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上市IPO项目证监会处罚案例汇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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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申报稿中陈述事实不符。

6月13日,中国证监会决定撤销此前关于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于是苏州恒久上市资格被撤销。

2010年6月23日,苏州恒久刊登《返还投资者本金及利息公告》称,按照本次发行股数2000万股计算,最后确定每位投资者将得到的每股退款本金为20.80元,6月24日中午12时之前,所募集资金本金及利息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账户,申购苏州恒久新股的投资者将于6月25日拿到退款,每股退款额约为20.87元,较该股发行价20.80元高出约0.07元。

由此,苏州恒久成为创业板首家先获批后撤市的公司。

除了发行人退还资金外,参与苏州恒久发行的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也受到相关的惩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广发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同时,对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也对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同时,对三名签字律师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

苏州恒久被撤销上市是启动《证券法》第26条的结果,该条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苏州恒久事件发生后重申,创业板的标准并没有调整,部分规模偏小企业之所以遭到否决,是由于其在持续盈利能力等相关方面存在问题,与其规模并无关系。

中国证监会也再次强调了保荐人的义务和守则。

2.胜景山河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胜景山河(002525)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胜景山河是A股市场上第三家过会之后仍被撤IPO许可的公司,本案中IPO中介机构首次“集体受罚”

胜景山河的IPO申请原本已在2010年11月26日通过了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但在上市前夜,被媒体曝出大部分的销售数据都存有难以解释的疑问。

其后,证监会责令胜景山河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对此进行调查,并在今年4月份重新审核了胜景山河上市事宜,最终撤销了胜景山河IPO资格。

  监管核查报告表明,胜景山河招股说明书未按要求披露其与一主要客户间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以及三家直销客户的采购情况,此外在存货盘点上也违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平安证券在对胜景山河进行保荐时,没有对该公司的客户和关联方进行审慎调查,特别是对其前五大客户没有进行任何的访谈或者函证,对于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也没有进行审核。

主办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重大客户的真实性认定等多个领域审核不到位,在没有完全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无异议的审计报告。

相关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对公司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充分调查和披露。

 一是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不完善、不彻底,对胜景山河的销售及客户情况、关联方等事项核查不充分,未对胜景山河前五大客户进行任何函证或访谈,亦未对会计师工作进行审慎复核。

  二是会计师在存货监盘、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认定、重大客户销售真实性认定等多个重要审计领域执业判断不够审慎,审计程序不到位,在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过失。

  三是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股东间的关系等事项核查不充分,在胜景山河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中对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行人大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披露不充分。

 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林辉、周凌云采取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监管措施;

对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签字会计师姚运海、吴淳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监管措施。

  对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签字律师刘长河、张劲宇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监管措施。

3.立立电子:

只撤销上市,并未处罚。

与胜景山河相同,在过会后被撤销IPO资格的迄今为止共有3家,包括2008年过会的立立电子和2010年过会的苏州恒久。

  但是,证监会仅撤销了立立电子的上市资格,至今未对负责立立电子IPO项目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罚。

对于苏州恒久的中介机构,证监会只是向保荐机构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2名保荐代表人负责的推荐

 与之对比,立立电子被撤销上市,是因为与浙江海纳、江作良等人的紧密关系,实际为同一资产二次上市,该情况属于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

苏州恒久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及2项正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也属于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

  “未详尽披露,相比‘同一资产二次上市’和‘专利造假’,情节要轻很多。

”对此,上述投行人士认为,“2010年的事情,放在今天进行处罚,我觉得是与证监会最近在收紧监管尺度有很大关系。

二、特案研究:

1.第一支发行后被撤销发行核准的上市公司股票--通海高科

9月7日,发行已过两年仍没有上市的通海高科股票终于有了明确:

由于通海高科股票发行申请及公开募集文件中含有虚假记载的问题,经中国证监会查证属实,通海高科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条件。

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其对通海高科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决定。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就依法撤销“通海高科”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发表谈话时表示,通海高科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有两种方式处理通海高科股票,一是根据《证券法》第18条的规定,股票公开发行核准被依法撤销的,投资人可以要求发行人返还募股资金及相应利息;

二是按1:

3.8的比例换购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换购后的股份经核准后可以上市流通。

中国证监会鉴于通海高科主要责任人员有涉嫌犯罪的嫌疑,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侦察、审理终结之前,中国证监会暂不进行行政处罚程序。

2.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卷入四起IPO丑闻

近年来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涉及IPO项目被处罚一览表

上市公司简称

保荐人

发行人律师

经办人

处罚措施

处罚原因

江苏恒久

广发

北京天银律师所

万川、王成柱、何东旭

警示函三名签字律师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

苏州恒久在招股说明书中列明,公司共计拥有专利5项,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项、外观设计专利4项。

而事实上,该公司拥有的上述4项外观技术专利权已被终止,同时终止还有一项有机光导体管实用新型技术专利。

江苏三友

国元

万川、吴团结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三友、张璞、葛秋等8名责任人员)〔2011〕46号

2004年9月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已由纺织工业联社实际变更为张璞,但江苏三友在其2005年4月21日的招股说明书、2005年至2008年年报和2009年中报中一直披露纺织工业联社是实际控制人,与事实明显不符,存在虚假陈述。

新大新材

华林

颜克兵、马继辉

暂缓上市

华谊嘉信

西南

延迟上市

三、近两年上市后被处罚项目案例:

2010年以来被处罚保荐代表人情况一览表

时间

保荐项目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2011年7月

海普瑞(002399)

中投证券

冒友华、王韬

出具警示函

九牧王(601566)

中信证券(600030)

文富胜、牛振松

现代制药(600420)(增发)

海通证券(600837)

相文燕、苏海燕

2010年8月

桂林三金(002275)

招商证券(600999)

周凯

12个月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高德红外(002414)

华泰联合

雷文龙、张邈

2010年6月

星网锐捷(002396)

广发证券(000776)

杨光、付竹

监管谈话

具体案情摘要:

1.江苏三友隐瞒实际控制人6年 

8人被处罚95万

2011年11月30日江苏三友(002044)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等信息,证监会对江苏三友以及相关责任人8人罚款共95万元。

2010年3月27日,江苏三友及相关当事人披露了一份2004年6月5日发生的股权转让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

2004年6月5日,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常晓钢(已过世)、谢金华、葛秋、沈永炎、成建良、帅建、周静雯以及盛东林等9名时任江苏三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纺织工业联社将其持有的江苏三友第一大股东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53.125%的股权作价7922万元转让给张璞等前述9人。

2004年9月30日,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毕,张璞成为友谊实业的第一大股东,为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

2005年4月21日,江苏三友在其《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中并未披露上述转让,仍表示友谊实业持有江苏三友53.344%的股份,纺织工业联社持有友谊实业的股权比例为82.9%。

2010年6月28日,江苏三友因此遭深交所公开谴责。

证监会认为,2004年9月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已由纺织工业联社实际变更为张璞,但江苏三友在其2005年4月21日的招股说明书、2005年至2008年年报和2009年中报中一直披露纺织工业联社是实际控制人,与事实明显不符,存在虚假陈述。

当事人张璞长期担任江苏三友董事长,在江苏三友2005年4月21日的招股说明书、2005年至2008年年报和2009年中报上签字同意,对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变更知情,其本人即是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葛秋在江苏三友2005年4月21日的招股说明书以及年报等公告上签字,对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变更知情,是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他需负责任的还有盛东林、谢金华、周静雯、沈永炎、成建良、帅建。

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如下:

对江苏三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张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葛秋、盛东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对谢金华、周静雯、沈永炎、成建良、帅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此外,张璞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江苏三友表示,公司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明,江苏三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江苏三友成立于1991年1月22日。

2003年10月下旬,江苏三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上报我会。

2004年6月5日,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以下简称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常晓钢(已过世)、谢金华、葛秋、沈永炎、成建良、帅建、周静雯以及盛东林等9名时任江苏三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纺织工业联社将其持有的江苏三友第一大股东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实业)53.125%的股权作价7,922.04万元转让给张璞等前述9人。

2004年6月15日,江苏三友首发上市的申请获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

2005年4月6日,江苏三友获我会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4,500万股。

2005年4月21日,江苏三友在其《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友谊实业持有江苏三友53.344%的股份,纺织工业联社持有友谊实业的股权比例为82.9%。

其后,江苏三友在其2005年至2008年的年报以及2009年中报中一直披露纺织工业联社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到2010年3月27日,江苏三友在《江苏三友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友谊实业于2006年5月1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张璞持有友谊实业30%的股权,其对于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为:

张璞持有30%股权控制友谊实业,友谊实业持有江苏三友27.4%的股份。

2010年3月31日,江苏三友发布2009年年报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纺织工业联社变更为张璞。

综上,2004年9月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已由纺织工业联社实际变更为张璞,但江苏三友在其2005年4月21日的招股说明书、2005年至2008年年报和2009年中报中一直披露纺织工业联社是实际控制人,与事实明显不符,存在虚假陈述。

2.证监会夯实保荐制度科冕木业保荐人民生证券被处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29日下午宣布了对民生证券保荐人的处罚。

  科冕木业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了57.66%,负责科冕木业首发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工作不完善,证监会对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马初进、张星岩采取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监管措施。

  今年以来,证监会对执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8家中介机构,31名保荐代表人、律师、会计师采取了监管措施:

其中出具警示函13人(次),监管谈话6人(次),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推荐文件6人(次),取消业务资格2人(次)。

此外,证监会今年以来,还对28名保代人进行了口头批评提醒。

  

证监会今年以来采取诸多措施夯实保荐人制度。

今年5月,证监会推出问核程序,要求对每一个IPO申报项目,均由审核人员向保荐代表人提出重点尽职调查事项的问询,以督促和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目前,已对54家保荐机构负责的292个IPO保荐项目实施了问核程序,问核评价表中做出不良评价记录的有43个项目,占问核项目总数的14.7%。

2011年11月30日证监会还通报了有关科冕木业项目保荐机构的处理情况。

科冕木业于2010年2月9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当年实现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7.66%。

科冕木业首发项目的保荐机构为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是马初进、张星岩。

经查,科冕木业项目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工作不完善,对发行人上市当年可能出现业绩下滑50%的情况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未进行重大事项提示,风险揭示不到位。

中国证监会对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马初进、张星岩采取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

3.绿大地欺诈上市罚酒三杯?

典型的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案件

 12月3日,*ST大地公布了法院判决。

法院判处被告单位*ST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400万元;

被告人何学葵(董事长)、蒋凯西(财务总监)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表示,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案是证监会近年来查处的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案件,该案案情重大,性质极为恶劣。

调查发现,绿大地涉嫌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和有关单据、凭证,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等多项违法犯罪行为。

绿大地欺诈上市具有三宗罪:

一宗罪:

涉嫌欺诈发行

2004年至2007年,绿大地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资产;

以虚构银行回款方式虚增收入;

以虚增资产、虚假采购方式将资金流出,再通过其控制公司将资金转回方式虚增销售收入。

调减后,公司连续三年亏损。

在招股说明书中,绿大地虚增2006年末银行存款,虚增金额占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一半以上。

绿大地在首发上市前伪造云南省工商局证明。

绿大地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所述情形。

二宗罪:

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2007年至2009年,绿大地利用其控制公司,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资产;

以虚增资产、虚假采购方式将资金流出,再通过其控制公司将资金转回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影响公司利润。

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所述情形。

三宗罪:

其他涉嫌犯罪行为

在调查中,还发现绿大地存在以下涉嫌犯罪行为。

一是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2005年至2009年,为配合虚增资产、采购、收入,绿大地伪造近百张银行单据。

二是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公司印章。

首发上市之前,绿大地伪造云南省工商局关于绿大地前十大销售客户、供应商的工商信息证明;

伪造云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云南万子红园林花卉有限公司等公司公章,用于虚构销售合同、虚增收入。

三是涉嫌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在调查期间,绿大地隐匿、篡改一百多笔财务凭证,涉及金额上亿元,设立账外账。

4.保荐制度:

证监会警示海普瑞保荐人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冒友华、王韬,在保荐海普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对发行人取得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认证等事项的尽职调查没有勤勉尽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其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监会于2011年6月14日决定对冒友华、王韬予以警示。

四、证监会证券律师业务处罚方法及处罚措施调研: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证监会进一步推进对保荐业务的监管工作,对执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8家中介机构,31名保荐代表人、律师、会计师采取了监管措施:

此外,证监会还采取口头批评、部门发函等多种形式,对日常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监管。

今年以来,已对28名保荐代表人进行了口头批评提醒。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实施处罚;

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处罚、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存工作底稿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有关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法》和有关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行业规范的,由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违反规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建立协调协商机制。

对于依法应当由对方实施处罚的,及时移送对方处理;

一方实施处罚后,应当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另一方,并抄送律师协会。

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行政处罚决定

分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予以纠正、补充,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中作出说明;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讨论复核法律意见;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七)法律意见的依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法律分析有明显失误;

 (八)法律意见的结论不明确或者与核查和验证的结果不对应;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工作底稿;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存工作底稿;

 (十一)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规定内容或者格式;

 (十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严重文字错误等文书质量问题;

(十三)违反业务规则的其他情形。

总括:

证监会对于律师等中介机构监管措施有:

责令改正:

取口头批评、部门发函等多种形式监管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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