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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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标准Word格式.docx

(3分)

1、未实施违法行为或依法无需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扣除全部分值。

2、案卷中未附有公民身份证明的材料或未附有法人、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扣除全部分值。

3、被处罚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未使用全称的,扣1分。

(因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不扣分)

4、被处罚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前后不一致的,扣1分。

 

二、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客观、准确地认定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

(2分)

1、未认定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或地点的,扣除全部分值。

2、认定的时间、地点模糊不清或前后不一致的,扣1分。

3、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包括具体的原因、目的、经过、手段、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或程度等,且有合法、充分、全面的证据予以证明。

1、主要证据不足(如仅有一份有效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的)或主要证据不符合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规定,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的,扣除全部分值。

2、未认定具体原因、目的、经过、手段、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或程度等的,每缺一项,扣1分。

3、主要的违法事实清楚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计算有误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

4、证据与违法事实之间应一一对应,不能一一对应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

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共15分)

1、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出准确的定性。

定性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扣除第三大项全部分值。

此项评查中,若第1项分值全部扣除的,第2、3、4、5项不再扣分。

2、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与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应相互对应。

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与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对应的,扣除全部分值。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规范、完整。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除全部分值。

4、适用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项、目明确。

适用法律法规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目的,扣除全部分值。

5、行使裁量权(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及相关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全部分值:

1、行使裁量权未阐明理由或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的;

2、行使裁量权阐述了理由,但理由不够充分或证据不足的;

3、行使裁量权的理由明显不合理或滥用裁量权的。

评查内容

四、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共60分)

总要求: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依法需要的)、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符合规范要求。

行政处罚涉及带*号项目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做而未做的,在此项总分(60分)中按相应的分值倒扣分。

立案阶段(6分)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日内立案。

超过7日立案的案件,扣除全部分值。

2、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包括案由、案件来源及相关材料、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简介、立案理由、承办人意见、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意见;

同意立案查处的,指定2名以上案件调查人员等)。

(4分)

案件未填写立案审批表或填写立案审批表不完整、错误的,扣除全部分值。

*3、不属于管辖范围,需移送案件给有关部门的,应填写×

×

(移送)审批表(包括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理由、依据、具体措施、承办人的意见、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的审核意见等)。

案件未填写审批表的或填写审批表不完整、错误的,扣除全部分值。

*4、移送案件,应填写案件移送单(案件名称、移送的理由和依据、移送单位及受移送单位名称、案件的相关材料的名称并附相关材料、移送单位加盖公章)。

案件未填写案件移送单或填写案件移送单不完整、错误的,扣除全部分值。

四、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调查取证阶段

(15分)

1、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进行。

未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调查取证工作的,扣除全部分值。

2、调查取证前,行政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并有相关的记录。

不能提供记录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已表明身份,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扣除全部分值。

3、调查询问当事人的,应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进行,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包括案由、询问机关名称、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地点、起始的时间、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和亮明执法证件的记录、询问内容:

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行为人、情节及后果,被询问人对调查询问笔录的确认意见、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等)。

(8分)

1、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2、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记录有修改,但未经被询问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的;

3、调查询问笔录上既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字确认,又没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的;

4、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有2名或2名以上的;

5、调查询问的内容应与案件直接相关,询问的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

*4、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勘验的,应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进行;

对女性当事人的人身进行检查,必须由女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包括案由,被检查人或被勘验人的基本情况,实施检查或勘验的时间、地点或场所,实施检查或勘验的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现场检查或勘验情况记录:

与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相关的数据、位置、状态、情节和程度,被检查人对检查笔录或被勘验人对勘验笔录真实性的确认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等)。

1、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2、对女性当事人的人身进行检查,由男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的;

3、现场或勘验笔录上既没有被检查人或被勘验人的签字确认,又没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在现场的其他人签名见证的。

调查取证阶段

*5、调查需要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单(

包括案由,抽样取证的时间、地点或场所,被取证人的基本情况,抽样取证的机关名称,实施抽样取证的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抽样取证的目的,抽样取证的依据,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物品名称,生产单位、数量、规格,抽样方式,被取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等)。

1、制作的抽样取证单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2、抽样取证单上既没有被抽样人的签字确认,又没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在现场的其他人签名见证的。

*6、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包括案由、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和理由、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调查人员的意见、法制机构负责人的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等)。

1、未填写×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

2、×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填写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7、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包括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采取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证据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和数量,执法人员证件号码及签名,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和地点,登记保存期间不得转移或销毁证据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公章并注明日期等)。

1、未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而先行登记保存的;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3、将与案件无关联性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的;

4、无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送达回证的。

*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7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扣除全部分值。

*9、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向被保存证据当事人出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包括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公章并注明日期),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由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收。

1、未出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或通知书内容不完整的;

2、未按照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归还全部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

3、无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送达回证的。

*10、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填写×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包括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理由、依据、具体措施、承办人意见、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核意见等)。

1、在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前,未填写×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的;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11、准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包括被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方式、期限、地点,查封扣押财物等清单:

物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和数量,执法人员证件号码及签名,被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公章并注明日期等)。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出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的;

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3、将与案件无关联性的财物查封扣押的;

4、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送达回证的。

告知阶段(10分)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告知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告知的时间、地点等)。

(10分)

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的;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有一项内容告知错误或者未告知的;

3、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的。

告知阶段

*2、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但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包括案由,陈述申辩的始末时间、地点,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记录人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内容,陈述申辩人对陈述申辩内容的确认意见,陈述申辩人逐页签字并注明时间,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等)。

陈述申辩笔录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3、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执上签名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名确认的,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

(1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执上既没有当事人的确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声明并签名,也没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的,扣除全部分值。

*4、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后,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包括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概述陈述申辩的理由及相关的证据、对陈述申辩理由及相关证据的调查复核经过、承办人的复核意见、承办机构负责人的意见等)。

1、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复核或复核后未制作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的;

2、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3、虽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复核,但复核经过极其简单,明显属于走过场的。

听证阶段

*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和理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数额,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出听证的法定期限,告知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告知的时间、地点等)。

1、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3、无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的。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姓名和职务,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发出通知的时间等),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置之不理或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或在举行听证前的7日内未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

2、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3、无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的。

*3、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包括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书记员并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的最后陈述,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或证人确认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等)。

1、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的;

2、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3、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上既没有当事人、第三人或证人的签名,又没有书记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的。

*4、听证会依法延期、中止或终结的,听证组织者应在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中予以记录并说明情况。

未记录或说明情况的,扣除全部分值。

决定阶段(22分)

1、案件调查终结,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案由:

包括发案经过,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

调查经过:

包括承办人员的组成,调查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等;

(三)违法事实。

写明已查清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目的、经过、手段、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四)案件性质。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某个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其违法性质;

(五)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以及依法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案件调查人员的复核意见;

(七)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陈述的主要内容、证据及听证主持人对听证内容的复核意见;

(八)案件调查人员对该案处理、适用的依据和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及理由。

如有意见分歧,也应叙述,以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

(九)案件调查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1、未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扣除全部分值。

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

决定阶段

*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将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或者提交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

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案由、案件调查人员案情汇报、本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结论意见等)。

1、未经过集体讨论或者提交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的;

2、虽经集体讨论,但未记录的;

3、集体讨论的记录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3、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承办案件的调查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审批表(包括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调查经过、承办人意见、承办工作机构的意见、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等),并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未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审批表的,扣除全部分值。

2、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审批表填写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

3、未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扣1分。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四)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数额并说明裁量的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告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以及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责任;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和印章;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未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扣除全部分值。

2、无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的,扣除全部分值。

3、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

*5、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予行政处罚的结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和印章,并注明日期等)。

1、未出具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的;

2、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3、无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回证的。

*6、需解除查封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向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包括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公章并注明日期等),归还查封扣押财物等。

1、未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的;

2、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3、未按照查封扣押财物等清单归还全部财物的;

4、无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送达回证的。

*7、违法事实已构成犯罪的,承办案件的调查人员应填写×

(移送)审批表(包括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理由、依据、具体措施、承办人的意见、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的审核意见等),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写案件移送单(案件名称、移送的理由和依据、移送单位及受移送单位名称、附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单位加盖公章),移送司法机关。

1、违法事实虽已构成犯罪的,但未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的;

2、未填写×

(移送)审批表或填写不完整的;

3、未填写案件移送单或填写不完整的。

达(7分

1、送达回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

送达文书的文号;

受送达人;

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

送达机关和送达人(送达机关应加盖印章,送达人应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代收的应当注明代收理由及代收人签名;

受送达人拒收的,应由2名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拒收理由、签名并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1、送达回证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全部分值。

2、送达回证上既没有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又没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的,视为该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没有送达,即作出的该项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无效,根据相应的评查标准,扣除分值。

2、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当场送达外,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

7日内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扣除全部分值。

*3、适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应当在当事人所在地的公开媒体上发布送达公告(包括当事人姓名、案由、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布公告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日期等),并将这一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1、未在公开媒体上发布送达公告的或虽发布送达公告但未将这一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案卷的;

2、送达公告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未责令当事人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扣除全部分值。

*2、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主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依据;

责令限期改正的时间;

逾期不履行通知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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