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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9.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参加工伤保险等均是属于安全许可证取得条件。

20.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21.开挖深度达3米的基坑、支撑高度达5米的不=模板工程、建筑幕墙工作、密闭空间的施工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

22.患有色盲、心脏病、断指、癫痫、矫正视力低于5.0(1.0)等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不能做塔式起重机司机工作。

23.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4.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附墙装置及配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加工、使用。

2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6.脚手架的搭设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

27.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中,漏电保护器应该分设于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

28.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无芯电缆。

29.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不可以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绝缘导线替代。

30.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3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2.

33.

34.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35.本市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36.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依据包括:

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开展日、周、月、季检查(隐患排查)情况;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贯标情况;

《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控情况4个方面。

37.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考核评分表》执行。

38.分包单位企业在与总包单位企业签订合同后的10天内,由总包单位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39.总包单位企业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企业,对施工现场及日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40.总包单位企业每月5日前在网上填报当月施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41.受监安监站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月评定、分包企业竣工的确认、监理的复核情况进行季度确认。

42.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企业应及时进行竣工自评,并报总包单位企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评定。

43.整个工程整体工程施工竣工结束后,总包企业应及时在网上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自评。

44.施工现场各责任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45.企业新成立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或者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外审认证。

46.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季度确认和竣工确认等级分为:

“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47.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48.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无“不合格”等级的,且有“优良”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优良”。

49.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不合格”。

50.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优良的次数大于等于总次数的1/2,且季度确认无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优良”。

51.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总次数的1/3或3次或连续2次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不合格”。

52.对未在网上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分包单位企业,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再予以增报及认定。

53.对于不积极配合,现场班组管理不善的分包单位企业,总包单位企业可判定其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不合格”。

54.分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等级。

55.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不达标的企业、施工现场的处理包括:

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记分;

实施媒体公布;

企业及所属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与资质资格及招投标管理实施联动;

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等5项措施。

56.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57.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58.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59.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等。

60.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6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6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6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

64.土木工程、线路管理、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65.50000万元以下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66.5000万~1亿元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67.亿元及以上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

68.专业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69.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7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71.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72.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现场是否成立了由总包单位牵头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是否为相关单位领导;

领导小组的履责情况。

73.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总包单位现场实际配置的人员,与报监是否一致,是否在岗,是否合法持证。

74.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各分包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人员并在岗,是否为本企业的职工,是否合法持证。

75.本市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责令立即整改;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不通过,施工许可证不发放,报监不应受理;

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竣工评定等级不合格;

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乎企业暂停招投标等4项措施进行处理。

7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77.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为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其他工程七大类。

78.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79.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80.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8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82.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预应力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83.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84.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85.搭设告诉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86.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8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88.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89.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9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9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9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93.不需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由项目总监工程师审核签字。

9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95.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9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型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97.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98.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99.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组织实施。

100.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0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作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0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03.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0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05.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检测。

106.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10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08.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09.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

110.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的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11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的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

11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1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

模板支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

114.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

115.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

116.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

117.混凝土浇筑过程应由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

118.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

119.施工单位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指导。

120.施工单位应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

121.电梯井内脚手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122.对超过24米高的电梯井内脚手架,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23.对连续搭设高度超过50米的电梯井内脚手架,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专家认证。

124.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面负责。

125.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抽样复验。

126.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

127.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128.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129.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

130.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31.使用单位在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32.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

133.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134.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13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指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13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38.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

139.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经安装单位安装完毕并自检合格后,由施工总包单位进行检测申报。

140.本市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在收到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发放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报告后,及时对使用工况、条件、人员及检测整改项目等进行使用验收。

141.本市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向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142.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使用前,须经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保养。

143.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应明确维修保养单位。

144.本市要求,流动式起重机在临近基坑的施工区域进行起重施工,其基坑加固措施必须符合要求。

145.本市要求各种起重施工作业必需配备指挥。

146.本市规定,当两台流动式起重机同时作业时,需制定专项方案。

147.本市要求,起重吊装前由总包单位对施工场地、操作工序、驾驶、指挥等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机械设备进行验收。

148.本市规定,流动式起重机驾驶员获证不满一年的操作人员不得单独作业。

149.本市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塔机基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150.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塔机安装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塔机基础验收。

151.本市规定,凡与塔机说明书提供的基础开形式不一致的,需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152.本市规定,当地基承载力达不到塔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要求时,塔机基础必须采取加固处理。

153.本市规定,塔机基础在选择桩基加固形式时,宜优先使用钻孔灌注桩。

15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15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

156.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15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

158.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附着升降式)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

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

建筑焊割(操作)工;

建筑电工;

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159.以工地务工人员总数为基数,本市建筑工地2010年生产操作工人持证上岗的比例不低于60%。

160.凡未达到建筑工地生产操作工人持证上岗比例要求的,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该建筑工地的总包企业进行处理。

161.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和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162.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163.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164.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应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指定的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

165.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

16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167.创建文明工地的,可以在原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础上适当提高,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

168.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169.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170.总承包单位不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17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均应同时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

17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合同应附详细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清单。

17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清单项目内容应注明材质、使用部位、使用周期;

创建文明工地的,增加费用另行注明。

174.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的时间节点与额度。

17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合同应报受监安监站备案。

176.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使用计划,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

17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由总包单位审核后,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拨付。

178.总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的审核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及专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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