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S航标应用管理须知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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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责
4.1航导处
AIS航标管理维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AIS航标二类动态的发布。
4.2航标处
实体AIS航标的设置、维护和撤除;
AIS航标一类动态的发布和二类动态的申请;
AIS航标的巡检维护;
AIS航标档案管理。
4.3海区导航中心
负责AIS航标MMSI管理和时隙分配;
负责虚拟AIS航标的设置、撤除和更改;
5.工作须知
5.1AIS航标适用范围
5.1.1实体AIS航标
5.1.1.1航行风险较高的灯塔和灯桩应安装实体AIS航标。
典型安装地点为近海台站、海岬台站、岸边台站、作为航路点的台站、标注无特征海岸线和孤立危险物台站。
5.1.1.2大型助航浮标和重要浮动标志应安装实体AIS航标。
典型安装地点为狭窄水道进口、航路点、孤立危险物和浅滩区边界的浮动标志。
5.1.2虚拟AIS航标
5.1.2.1永久虚拟AIS航标可在不具备布设实体航标条件时使用,可应用于深水区域或恶劣海况环境,以及随时间、洋流或天气影响而动态变化的区域。
永久虚拟AIS航标适用于标识永久碍航物、标识航道界限、标识安全水域界限、标识特殊区域(如锚地和遮蔽区)。
5.1.2.2临时虚拟AIS航标用于提供临时或预报的警告信息,适用于如下情况:
标识航行限制区域;
标识临时推荐航路;
标识故障航标或移位航标。
临时虚拟AIS航标设置时间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
5.1.3在固定标志(如灯塔、灯桩等)上可设置合成AIS航标。
在浮动标志(如灯浮标)上不能设置合成AIS航标。
5.2AIS航标设置技术审查
5.2.1AIS航标的设置应按照公用标管理相关程序或专用标设置行政许可相关程序执行。
5.2.2航标处开展AIS航标设置技术审查时,应确保AIS航标包括下表内容,相关内容应符合本须知5.2.3—5.2.8的要求。
序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位置(WGS-84)
MMSI
用途种类
备注
5.2.3AIS航标中文名称格式为“实体航标名称+实体/虚拟AIS航标”。
AIS航标中文名称应避免与其他航标名称相同,长度不应过长,不宜超过18个字。
比如在“天津港1#灯浮”上安装的实体AIS航标,应命名为“天津港1#灯浮实体AIS航标”;
“天津港3#灯浮”撤除后,在该位置设置的虚拟AIS航标,应命名为“天津港3#灯浮虚拟AIS航标”;
为沉船“鲁莱州”轮设置的虚拟AIS航标,应命名为“鲁莱州轮沉船虚拟AIS航标”;
若未扫测,应命名为“鲁莱州轮沉船概位虚拟AIS航标”。
对于无名沉船,应根据其沉没的港口,命名为“航道或水域名称+序号+无名沉船+实体/虚拟AIS航标”,比如“青岛港1#无名沉船虚拟AIS航标”或“莱州湾1#无名沉船虚拟AIS航标”。
沉船扫测完成或沉船名称确认后,应及时更新AIS航标名称。
5.2.4AIS航标通过AIS21号电文向外发布AIS航标的英文名称,不发布中文名称。
一般英文名称为中文名称对应的英文翻译,地名、船名可使用汉语拼音。
英文名称应准确合理,避免与其他航标名称相同。
按照ITU-RM.1371-5和《AIS航标应用导则》(JT/T1193-2018)对21号电文格式的定义,航标英文名称(包括空格)一般不应超过20个字符,最多不能超过34个字符。
比如“天津港1#灯浮实体AIS航标”对应的英文名称应为“TIANJINPORTNO1”;
“鲁莱州轮沉船虚拟AIS航标”对应的英文名称应为“LULAIZHOUWRECK”;
“鲁莱州轮沉船概位虚拟AIS航标”对应的英文名称应为“LULAIZHOUWRECKPA”。
“大连港3#无名沉船虚拟AIS航标”对应的英文名称为“DALIANPORTUNKNOWNWRECKNO3”。
5.2.5位置采用MGS-84坐标,采用“XX°
XX′XX.XX″NXX°
XX′XX.XX″E”格式。
在AIS管理系统中位置格式为“XX°
XX.XXXX′NXX°
XX.XXXX′E”,设置时应进行格式转化。
5.2.6MMSI格式如下图所示:
5.2.7用途种类应按照IALA和《AIS航标应用导则》(JT/T1193-2018)的规定,在附录1的表中进行选择。
5.2.8备注一般包括新设、撤除、更改、临时设置等。
5.2.9航导处开展AIS航标设置复审或审批时,与海区导航中心确认AIS航标相关属性准确规范。
5.3应急反应
5.3.1当发生沉船等应急事件需要紧急设置虚拟AIS航标时,根据海事监管等部门协助设置AIS航标相关文件,辖区航标处在征询当地海事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填写《应急反应虚拟AIS航标设置申请审批表》(附录二),相关领导审核完成并盖处章后,发送至航导处。
5.3.2航导处审核同意后,发送至海区导航中心。
5.3.3海区导航中心完成虚拟AIS航标设置后,在《应急反应虚拟AIS航标设置申请审批表》中填写设置情况后,发送至辖区航标处。
5.3.4辖区航标处发布航标动态后,将航标动态抄送至海区导航中心。
5.3.5海区导航中心在AIS应用系统上核对航标动态、《应急反应虚拟AIS航标设置申请审批表》无误后,更新虚拟AIS航标档案。
5.3.6辖区航标处应及时跟踪沉船扫测和打捞情况。
对于扫测前的沉船,可在概位设置虚拟AIS航标。
扫测完成后,应根据扫测结果及时调整虚拟AIS航标位置。
在为沉船设置灯浮标后或沉船打捞后,应及时撤除虚拟AIS航标。
5.3.7在应急反应中,可先设置虚拟AIS航标,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纸质材料。
若5个工作日内虚拟AIS航标的调整或撤除,需在《应急反应虚拟AIS航标设置申请审批表》中说明相关情况。
5.3.8浮动标志漂失时,可参照5.3.1—5.3.7的程序临时设置虚拟AIS航标。
5.4AIS航标设置、变更和撤除
5.4.1实体AIS航标
5.4.1.1航标处将《AIS航标变动申请表》(附录三)和相关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公用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请示表》发送至海区导航中心。
5.4.1.2海区导航中心核对相关内容准备无误后,为实体AIS航标分配时隙,并将补充完整的《AIS航标变动申请表》发送至航标处。
5.4.1.3航标处完成设置、变更或撤除实体AIS航标后,按照《中心HD-CX-002航标动态通报管理程序》发布航标动态并抄送海区导航中心。
航标动态中应包括下表中所示的内容:
英文
名称
位置
(MGS-84)
用途
种类
播发
模式
周期
发射模式为“自主连续”。
播发周期一般为“180s”,其他内容应与航标设置行政许可文件相同。
5.4.1.4航标处应按照《中心HD-XZ-003航标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维护须知》及时将实体AIS航标的相关信息在航标基础数据库中进行录入和更新。
5.4.1.5海区导航中心在核对航标动态、《AIS航标变动申请表》、《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公用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请示表》、航标基础数据库无误后,更新实体AIS航标档案。
5.4.2虚拟AIS航标
5.4.2.1航标处将附录三中的《AIS航标变动申请表》、《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公用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请示表》发送至海区导航中心。
5.4.2.2海区导航中心将《AIS航标变动申请表》补充完整,并完成虚拟AIS航标的设置、变更或撤除后,将《AIS航标变动申请表》发送至航标处。
5.4.2.3对于永久虚拟AIS航标,航标处按照《中心HD-CX-002航标动态通报管理程序》发布第一类航标动态,航导处发布第二类航标动态。
对于临时虚拟AIS航标,航标处发布第一类航标动态;
临时虚拟AIS航标设置时间超过30天应发布第二类航标动态。
航标处应将航标动态抄送海区导航中心。
5.4.2.4航标处应按照《中心HD-XZ-003航标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维护须知》及时将虚拟AIS航标的相关信息在基础数据库中录入和更新。
5.4.2.4海区导航中心在核对AIS应用系统上核对航标动态、《AIS航标变动申请表》、《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公用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请示表》、航标基础数据库无误后,更新实体AIS航标档案。
5.5运行维护
5.5.1各航标处应建立AIS航标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
5.5.2各航标处应定期开展AIS航标的巡检维护工作,借助航标船AIS船台或使用专用设备检查AIS航标的信号情况,将巡检结果记录在航标巡检记录簿中。
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修复。
5.5.3海区导航中心每季度在AIS应用系统上检查AIS航标的运行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记录于《AIS航标巡检记录表》(附录四)。
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航标处,协助航标处查找原因和修复故障。
6.记录
6.1中心HD-XZ-015-JL01应急设置虚拟AIS航标申请审批表航标处、海区导航中心
6.2中心HD-XZ-015-JL02《AIS航标变动申请表》航标处、海区导航中心
6.3中心HD-XZ-015-JL03《AIS航标巡检记录表》海区导航中心2年
7.引用和支持性文件
7.1引用文件
7.1.1中心HD-XZ-003航标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维护须知
7.1.2中心HD-CX-002航标动态通报管理程序
7.1.3JT/T1193-2018AIS航标应用导则
7.2支持性文件
无。
8.附录
附录一:
AIS航标的用途种类
附录二:
应急设置虚拟AIS航标申请审批表
附录三:
AIS航标变动申请表
附录四:
AIS航标巡检记录表
航标分类
代码
航标类型
其它航标
默认值,未定义航标类型
1
参考点
2
雷达应答器
3
近海固定建筑物,如石油平台、风力发电场
4
应急沉船示位标
固定标志
5
全向灯桩
6
扇形光弧灯桩
7
前引导灯桩
8
后引导灯桩
9
灯桩和立标(北方位)
10
灯桩和立标(东方位)
11
灯桩和立标(南方位)
12
灯桩和立标(西方位)
13
灯桩和立标(左侧标)
14
灯桩和立标(右侧标)
15
灯桩和立标(推荐航道左侧标)
16
灯桩和立标(推荐航道右侧标)
17
灯桩和立标(孤立危险物标志)
18
灯桩和立标(安全水域标志)
19
灯桩和立标(专用标志)
浮动标志
20
北方位标
21
东方位标
22
南方位标
23
西方位标
24
左侧标
25
右侧标
26
推荐航道左侧标
27
推荐航道右侧标
28
孤立危险物标志
29
安全水域标志
30
专用标志
31
灯船/大型助航浮标/钻探平台
记录编号:
中心HD-XZ-015-JL01编号:
航标处名称
填表日期
航标中文名称
航标英文名称
设置/撤除/变更
(参见附件的航标类型)
设置基站
(海区导航中心填写)
航标设置时间
播发模式
(一般为自主连续)
播发周期
(一般为180s)
计划设置时间
(长期/临时/周期)
调整情况
依据文件名称
(海事等部门应急设标需求函)
航标处意见
经办人:
_________
审核人:
_________(盖处章)
处领导:
航导处意见
设置情况
中心HD-XZ-015-JL02编号:
类型
(实体或虚拟)
(参见附件1的航标类型)
(实体航标由航标处填写;
虚拟航标由海区导航中心填写)
(自主连续或应答模式)
(一般为3分钟)
航标尺寸A
航标尺寸B
航标尺寸C
航标尺寸D
时隙分配
设备厂家
(设置实体航标需填写)
审批文件名称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或《公用标改变请示表》)
其他情况说明
注:
对于设置在固定标志上的实体AIS航标,A、B、C和D分别对应与参考点北面、南面、西面和东面的距离,单位为米;
对于设置在浮动标志上的实体AIS航标,若浮动标志大于2m×
2m,航标尺寸A=B=C=D>
1,若浮动标志小于等于2m×
2m,航标尺寸A=B=C=D=1;
对于虚拟AIS航标,航标尺寸A=B=C=D=0。
AIS航标巡检记录表
中心HD-XZ-015-JL03编号:
航标名称
是否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