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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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实行公函制度。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依规乘坐交通工具。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
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九条严格按规定食宿。
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协议价格。
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十条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实行对口接待。
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
没有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相对应地由党委办公厅(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确定接待单位。
中央、国家各部委和有关单位、兄弟省区市省部级领导(含正副省部级)来湘,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视工作需要可以安排相关省领导参加。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湘接待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中央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一支笔”审批。
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
机关内设机构的国内公务接待,由所在机关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部门或者负责同志批准,进行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简化迎来送往。
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
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陪同人员。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省主要负责同志下基层,陪同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市州不超过2人,县市区安排1人;
其他省领导下基层,陪同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市州、县市区只安排1名与考察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
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下基层,不得要求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陪同。
各考察点负责同志均在考察点介绍情况,不得随车同行。
第十五条严格食宿标准。
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六条坚持低碳环保出行。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安全警卫规定。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省领导到基层调研和出席公务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警车开道,不得封路,不得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科学制定经费开支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来湘公务接待住宿标准,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
省本级差旅费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尽可能在内部招待所安排食宿。
省本级会议费标准,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300元,伙食费14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为540元;
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6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为460元;
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费用60元,合计为400元。
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全省各地接待开支标准不得高于省本级统一标准。
第二十条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二十一条规范资金支付。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在10个工作日内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二十二条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接待设施建设。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四条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
各级党政机关要推进本级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场所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和资本参与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服务经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六章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六条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七条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
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章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主体。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党政机关要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组织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2014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