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华光小学学校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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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信、爱、勤。
△校风:
诚实、笃学、创新、团结、进取。
△教风:
敬业、开拓、严谨、奉献。
△学校的办学目标:
依法办学、依法治教,班子团结、协作高效,教师有素质,有高尚师德风范,教学严谨、质量优化,科研课题鲜明特色,校园环境优雅绿化。
力创规范化学校。
△学校的育人目标: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初步具有“五爱”、“四有”遵守社会公德意识、集体名誉意识和良好自我意识精神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活泼开朗的个性、自我管理、分辨是非能力的学生;
培养具有一定阅读、书写、表达、计算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与基本操作能力,学会生活,了解自然、生活和社会常识、历史知识的学生;
培养初步掌握现代化教学信息,计算机基础运用技能,有初步的细心观察、敏捷思维、动手操作能力,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和初步适应环境能力,具有心理健康人格和个性、健康人际交往,广泛兴趣爱好、审美兴趣的学生;
培养有健康身体、懂得自我养护知识,形成良好生活习惯,有一定的意识、毅力、耐力和竞争意识行为习惯的学生。
△校歌、校徽: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举办者是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刘增龙先生。
本学校的开办资金:
1990600元。
出资者分别是:
XXX以(出资方式)出资 元,占总资产的 %;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以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以何种资产出资)。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如为多个人出资,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小学学历教育。
第十条 本学校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本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
刘增龙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由 3 名理事组成。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
理事长、理事名单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注:
仅限于第五条中“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的可选本条);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
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
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
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主管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
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
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主管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主管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主管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三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接受主管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
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四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主管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定代表人,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主管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XXXX年XX月XX日表决通过,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主管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理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
3、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
4、其他理事签名:
附件 1、全体理事会成员名单
2、理事登记表(每名理事会成员1份,共X份)
附件1
全体理事会成员名单
理事长:
XXX
其他理事会人员:
XXX
……
(单位全称)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
理事登记表
单位名称:
(盖章)
姓名
性别
民族
相片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编号
户籍地址
邮编
电话
现住址
理事类别
产生方式
拟任职时间
工作和受教育经历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签名式样:
注:
1、理事类别指:
①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
②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理事;
③其他理事。
2、①举办者推荐;
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
③其他按理事会章程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