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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车库、商场涉及的水、电、装饰、消防设备等经双方确认的所有维修改造内容。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4年4月01日

竣工日期:

2014年7月20日

总工期:

110日历天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第五条合同价款

暂定金额:

建安工程费用暂定¥140万元(大写:

壹佰肆拾万元整),最终以结算审计认可金额为准。

第六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图纸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决算书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施工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合同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7.1合同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7.2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7.3适用标准、规范

7.3.1本合同文件适用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工程所在地地方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按国家、行业、地方的顺序采用,标准、规范由使用单位自备。

第八条图纸

8.1甲方向乙方提供原建筑竣工图纸2份,

8.2甲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由甲方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现场代表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或转给第三方。

第九条施工准备工作

9.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使施工场地具备相应条件。

保障乙方在4月5日能进场正常施工、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进场施工或进场后停工,甲方应负责补偿乙方的合理损失。

9.2甲方应在乙方队伍进场前做好各个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9.3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负责组织项目交底。

第十条项目管理单位公司

10.1甲方委托四川越王楼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现场管理工作,现场代表为:

姓名:

庞军。

第十一条乙方驻工地代表及乙方权利义务

13.1乙方驻工地代表:

龚泉,职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一切职权,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等负全面责任。

行使乙方对乙方的组织协调、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13.2乙方驻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申告和通知等应以书面形式经本人签字后,送交发包人办理签收。

13.3乙方代表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发包人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并无法与现场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向甲方和乙方书面报告。

13.4 

乙方管理人员必须有相应工作经验、技术及领导能力且持有规定要求的岗位证书,特殊工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及上岗证书,技术工人必须具有技术等级证书,乙方按质量管理计划对相应施工范围要求的人员种类、级别、和人数安排入场,持证上岗。

13.5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向甲方负责,全部施工任务必须组织自有力量完成。

13.6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发包人的规章制度,服从其现场项目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其监督、检查,与现场其他单位搞好协调配合。

乙方现场人员如有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管理的,发包人要求清退时,应立即清退,及时调换满足要求素质的人员进场施工。

13.7乙方接到图纸后应认真核对、审查,在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关意见。

13.8每月25日提交工程形象进度统计报表。

13.9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月末10天前,提交月施工进度计划(应附材料需用量计划,月计划应明确供货日期),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现场代表要求提交周作业计划。

13.10配备完全胜任本工程各项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按工程需要及投标文件安排或其他承诺及时到位,施工期间不得随意调整,如未及时到位或随意调整视为乙方违约。

确需调整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征得同意后方可调整。

调离人员必须在接任到位办理交接后方可离任。

13.11对发包人的指令应迅速执行,如因乙方行动迟缓给甲方造成影响或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在甲方或发包人指令要求的时间内乙方未予执行,经甲方同意后可安排他人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价款中扣除。

13.12负责按政府规定办理本单位现场人员保险(包括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特项险)和财产保险。

承担自己施工现场内自己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

13.13乙方按照装饰设计图施工,所有材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报验,在主要材料进场前应经甲方及发包人认可,乙方应保证所用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和规范规定;

因产品不符合要求或质量、安装不合格等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对自己施工范围内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13.14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分项分部工作的交接事宜,并对已完成内容的质量缺陷、通病具有返修义务(当发生时经上述协议单位共同认定)。

13.15对已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安全、成品保护,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工期及延期开工

14.1乙方应根据总工期要求,周密的安排进度计划,报经监理、发包人和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接受检查、监督,保证按约定工期完工。

工程实际进展滞后于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满足计划要求。

14.2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开工日期3天前书面通知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14.3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批准延期开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五条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在提出停工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实施甲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提出复工要求,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六条工期延误

非乙方原因影响工期,甲方确认同意顺延工期的,予以顺延。

第十七条质量与检验

17.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约定的质量等级。

17.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达不到质量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验收规范和项目管理方要求及时返修,直到满足质量要求。

因甲方或乙方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由甲方或乙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3质量检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现场代表、管理单位方发出的指令施工,加强内部检查工作,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随时接受现场代表或委派管理公司人员、监理现场人员和各级质检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检查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全部费用及其他责任。

17.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验收48小时前通知项目管理方、监理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如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应按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返修,合格后重新通知验收。

因乙方原因所导致返修,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未经验收不得自行隐蔽,如有自行隐蔽,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管理单位或有关单位的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口,并负责恢复和承担全部责任。

17.5交工验收。

乙方承担任务全部完成,经初验达到要求后,将相关资料报送甲方,由甲方填写交工验收报告,报请质量验收权力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评定质量等级。

交工验收书签字后,办理工程移交。

如质量达不到要求,乙方应对所施工部分存在的问题按验收提出的意见返修,并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再通知重新验收,直到符合质量要求为止,且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责任。

第十八条安全与文明施工

18.1安全目标。

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轻伤频率不大于1.5‰,杜绝重大机械和火灾事故。

18.2乙方应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现场负责人担任组长,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

制定安全施工责任制度,明确安全岗位职责。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守安全规则,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18.3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严格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设施,充分发挥其安全保证作用。

如在本工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甲方报告,重大安全事故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组织紧急抢救,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各项罚款)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8.4乙方应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环卫、消防等有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甲方、乙方的有关管理制度。

对不服从管理的严重违章现象,甲方有权采取经济制裁措施。

加强现场和生活区的管理,做到工完场清,建筑垃圾堆放到指定地点,经常保持现场整洁,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保护环境,施工噪音控制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不扰民,做到文明施工,保证安全文明达标。

第十九条现场管理

19.1乙方统一规划使用场地,搭设临时设施,分类整齐堆放材料并挂牌标识和安置机具。

现场管理必须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标准,如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经济处罚的,罚款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合同价款、结算办法及支付

(一)合同价款

20.1合同价款:

(二)结算办法

20.2根据竣工图及施工中形成的各类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以实际完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参照甲乙双方共同签定的现场施工日志为准),工程项目中能够按清单位计价的均参照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计算(如清单中人工费与实际支付有较大差距,由双方按实际支出协商调差)。

未能按清单计价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报价,甲方多方部门审核后双方协定单价进入结算。

20.3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价发[2011]6号文规定标准基本费率计取。

.

20.4规费按施工企业的规费证进行计取。

20.5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期《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及《绵阳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结算价进行调整,如遇省、市信息价格不一致时,则以《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为准,对信息中缺少种类品牌的材料以甲、乙双方签认的价格计算。

按以上结算办法经审计后的结算金额作为乙方的结算价款。

(三)价款支付

20.6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5%,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

若工程暂停超过30天,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已完成的工程的相关价款。

20.7质保金将在全部单项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以上付款均在满足本合同全部要求的前提下方才支付,否则甲方视情况,确定减付、缓付或停付。

第二十一条物资供应与管理

21.1本工程需用的工程设备、定额未计价材及定额计价材由乙方供应。

21.2乙方供应材料的质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有关标准。

进场前按规定报验;

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需要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和需要进行原材料试验的试验报告,货到后应及时收集,以便资料归档和质量验收。

经验收质量符合要求的方能用于工程,否则由乙方负责处理,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

如发现乙方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用于工程,必须立即拆换,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21.3施工机械提供

21.3.1乙方自带机械,工程需用的机械由乙方自行考虑。

21.4生产工具用具供应:

专用工具、安全帽、安全带等工具用具及工人手头工具由乙方自行负责,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第二十二条竣工结算

22.1、结算办法:

按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结算。

22.2、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结算书后45天内组织进行审计,最后以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审计为准。

验收合格,审计结束后,甲方应在20天内付至合同价款的95%给乙方。

第二十三条质量保修

23.1质量保修范围:

乙方承担施工的全部工程均属保修范围;

23.2质量保修期:

执行国务院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约定如下:

凡涉及本次施工进行更换的设备或配件,保修一年,本次施工仅进行修护或维修的,保修一个月。

在本次施工中,未更换或维修的设施设备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23.2.1质量保修期应满足所提供设备材料自身的质保期。

23.3质量保修金:

预留结算总额5%的质量保修金。

保修期间乙方必须在接到修理通知书起48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维修,费用从预留保修金内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乙方人。

第二十四条违约

24.1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甲方负责对停工造成的各项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24.2乙方未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施工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4.3发生违约事件,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另有合同解除的约定,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4.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欲解除合同,除有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提前3天通知违约方,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

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24.5违约损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只计算直接损失。

第二十五条索赔

25.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5.1.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5.1.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5.1.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5.1.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5.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25.2.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5.2.2发包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5.2.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5.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5.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5.3.2承包人按第18.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5.4发包人的索赔

25.4.1发生索赔事件后,发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

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4.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5.4.2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第二十六条争议

26.1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6.2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如乙方自行停止施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不可抗力

27.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本合同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7.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

灾害结束后,7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劳务费用。

灾害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日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并负责处理工作的组织、指挥。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双方按以下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各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自带机械、设备和其他物品损坏和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27.3风、雨、雪、洪、震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以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为准。

27.4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甲方、乙方或乙方以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执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带机械和人员撤离现场。

甲方和乙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甲方支付乙方已完工程款及相关损失。

第二十九条紧急补救

无论工程施工期间或保修期内,在乙方施工范围内的任何部分如发生事故或故障及其他事件,现场代表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修理是保证正常施工或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乙方无能力或不及时进行补救工作或修理时,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如为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按合同属乙方责任,则全部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其他

甲方提供给乙方水源、电源,乙方施工用水、电按实际使用数量,由乙方在当月按实交纳给相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工程全部完工并交付甲方,工程款支付完毕,除有关保修和争议条款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

保修期满,完结保修事项,结清保修金后,全部条款终止。

第三十二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第三十三条补充条款

33.1本合同由甲方、乙方共同签定。

33.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的项目负责人的管理。

33.3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3.4乙方在施工期间加强施工人员管理,做到遵纪守法,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33.5乙方必须确保安全生产,如因乙方责任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含上级部门罚款)

33.6乙方按实承担施工水电费用。

33.7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验收标准施工。

33.8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关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规定进行施工,积极配合管理方的大检查与指导,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根据进度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技术资料;

竣工时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四套。

33.9乙方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3.10经甲方、工程项目管理方认可后,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33.11乙方在工程竣工后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回访。

对保修期内出现的维修问题必须及时进行维修,若不及时进行维修,甲方派人维修,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乙方的工程款。

33.1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方(甲方):

(盖章) 

承包人(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行:

中国银行绵阳分行营业部

账号:

账号:

123915570665

合同签订日期: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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