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宁德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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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宁德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Word格式.docx

领取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

男年满60周岁;

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缴费满十五年以上;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八年、从事高温井下工种满九年、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工作满十年,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3、因病提前退休年龄。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4、退职。

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4、社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办理材料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二、医疗保险

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专员携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社保局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报销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宁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宁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宁德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宁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宁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宁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宁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分娩的: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0、《生育报销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计划生育的: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2、《医疗蓝本》原件、复印件两份;

3、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人工流产的需注明孕几周)原件、复印件两份;

4、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5、《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6、《生表一》两份,加盖公章;

7、《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支付房租提取;

4.城市低收入家庭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的

5.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5.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6.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其子女、父母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共同材料

1.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身份证件、结婚证

3.代理人应提交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代理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全额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购买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

  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交易凭证,或提交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购买二手房

  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交易凭证,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参加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交房改部门批准文件和交款发票,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偿差价

  需提交拆迁安置协议、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在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在规划区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书、《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已自行提前还款后申请提取的,需提供距申请提取日3个月内的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存折。

转账提前偿还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购房借款合同及转账还贷证明(含资金转入行户名、账号、贷款余额等)。

签约“逐年冲还贷”业务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还款存折或卡原件及复印件。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城市低收入家庭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的物业服务费

  提交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保障性住房租赁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等材料;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提交规划部门关于增设电梯的意见函、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工程决算、分户实际出资明细、缴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

离休、退休的

  提交离(退)休证或相关部门的离(退)休批准文件;

  出境定居的

  提交出境定居证明(户籍或居民身份证已注销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或居民身份证注销证明);

  调离本市的

  提交调动工作证明等

  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其配偶(无配偶的由直系亲属)可持证明死亡相关材料申请提取,并签订该财产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书面承诺书,但提取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非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人的,需持继承、遗赠等司法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文书;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签订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书。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交残疾人证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其子女父母因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一年内住院治疗自付费用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

  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费用票据或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生活严重困难证明、职工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提取流程;

1.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与所需材料一并提交管理中心。

2.管理中心根据职工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需留存复印件的,经办人在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私人业务章。

3.职工持身份证件、管理中心审批核准材料等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正常连续缴存(含异地正常缴存转入)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实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

4.属建造、翻建的,建设形象进度需达到规划总层数的30%;

5.无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6.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

用于购买住房的,应以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

7.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提供本人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方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

8.共有房产所有权人申请贷款的,可共同申请贷款但不设定二次抵押。

9.购买自有(或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期限为取得该产权时间的12个月内(初始登记时间算起)。

10.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或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期限为持有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12个月内或取得该产权时间在12个月内(初始登记时间算起)。

1.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配偶无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交收入证明;

4.借款人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

根据不同贷款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购买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

  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交易凭证,或提交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及契税证明;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协议、首付款凭证;

  购买二手房的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相关凭证及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及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资料;

  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及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资料;

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

2.受托银行和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

对于需要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在签约后将借款合同送房地产开发单位盖章确认;

3.受托银行和借款申请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4.办妥担保手续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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