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增值税抵扣要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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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要点:

1.各项目主要物资及二、三项料等实行集中采购(电商平台);

2.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17%,为“一票制”;

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17%、运费11%,为“两票制”。

(二)周转材料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进项抵扣税率:

1.自购周转材料:

17%;

2.外租周转材料:

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

11%。

1.项目使用的周转材料,可由上级法人单位

2.

3.

4.总承包方将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主要形式体现为包工包料,总包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

建筑服务业为11%。

1.专业分包的价款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从总包价款中扣除;

2.总、分包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四)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购买图书发生的费用,企业人员参加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如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

进项税第扣率:

6%

(五)文具纸张费

指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与电脑、传真机和复印机相关耗材(如墨盒、存储介质、配件、复印纸等)等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率:

由主管部门集中采购(电商平台)。

(六)印刷、宣传及广告费

1.印刷费:

2.广告宣传费:

3.广告制作代理及其他:

4.展览活动:

5.条幅、展示牌等材料费:

17%。

管理要点:

主管部门应与印刷厂、广告公司等单位签订协议,定点采购,定期结算。

(七)邮电费

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

公司办公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

1.网络使用费、办公电话费等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短信、彩信等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邮寄费:

11%,6%。

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快寄)抵扣税率6%,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1%进项抵扣。

由主管部门与通讯公司、邮寄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账进行日常登记,定期(按月)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结算。

(八)书报资料费

包括购买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

由主管部门与邮政局、出版社等单位统一订阅,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水电煤、暖(燃)气

1.电费: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2.水费:

13%;

(自产的自来水或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3.燃料、煤气:

4.取暖费:

13%。

主管部门与地方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沟通,协商分开计量办公经营、集体福利用水电气,分别开具办公楼、食堂等所用水电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十)差旅费

员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住宿费。

1.住宿费用:

6%;

2.旅客运输服务,即机票费、车船费等,不得抵扣;

3.餐饮服务,即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饮费等,不得抵扣。

1.实行定点接待的单位,与酒店签订定点合作协议,按月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

2.职工零星出差,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会议费

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布置费用、其他支持费用;

1.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的,取得的发票未会展服务的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6%;

2.租赁场地自行举办的,取得的发票未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11%。

1.主管部门应根据会议要求,充分考虑成本效益,选择不同的方式;

2.选择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的,应取得会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交通工具费

1.交通工具油料费:

管理用车辆发生的油料款。

由主管部门与中石油、中石化等加油站签订定点加油协议,办理加油卡,有公司定期进行结算。

2.交通工具使用费-车辆修理费:

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车辆维护及大修理等。

由主管部门与维修厂家签订协议,实行定点维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账进行日常登记。

3.交通工具使用费-过路过桥费

3%、5%、11%

由主管部门统一办理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定期进行结算。

(十三)保险费

1.车辆保险费

采取比价招标形式,统一集中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财产保险费

为企业资产购买的财产保险。

(十四)租赁费

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等。

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

11%;

2.汽车租赁费:

3.其他租赁费,如电脑、打印机等:

各单位应尽量租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产,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要求其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谨慎选用自然人的相关资产。

(十五)修理费

包括自由活租赁房屋的维修费、办公设备的维修费、自有机械设备修理费及外包维修费等。

1.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

2.办公设备维修:

3.自有机械设备维修及外包维修费等:

主管部门应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维修公司签订协议,定点维修,定期结算。

(十六)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

1.聘请中介机构费:

指聘请各类中介机构费用给,例如财务审计、验资审计、税务咨询、资产评估、高新认证审计等发生的费用。

2.咨询费:

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费用,或支付企业聘请的经济顾问、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的费用。

(十七)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

包括机关办公楼保洁等费用。

主管部门应明确划分办公用与职工福利部分,分别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安保费

聘请安全保卫人员费用:

为安全保卫购置的摄像头、消防器材等费用,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

(十八)研究与开发费

指公司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研发劳务:

11%、3%;

2.研发设备、材料:

3.研发服务:

6%。

应按照研发费核算办法,准确归集核算研发项目的相关投入,监理研发辅助账进行专项核算。

(十九)技术转让费

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

(二十)环保绿化费

指公司用于环境绿化的费用。

如:

采购花草、办公场所摆放花木等。

注意用于食堂、职工宿舍的不能抵扣进项税,已抵扣要做进项税转出。

(二十一)检验试验费

指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

应尽量选择有资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检测公司进行试验检测。

(二十二)安全生产费

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作服、手套、消毒剂、清凉解暑降温用品、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规定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放射线和潜水、沉箱、高温等作业工种所享受的保护保健食品。

1.应注意区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

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

并且以实物形式发生。

2.由主管部门集中采购(电商平台)。

三、不可抵扣进项税事项

(一)所有明确列入不可抵扣范围的支出范围的支出业务(除固定资产、不动产)采购外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活个人消费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三)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进项税额和随之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里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各单位应加强相关资产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避免非正常损失的发生。

(四)取得合法增值税抵扣凭证,但业务内容不属于可抵扣范围,主要有以下项目:

1.项目部食堂所用的厨具、餐具、水电暖气煤气、用具、菜品、热水器、饮用水设备、纸杯、及为运输厨房用品而发生的运输费;

2.项目工会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物品采购、租赁(场地或车辆租赁)或者慰问费等;

3.为项目部员工租赁宿舍及宿舍配套用品、水电暖煤气、物业费;

4.征地拆迁费及房屋、道路、青苗补偿费;

5.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个人学历教育培训、外聘人员工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6.用于职工福利类的培训费、劳动保护费、水电气暖燃煤费、租赁费、书报费、修理费、广告费、物料消耗、取暖费等不得抵扣;

7.会议费中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同意筹办,取得餐饮或娱乐发票不得抵扣;

8.差旅交通费中以机票费、车船费、因公出差的餐费及午餐补助等;

9.通信费中医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为职工发放的移动话费补贴、电话费补贴;

10.车辆使用费中司机安全行车费以及用于集体福利的修理费、油料费等;

11.业务招待费,包括餐饮、酒、招待用茶和礼品等;

12.折旧、摊销;

13.保险费中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不得抵扣;

14.税金:

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金等不得抵扣;

15.行政事业性收费;

16.财务费用:

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其他不可抵扣事项:

1.不能取得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项目;

2.取得合法凭证,未在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进行税务认证;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可抵扣情形。

四、需做进项税转出事项

(一)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项目发生的费用用于不可抵扣事项时,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二)因进货退回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在发生进项税转出事项时应按照规定逐级审批,做好台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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