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技术审查考核方案传染病防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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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城市技术审查考核方案传染病防治Word格式.docx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建立相应原功能实验室。

2、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1)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设有相应的机构(如处室、科、组等)并配有专职专业人员;

机构成立资料在档案中可查到;

机构和人员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有与其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

(2)传染病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医疗废物。

3、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1)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涉及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暂贮存和处置等多个五一节的工作,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医疗废弃物管理相关人员,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暂贮存和处置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并有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医疗废弃物的收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类进行收集,同时按照不同类别分别放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容器内。

医疗废弃物的运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由运送人员用专车将其从产生地点送至暂贮存的场所,并进行登记。

医疗废弃物专用周转箱(桶)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要求,运送车辆应当符合《医疗废弃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规定。

医疗废弃物暂贮存的场所应当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有警示标识,有防雨淋的装置,有防鼠、防虫、防盗和清洗消毒设施。

医疗废弃物暂时贮存的周转箱(桶)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要求。

医疗废弃物暂时贮存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

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为切实落实和达到医疗废物处置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政府应当建一座医疗废物处置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政府应当建一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对无条件集中处置医疗废弃物的地区,应购置符合环保技术要求的焚烧装置。

(2)医源性污水的处理应当执行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和《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的有关要求,严禁医疗机构将污水排入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内,严格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

具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医疗机构一般应建造污水处理站,小型医院污水处理不需要的,建消毒池即可。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应当与病房、居民区等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医疗机构对含有放射性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医院污水处理站和城市下水道。

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工艺应当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的消毒剂应当安全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开展污水中余氧、粪大肠菌群、致病菌等有关指标的监测工作。

4、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

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1)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制度等。

有专人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

建立了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能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

建立或指定了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能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的顺利进行,直报网络覆盖率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率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2)疫情直报及时应做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应当报告的事项,能够按照《突发公共卫生条例》规定时限上报;

所属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无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情况出现。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规范是指能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5、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

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接种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预防接种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科学、规范地实施。

要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实现国家规定的接种率,减少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

(1)计划免疫门诊要求:

预防接种门诊:

城镇的接种单位,应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适龄人群数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进行预防接种。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开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接种单位必须按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作为儿童预防接种的凭证、记录和证明;

接种单位对适龄儿童在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作好记录。

同时,做好其他适龄人群预防接种的记录工作。

接种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

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

告知可采取口头或文字方式。

应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接种单位实施接种时必须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安全注射要求,安全注射率100%。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接到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报告时,应当在托幼机构、学校配合下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2)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

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应得享受同样的接种服务。

保证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建卡、建证率≥95%。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制定对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进行调查。

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临时接种点,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

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

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建立接种卡(簿)、证,实行单独的卡(簿)管理,并及时接种。

接种单位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管理,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及时转卡;

利用春节等节假日期间组织对长期外出儿童进行查漏补种或索查外地的接种资料。

(3)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

要求单苗、五苗全程接种率(“五苗”全程覆盖率)≥95%。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及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种接种率的评价方法参照卫生部下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有关参考资料。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

无有偿献血。

(1)落实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加强采供血机构全面质量管理和人员培训。

使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

无有献血。

(2)规范血液的采集、检测和供应,杜绝有偿献血和医疗机构非法自采自供行为。

一是采自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集检验标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和有效期内的一次性注射器和采血器材,用后必须按规定及时销毁并作记录,避免交叉感染,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二是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严格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三是使用国家检定合格的诊断试剂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验。

加强对艾滋病、乙肝、丙肝、梅素等传染病的检测。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保证临床用血安全、预防和控制经输血传播的传染病。

四是制定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采供血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上保证预案的实施,满足应急用血的需要。

同时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建立临床医师合理用血培训制度,着力提高临床医师科学、合理用血水平。

(3)加大对采供血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管力度。

7、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型肝炎等重大传染病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严重威胁当地人民健康的其他疾病的防治。

加强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和人员培训,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针对性预案,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按照《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的要求,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把艾滋病防治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纳入本地“十一五”规划,并将防治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加强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知道怎么样预防艾滋病;

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全面掌握艾滋病流行态势。

所有县(市、区)均应具备HTV初筛检测能力,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开展HIV筛查,并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对重点人群实施干预措施。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积极利用公益广告形式在大众媒体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宣传。

在公共场所、商业网点、主要路段、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采取适宜的方式,设置一定数量的预防艾滋病(包括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公益广告发展以药店为基础的安全套商业销售网络,在商商场、商店、超市和便利店等处建立一定数量的安全套销售网点,并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

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鼓励安装一定规模的标明安全套预防艾滋病作用的自动售套机。

鼓励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服务场所的经营者,采取适宜方式,保证顾客自主选用安全套;

进一步加强采供血管理,加强血站建设,严格血液管理责任制,坚决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

继续落实好“四免一关怀”政策,建立健全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发放管理体系,所有县级以上医院都能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认真落实对艾滋病患者的救治关怀措施。

保障艾滋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反对社会歧视。

同时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治疗和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发放管理体系,所有县级以上医院都能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反对社会歧视。

同时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加强农村和流动人口的防治工作,加大对重点农村地区防治工作的支持,制定适应农村和流动人口特点的防治措施;

完成组建各级疾控中心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并加强培训和现场指导,全面开展VCT工作。

加强结核病防治,对报告结核病病人及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在重点地区乡镇卫生院建立查病点,强化对结核病防治和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发现率;

开展结核病/艾滋病毒、多耐药结核等试点工作,对艾滋病毒草感染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严格实施短程督导化疗,使覆盖率达到100%,确保病人全程规律服药,确保治愈率的准确性;

对报告结核病病人及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并进行网络直报。

加强综合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的转诊工作,提高转诊率和转诊到位率。

对综合医疗机构发现但未到结防机构就诊病人进行追踪,提高追踪率和追踪到位率;

县区要成立结核病诊断专家组,提高涂阴肺结核的诊断质量。

落实《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纲要》和《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狠抓防治关键环节,在开展人畜查病、治病、查螺、来螺的同时,推广“以机代牛”、“畜牧圈养”、“改建卫生厕所和建沼气池等措施,实行标本兼治,发挥综合治理项目的规模效益和综合效益;

实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网络直报,使疫区患者及时服用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的抗血吸虫病的能力;

加强区域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工作,制订联防计划和行动方案,互通联防工作信息,提高区域间血防工作的整体水平。

加强乙型肝炎防治,制定本地乙肝防治规划,儿童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以上,首针及时率达到90%以上。

针对重点人群接种乙肝疫苗。

预防接种和临床治疗的安全注射率达到100%。

同时全面落实血液管理、介入治疗、腔镜检查等防范乙肝医源性传播的措施应达到100%。

加强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传染病监控,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鼠疫监测,普及知识,落实医疗机构鼠防知识全员培训,以控制人间鼠疫的发生和流行为核心,开展重点区域(省份)鼠疫联防,提高对鼠疫的警惕和应对水平。

加强野生动物管理,杜绝贩运、买卖、饲养、食用野生动物,特别是来自鼠疫自然疫源地的动物。

同时防范由于人员流动引起的鼠疫疫情,积极做好处理突发鼠疫人间疫情的各项准备;

根据近年霍乱暴发疫情多以食源性为主,且与海、水产品污染有着一定关系的特点,切实加强食品卫生工作和霍乱监测,普及防治知识,加强水源管理,做好应对暴发疫情的各项准备;

按照卫生部《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主案》和《关于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主动搜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医疗、疾控机构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报告和主动搜索工作;

建立本地流感监测网络及相关实验室,建立和完善卫生与农业部门之间流感(禽流感)信息通报机制,完善并组织落实《全国流感大流行准备及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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