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局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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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局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路局及所属法人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当年结余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各运输站段、运输辅助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当年结余应全额上交,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职工教育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路局年度职工培训计划的编制由职工教育处牵头组织。

每年年底由各业务处室向职工教育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建议书(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等),职工教育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建议,共同制定路局年度培训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实施支出计划预算管理和科目负责制管理。

年初,职工教育处根据财务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总额和年度培训计划,与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共同制定全年经费使用支出计划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施行。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或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列入各级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班的培训费。

(二)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实作技能演练所需的有关费用。

(三)职工参加与岗位专业对口的职业技能鉴定费或职业资格考试费的费用补助。

(四)经路局批准参加与岗位专业对口的成人学历教育、在职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学习并取得证书的学费补助。

(五)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培训用教学设备、教具、图书资料(含教学软件、多媒体课件、音像教材)的购置和维护费用。

(六)培训教材编写、印刷费用,教学课件开发、题库建设费用、研究课题和软件开发费用。

(七)各类技术业务考试命题、制卷、监考、阅卷、考务等费用。

(八)职工教育培训的理论研究费用。

(九)职工教育培训的管理费用,职工培训机构的日常办学经费。

(十)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可按费用项目或课时管理。

费用项目管理是指按各项培训费开支管理,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课时管理是指按课时费、住宿费、伙食费、外请师资讲课费四项费用开支管理,其中课时费是指与培训机构约定的除住宿费、伙食费、外请师资讲课费以外的培训包干费用。

第四章培训费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综合定额标准最高不超过450元/人天。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

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

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六条送局外培训实行项目管理制,培训费不得超过综合定额标准。

第十七条在局内举办的培训实行课时管理制,课时费、食宿费按照以下标准据实结算。

(一)纳入路局年度培训计划,在局内各培训基地举办的各类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经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审核培训结果后,按每人每课时4元标准清算拨付课时费。

(二)纳入路局年度培训计划,在局内各培训基地举办的各类技能人员培训班,经职工教育处审核培训结果后,按每人每天15元标准清算拨付课时费。

(三)纳入路局年度培训计划,在太原职工培训基地、干部培训中心举办的培训班,经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职工教育处审核培训结果后,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清算拨付食宿补助。

在局内其他培训基地举办的培训班,原则上在路局指定地点按照标准住宿就餐,确需在指定地点外住宿就餐的由路局培训主管部门审批。

(四)外聘局外师资费和教材费由路局培训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讲课费原则上按不超过以下标准(税后)执行。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以下标准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每课时50元;

中层管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每课时60元;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每课时70元。

(二)初级技能业务教育培训(含初中文化课),每课时30元;

中级技能业务教育培训(含高中、中专课),每课时40元;

高级及以上技能业务教育培训(含大专及相当大专以上课程),每课时50元。

(三)计算机培训班上机辅导,每课时15元。

(四)网络培训辅导,每课时3元。

(五)聘请局内其他单位专兼职教师授课,讲课费标准按每课时50元~120元执行。

(六)外聘教授、专家授课,酬金按市场协议价格支付,但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七)局各培训机构根据本单位培训工作任务,制定主要从事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额定课时考核标准(原则上平均每月额定课时不低于8课时),在完成额定课时基础上按上述标准支付讲课费。

第十九条其他项目培训费的支付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师带徒补助支付标准

徒弟考试合格、按期定职,按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师带徒期间的讲课补助。

(二)组织专项考试费用支付标准

1.命题费:

标准纸质试卷含答案和评分标准,根据考试对象和试题难易程度,每套100元~200元。

计算机考试组卷费,根据考试对象和组卷难易程度,每套50元~100元。

2.审题费:

标准纸质试卷含答案和评分标准,根据试卷篇幅和试题难易程度,每套50元。

3.监考费:

每小时50元。

4.阅卷费:

每份1元~2元(流水作业阅卷的按平均数计)。

5.实作监考(评判)费:

每小时100元。

(三)试题库编制及教材稿酬支付标准

1.文字教材的基本稿酬标准为30元/千字,审稿费按10元/千字标准支付。

封面设计费根据开本规格、画面质量及繁简程度,每幅按100元~200元标准支付。

2.声像教材(包括教学课件),经专业处室评估,根据制作手段和技术难度,按成片时间计算,每分钟支付课件制作开发费50元~100元。

审稿费、审片费按每分钟10元~30元标准支付。

3.网络讲座录像按成片时间计算,每分钟10元~15元。

审稿费、审片费按每分钟2元~5元标准支付。

4.试题库编制按每题2元,审题费按每题1元标准支付。

(四)职工教学成果、论文评审费支付标准

职工教学成果、论文每一项(篇)支付评审费50元~100元。

(五)职业资格考试与学费补助标准

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参加与岗位专业对口的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考试的凭个人缴费凭证报销考试费用的10%。

主要行车工种人员首次参加本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并通过鉴定的,凭个人缴费凭证全额报销鉴定费;

参加本岗位晋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鉴定并通过鉴定的,凭个人缴费凭证报销鉴定费的10%。

经路局批准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岗位专业对口所要求的最低专业学历教育取得证书的,凭个人缴费凭证报销学费的50%;

参加与岗位专业对口的学历教育取得证书的,凭个人缴费凭证报销学费的10%。

经路局批准技能人员参加与岗位专业对口的大专及以下学历教育取得证书的,凭个人缴费凭证报销学费的50%;

参加与岗位专业对口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取得证书的,凭个人缴费凭证报销学费的10%。

第五章培训组织

第二十条各单位开展职工教育培训要优先选择太原职工培训基地、干部培训中心以及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会议中心等举办,单位内部机构满足不了承办培训要求的,经路局职工教育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可以在局外单位举办,但不得超过综合定额标准。

第二十一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二十二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职工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六章 

培训费报销结算

第二十四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名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支出明细等凭证。

由培训主管部门审批后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或计划外培训未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原始单据不合规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内部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费管理,规范使用培训费、严格控制培训费支出,为培训组织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培训费报销结算单据。

第二十六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通过银行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按照“谁办班、谁付费”的原则,培训费由培训主办部门统筹安排,结算全部培训费用,在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参训人员除按有关规定报销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外,不得再报销培训期间与培训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非路局或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举办的外部培训(如职称继续教育,上级部门、行业协会等举办的专业培训等),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参加,参训人员按照培训主办单位规定的费用标准缴费报销。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职工参加非总公司或所属企业举办的外部培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路局职工教育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财务处、审计处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培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路局职工教育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路局控股股改公司、合资铁路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参照执行本规定。

路局所属非运输企业培训费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制定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路局财务处、职工教育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前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太原铁路局《关于规范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的通知》(太铁财函〔2007〕78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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