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专干工作手册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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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政福利院寄养在居民家中的孩子,且具有民政福利院出具的寄养证明和该孩子在民政福利院的户籍复印件,由民政福利院所在乡镇、街道作出生统计(并在乡镇街道直属独立单位中个案录入)。
寄养户同时具备以上两种证明可不上报出生,寄养户缺少任何一种以上证明的均应上报出生。
县福利院收养的各类不明情况婴儿一律以计划内一孩统计。
(四)云贵川等边远地区妇女嫁入本行政区域内,均应纳入常住人口统计和管理。
1.已领取《结婚证》、符合生育政策并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出生的按政策内统计。
2.对无婚姻状况证明女方仅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或“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法办理《结婚证》的,应完备以下工作:
(1)具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乡(镇、街道)应进行复印;
(2)乡、村分别做好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和男方所在常居(户籍)地三人以上村民的谈话笔录;
(3)乡(镇、街道)对女方年龄、婚育等信息向其户籍地计生部门进行函询,也可以通过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流出地进行信息协查,或通过公安部门网上查寻该妇女年龄、婚育等信息。
上述人员谈话笔录、函询文书、电话记录、信息交换平台及网上查询记录或复函证明等,乡级要做好文字备案,并作为其婚育信息参考使用。
3.对经多方证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生育一孩的,发给其《生殖保健服务证》,并由村(居)委会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婚证》;
对虽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结婚证》生育二孩的不予发放《生育证》。
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所生育子女一律按政策外统计。
(五)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
1.父母双方身份均确认的非婚生子女,分别以双方常住地人口管理和建档,孩次分别按各自孩次累计统计,并作为政策外上报。
2.非婚生子女,其父母只有一方能确认的,纳入该方常住地人口统计和管理,孩次按该方孩次累计统计。
(六)涉外出生子女
1.我省公民在国外或境外生育的子女(必须持有国外或境外出生证)在我省入户的,由入户地上报出生,孩次以在国内入户的孩子数累加计算;
未在我省入户的不上报出生。
2.双方非中国公民,所生育(含收养)子女在我省入户,由子女入户地统计。
3.夫妻一方为我省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入户的,由入户地上报出生。
二、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
(一)流动人口定义
6、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生殖保健服务证》申领程序及所需材料
1、申领程序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可以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申请办理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
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
2、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3)乡级及以上卫计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女方孕情证明;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三)《再生育证》申领程序及所需材料
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可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提出申请,由县人口计生委作出审批决定,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
2、所需材料:
(3)外省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证明;
(4)符合再生育条件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下为符合《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再生育条件的各类人群申请再生育时还需要的各种材料:
第一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方或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未领取的,需出具一方或双方户籍所在地村、镇两级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第二项(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夫妇双方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项(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华侨证、回乡证);
或港澳台地区身份证明,我省的居住证明(县级及以上单位出具)、子女在国内定居证明(县级及以上单位出具);
第四项(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再婚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证》或乡级及以上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死亡证明如遗失,可由原户籍地村镇两级出据证明的证明代替;
第五项(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或《收养法》规定的其它合法证明,其中农村地区抱养一个女孩,暂不要求必须办理收养证或其它合法证明。
第六项(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设区的市级鉴定文件;
第七项(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残疾军人证明;
因公(工)致残人员要出具省、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签署的鉴定结论;
第八项(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所在矿出具从事工种和井下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的证明;
第九项(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家庭中所有姐妹的承诺书(协议)和其他姐妹管理地乡镇出具的未用此条款审批再生育证明。
第十项(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按
(1)、
(2)项提供。
第十一项(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按
(1)
(2)项提供。
涉及到农业户口判断均以户口簿“职业”栏为准,若为空,则参考其他页面上注明的“农业家庭户”来判断。
由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需提供村、镇(民政、社保部门)两级出具的未享受过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证明。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及所需材料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
(1)夫妻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一方离婚、丧偶等情况,只需要一方照片)。
(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程序及所需材料
离开户籍所,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外省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均可向为本人户籍(或管理)所在地乡镇计生办申请办理。
(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期限。
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
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本人结婚证;
(2)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3)因婚在外省居住的需提供现居住地乡镇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六)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及所需材料
1、鉴定程序
(1)个人申请。
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患儿病案等有关资料,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初步审核后,报所在乡镇调查核实。
情况属实的填写《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签字盖章,报县人口计生委。
(3)县鉴定初审。
符合条件的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材料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4)市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
(1)个人申请1份(申请上要加盖村委会和乡镇计生办公章)
(2)病残儿鉴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母子合影照片上加盖乡镇计生办公章)
(3)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和各种医学诊断报告单原件
(4)家系调查图谱1份
五、民生工程(利益导向)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
1、发放时间: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满16周岁
2、发放标准:
20元/月
(二)奖(特)扶
1、奖扶政策口径
(1)四个基本条件(国四条):
①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②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生育政策沿革的重要界限:
1982年。
1982年3月底之前:
两孩政策
①生育二孩不考虑性别,生育两个及以下孩子均视为合法生育;
②对再婚夫妇生育没有具体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一方,符合奖扶其他的条件的,可纳入奖扶范围。
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基本为现行生育政策。
(3)依法收养界定时间:
从1992年推迟到1999年。
1982年之前:
事实收养;
1982—1999年:
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证明;
1999年之后:
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2、特扶政策口径
(1)特扶(子女伤残死亡)四个基本条件:
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②女方年满49周岁;
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独生子女界定: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我省政策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2)两条原则:
①生育数量合法性界定原则;
②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3、与奖扶政策口径比较:
总体上,特扶略宽于奖扶:
①年龄:
特扶上限允许突破,1933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光荣证的可纳入;
②婚育史:
特扶无生育史夫妇合法收养子女,符合条件也可以;
③子女数:
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
(末子女出生时间必须在73年以前)
提示:
依法收养界定时间,特扶比照奖扶,从1992年推迟到1999年。
4、沾光政策
①夫妻一方为初婚,一方为再婚;
②再婚一方符合奖扶或扩面条件;
③初婚与再婚夫妻结婚后未再生育子女;
④初婚(沾光者)享受奖扶或扩面的前提条件为再婚(被沾光者)已享受奖扶或扩面,初婚(沾光者)一方享受标准参照再婚(被沾光者)一方。
5、标准
(1)国家奖励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我省启用以下四项标准:
①2013国家标准960;
②2014独女户标准1200;
③(新)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
④2014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标准1800;
(2)国家特别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我省启用以下四项标准:
①2014国家城镇伤残扶助标准(3240);
②2014国家城镇死亡扶助标准(4080);
③安徽农村伤残扶助标准(3240);
④安徽农村死亡扶助标准(4080);
(3)奖扶(扩面)我县启用以下标准:
2014广德县奖扶扩面标准(500)
(三)社保优待计划生育家庭
1、享受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二女绝育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
(2)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2、补助标准:
每年每人30元
(四)节育措施奖励
1、奖励对象
(1)政策内出生,自愿落实上环(含皮埋)、绝育手术的已婚育龄夫妇;
(2)政策内生育二多孩自愿上环(含皮埋)的已婚育龄夫妇;
(3)采取补救措施后自愿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夫妇;
(4)因健康等其他原因需要换环的已婚育龄夫妇(比照政策内生育一孩长效节育奖励执行)。
2、节育奖励标准
(1)政策内生育二多孩后,对自愿落实绝育手术的农民或城镇纯居民,双女户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对象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政策内生育一孩自愿上环(含皮埋)后,给予100元节育奖励;
(3)自愿落实补救措施的给予200元的补助。
(五)城镇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1)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
①本镇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在县人社局办理了退休手续,夫妻双方中丈夫领取一次性奖励时妻子须年满49周岁;
②本人为本县国有企业职工、非国有企业职工(包括关闭破产或改制的)且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③本人在企业改制前未按照规定兑现一次性奖励的。
(2)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一次性奖励
①本镇常住城镇居民户口,须年满60周岁,且没有在本县或外地人社部门办理过企业职工退休手续的,夫妻双方中丈夫领取一次性奖励时妻子须年满49周岁;
②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3)终身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
①本镇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在县人社局办理了退休手续(为本镇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的,须年满60周岁),夫妻双方中丈夫领取一次性奖励时妻子须年满49周岁;
②终身无子女(未结过婚的除外)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及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
2、奖励(补助)标准
(1)企业退休职工及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一次性奖励1500元/人;
(2)终身无子女(未结过婚的除外)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企业职工或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一次性补助3000元/人;
已经享受企业退休职工法定计划生育奖励的人员不再予以奖励
六、依法行政
(一)再生育政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0、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1、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
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
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注:
单独两孩政策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两孩”不同于“二胎”,是按照子女的数量计算,必须第一胎是一个孩子,才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孩子。
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再生育。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1、不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2)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政策外二孩的依照公式是:
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纯收入)×
5倍×
2人=征收金额。
2013年广德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2075元,宣城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731元。
如:
2014年生育政策外二孩,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征收金额为12075×
5×
2=120750元;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征收金额为22731×
2=227310元;
3、政策外生育当事人须提供材料:
(1)政策外一孩:
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口簿),医院出具的有关婴儿出生的证明。
(2)政策外二多孩:
夫妻双方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医院出具的有关婴儿出生的证明;
再婚夫妻再婚方还须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七、政策宣传及村务公开
(一)计划生育公开栏、宣传栏工作要求
1、乡、村两级要建立计划生育公开栏和宣传栏,并设立计划生育工作群众意见箱,保障群众的监督渠道畅通;
2、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要及时准确,做到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一般应按季进行),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二)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内容
1、乡镇公开主要内容:
(1)计生办和服务所有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照片和服务承诺;
(2)一孩保健证、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或流程图;
(3)公开计划生育政策、奖扶特扶及其他奖励优惠政策;
(4)公开群众工作纪律、有奖举报制度和县乡两级监督举报电话和12356阳光服务热线。
2、村级公开主要内容:
(1)公开生育政策、奖扶及其他奖励优惠政策、抚养费征收等政策;
(2)公开本季度(当年)生育人员名单、节育人员(节育不公布具体节育措施及名单);
(3)公开一孩保健证、再生育证发放人员名单;
(4)公开各种奖励优惠政策确认名单、条件及标准;
(5)公开群众意见建议的反馈;
(6)公开群众工作纪律,有奖举报制度和县、乡监督举报电话和12356阳光服务热线;
(7)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适时公开。
(三)注意事项
1、计划生育宣传栏、公开栏每季度更新一次
2、注意保护个人隐私,社会抚养费政策及征收情况、节育人员措施及名单不予公布
3、计划生育墙报要及时张贴到位
4、每月10日之前及时上报计生信息
八、计生协会及人口基金项目工作
计生协会工作总体要求:
围绕一个中心:
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抓住两个关键:
协会的生命力在于活动凝聚力在于服务
开展三生服务:
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
遵循四项原则:
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搞好服务形成风尚
发挥五大职能:
广大理事会员要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作用
2014年人口基金项目分类:
(一)计生特殊家庭关怀行动项目
1、平安保障。
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伤病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以及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的,女方年满49周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夫妻,为其家庭办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综合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
2、紧急慰藉。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新发生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3000元抚慰金。
3、圆梦行动。
对城镇和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后,需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育龄夫妻,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再生育补助(限于经卫生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包括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和南京军区第105医院等)。
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纳入我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对象,其中已失去生育能力且有收养一个子女意愿的家庭,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他们实现梦想。
4、亲情牵手。
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与计生困难家庭的大、中学生和计生协志愿者牵线搭桥,构建爱心交流、亲情互助的桥梁。
牵手的大、中学生应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
通过结对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如每月写一封信或通一次电话,节日一个短信问候,每个寒暑假做一次上门访视、帮做一次家务、赠送一个亲手制作的小礼物等),倡导和营造“回报社会、感恩亲情”爱心互动、增强责任的社会风尚。
5、志愿服务。
引入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与技巧,发挥基层协会会员、人口国策宣传、志愿服务等三支队伍作用,组织理事、骨干会员、社区工作人员以及有技术、热心于公益事业的社区居民、大学生志愿者等,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亲情结队,探索开展居家养老、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二)扶贫济困项目
1、每年元旦、春节、“母亲节”、“儿童节”、“5.29”期间,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救助、慰问、帮扶活动;
救助条件:
(1)贫困母亲:
离异或丧偶,大病或伤残贫困者。
(2)贫困留守儿童:
单亲或孤儿,贫困家庭者。
2、对大病手术或发生意外事故的家庭进行紧急救助(大病的界定以卫生部门制定的标准为准)。
资金调整额度:
困难救助500-1000元;
大病救助及意外事故2000-3000元。
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