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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2篇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最新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综合性培训、会议或其他重要活动的确需接待,经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指定专人负责安排。

2.公务接待。

各部门应事先将来客情况报告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办公室根据主要领导的指示进行安排。

3.乡领导接待客人,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4.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公务接待,须向主要领导说明原因;

接待工作结束后,由负责组织接待的人员补办审批手续。

四、接待标准

1.会议接待

综合性培训、会议接待标准为10元人次,其他重要活动接待标准另定,但最多不超过40元人次(上级安排的培训、会议,由上级部门负责经费的,按上级要求办)。

2.公务接待

市、县机关人员到我乡办理公务,需乡政府接待单位或个人的,由办公室向主要领导请示,再按人员多少安排在政府食堂就餐。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

如客人较多,可适当增加陪餐人员。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乡党政办负责解释,办法未尽事宜由乡党委会研究决定。

(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长沙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对因工作需要或工作相关,受派出单位委派来我单位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人员提供工作开展所必须的公务活动。

机关公务接待坚持事前申报、对口接待、严控开支、规范报销的原则。

第三条单位机关公务接待一律实行事前申报审批。

接待部门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填报《浏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务接待申报审批表》(公务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具体情况、公务活动内容、接待具体事项及分事项开支的费用等情况,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重大公务接待方案须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条单位机关公务接待按照公务相对应的部门实行科室对口接待。

(一)科室公务对口接待的范围是:

上级部门对口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

下级部门对口单位请示汇报;

外地对口学习等。

(二)对综合性较强的公务活动,如审计、检查、督查等,由主要业务涉及的科室作为牵头科室负责公务接待。

(三)办公室公务接待的范围是:

上级部门领导来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外县(市、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带队交流学习,市内重要公务接待等。

第五条公务接待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安排没有派出单位公函的公务活动;

(二)不安排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三)不用公款安排接待对象去景区旅游和去营业性娱乐场所;

(四)不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不以任何名义向接待对象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六)不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七)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不得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八)不得违反《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严格规范接待,控制支出标准。

(一)一次公务活动可按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一次工作餐,其余公务活动期间用餐一律自行安排。

为方便工作,接待方可协助接待对象安排用餐,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自行用餐并支付全部费用。

(二)单位机关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行政中心职工食堂(友谊宾馆),确因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单位机关公务接待用餐按以下标准执行:

部级领导带队的公务活动工作餐标准为每人120元;

厅级领导带队的公务活动工作餐标准为每人100元;

处级领导带队的公务活动工作餐标准为每人80元;

一般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工作餐标准为每人80元。

按规定参加陪餐人员工作餐标准比照以上标准执行。

(四)严格控制公务接待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公务接待对象按规定缴纳生活费,由办公室出具“收款收据”作为支付凭证,办公室以此作为往来款项登记入账(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直接冲抵相关接待费支出。

(六)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七)接待科室可协助接待对象按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报销标准在定点饭店联系住宿,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清住宿费,科室不在接待费中报销接待对象的住宿费。

第七条规范费用报销

(一)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

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报销接待费用。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浏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务接待申报审批表》(公务接待清单)(简称“三单”)。

“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报销。

(二)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接待费报销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超标准、超范围等违规支出不得纳入报销范围。

第八条外宾接待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篇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以及《黔东南州州直机关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各部门、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接待对象应当是出席会议、考察研究、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从事公务活动的公务人员。

接待单位不得将休假、探访亲友、旅游等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接待对象风俗习惯的原则,对能够整合的接待活动,要统筹安排、合理整理。

接待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表演,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条公务接待应当有文件通知或公函。

无公函或文件通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实行对口接待制度。

省级干部职务人员和厅级干部职务人员来天柱县的公务接待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县机关事务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

县级及以下人员来天柱县的,由对口或邀请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

没有对口接待部门或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类别和公务活动内容,由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明确接待单位。

第七条严格控制住宿标准。

省(部)级干部安排普通套间;

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

处级干部安排标准间单住;

处级以下干部安排标准间双住。

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支付,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接待点应相对固定,但不得安排五星级酒店。

第八条严格控制就餐接待标准,接待省(部)级干部每人不超过160元∕餐;

接待厅(局)级干部每人不超过140元∕餐;

接待处级干部每人不超过120元∕餐;

接待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每人不超过100元∕餐。

菜肴以本地家常菜为主,突出地方特色;

接待一律不安排上烟;

原则上不安排高档酒,若需上饮料,原则上安排本地产的饮料,中餐一律不上酒。

用餐地点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及高档消费场所

第九条坚持对等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10人以内,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接待对象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接待省(部)级干部及厅(局)级干部,可安排县四大班子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陪同;

接待处级干部,安排县四大班子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陪同,必要时,可安排县四大班子主要领导陪同;

接待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安排部门负责人陪同,需安排县级领导陪同的,部门必须提前报告,由县四大办统筹协调安排。

第十条接待单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

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消费清单及费用等内容,接待活动结束后要如实填写并报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十一条在公务接待中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或电子字幕,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如来宾不熟悉情况,可安排一辆工作车在出口站、接站点带路。

第十二条安排考察调研活动,应当紧扣主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小车、面包车、中巴车等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第十四条县直各单位要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预算总额并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接待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结算,同一接待活动费用的预算、支出和申报由牵头单位负责到底,不得一事多报。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第十六条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县直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县直各单位要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违反《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招商引资涉及的接待活动,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按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年4月1日起实施,县内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四)

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机关廉政建设,制止铺张浪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保证运转、节约开支、规范管理、便于操作”和热情、周到、服务的原则,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接待宗旨

有利发展、有利公务。

热情而不铺张,高雅而不奢侈,突出个性化、精细化、特色化、时代化。

二、接待原则

实行对口接待,减少陪客人数,严格审批手续。

坚持上下有别、内外有别,厉行节约。

三、接待细则

1、完善接待请示制。

各部门接待上级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向分管领导请示,由分管领导通知接待办;

副科职接待上级主管领导应向主要领导报告,由主要领导通知接待办;

主要领导可直接通过接待办安排接待。

2、条线或部门有客人来访,如需安排会议场地和用餐,第一时间到接待办登记,根据级别,确定规格,合理安排。

3、部门需要接待用餐,可安排专人到接待办填写公务接待用餐呈报单,注明来客姓名、职务、来客人数、陪客姓名、陪客人数、事由、就餐标准,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待办工作人员审核、签发。

呈报单一式两份,接待办留存一份,交给就餐酒店一份。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先电话请示,第二天及时补办手续。

4、用餐完毕,部门负责人及主要陪餐人员必须及时在用餐清单上签字确认。

用餐清单上菜单及酒水的明细和价格由酒店负责填写。

5、用餐呈报单和用餐清单编号一致,一一对应,是公务用餐费用结报的凭证,一般一季一结报,凡没有开具用餐呈报单或缺少有效用餐清单的一律不予报销。

6、用餐时严格按照呈报单上核准的就餐标准,凡超额的,超出部分由陪餐人员自行解决。

7、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用餐,如确需在外接待的,必须由主要领导批准。

8、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餐禁酒令。

公务接待时,原则上不上烟、酒,特殊情况需上烟酒的,需报主要领导批准。

9、机关招待用烟一律在接待办登记领取,标准为20元/包,领取2包以上或超标准烟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10、礼品。

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确需赠送礼品的,应选用体现地方特色、能够宣传万年的纪念品。

11、除接待性会议外,工作性会议只供应茶水,不摆放水果、香烟等。

12、安排会议场地的条线或部门,在会议结束后,空调、灯光须及时关闭,不要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1、原则上以来客级别、人数及陪客人数来确定就餐标准。

2、市级主要部门来人,控制在50元/人以内,一般总体一桌不突破600元。

3、本市对口业务指导部门来人,控制在40元/人以内,最高一桌不突破500元。

4、特殊情况需突破上述执行标准的,报镇主要领导批准。

(篇五)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英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地方、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七条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单餐接待费超过1000元的,需附具体说明。

第九条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一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

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按照会议用餐标准执行,接待住宿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第十六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县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每年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每年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进行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因招商引资、争取项目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篇六)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财行[**]37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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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政法单位、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市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办事处(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各单位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开支标准

(一)、住宿标准省部级干部一人住一套间;

厅局级一人住一单间;

处级一人住一标准间;

其他人员二人住一标准间。

(二)、餐费标准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

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元),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25元)。

(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含酒水、香烟)为:

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

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

酒水、香烟原则上使用本省本市产品(不上高档酒,不发整包烟),费用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最多不超过4人。

(五)、各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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