属各单位进行履约检查后,须在当月月底前完成信息化系统维权取证记录的填报(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扣罚金额由人事管理部门执行)。

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依照合同履约关键控制点,对每个项目的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扣罚金额由人事管理部门执行),每次检查后72小时内在信息化系统填报维权取证记录,系统自动将审批后的维权取证信息推送到履约责任部门,合同管理部跟进落实整改情况。

未执行本规定的,每次扣罚直接责任人200元、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五十四条合同管理部(部门)每月对工程类合同的履约情况按份数主体合同100%检查,装修、园建、铝合金等1000万元以上合同的抽查比例不低于30%,其它合同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跟进整改。

合同管理部(部门)每月对非工程类合同的履约情况按份数不少于10%抽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跟进整改。

第五十五条履约责任部门发出涉及重大质量事故、工期、造价及承包范围变更等重要函件前,必须经合同管理部进行审核,合同管理部应建立重要函件审核台帐。

未执行本规定的,每次扣罚直接责任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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