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叶光伏能源产品销售代理服务协议修正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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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指定地域范围内开发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屋顶资源。
(以下简称“屋顶资源开发委托”)
1.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居间服务。
乙方在获得销售项目时,需向甲方提供该销售项目信息,并进行备案。
1.4、乙方承诺,在委托期限内,不会与同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合作,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其他品牌的光伏发电系统及为其他品牌的光伏发电系统厂家或销售商提供销售居间服务。
一、居间服务指定地域范围
2.1、乙方为甲方的级(省级、区域级)经销居间服务商(以下简称“经销商”),指定地域范围为中国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县(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特区)乡(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民族苏木、(乡级)管理区、县辖区)。
2.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相同地域范围内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同事务。
二、委托期限
3.1、委托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乙方有意在委托期限期满后续约的,应该在期满日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如甲方同意,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
如双方未续签协议,但在委托期限期满后仍继续进行业务往来的,对双方未约定的事项,参照本协议规定处理。
三、产品销售委托相关事宜
3.
4.1、甲方义务
(1)为乙方提供产品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最新宣传资料样本、与客户签订的标准合同样本、授权证书、技术资料,并对乙方进行培训,为乙方的居间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不得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私下达成协议及进行交易。
(4)有义务及时、透明的将相关政策提供给乙方。
4.2、乙方义务
(1)为甲方产品销售提供居间服务,将产品信息、甲方信息、安装单位信息明确、完整地告知客户,将客户需求信息明确、完整地告知甲方,不得隐瞒,并促成甲方、安装单位与客户的订立合同。
(2)乙方不得直接与客户签署有关系统销售、安装的任何协议。
(3)乙方承担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
(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或信息,乙方应严格保密,且不得用作除履行本协议外的任何用途。
(5)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平台和产品资源进行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外的任何活动。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包括客户意向、市场状况等数据的报告,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7)乙方应在居间服务指定地域范围内开展产品的宣传推广活动,但在开展此类活动前,须将活动方案、宣传材料等报甲方审批,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8)乙方依照本协议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需使用甲方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的,需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9)乙方应当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向第三方介绍和传递甲方的缔约条件,任何改变、越权或新的承诺都必须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事后追认才发生效力。
(10)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因其行为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11)在甲方、安装单位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协助甲方履行合同及回收货款。
(12)乙方不得将本协议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4.3、产品销售价格
4.3.1、民用50kw以下产品,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市场统一零售价格对外报价,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最低限价。
4.3.2、民用50kw以上及工商业项目,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指导价对外报价,最终成交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3.3、市场零售价、指导价、最低限价、折扣比例详见甲方发布的《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民用)招商加盟政策》和《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工商业)招商加盟政策》。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对市场统一零售价、指导价、最低限价、折扣比例进行不定期的调整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下同)通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4.3.4、乙方向客户推荐产品时,不得违反本条之价格规定。
4.4、产品销售服务费
4.4.1、服务费分类:
分为销售激励(工商业项目和民用项目)和年度返利(民用项目)两种。
4.4.2、销售激励和年度返利的政策标准:
(1)销售激励和年度返利的具体政策标准,参见甲方发布的《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民用)招商加盟政策》和《乐叶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工商业)招商加盟政策》;
(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调整销售激励和年度返利的政策标准,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作为双方结算销售激励或年度返利的政策标准依据。
4.4.3、销售激励和年度返利的核算:
(1)销售激励每月(16-24日)按项目,根据不同项目实际的回款比例,核算上月16日-当月15日应结算的具体数额,并根据乙方提供销售佣金发票的情况,在核算的次月15日前支付;
(2)年度返利每年核算和支付一次,每年1月1日-1月15日,核算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应结算具体数额,并根据乙方提供销售佣金发票的情况,在2月15日前支付;
4.4.4、销售激励和年度返利支付:
(1)甲方需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正规的全额销售佣金发票,相应税金由乙方承担。
(2)付款方式:
转账。
4.5、产品售后服务
(1)乙方接到客户售后投诉后,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完成售后投诉的处理;
(2)甲方负责具体项目的售后投诉处理;
四、屋顶资源开发委托相关事宜
5.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内部管理流程和制度决策是否进行投资。
(2)甲方有权制定屋顶资源开发服务费支付标准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3)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
(4)甲方参与投资的项目,由甲方和客户签订协议,履行相关权责。
5.2、乙方责权
(1)乙方有责任为甲方开发适合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屋顶资源,并同业主谈判获得合作意向,由甲方出资建设或甲方同客户共同出资建设。
(2)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指导同业主进行谈判,并及时反馈业主信息及需求。
(3)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要求开具销售佣金发票。
(4)乙方必须真实的向业主传递甲方的信息,不得隐瞒。
(5)乙方承担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
(6)因乙方产品产生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由乙方负责;
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五、违约责任
6.1、乙方对甲方有隐瞒或欺诈造成甲方与客户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付服务费用,并赔偿全部损失。
6.2、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付服务费用,并赔偿全部损失。
。
6.3、若乙方擅自转委托,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支付任何服务费用。
6.4、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1.4条项下的承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支付任何服务费用。
6.5、乙方若发生扰乱甲方市场统一销售价格的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解除本协议。
6.6、乙方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且经甲方催告后不予改正或不予明确答复的。
(2)损害甲方品牌形象、声誉的。
6.7、甲方应按约订时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应付未付费用5%的违约金。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为追索服务费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还应全额赔偿。
六、协议的解除
乙方由于自身原因需要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当提前90日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终止本协议。
七、通知与送达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及其它通讯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按下列联系方式交付给或寄给有关方:
(1)致甲方的通知应寄往/交付
地址:
__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_
邮编:
__710100__
电话:
传真:
___________
电子邮箱地址:
收件人:
__
(2)致乙方的通知应寄往/交付
____
_
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
___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如以传真或面呈,就在发送时视为收件人已经收到;
如以邮递,就在投递之日后五(5)日视为收件人已经收到;
如以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到达收件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除非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更改其上述的通讯资料时立即以书面知会另一方,否则任何一方仍有权按上述通讯资料向对方发出及给予有效的通知、请求、要求或其它通讯。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9.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9.2、因本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到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十、特别约定
甲方再此不可撤销的承诺,合同签订后三年内(2016年月日2019年月日),范围内所有企业或个人购买甲方光伏产品或进行屋顶光伏资源开发,均视为乙方居间促成,甲方应按照约定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十一、生效和其他
10.1、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10.2、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和修订,仅可通过双方书面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
10.3、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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