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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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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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二Word格式.docx

3、问:

现在国内一些啤酒厂为保证同一品牌啤酒的风味一致,采用“集中酿造,分散灌装”方式进行生产,各灌装点没有啤酒细则规定的发酵等设备,对这些灌装的啤酒生产企业应如何审查?

可以接受这类啤酒灌装企业啤酒生产许可证申请,啤酒灌装厂的核查要在原料啤酒的生产厂之后进行,使用原料啤酒供应厂的生产许可证,不单独发放啤酒生产许可证。

在审查中要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啤酒灌装厂和发酵厂要有隶属关系;

灌装厂可以是发酵厂的下级单位,也可以是同一上级公司的平级单位。

(2)啤酒灌装厂只允许灌装本公司发酵生产的啤酒,并要保持啤酒品牌的一致性。

(3)啤酒灌装厂的能力应满足啤酒细则中的相应要求;

产品最后的灭菌过程要在灌装厂内完成;

要有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并在灌装厂完成出厂检验。

(4)对运输原料啤酒的工具进行清洗、灭菌,保证原料啤酒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受到污染。

4、问:

米酒是否可以按黄酒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米酒和黄酒的生产工艺虽然相似,但在用曲、发酵和贮存工艺上还是有差别,大部分米酒的质量指标、感官指标达不到黄酒的要求,所以米酒不能按黄酒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米酒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办法将另行制定。

5、问:

按照糖果生产许可证细则的要求,糖果生产不允许分装。

但在糖果行业中,分装生产比较普遍,如果不让生产会影响这个行业的发展。

在充分听取行业、企业、专家的意见后,认为糖果分装不会对糖果安全造成大的影响,所以允许糖果进行分装。

审查时,必备的生产设备中只要求有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其它按《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核查。

分装企业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分装”。

6、问:

在番茄酱生产主要地区,番茄酱生产季节性很强,番茄的榨酱期只有两个月。

一般的做法是将番茄集中加工成大桶番茄酱,然后由其它的罐头生产厂再加工成番茄酱罐头。

这种番茄酱罐头生产不是从番茄开始,而是从番茄酱开始加工,没有(也不需要)前期的原料处理设备。

是否可以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中不核查处理番茄的设备?

企业可以番茄酱为原料生产番茄酱罐头。

在核查过程中对原料的处理设备可以不做要求。

但要求企业必须要对番茄酱原料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

7、问:

茶叶细则修改单中,按照新发布的标准增加了“稀土总量”的检验项目,但其检验方法的灵敏度为10mg/kg,不能满足标准中要求的≤2mg/kg的检验要求。

这个项目是否要检验?

如何检验?

GB2762-2005《茶叶卫生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强制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发证检验时必须进行检验。

如标准推荐的检验方法达不到检验要求时,各发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其它方法进行检验,如ICP、离子质谱等方法。

所用方法要经过验证,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

8、问:

有的省在酱腌菜发证过程中发现一些酱腌菜产品(方便榨菜、雪菜、萝卜干)水分含量超过了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其原因是现在酱腌菜盐分较低,要降低水分会影响产品的口感,问是否能将酱腌菜中的水分指标放宽。

应按《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要求,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水分高于推荐性行业标准规定,但有合理理由的,在核查、检验中可按企业标准进行要求。

9、问:

红豆沙饮料是否可以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根据GB10789-1996《软饮料的分类》中规定的植物蛋白饮料(品)类的定义:

“用植物蛋白含量较高的植物的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制品。

成品中蛋白质含量不低于0.5%(m/V)”。

红豆沙、绿豆沙、黑豆沙应作为植物蛋白饮料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产品上要标明真实属性。

10、问:

发现有的企业用可可壳为原料来加工可可粉。

而《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规定“不得以可可壳作为生产原料生产可可粉”的要求相抵触,应如何定性?

此类问题如何解决处理?

《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不得以可可壳作为生产原料,即在加工可可粉时不得在可可豆中添加可可壳,但可以使用未经去壳的可可豆为原料直接加工可可粉。

所以,不得以可可壳为原料生产加工可可粉。

11、问: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按细则要求只有纯脂巧克力(GB/T19343)和含有一定比例的纯脂成份的代脂巧克力(SB/T10024-1992)才能取证。

而目前某些地区产品多数为完全代脂的巧克力,此类产品无法取证怎么办?

完全代脂的巧克力产品不属于目前巧克力的定义范围,不能按巧克力及制品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完全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应标明其真实属性,在名称上不得误导消费者。

12、问:

泡腾片是否属于固体饮料?

泡腾片不一定是固体饮料,固体饮料可以做成泡腾片的形式。

要对照固体饮料的定义来判断是否固体饮料。

13、问:

肉松类产品检验出淀粉含量如何判定?

肉松类属于肉制品中的酱卤肉制品,主要包括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三种。

肉粉松在加工过程中需要加入面粉,因此肉粉松产品中会含有淀粉。

其他两种不得加入淀粉,发现加入淀粉的,判定产品不合格。

14、问:

饮用水有卫生标准,而且项目非常全,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的企业还需制定企业标准吗?

卫生标准主要是对产品安全性指标的要求,而企业标准是为保障产品质量制定的产品标准,两个标准不能相互替代。

因此,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的企业也需要制定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要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

15、问:

近年来啤酒厂生产的啤酒,产品名称中出现了苦瓜啤酒、螺旋藻啤酒、荞麦啤酒等,这些添加了特定原料的啤酒是否属于发证范围?

品种怎样划分?

答:

这些产品属于啤酒发证范围,产品发证时按其工艺应分为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和特种啤酒,企业产品上要注明真实属性。

啤酒中的添加的特定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6、问: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同一个检验项目指标不一致时,发证检验依据哪个指标进行判定?

为了更好地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指标不一致时,发证检验要依据要求严的标准进行检验判定。

17、问:

部分超市和店铺生产加工并直接销售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食品。

这些生产加工场所有以下共同的特点:

一是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地点;

有简单的生产加工设备;

有一定的生产工艺流程;

二是就地生产加工食品,就地前店销售(不向市场批发),有些企业已是具有相当规模的连锁店。

这种情况应如何监督管理,是否将其纳入发证范围?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

以上企业没有向市场批发(外卖)、外送产品等销售手段,不属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的范围。

18、问:

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胶姆糖中胶基可用滑石粉做填充剂,《糖果卫生管理办法》中又规定“生产糖果中不得使用滑石粉做防粘剂”。

在糖果制品的生产过程中能否使用滑石粉做防粘剂?

口香糖的生产过程能否使用滑石粉做防粘剂?

答:

填充剂和防粘剂作用不一样,应按照“生产糖果中不得使用滑石粉做防粘剂”要求执行。

19、问:

同一企业有多个申证单元,分别在不同车间进行生产,在现场审查统计一般不合格项时,是对不符合项进行累加,还是按申证单元单独计算?

应按照产品申证单元分别计算一般不合格项目。

20、问:

期满换证的企业,对其核查抽样检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类别如何表述,是“发证检验”还是“期满換证检验”?

发证检验。

21、问:

在上报申请材料时,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即将到期,要求企业提前办理新证,工商、卫生部门又不予办理,导致国家局在批准前已经超过有效期,怎么处理?

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局在批准前要求省局将企业办理的新证书复印件邮寄或传真到国家局,以保证在国家局批准前,申请企业材料的有效性。

22、生产豆制品的企业,先把大豆中的油压榨出来再加工豆制品,其榨出的大豆毛油不再精炼即卖给其他食品加工厂作原料,购买大豆毛油的厂用于生产调和油,或用于其它用途,这样的豆制品厂需要取得植物油的QS证书吗?

食用植物油是由原油(毛油)再加工制成。

原油(毛油)不属于发证产品范围。

豆制品厂不需要办理植物油的生产许可证证书。

但豆制品厂不得将原油(毛油)当作食用植物油销售,只能销售给食用油加工企业进行再加工。

23、问:

总公司和分公司共用一个实验室,能否同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有隶属关系的总公司和分公司可以共用一个实验室完成出厂检验。

但要能满足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出厂检验需要,包括时效(两公司不能相距太远)和检验能力。

实验室使用双方应承诺负有连带责任,即一方因质量问题被责令停产,另一方也应当因实验室不得使用而停产。

24、问:

有些生产酱卤肉制品的企业,在滚揉时加入一定量的食用玉米淀粉,称其可改善肉制品的保水性,使肌肉组织内的水分被淀粉吸收固定,从而使肉变得柔软而有弹性,加入淀粉起到黏着和保水的双重作用。

因酱卤肉制品没有淀粉要求,核查组对是否可以加淀粉把握不准。

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产品,执行GB2726-1996《酱卤肉类卫生标准》和GB2728-1981《肴肉卫生标准》,该产品在生产加工时不得加入食用淀粉。

发现企业使用了淀粉,可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5、问:

有些奶油生产企业不是用原料乳按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的基本生产流程生产产品,而是收集牧区零散个人加工点加工的奶油(属酸性奶油),经融化、杀菌、包装而成的,这种加工方法能否取得生产许可证?

可以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按照细则中规定:

如果使用稀奶油生产无水奶油,则生产设备中不需要储奶设备和净乳设备。

26、问:

有一种传统工艺风干牛肉,它与SB/T10282-1997《肉干》里所说的牛肉干不同,类似于GB/T10283-1997《肉脯》里的肉脯工艺,但在形状、理化指标(水分)上与肉脯又有所区别。

为保证传统口味,在生产过程中不能烤得水分过低(水分约在30%左右),所以在理化指标里的水分含量比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中肉干、肉松、其他熟肉干略高一些,这种产品能否取得生产许可证?

这类肉制品不应该是肉干,应按熏烧烤肉制品审查发证。

27、问:

从产品和加工工艺看,腊鱼(需再加工食用)的加工工艺与腌腊肉制品基本相同;

酱卤鱼(开袋即食)的加工工艺与酱卤肉制品基本相同。

我们是否可以参照《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或按照《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调味鱼干)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必备条件审查呢?

可以按照《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必备条件审查。

28、问:

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及灌装)细则中分别规定了加工灌装企业生产的成品酒的抽样方法和原酒加工企业的原酒的抽样方法,但是当企业生产的同一种酒既有原酒又有罐装加工(成品酒)时,应如何抽样?

当企业生产的同一种酒既有原酒又有罐装加工酒(成品)时,应抽取成品酒进行产品检验。

29、问:

方便粉丝中一般都会有调料包,发证检验应如何进行?

可将粉丝和调料包分开检验。

粉丝按照细则要求进行检验判定,调料包可按照“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判定。

30、问:

总公司下属有若干个子公司,当下属所有的子公司均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总公司方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但是总公司下属只有1家子公司时,应以总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名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总公司不具备生产能力时,先以子公司的名义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子公司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总公司再申请生产许可证。

31、问:

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在变更生产地点及生产设备的同时,变更了企业名称(企业法人及生产人员不变),是按照新建企业申请,还是按照获证企业变更来进行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

虽然企业变化较大,但仍要按获证企业变更来进行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

32、问:

小麦粉审查细则中,旧细则允许分装而新细则未说明可以分装,请问:

以前获证的小麦粉分装企业,期满换证时如何申请,是否允许继续分装生产?

新细则未说明小麦粉可以分装,就是不允许小麦粉进行分装生产。

期满换证,要按新细则进行核查。

33、问:

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项目中的食品添加剂主要是指哪些?

食用植物油检验项目中的食品添加剂主要有:

BHA、BHT、TBHQ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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