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挑式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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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挑式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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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挑式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细则Word下载.docx

其节点应螺栓联结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连接。

与建筑结构的固定方式应经设计计算确定,并经工程设计单位认可,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防范生产安全提出指导意见。

 悬挑梁制作采用的型钢,其型号、规格、固端和悬挑端尺寸的选用应经设计计算确定,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结构上的形式,固端长度应不小于1.5倍的外挑长度,与建筑物连接必须可靠(如由不少于两道的预埋U型螺栓与压板采用双螺母固定,螺杆露出螺母应不少于3扣),连接强度应经计算确定。

  第九条悬挑架架体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牢靠连接,连墙件应设置在与悬挑梁相对应的建筑物结构上。

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每两步三跨或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架体立面投影面积每27m2以内应设置一道刚性连墙件。

严禁采用钢筋铁丝等柔性连墙件。

  第十条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沿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设置连续剪刀撑,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m,剪刀撑水平夹角为45°

-60°

,将构架与悬挑梁(架)连成一体。

  第十一条构架底部与悬挑结构应连接牢靠,不得滑动或窜动。

构架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扫地杆应贴近悬挑梁(架),纵向扫地杆距悬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

首步架纵向水平杆步距不得大于1.5m。

  第十二条架体结构在下列部位应有加强措施:

  1、架体立面转角处;

  2、架体与塔吊、电梯、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等设备需要断开或开口处;

  3、其它特殊部位。

  第十三条卸料平台应单独搭设,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工程结构或地面,不得传递给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架体。

  第十四条材料及制作  1、悬挑架构配件采用的原、辅材料材质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和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配件不得使用:

  

(1)焊接件严重变形且无法修复或严重锈蚀的;

  

(2)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或螺栓损坏的;

  (3)悬挑支承件变形、磨损严重的;

  (4)其它不符合要求的。

  2、构配件制作应满足设计要求。

  3、悬挑架所采用的螺栓连接件,不得使用板牙套丝或螺纹锥攻丝。

  4、悬挑架构配件加工前,必须进行设计计算、绘制设计图纸;

加工完后应进行检验,焊接件焊缝应进行探伤检验。

  第十五条搭卸前准备工作  1、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应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准确放线定位。

  第十六条搭设  1、悬挑支承结构安装完后,应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构架搭设。

  2、悬挑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搭设。

悬挑架构架的搭设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

  3、同一单位工程的外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不得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架体材料搭设。

  第十七条悬挑架搭设完后,总承包单位应按本规定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等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检查验收:

  

(1)单层悬挑架搭设完毕;

  

(2)多层悬挑架每次搭设完毕;

  (3)强台风等恶劣天气后,投入使用前;

  (4)停用一个月以上,重新启用前。

  第十八条悬挑架防护  1、沿架体外围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顺环扣逐个与架体绑扎牢固。

安装时,密目网上的每个环扣都必须穿入符合规定的纤维绳,允许使用强力及其他性能不低于标准规定的其他绳索(如钢丝绳或金属线)代替。

  2、架体底层的脚手板必须铺设牢靠、严实,且应用平网及密目式安全网双层兜底。

  3、在每一个作业层架体外立杆内侧应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挡脚笆),上道栏杆高度为1.2m,下道栏杆高度为0.6m,挡脚板高度为0.18m(挡脚笆高度不小于0.5m)。

塔吊处或开口的位置应密封严实。

  4、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悬挑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在架体上推车;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

  3、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4、物料平台与架体相连接;

  5、任意拆除架体结构件或连墙件;

  6、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条拆卸  1、悬挑架拆卸前,作业人员应对拟拆卸悬挑架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2、拆除工作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3、拆除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卸时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与物料坠落措施,严禁抛掷物料。

  第二十一条悬挑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或集中堆载;

架体上的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夜间或遇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及雷雨等天气,不得进行安装与拆卸作业。

  第二十三条悬挑架搭设、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

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一、监理依据: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安全施工规范》JG130-2001

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4、《广东省建设工程限制使用竹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管理规定》的通知,建管字(2003)38号

二、开工前的监理工作:

1、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安全技术措施和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受力计算进行审查,确保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施工安全,凡计算书中没有安全合格结论的应返工;

2、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目标、安全责任目标及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编制监理方案及安全监理细则;

4、认真核实“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内容的完成情况,达不到要求的,督促整改;

5、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作业人员的数量及上岗证是否符合要求。

三、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控制方法:

(一)安全监理,预防为主:

1、针对工地现场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提醒施工单位引起重视,尽量做到事前控制;

2、制定安全监理检查制度,及时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对存在隐患通过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3、按时检查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每层段的验收工作,及时收集验收资料、材料合格证、准用证及相关各项资料;

4、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的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施工检查,听取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按期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5、对检查未及时落实到位的,应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记入监理日记和监理小结;

6、对有严重事故隐患的部位、问题将及时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若施工单位对隐患、问题拖延整改,监理人员将作出停工整改处理,并报告建设单位,若施工单位对隐患、问题拒绝整改的将及时报告质监站,请上级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二)对重大事故的处理:

1、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取得工作指示;

2、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保护现场、抢救人员等现场工作;

3、参与召开事故现场调查会,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协助施工单位尽快作出书面调查报告,并做好笔记;

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事故整改的跟踪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意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现场整改后的复检工作。

四、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监理控制工作:

(一)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材料控制工作:

1、按规范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钢管、扣件、脚手板和安全网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2、检查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钢管应有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及直径、规格、型号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对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有裂缝的钢管严禁使用;

3、检查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对有裂缝、变形、滑丝的扣件严禁使用;

4、检查安网应是建设部认证产品,各项指标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及规范要求;

5、检查脚手板的材料应符合规范和满足施工组织设计承载力要求,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二)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安装监理工作:

检查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安装施工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1、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的基础及扫地杆:

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地基与基础必须根据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搭设的高度、搭设场地的地质情况,满足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承载力,确保底部立杆的稳定性,使各立杆均匀受力,在立杆下部设置纵横两个方向的扫地杆,扫地杆离支座距离不超过200mm;

2、立杆:

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块,立杆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对接,立杆顶端家宜高出女儿墙上皮1米,高出檐口上皮1.5米,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3、水平杆:

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纵向水平杆对接时扣件应交错布置,不宜设在同步同跨内,水平方向错开距离大于500mm;

纵向水平杆搭接长度不小于1米,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小于100mm。

横向水平杆在双排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m;

4、脚手板:

作业层脚手板应满铺、铺稳,离墙面120mm至150mm;

脚手板在两端和拐角处、沿长方向间隔15至20米处、坡道及平台两端及其他可发生滑动的部位应给予固定,操作层外侧设置大小于180mm的挡脚板;

5、连墙件:

对于24米以下的单排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

对24米以上的双排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连墙件布置最大间距:

脚手架高度竖向间距(h)水平间距(La)每根连墙件覆盖面积(m2)

双排≤50m3h3La≤40

>

50m2h3La≤27

单排≤243h3La≤40

注:

h:

步距;

La:

纵距。

6、剪刀撑: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米;

高度在24米以上的双排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小于6米,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度至60度间,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按下表:

剪刀撑斜杆与在面倾角45°

50°

60°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765

(三)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使用期间的监理工作:

对使用中的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应定期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隐患需通知限期整改完善,检查主要项目:

1、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

2、步手架的整体和局垂直度偏差和立杆的沉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特别是要注意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的转角处和断口处的垂直度;

3、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4、脚步手板是否松动、悬挑,特别接口及转角位置;

5、与建筑物的连接件是否完好,有无松动、移动;

6、外包安全网、外挑安全网、安全隔离设施、外侧挡板、拦杆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完整、牢固,能否正常发挥安全作用;

7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的开口、断口和出入口应进行重点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8、检查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的荷载情况,使其实际承载不超过设计荷载,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上的施工材料应随用随运,施工荷载不得大于施工组织设计的承载要求;

9、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纵横不平杆、纵横扫地杆及连墙壁件;

10、定期检查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阶段验收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验收作业人员及上岗证件等是否已变更。

(四)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拆除阶段的监理工作:

检查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拆除施工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其检查主要项目:

1、拆除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时,地面应设置围拦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区非工作人员入内;

2、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3、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壁件加固;

4、各构配件严禁抛郑至地面;

5、当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两端,应按规范规定设置连墙壁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五、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的安全管理:

建筑工地的现场安全管理应依照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佛山市顺德区等地方的有关规定,全面做好该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1、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报送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必须返回施工单位进行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得到批准以前,不允许开工;

2、监理人员将每天对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指出并责令整改;

3、对工地出现的所有不安全的隐患,监理人员将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完善;

4、对安全隐患,若施工单位迟迟不能按监理通知单要求进行整改的,或在有关安全隐患的部位(工序)继续坚持施工的,监理人员将发出局部工序的停工令,并要求对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完毕同时通知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协助作好工地的安全管理;

5、经监理人员多次指出,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将及时向当地质监分站报告;

6、通过工地施工例会,及时协调安全隐患中出现的有关难点、要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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