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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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至7月10日)

对处室和各部门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属于处室内部的问题,制定处室内部整改措施。

对各部门反馈的有关问题,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提出指导性整改意见。

4、总结验收阶段(7月11日至20日)

根据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阶段发现的问题,认真核实整改结果,对短期内难于完成整改工作的事项查明原因,如实向校专项治理办公室汇报。

完成国有资产专项治理工作的综合性总结报告提交校专项治理办公室。

5、调查处理(专项治理期)

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妥善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办公室

202*年6月11日

附件一:

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自查报告表

附件二:

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报告(提纲)

(本表统计时间范围:

202*年1月至202*年5月)

治理

重占

八、、

自查内容

自查结果

(是/否;

有/无)

说明

购置和使用

是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资产采购

(若所列自查内容存在问题,需在部门

提交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报

告》中详细说明存在问题的情况和整改的措施)

是否存在没有采购计划和资金预算安排擅自购置资产的情况

是否存在化整为零、逃避监管、违规购置资产的情况

是否存在未经报批,擅自采购限额以上设备、物资的情况

资产采购活动中是否发生相关人员收受回扣、手续费等商业贿赂案件

是否存在擅自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

是否存在擅自占有、使用和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情况

有无未经报批,随意处置资产或利用资产处置侵吞国有资产、牟取私利等行为

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收入是否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是否存在未经学校及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利用学校资产(包括场地、房屋及校名)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经营性资产监管

是否存在低价出租出借,“小团体”或者个人暗箱操作收取返利等侵吞资产的收益、牟取私利的情况

有无院(系)、教师违规利用学校资产兴办企业,“一手办学、一手经商”的情况

有无学校教职员工低价租赁学校资产后再高价转租获取利益的情况

有无院(系)、教师在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利用学校土地、房产、设备或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性活动

填报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云南农业大学学院(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报告

(提纲)

一、基本情况

二、自查工作组织情况

三、自查自纠情况汇总

(依据校党政联发(202*)5号文中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购置和使用、资产处置、校办企业监管、经营性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清理总结)

四、存在的问题

五、整改措施

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

学院(部门)盖章

年月日

***股份一矿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

按照《平顶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卫职健[202*]2号)文件要求,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我矿尘毒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经矿研究决定,自202*年6月一202*年11月,在全矿范围内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相关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以完善防护设施、设备及装置、构筑物等为举措,以改善职工作业环境为主要任务,以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防范尘肺病和化学中毒维护职工职业健康权益为核心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防治方针,严格落实“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原则,全面深入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注重效果,持续提升矿井尘毒危害防治管控水平。

(二)治理范围

全矿范围内所有存在尘毒危害作业地点的井下、地面单位。

(三)工作目标和指标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

2.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

3.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

4.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二、实施步骤和主要任务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年6月-7月)

1.各单位要按照矿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要求,协助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完成职业健康基础信息统计工作,建立矿职业健康基础信息台账。

2.各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制订单位尘毒危害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重点、治理标准和治理要求,并于202*年7月30日前报送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年8月-202*年7月)

各单位要对照治理要求(见附件1、2、3),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问题,要列出清单,逐项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包括本单位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确保限期整改到位;

矿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总结通报,提出要求;

对不认真落实尘毒危害防治措施、作业场所无防尘毒设施或达不到防尘度要求,不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等行为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年10月)

各单位在对治理工作成效基础上做好治理工作总结,于202*年10月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矿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

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活动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等。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治理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如期完成治理目标任务。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矿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核心,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大现有设备设施建设完善力度,优先从工程防护措施上控制尘毒危害。

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夯实管理基础,提升管理水平;

坚持分类监管原则,对用人单位实施分类指导。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宣传科、工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对于整改治理工作有特色、效果明显的单位,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总结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加强监管,确保实效

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要把专项治理与检查考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问题严重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要严格考核,进行责任追究,公开曝光,以强有力的监管推动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专项治理期间实行季度报告制度。

各单位于每个季度开始后的3日内将上一季度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报矿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

由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总结上报市卫健委职业健康科。

附件1

用人单位尘毒危害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

一、矿山开采

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主要是粉尘,开采存在的粉尘主要有煤尘、矽尘。

掘进、采煤、运输等重点环节粉尘治理主要工程技术措施如下:

1.掘进

(1)在煤、岩层中钻孔,应当采取湿式作业。

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者软煤层中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以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除尘器捕尘、除尘,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0%。

(2)掘进井巷和碉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井壁巷帮,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3)掘进机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控尘装置、除尘器等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

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o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0%o

(4)必须建立防尘洒水系统。

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

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50%o防尘管路应当敷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静压供水管路管径应当满足矿井防尘用水量的要求,强度应当满足静压水压力的要求。

(5)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6)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2.采煤

(1)所有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可注性测试。

对于可注水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

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当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低于1.5%,封孔深度应当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不跑水。

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当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2)采煤工作面回风侧应当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3)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当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4)炮采工作面应当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当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当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5)采煤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

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

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否则采煤机必须停机。

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采取压气喷雾降尘。

3.井下运输

(1)煤矿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

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o

(2)井工煤矿转载点应当采用自动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当大于0.7MPa)或者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等措施。

转载点落差超过0.5m时,必须安装溜槽或者导向板。

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运输巷道内应当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3)井下胶带运输应当在转载点采取水喷淋或密闭措施。

4.煤炭洗选

(1)在破碎机处应当设置密封罩抽风防尘。

(2)对皮带机进行全封闭或安装水喷雾降尘设施。

(3)在皮带机的转载点设置溜槽或安装抽风除尘设施。

(4)对皮带走廊、栈桥、主厂房等粉尘危害较重的部位设置水力或气力清扫系统等。

(5)储煤场四周应当安设抑尘网,装卸煤炭应当喷雾降尘

或者洒水降尘,煤炭外运时应当采取密闭措施。

附件2

用人单位尘毒危害情况及防护设施自查表

岗位/环节

重点职业病危君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个体防护用品配备

警示标识设置

主要职业病防护设施

存在问题

掘进

口矽尘

口煤尘

□其它粉尘

口未进行检测

□已检测:

口无超标

□有超标

超标因素种类/岗位

/

口未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口已配备:

口个体防护用品满足防护要求

口个体防护用品不满

足防护要求

□劳动者正确佩徽

□劳动者未正确佩戴或未佩戴

口未设置警示标识

□已设置:

□注意防尘

口戴防生口罩

□注意通风

口凿岩必须采用湿式作业

口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掘进机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

□必须建立防尘洒水系统,采用洒水降尘口掘进工作面回风侧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

簪示标识设置

采煤

□未进行检测

口有超标

□个体防护用品满足防护要求

口个体防护用品不满足防护要求

口劳动者正确佩戴

□劳动者未正确佩戴或未佩锻

口已设置:

口戴防尘口罩

□所有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可注性测试,可注水煤层进行煤层注水

□采煤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

口采煤工作面回风侧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口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或者采取压气喷雾降尘

口炮采工作面应当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时应当采用高压喷算或者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口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当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运输

□劳动者正确佩戴

口劳动者未正确限贼

或未佩戴

口就防尘口罩

□煤矿井下煤仓放煤门、溜煤眼放煤门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口转载点应当采用自动喷雾降尘、密闭尘源或者除尘器抽尘净化等措施

口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口转载点落差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者导向板

口运输巷道内应当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

化水幕

煤炭洗选

口其它粉尘

□未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己配备:

口劳动者未正确佩戴或未佩戴

口未改四警示标识

口已设置:

口破碎机处采用密封罩抽风防尘

口对皮带机进行全封闭或各条带式输送机上安奘水喷雾降尘设施

口在皮带机的转载点增加溜槽或安装抽风除尘设施

口皮带走廊、栈桥、主厂房各层等粉尘危害较重的部位设置水力或气力清扫系统

□储煤场四周应当安设抑尘网,装卸煤炭应当喷雾降尘或者洒水车降尘,煤炭外运时应当采取密闭措施

附件3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自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结果判定

1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是口

否口

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企业,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2

规章制度及岗位规程

建立有健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规章制度。

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的岗位制定有岗位操作规程。

3

主要负责人培训情况

参加人员为企业主要负责人。

参加的培训为专门职业健康培训,或所参加的培训包含职业健康内容。

培训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有口

无口

培训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在有效期之内。

4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参加人员为在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5

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情况

培训材料

有完整的培训签到表(签到表中应当包含所有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等职业病危宙的劳动者)。

有完整的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参加培训人数以及反映详细培训内容的材料)»

培训内容

有劳动者口常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健康影响(应当说明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有与职业病危害对应的防护措施(工程防护和个体防护)。

培训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以及防护措施与日常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

6

个体防护用品配备

接触粉尘岗位应当配备符合《呼吸防护用品自吸式过滤式防颗粒呼吸器》(GB2626)要求的防尘口罩。

接触矽尘的劳动者应当配备过滤效率至少为

KN95级别的防尘口罩。

根据作业场所存在化学物的种类、接触方式,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要求,为劳动者配备合适的防毒面具。

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有完整的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发票、发放标准及领取记录等台账。

对劳动者进行个体防护用品佩戴培训。

个体防护用品更换周期满足要求。

7

定期检测

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

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所有岗位。

粉尘检测结果包括总尘、呼吸性粉尘浓度以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

8

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包括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实施职业病危害检查周期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

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需有劳动者确认签字)。

需复查人员按照规定复查。

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9

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劳动合同或其附件等,有企业签章与劳动者确认的签字。

合同内容

有劳动者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

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

所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与所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

10

现场告知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相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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