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SAMPLE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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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SAMPLE文档格式.docx

陆佰贰拾肆万伍仟捌佰零伍元整(人民币)

       ¥:

6,245,805元(人民币)

  六、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分包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双方于2002年08月07日签署的会议纪要

4、工程量清单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7、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8、分包招标条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分包合同图纸

11、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书

12、安全施工协议书

13、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以及承诺书等

14、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除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与本分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分包人向总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分包人向总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或扣减的款项。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2年08月20日

合同订立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7楼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总包人:

(公章)分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总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业主: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总包人:

指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该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

指被总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项目经理:

除非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指总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分包项目经理:

除非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指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履行分包合同的项目负责人。

1.8工程师: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所指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

1.9总包合同:

指业主与总包人签定的施工合同。

1.10分包合同:

指分包合同通用条款和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工程量清单、分包合同技术规范、分包合同图纸、中标通知书、双方确认的议标文件、分包招标条件、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书、安全施工协议书、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承诺书以及明确列入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协议书第六条中的文件。

1.11分包合同规范:

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规范,以及经总包人确认的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2图纸:

指由总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3分包人的报价书:

指分包人根据分包工程招标文件以及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向总包人提出并得到总包人书面确认的分包合同价格并与总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一致及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14总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

指由总包人对分包人的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15总包工程:

指业主与总包人签定的总包合同中所指的永久工程。

1.16分包工程:

指总包工程范围内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所指的分包工程承包的永久工程。

1.17分包合同价款:

指总包人与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总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8合同价款的增减:

指在本分包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总包人根据本分包合同确认后按计算分包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分包合同价款。

1.19工期:

指总包人与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天数。

1.20开工日期:

指总包人与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分包工程开始施工的绝对的或相对的日期。

1.21竣工日期:

指总包人与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完成本分包工程并通过四方竣工验收签字确认的绝对的或相对的日期,或经总包人书面认可的延长日期。

1.22施工场地:

指由总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总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书面形式:

指分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违约责任:

指分包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索赔:

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小时或天:

本分包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分包合同协议书

3、双方确认的议标文件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分包合同图纸

13、投标承诺书、投标担保书、履约担保书以及承诺书等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总包人分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通用条款第29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除非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否则:

(1)用以拟定分包合同文件的语言应与用以拟定总包合同文件的语言一致。

(2)如分包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应根据总包合同的“主导语言“解释和说明分包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除非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否则本分包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应与总包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同。

分包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本分包合同首先必须使用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标准、规范;

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须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

总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

本分包工程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总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总包人书面认可后执行,分包人应对其提出的施工工艺承担全部责任。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或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图纸

4.1总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总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如根据总包合同,总包人对工程图纸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措施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2分包人应对总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就分包人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图纸内容、图纸设计质量、图纸设计深度进行审查,提出可能引起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问题。

在正式施工之前,分包人将就这些问题向总包人提出建议。

在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分包人施工范围内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而分包人在图纸审查中未能发现此问题,分包人只能提出技术变更,而此技术变更不涉及任何工期、费用的索赔;

4.3如果本分包工程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分包人应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总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该由分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应对深化设计后的施工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4.4分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5分包人未经总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分包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业主。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总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中技术方面的资料(总包合同中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并且当分包人要求时,总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中技术方面的资料(总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复印件。

应当认为分包人已经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总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分包人须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合同条款,分包人不得因对总包合同条款规定或分包工程范围缺乏了解而提出申诉。

5.2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分包人在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及保修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致或促成总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的总包人的义务。

除上述外,分包人需要遵守、履行和服从,受约于总包人应遵守、履行和服从的,且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以及适应于本分包工程的(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在总包合同中的所有规定(包括随时出现的,分包人收到的书面通知的更改、修改或变更)。

分包人应使总包人免于遭受并挽救因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由分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造成对上述总包合同条款或其中任何一条的任何违背、不遵循或不履行;

)分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失误,牵涉到总包合同所规定的总包人对业主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由于分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或违背责任引起的任何索赔、损害、损失或产生的费用;

)由于分包人的雇员在其雇佣过程中或者由于其雇佣而造成人员伤亡而提出任何索赔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分包人在此承诺,他对分包合同的任何违约都会引起总包人对总包合同及总包人签订的与总包工程有关的其它合同的违约并且承担损失责任(总包工程即总包合同的文件中所阐明的)。

在此双方一致同意,所有此类损失和费用均被认为是分包人的任何此类违约造成的可能结果。

如果发生分包人对分包合同的任何此类违约事件,并且致使总包人遭受任何损失费用或遭受包括按照总包合同可能会付给的任何清算损害赔偿费在内的最终损害赔偿费,那么总包人在不损害他可以采取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将被授权从付给分包人的任何其它费用中扣除此款项,但不排除采用其它赔偿方法。

5.3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要求,分包人应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果分包合同规定有时),实施、竣工以及保修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使总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总包人应负的任何义务。

分包人应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合同规定的总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分包合同文件内容与总包合同文件不一致时,以总包合同文件为准。

5.4分包人不能与业主或工程师私下有约

分包人须服从总包人转发的业主及工程师的指令,未经总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或工程师发生工作关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如果分包人违反此规定,总包人将视为分包人违约。

6、项目经理

6.1项目经理可委派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项目经理以委派书的形式委派具体管理人员,委派书要写明被委派人员的姓名、职责及委派的期限。

委派书及撤回通知均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6.2总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后生效。

确有需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总包人逾期未作出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总包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的要求已被确认。

分包人认为总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总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分包人虽有异议,但项目经理决定继续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应予执行。

若总包人错误地给出前述的指令,并造成分包人经济损失,则分包人有权从总包人处获得合理的相应的赔偿,但若此类补偿是因为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或促成的除外。

6.3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总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延误造成损失的责任。

6.4项目经理易人,总包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分包人。

7、指令和决定

7.1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总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遵守总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如果分包人拒不服从该指令,总包人可雇佣其他施工单位完成指令事项,同时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雇佣费用。

分包人仅从总包人处接受指令。

7.2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该遵守经总包人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8、分包项目经理

8.1分包人的报告、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2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8.3分包项目经理易人,分包人应提前7日内书面通知总包人,并征得总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所作出的各种承诺不得因为分包项目经理易人而改变。

9、总包人义务

9.1总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以保证分包人正常施工;

(1)向分包人提交根据总包合同应由业主完成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资料,使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2)按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分包人提供设计图纸,组织分包人参加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及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分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3)提供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总包人应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现场和通道。

(5)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总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组织分项工程的隐蔽和预检,对分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7)提供工程定位、轴线控制点及水准点;

(8)负责与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一切联系工作;

(9)组织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10)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

(11)总包人应负的其他义务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总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分包人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分包人义务

10.1分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义务: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技术要求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总包人。

(2)分包人应按照并根据分包合同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施工及照管,并在各方面令总包人及业主满意。

分包人必须服从总包人的现场管理,遵守总包人的指示和要求。

(3)按照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专用条款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总包人确认后使用。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包人之前,分包人应对已完分包工程进行保护。

该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行予以修复。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总包人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满足总包人关于统一着装及完成总包人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有关工作;

自备符合总包人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

(7)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总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总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予以执行。

如分包人不能按总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总包人的要求调整或修订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分包人须在总包人总体计划下按总包人要求的格式编制月度、周生产计划和材料需用计划;

每月22日前上报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及材料需用计划,每周三前上报本周五至下周四的施工进度计划;

经总包人审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一旦下达,必须保证全面完成;

分包人每月25日提供满足总包人要求的当月形象进度统计报表;

(7)分包人代表及施工管理人员应按总包人要求及时参加总包人组织召开的月度、周生产例会;

(8)工程施工现场一律以总包人的名称和字样出现,分包人不得以分包人的名义就本分包合同工程对外联络或对外宣传。

无论是在施工现场,还是在任何其他社会宣传媒体,分包人均不得未经总包人的书面批准而作出任何关于本分包工程的宣传报道、竖立标牌、广告及单方面发表技术成果、专利等有关CI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事宜。

(9)分包人应允许总包人、业主、工程师及其该三方中一方授权的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进入分包工程施工现场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现场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并为此种进入提供方便。

(10)在本分包工程的履约过程中,总包人代表有权要求其认为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其工作的分包人任何管理人员及工人在其要求发出3天内撤场,分包人须重新派遣合格的人员接替被替换人员,以达到总包人代表满意为准,分包人不得为此而向总包人提出任何费用上及工期方面的要求。

(11)分包人还须完成在其承包范围内按照技术规范和合约图纸中所规定的分包人应完成的工作、责任以及风险,无论上述工作、责任或风险是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地说明。

(12)为满足工期、质量要求,分包人须随时按总包人指令无条件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辅材、安全设施及人员投入,以达到总包人的要求为止,如分包人无力或不愿投入上述资源,总包人将自行投入该等资源,并按该等资源实际投入值从分包人之结算总价中扣除其费用;

为达到上述要求,分包人采取各种措施的费用已包含于中标总价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13)总包人有权随时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如由于分包人履约不力时(如分包人不具备工程之施工条件或出于工程进度、质量、劳动力资源、技术等级等方面考虑,其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不能达到业主或总包人要求时,总包人可另行分包该中标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另行分包的费用由总包人经谈判后确定,无须征求分包人意见,总包人按实际发生费用从分包人费用中扣除并追加索赔(包括工期、费用等);

(14)根据工程的进展及现场的需要,总包人在本工程的履约过程中,有权将本分包工程范围中的任何工作内容另行分包给第三方,总包人按分包人之中标价扣除其费用,在本分包工程的履约过程中分包人不得为此而向总包人提出工期方面及经济方面的任何索赔;

(15)分包人须在本分包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二天内进场并具备施工条件;

(16)分包人须保管自有及总包人移交、委托分包人管理、使用的材料、机具、设备等,并保证其完好无缺;

(17)分包人须在进场前自行办理完进京施工手续,并交纳北京市政府规定的有关费用,如因未办完或未办理进京施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并赔偿总包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18)本工程正常的扰民协调工作由总包人和业主负责。

分包人承担因其自身施工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自身原因引起扰民及民扰造成分包人自己、总包人、业主、其他所有参与本工程的分包商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调解民扰的费用支出),确保总包人免负由分包人引致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19)施工中由于发生临时停水、停电,分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按计划完成施工,且在本分包工程的履约过程中分包人不得为此而向总包人提出工期方面及经济方面的任何索赔;

(20)分包人必须有相当的资金筹措实力,工程进度款若因业主原因未支付给总包人,分包人需要筹措资金保证本分包工程的按期施工,不得借故停工,不得对总包人进行工期、费用等方面的索赔;

(21)分包人应负的其他义务,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分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工程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并赔偿总包人的所有损失。

11、总包合同的终止

11.1如果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无论何种原因,当总包合同终止时,总包人应立即通知分包人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无条件撤离现场。

11.2在本全同第11.1款终止分包合同的情形下,分包人可以得到:

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驳运费及分包人搭建的临时设施拆除损耗等补偿及违约金。

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上述补偿不适用。

11.3在本合同第11.1款终止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为分包工程已定购或已运至施工现场尚未使用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总包人,由总包人按实际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1.4总包合同的终止后且当总包人从业主对应尾款后14天内,总包人才会将应付给分包人的尾款付清。

12、禁止转包与再分包

12.1分包人不得转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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