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法律1 概述原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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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国家都在观望美国的动作,杜鲁门总统也将ITOCharter提交到了国会,但是1948年国会选举中共和党或正控制了国会,ITO宪章在美国国会否决后没有通过。
成立ITO的构想胎死腹中。
第二节关贸总协定的产生
一.关贸总协定的产生
1.产生时期
本来,作为美国战后控制世界的三大支柱(threepillar):
ITO,WorldBank,IMF,但是由于ITO的夭折,只剩下了两根。
而本来作为ITO一部分的临时性机构的GATT却存在了将近半个世纪。
1947年10月在日内瓦由19个国家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即GATT:
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成为二战后国际贸易体制的一般规则,并成为1995年诞生的WTO体制下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先天缺陷
由于GATT是作为临时性组织设立的,决定了GATT一开始就具有“先天缺陷”(birthdefects)。
a)由于缺乏一个章程,GATT不具有法人性,也没有程序上的规定和组织机构;
b)造成GATT只是临时性适用(provisionalapplication)的事实;
c)默认了一些国家已经存在的和GATT不一致的祖父权利(grandfatherright);
d)造成了GATT的权限、意识决定能力和法律地位的暧昧和混乱。
3.基本原则
GATT体制下确立了国际贸易的自由、非歧视(无差别)以及多边主义(freetrade,non-discrimination,multilateralism)的3条基本原则。
其中非歧视原则又包括两条中心原则,其一是对缔约国的产品同等对待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其二是禁止歧视缔约国产品的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AtticleIII)原则。
但是这两项原则都有例外,例如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就有特惠关税、地区贸易协定、义务免除、反倾销措施以及允许采取对抗措施的例外规定。
在自由贸易原则之下也存在提高关税交涉、保障措施等例外。
二.主要内容
GATT在第1条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uredNationalTreatment)和在第2条规定了关税减让表(ScheduleofConcessions)之后,主要的规定内容如下。
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Treatment)
1.实体内容
(1)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第3条)
(2)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第11条),有关电影片的特殊规定(第4条)
(3)过境自由(第5条)
(4)反补贴税、反倾销税以及对抗措施(第6条和第16条)
(5)海关估价(第7条)
(6)进出口税和手续(第8条)
(7)原产地标记(第9条)
(8)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第10条)
(9)外汇安排(第15条)
(10)国营贸易企业(第17条)
(11)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第18条)
2.豁免内容:
GATT中包含了大量的豁免规定
(1)为了保障支付平衡实施的配额(第12条,13条,14条,17条)
(2)发展中国家例外(第18条和第四部分)
(3)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第19条)
(4)对人类健康、安全、保护自然资源等的例外(第20条)
(5)国家安全的例外(第21条)
(6)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第24条)
(7)缔约方的义务豁免(第25条)
(8)特定缔约方之间的不适用(第35条)
3.争端解决规定:
GATT中有两条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
(1)磋商规定(第22条)
(2)缔约方调查和解决争端的建议(第23条)
4.手续规定
(1)减让表的修改手续(第28条)
(2)减让的停止和撤销(第27条)
(3)缔约方和缔约方的加入(第32、33条)
(4)GATT的修改手续(第30条)
(5)GATT的退出(第31条)
(6)GATT的接受、生效和登记(第26条)
三.GATT的变迁
1.GATT各回合的谈判
GATT的主要成果表现在促进商品贸易的自由化以及解决贸易争端两个方面。
在促进商品的自由化方面,GATT通过逐步削减关税以及规范非关税壁垒这两个渠道来实现。
为了达到逐步削减关税以及规范非关税壁垒这一目的,GATT自成立到1995年设立WTO为止总共召开了八轮会谈。
召开的具体时间以及成果等如下图。
表2GATT各回合谈判的具体名称、时间、参加国数及成果
名称
召开年度
参加国数
主要成果
日内瓦回合(GenevaRound)
1947
19
降低关税
安纳西回合(AnnecyRound)
1949
27
多奎回合(TorquayRound)
1950
33
1956
36
狄龙回合(DillonRound)
1960-61
43
肯尼迪回合(KennedyRound)
1962-67
74
降低关税,讨论反倾销协议
东京回合(TokyoRound)
1973-1979
85
降低关税,签署反倾销协定,非关税壁垒等各项规定
乌拉圭回合
(UruguayRound)
1986-1994
128
农产品关税大幅降低,达成知识产权协定,服务业市场开放等多项协定
2.肯尼迪回合
肯尼迪回合谈判的起因是欧共体的建立使得西欧国家的经济实力增加,对以美国为中心的世界贸易体系日益不满。
同时,欧洲共同体的建立对美国对外贸易造成威胁,因此双方都迫切希望修改GATT的原有规定。
肯尼迪回合谈判的构想首先由美国提出,主要是针对欧洲共同体的共同农业政策。
该农业政策对美欧关系的突出影响是20世纪60年代初期的“冻鸡贸易战”。
肯尼迪回合谈判中,围绕削减关税一事,以英美、欧盟和法国为代表提出了不同的削减方案。
经过旷日持久的磋商,各国于1963年5月展开的部长会议上决定采用一致降税的方法,即对所有的进口产品一律以同一比例降低关税。
虽然采纳了一致降税的方法,由于各国经济和关税体质不同,谈判各方不得不对一致降税原则规定了很多例外。
农产品即被列入一致降税的例外。
但是美国成功地迫使欧共体国家统一市场准入的可接受条件(acceptableconditionsofaccess),即欧共体国家必须保证美国对欧共体国家的出口水平。
但是,欧美间的这一妥协遭到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以及南非等农产品出过国的反对,最终这些缔约方被列为具有“特殊经济和贸易结构”的国家,一致降税协议对这些国家将不具有约束力。
发展中国家也不愿意接受一致降税协议的约束。
他们一方面可以“特殊经济和贸易结构”国家的规定,另一方面可以GATT第四部分的规定,得到特殊待遇。
3.东京回合
东京回合谈判的背景主要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日益发展,特别是在传统的关税以外,众多国家采用非关税壁垒的方式进行贸易保护。
这使得各缔约方均认为有必要通过谈判制定一个包括非关税壁垒在内普遍适用的多边条约。
东京回合谈判于1972年3月开始,但是由于中东战争爆发并引起世界性的石油危机,直到1975年初,各缔约方才又回到谈判桌继续谈判。
东京回合谈判的特点是:
(1)随着日本经济的崛起,日本作为缔约国一方日益受到重视。
(2)多边与双边谈判同时进行。
特别是欧美针对削减关税的方式上出现重大不同,欧共体主张采用“简单的和能普遍接受的方式”“大幅度降低关税”,但不是取消关税,而美国主张应在10年内逐步取消大多数关税限制,在25年内完全取消关税制度。
(3)削减非关税壁垒是一大主题。
非关税壁垒包括政府补贴,采购政策、反倾销以及对进口关税的海关估价。
东京回合谈判使得发达国家关税降低了将近50%,其中欧共体、加拿大和日本的平均关税降幅达到40%。
同时,主要工业国在补贴、反倾销、进口许可证、产品标准、肉类、奶类、政府采购、关税估价以及民航等方面的非关税壁垒达成协议。
但是,除了降低关税协议外,其它各项协议均不属于GATT的范围,而属于独立的条约,只对签约方有效。
第三节WTO的诞生
一.WTO体制的诞生和特点
1.WTO体制产生的原因
(1)经济、社会发展出现及大变化
WTO的建立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结果。
召开乌拉圭回合谈判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80年代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运输技术,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国际社会的相互依赖关系更加密切,国际贸易中商品的技术和知识含量大幅增加,服务贸易成为发达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发展中国家的呼声日益强烈
发展中国家要求在新的国际贸易体制中要反映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体现其利益。
而传统的GATT基本上是以发达国家主导制定,国际经济发展的一体化中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得到很大的利益。
(3)GATT本身被一些国家滥用
GATT规定缔约国可以以保护农产品市场为由对进口年内国产品加以限制,但是其条件是必须对本国农产品的生产数量也加以相应限制,同时缔约国应该允许进口农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占有一定市场。
但是这两个限制性条款70年代后基本上被各国政府所忽视。
另一个被滥用的条款是保障条款,本来采取保障措施只有在某项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造成重大损害时才可以发动,但是很多国家也忽视这一限制条件。
(4)GATT本省的缺陷
除了上述GATT的先天缺陷外,GATT因为没有确立一套争端解决体制,实践中无法得到严格执行。
特别是专家组(panel)代表,因为是由各缔约国政府派驻GATT工作的代表,其客观中立性受到其所代表的国家政策的影响。
2.WTO的成立
在1985年5月4日波恩七国首脑经济会议上,美国首次提出1986年举行新的全球性贸易谈判的建议。
1986年开始,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开始。
1986年9月20日,埃斯特角城通过关于发布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部长宣言,正是宣布新的一轮谈判不再延续东京回合谈判由谈判方选择接受哪些协议的做法,改为一揽子承诺(singleundertaking)方式。
而且,美国已开始就将争端解决体制和关贸总协定制度的运作(functioningoftheGATTsystem,FOGS)作为谈判的重点。
1988年12月加拿大蒙特利尔展开部长级会议,通过新的适用于1947年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将GATT体制下的“协商一致”方式改为“反向一致”方式,同时,该部长会议还达成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radePolicyReviewMechanism),定期审查各缔约方的贸易政策。
但是,围绕达成的协议如何与GATT挂钩的问题出现不同的主张,有的主张作为对GATT的修改,有的主张作为GATT总理事会的决议,还有的主张作为单独决议。
美国的约翰.杰克逊(JohnJackson)教授首提成立新的世界贸易组织,并得到加拿大政府的大力支持。
1990年布鲁塞尔部长会议,因欧共体在农产品贸易问题商的立场,谈判几乎告吹。
1992年是美国总统选举年,国内反对声浪高涨,谈判暂停。
1993年9月,乌拉圭回合复谈。
1994年12月8日在马拉喀什召开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会议,将WTO生效日定在1995年1月日。
3.WTO体制的特点
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果而创设的WTO(即世界贸易组织:
WorldTradeOrganization)是当今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多边贸易协定。
和GATT相比,WTO体制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具有重大意义的改进。
(1)协定的一揽子接受(singleundertaking)
即加入WTO的国家必须一揽子接受WTO设立协定以及他的三个附件。
而GATT体制下虽然GATT整体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但是东京回合协定只对一部分签署协定的国家有约束力。
本来,WTO还有第四个多国间贸易协定的附件(包括民用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等),但是这个附件不属于一揽子接受的范围。
WTO协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表3WTO协定的承诺、种类及对象
承诺
协定种类
协定的对象
一揽子接受协定
WTO设立协定
组织、程序规定(机构、地位、意识决定程序、改正、加入以寄脱退等)
附属数1-3多边贸易协定
附件1
商品贸易有关的13个协定(附件1A)
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B)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1C)
附件2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附件3
贸易政策检讨制度
任意接受规定
多国间贸易协定
政府采购协定
民用航空器协议
政府采购的原则、细则程序
航空器及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削减规定
(国际牛肉协议、
国际乳制品协议)
1997年失效
(2)协定范围的扩大:
GATT只限于商品贸易领域,WTO将之扩大到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领域。
(3)协定效力的强化:
GATT体制下,除了第1部(1-2条)和第3部(24-35条)的规定优先与缔约国国内法以外,第2部(3-23条)的实体规范一般都是国内法优先于GATT规则。
这些被称为祖父条款(grandfatherclause),因为在GATT设立之前,各国的国内法已经存在。
WTO体制废除了GATT时代的祖父条款,这意味着WTO法优先于缔约国的国内法,唯一例外的是美国1920年制定的JonesAct,该法以保障国家安全为由,规定在美国沿岸从事贸易的船舶必须使用美国船只(包括美国人所有、美国建造以及美国人驾驶等)。
该法成为美国和其他国家发生争端的一个焦点。
(4)组织构造上具有国际法人资格:
GATT时代,GATT本身不具有作为国际组织的法人资格。
WTO拥有作为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人资格,因此,WTO可以和国家或者其他国际组织签订条约,也可以享受一些豁免特权。
WTO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MinisterialConference),至少每两年要举行一次,部长会议可以就任何多边贸易协议所涉及的问题做出决定。
总理事会(GeneralCouncil)代表部长会议处理WTO的日常事务,贸易政策审议机构(DisputeSettlementBody)及争端解决机构(TradePolicyReviewBody)和总理事会是一批人马,只不过根据不同的职权范围召开会议而已。
三个机构都是由全体WTO成员组成,向部长会议报告。
总理事会下设三个理事会,分别负责处理WTO各贸易领域协议或者协定的工作。
理事会仍然由全体缔约国组成,并设有下属机构。
WTO的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图1.1WTO的组织构造
(5)争端解决程序的强化:
GATT体制下,专家组针对一国的贸易措施是否与GATT一致做出判断,专家组报告必须经过缔约国全体一致同意情况下才具有效力。
这种争端解决方式被称为“积极性一致”(positiveconsensus),也称为“协商一致”,因为争端当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致使专家组报告经常因当事国的否决无法通过。
WTO体制成立后,改变了GATT体制的“协商一致”方式,改为实行“消极性一致”(negativeconsensus)或者“反向一致”的通过方式。
即专家组报告如果没有遭到WTO争端解决机构全体一致否决就自行通过。
对于专家组报告不服的败诉方可以提请上述机构审议,但是上诉机构的报告也采取“反向一致”的方式,如果不被全体一致否决就自行通过。
专家组报告采纳后,如果败诉方不实施专家组报告的决议,胜诉方可在获得争端解决机构许可的情况下采取报复措施。
二.WTO的职能、成员、加盟和退出
1.职能(functions):
WTO协定第三条规定了WTO具体职能
(1)便利WTO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用并促使目标的实现,还应当为多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
(2)为成员间进行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
(3)管理争端解决体制
(4)管理贸易政策审议体制
(5)与IMF和WorldBank进行合作。
2.成员
WTO的成员可以是主权国家也可以是主权国家内具有外贸权的独立关税区。
每一缔约方作为一个成员。
成员分两类,一类是原始成员,即WTO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时已经是GATT成员,欧盟作为主权联合体成为WTO的原始成员。
另一类是加入成员,即需要通关谈判,一揽子接受WTO协议的各项义务后方可成为WTO成员。
中国、港澳台各作为一个成员,实际上中国就有四个席位。
3.加盟
新成员加入时,首先要由希望加入的国家和地区提出正式申请,然后由WTO总理事会成立工作小组,评价申请方提出的关于其外贸制度和法律的详细报告。
工作组认为申请方的外贸制度、外贸法律、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制度和法律、知识产权保护等都符合WTO的要求,便会向总理事会提出报告,建议接受申请方为新成员。
与工作组谈判的同时,申请方还必须与提出个别谈判成员进行双边谈判,当所有双边谈判和与WTO工作组的谈判完成后,工作组便会向总理事会提出一份报告供后者使用。
WTO部长会议的2/3可以决定一个国家的加盟,但是事实上加盟的完成要通过所有成员国的一致同意。
4.退出
WTO成员如果想退出时,只需要向总理事会提交一份通知即可,6个月后即自行退出。
三.新回合谈判
1.WTO成立后的六轮部长会议
WTO成立后又举行了6回部长会议,在经济贸易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的扩大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并在2001年多哈部长级会议上决定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WTO成立后举行的部长会议以及具体内容参见表4。
表4WTO部长会议
顺序
会议名称
日期
内容
第1次
新加坡
(Singapore)
1996.12.9-
199612.13
1.WTO成立最初两年的成果评价
2.WTO协定的实施问题
3.投资、竞争等新课题的讨论
4.信息技术产品(IT)关税削减宣言
第2次
日内瓦
(Geneva)
1998.5.18-
19985.20
1.GATT设立50周年纪念
2.电子商品贸易宣言
第3次
西雅图
(Seattle)
1999.11.30-
1999.11.14
开始新回合的谈判失败
第4次
多哈
(Doha)
2001.11.9-
2001.11.14
1.同意开始新回合的谈判
2.中国以及台湾地区加盟
3.欧共体及ACP诸国间CotonouAgreement义务豁免
第5次
坎昆
(Cancun)
2003.9.10-
2003.9.14
对新加坡议题进行深入讨论,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农业以及非农产品市场参入问题分歧太大,会议无果而终
第6次
香港
(Hongkong)
2005.12.13-
2005.12.18
1.公布了部长宣言,在农产品贸易、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业和发展议题等方面取得实质成果
2.发达缔约国将在2013年全面取消所有形式农产品出口补贴,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2008年起向最不发达国家所有产品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
发达缔约国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补贴;
并在大幅度降低农产品国内支持方面取得共识。
2.多哈回合谈判的进展
香港部长会议之后,围绕农产品贸易、非农产品关税削减、服务贸易、发展问题和促进贸易合理化等五个方面继续开展谈判。
但是中心问题是以美国、EU、印度、巴西、日本、澳大利亚(G6)为中心,围绕农产品关税削减、农业补贴、非农产品市场准入(NAMA)问题展开的谈判。
谈判各方分歧较大,2006年7月一度导致谈判中断。
各方的主要分歧点如下图。
2007年1月,谈判再开。
考虑到2008年使美国大选年,谈判各方认识到应该在2007年内达成协议,但是没有成功。
2008年现在,谈判仍在继续。
[问题]
1.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WTO体制与GATT体制比较有了那些本质的变化?
第二章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
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及例外
所谓最惠国待遇(MFN,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原则,是指WTO某一缔约国对于从其他缔约国进口的同种商品,在关税以及进口程序等方面必须同等对待。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在每一个阶段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