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青少年保护法律体制论纲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1994104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4.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古巴青少年保护法律体制论纲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古巴青少年保护法律体制论纲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古巴青少年保护法律体制论纲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古巴青少年保护法律体制论纲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古巴青少年保护法律体制论纲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古巴青少年保护法律体制论纲Word格式.docx

《古巴青少年保护法律体制论纲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古巴青少年保护法律体制论纲Word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古巴青少年保护法律体制论纲Word格式.docx

宪法第6条规定:

共产主义青年联盟――先进青年的组织――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培养本组织成员成为未来共产主义者的工作,并利用介绍青年参加学习、参加爱国主义的、劳动的、军事的、科学的以及文化的活动等方法,推动用共产主义思想教育青年一代。

同时,国家承认、保护和鼓励大学生联合会、中学生联合会、古巴少先队联盟。

(《宪法》第七条)

  其次,青少年劳动和学习权利平等的制度。

第8条规定,社会主义国家:

作为人民的政权并为人民服务,它保障一切有劳动能力的男女有可能得到工作,促使其为社会作出贡献并满足他们个人的需要;

一切失去工作能力的人都有适当的生存条件;

一切病人都能得到医疗服务;

所有的儿童都有可能上学、得到营养品和衣服;

任何男女青年都有机会接受教育;

所有的人都有机会受教育、学文化、参加体育运动。

  再次,青少年家庭权利保障的制度。

宪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家庭基本法律关系,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家庭、母性和婚姻。

夫妻具有绝对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共同努力关心维护家庭,全面教育子女。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

取消由于出身证件所设的任何限制。

不承认出生的差别;

不承认出生证登记的父母公民权的差别以及有关家庭出身的任何文件所记载的父母公民权的差别。

国家保证通过有关的法律手续确定和承认父子关系。

父母有抚养自己的子女、帮助他们维护其法定利益以及实现其正当志愿的义务,并且也有义务在教育子女并使其全面成长为能为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受过训练的有用的公民。

子女一方,有尊敬自己父母和扶养父母的义务。

  最后,青少年接受系统教育的制度。

教育是国家的职能,保证对新的一代进行共产主义教育并培养儿童、青年和成年人参加社会生活;

教育是免费的。

宪法第五章要求各种国家机关从幼年就根据人人平等的原则教育一切公民。

国家宣布革命取得的神圣权利,一切公民按照此项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和民族成分,可以在面向所有人的国立学校中学习、享受从小学直到大学的教育;

设立幼儿园、保育院,并努力为实现平等权利创造一切条件。

同时,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儿童和青年是全社会的义务。

家庭、学校、各种国家机关和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有责任特别注意儿童和青年的全面发展。

  二、青少年政治及家庭权利的保障体制

  古巴共和国关注青少年的政治活动和家庭生活,通过保障青少年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使其积极参与政治生活;

通过保障青少年父母的亲权,使青少年获得较好的家庭环境。

  青少年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结社权等一系列政治权利。

一方面,《宪法》和《青少年法典》都规定了青少年公民的选举权:

16岁以上青年在一切选举和全国大选中享有选举权。

青年在上述年龄或超过18岁时,可以分别被选为地方人民政权机关代表或人民会议代表,从而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的民主生活,参与制定代表国家意志的宪法。

另一方面,青少年公民有权进行结社。

国家准许共产主义青年联盟、何赛?

马蒂先锋队、高中学生联盟、大学生联盟代表全体青年或分别代表儿童、青年和各班学生,办理下属各项事宜:

(1)在教育、职业、军事、文化、体育、娱乐等各项活动中,谋取组织成员的利益;

(2)努力改善青少年的生活;

(3)讨论有关青少年的法规;

(4)发表决议,赞同国家通过的有关青年的基本法规和措施。

国家对共产主义青年联盟和少先队每年拨给预算,充作他们的政治、文化、体育、娱乐、研究和其他活动的经费。

为了保证青少年政治权利的实现,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有关青年政策所负担的任务,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机关为带动青少年全民发展,同共产主义青年联盟及其有关的群众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保持适当的关系。

  在《宪法》所确立的保全青少年家庭权利框架的基础上,《家庭法典》为中心的规范构建起了一个青少年保护的家庭法体系。

古巴在1975年12月14日,第1298号法律的《家庭法典》付诸实施。

这部法典使家庭法从旧民法典中分离出来的,对父母子女关系作出了规定。

新法典废除了见诸于旧的法规中对妇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歧视。

《家庭法典》第65条至116条是有关于子女的规定。

父母负有督促自己子女接受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子女须尽自己所能为家庭事务出力的义务。

未成年子女受其父母亲权的约束,亲权由父母共同行使。

父母事实上的分居并不影响共同亲权,但在这种隋况下,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应裁决给配偶一方承担。

在准予离婚时,法院应做出有关亲权和监护的命令。

《家庭法典》第121条至136条规定了抚养义务,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姊妹,如果其中有人由于年龄或能力方面的缘故不能自谋生计,彼此应承担抚养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青少年能够获得较好的成长条件。

  三、青少年劳动及医疗保障的法律体制

  古巴将劳动视为青少年的义务,并通过相关法律规定青少年劳动的时间、待遇、休假等各项权利。

同时,也建立较为系统的社会保障体制,以保障公民的健康权。

  《青少年法典》第四章对青年参加劳动和创造性作出了规定,主要确立以下几项劳动法律体制:

第一,规定了青少年劳动义务以及就业安排制度。

青少年达到劳动年龄而又未能在国民义务教育制度编制内,则有义务参加劳动。

国家为这些青少年安排就业机会、依照本人的能力和国民经济的需要进行分配。

走向劳动生活,对青少年来说是一件大事,对劳动集体来说,也是一件值得重视的大事。

管理当局应支持共产主义青年团联盟和工会为隆重庆祝上述安排而努力,管理当局还应委托最优秀工人协助培训青少年。

安排青少年参加劳动时,要给他们制定纪律和工作守则。

原则上,上述安排能够在具有圆满地完成工人职责所需要的知识的技术工人和中、高级技术工人得以安排妥当之后进行。

中、高级技校毕业生的分配,按照部长会议通过的准则和手续制定的年度计划进行;

国家和行政机关领导必须按照现行规定,将毕业生直接安排到指定的工作岗位上;

青少年如掌握中、高级工匠水平的知识,则应履行参加指定的工作和法律所规定的社会服务工作的义务。

  第二,《古巴共和国青少年法典》对青年妇女劳动者也做了特殊规定,保障青少年男女劳动权利的平等实现。

社会和国家为妇女提供了适当的培训、学习,以取得劳动进步、提高。

这样,青年妇女就应当进一步参加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为逐步投入一切社会活动而努力。

国家促进和支援政治、社会、群众组织的工作,以便不断提高青年妇女的培训水平,使她们能够在同男人一样对社会生活负起更大的责任,并在男女平等的条件下参加工作和集体活动。

经过培训的青年妇女参加劳动之后,就能够完成将她在受教育中得到的积累还给社会的任务。

国家和行政机关把她们当作工人分配工作时,应考虑她们的家庭情况,以免在参加或退出劳动生活时产生拖延现象。

  第三,在青少年劳动者的报酬分配方面,遵循“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为了刺激他们争取更高水平的生产效率,掌握更高的技术,青少年依据自己付出的劳动,领取一份劳动报酬。

  第四,社会和国家要关心残疾青少年的成长,不为其缺陷所阻挡,给他们安排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社会的力所能及的工作,并组织他们参加社会活动。

  第五,国家建立起了针对青少年的医疗和退伍军人安置等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为青少年提供必要设备,能够治疗慢性疾病。

卫生部各单位为上述目的,应与学校和政治、社会、群众组织相互协助。

《青少年法典》特别规定了军人复员转业制度,为退出现役的青年提供社会保障。

革命武装部和内务部,应定期报告复员军人的人数及其头衔,便于劳动中心给他们安排工作。

  同时,通过颁行诸如第1100号法令等社会保障立法,古巴建立起了城乡一体适用的免费医疗体制。

古巴于1963年通过第1100号法令,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建立了免费医疗和免费教育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

2009年,古巴实施新《社会保障法》,进一步完善了全民终身免费医疗体制。

全国不分城乡,医疗待遇人人平等,一切费用由国家负担。

政府为青少年提供了优质的免费医疗,国家给青少年安排享受预防疾病、医疗,为重返工作岗位的疗养和医疗。

卫生部各单位得到学校和政治、社会、群众组织的协助。

政府为青少年提供免费医疗,社区医院和中心大医院都设立了儿科。

婴儿出生后,为了保证新生儿健康,新生儿要接种13种疫苗,疫苗的注射也是免费的。

2005年,古巴儿童死亡率为5.9%,为世界最低国家之一。

在古巴富有特色的家庭医生体制的承托下,病有所医,古巴青少年体魄健康,在多项国际体育竞技中获奖。

  四、青少年受教育权利的综合保护体制

  卡斯特罗领导的革命胜利后,不论性别、收入和种族,公民都得到了受教育的机会。

古巴青少年的受教育水平超过所有发达国家的水平,创造了世界教育史上的一个奇迹。

教育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一系列青少年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

  卡斯特罗新政权建立之初,即宣布新政府将为全体公民(主要是青少年)提供免费和平等的教育、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训练等。

新政府不久即着手改革旧教育,建立新体制。

1959年9月,古巴政府颁布了《教育改革法》,宣布古巴将实行小学义务教育。

政府宣布1961年为“教育年”;

并于1961年6月颁布了《教育国有化法》,宣布古巴的教育是公共的和免费的,教育工作应由国家负责。

《教育国有化法》规定教育是全体古巴人民平等享有的权利。

从此,古巴政府接管了所有私立学校,并将教育同教会分离,对全体国民实行免费教育,从根本上解决教育平等问题。

1962年2月,政府还颁布了《大学改革法》。

1976年的宪法规定:

不管年龄大小,所有公民都有权接受教育;

该法第8条规定:

所有孩童必须上学,所有青年人不得被剥夺接受教育的机会,所有公民都有权进行科研、接受文化熏陶、进行体育学习。

到了八十年代中期,所有层次上的教育都是免费的,而且男女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在古巴教育法律体系中发挥着最重大作用的,莫过于1978年颁布的《青少年法典》。

该法典把教育定位为“人们享有的最宝贵的财富之一”,“这项伟大的教育事业,体现了革命人道主义和革命阶级的特色”(《青少年法典》第十二条)。

古巴《青少年法典》明确规定:

社会主义国家对青少年进行综合性教育。

因此,国家应发展教育事业,在青少年中培养读书和学习的良好习惯,教育他们树立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满足他们文化生活上的兴趣和需要,安排适应青少年的体育运动、健康的娱乐、休息和消遣,特别关心他们的健康。

双亲和教员都负有责任来保护入学的青少年。

国家应通过地方人民政权机关,为学习差或者脱离国民义务教育制度的十三岁到十七岁的少年,开办可享有更多奖学金或职业训练的特种学校(《青少年法典》第三十条)。

古巴青少年受教育权利保障的法律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具体制度设计上:

  第一,通过法律规范,建立青少年义务教育制度。

适合国民义务教育制度规定的青少年,必须坚持学习直到走上岗位或为社会生活做准备,才能宣告训练结束。

在履行这项过程中,失败或无故放弃学习,都将被看作是一种过错(demerit)。

以法律规定青少年应进入国民教育制度组成部分的学校学习时期,并规定义务教育的年龄及其程度。

上高中是社会对青年的重大评价,更是青年对工人阶级和革命所承担的义务(《青少年法典》第二十五条)。

青少年依照法律的规定负有参加学习的义务,并得学完一般基础教育。

青年学完基础教育之后,根据学习成绩、政治态度和社会表现,可以在大学预备学校、工业中心和其他专业学校继续学习。

青年进入工业中心,是工人阶级得以不断发展、壮大的保障,社会将予以鼓励和高度评价。

  第二,青少年受教育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以法定化。

首先,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青少年学生的义务做了规定。

青少年学生的义务如下:

  

(1)为争取教育工作上的最高成就,尽一切努力掌握知识,提高技术;

(2)经常保持诚实的态度,积极克服在考试和其他教育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遵守自己所在学校的校规;

(4)守纪律,重团结,爱惜社会财产和教学器具,学生制服的穿戴要整齐;

(5)及时完成学习任务;

(6)提高文化、政治思想和美学的水平;

(7)维护社会秩序和正规教育,热爱双亲,尊重教师、教授和长辈;

(8)履行生产劳动和同其他劳动过程有关的作业的定额(NORMAL)。

  其次,学校和校长的责任法定化。

校长在其工作计划里,必要时在青年、少先队组织的协助下,应为学童或学生安排包括政治、思想、科学爱国、军事、艺术、文化、体育和娱乐在内的活动(《青少年法典》第三十四条)。

学校向学生公布学习计划及其内容和学习目标。

校长对上述公布负责做到家喻户晓,并要获得政治组织和学生、少先队组织对这项工作的支持(《青少年法典》第三十五条)。

  第三,建构起独特的教育体系和教学内容。

古巴学校体系由六部分构成:

由十二或十三年级组成的普通教育、与高中相平行的职业技术教育;

主要为在职人员提供继续学习机会的成人教育、主要面向问题学生提供机会的青年教育、为残疾学生提供的特殊教育和大学高等教育。

古巴建立了完整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体育制度。

特别关心学生树立科学世界观和共产主义高尚品德;

教育工作者对青少年树立共产主义高尚道德负有重大使命。

他们是经过慎重选拔、训练出来的,必须以身作则从事教育事业。

青少年须在行动表现上养成最良好习惯,教育工作者在这方面负有帮助的主要责任。

  第四,古巴形成了相对成熟的青少年职业教育制度和特殊教育制度。

首先,培养职业能力;

少年从入学前教育到初中培养对职业的兴趣,将对他们适当选择国家所需的职业奠定基础。

少年宫和学校俱乐部的基本任务是:

合理组织少年参加职业训练,并给他们安排娱乐活动,让他们做好社会生活的准备。

少年共同爱好的俱乐部应根据他们自己的选择,按照经济和防卫基础部门的需要,指导少年的职业训练。

国家机关应出面提供上述活动所需要的器材和技术援助(《青少年法典》第四十条)。

科学、文化、教育、生产、服务和防卫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应出面指导学生选择职业,使他们的专业选择能够同国家的经济发展和防卫的需要结合起来(《青少年法典》第四十一条)。

  其次,建立起古巴独特的就业和进修制度。

工业中专毕业生是劳动力的组成部分,他们还要进修那些为工人举办的大学课程。

学习成绩出类拔萃、品行优良的毕业生,不必立即就业,可以继续进修高等教育课程(《青少年法典》第二十六条)。

同时,根据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社会需要,青年工人可以在技校、中专或大学进修,并得以享受为其进步、提高所提供的优越条件(《青少年法典》第二十七条)。

根据古巴的《专业培训法》,职工的技术培训由工会负责,工会负责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术素质。

  兴办特种教育。

国家应特别注意发展为残疾儿童或盲哑儿童所办的特种学校,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做到生活自理,争取成为社会成员之一(《青少年法典》第二十九条)。

国家设立特别中心,教育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有预备犯罪迹象反映的未成年人,并特别慎重地对待他们。

对上述未成年人,为使他们能够重返工作岗位,在上述设施实行一般监护(《青少年法典》第一一四条)。

全国现有71所收留有不良习气青年的学校,由教育部主管,除了正常课程外,还配备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对他们加强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

古巴还设有13所再教育中心,由内务部主管,主要收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十六岁以下的少年,集中住宿、管理,强化教育,委员会对这两类学校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五,为了保障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利得到全面实现,也为了促进青少年的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古巴建立起了一整套教育奖励制度。

首先,奖励形式多样化;

教育部和高教部对最优秀的学生,根据学生组织和工会举办的竞赛成绩,依照下述办法予以鼓励;

(1)对最优秀学生给予进入其所选定的专修院系以优先权;

(2)对最优秀的大学毕业生,给予毕业后继续研究的机会;

(3)发给特级奖学金(《青少年法典》第二十八条)。

  其次,建立教育奖学金制度。

国家以经济、社会原因和特殊进修的需要,以及坐落或地理位置为理由维持一种范围广泛的奖学金制度(《青少年法典》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受奖学金是一种鼓励,也是重大的委托,他们更有义务遵守各自学校的校规(《青少年法典》第三十二条)。

  第六,古巴贯彻’“以劳动教育人”的社会主义教育方针,建立了劳动实习制度和假期劳动制度。

首先,建立了学生的劳动实习制度。

在保育、艺术、体育学校和技术、职业学校以及在高中班学习的青年,为工作实践将分别进入生产、教育、服务中心。

企业和有预算的单位(UNIT),为照顾大专院校学生的实习安排及其任务的实现,应与学校青年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对口的工种(《青少年法典》第三十七条)。

使用这些学生劳力的国家机关的行政单位,要为改善劳动组织、监管生产效率,并在工会的支援下帮助青年养成劳动习惯而努力。

在上述工作中,学生有义务积极提高生产效率,爱惜材料资源,遵守劳动纪律(《青少年法典》第三十六条)。

  其次,完善了青少年学生的假期劳动制度。

已经达到劳动年龄的青年,根据国民经济的需要和可能,在假期可以主动地自愿参加劳动,并领取一定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制定工作中的安全、卫生准则,在承认有关经济部门优先权的同时,应给学生安排对口的工种(《青少年法典》第三十八条)。

利用上述假期劳动力的行政当局,基本上是青年组织所领导的雇用小组,它在任何场合下,都必须在学校开学前七天结束劳动(《青少年法典》第三十九条)。

  第七,建立少年设施,并健全相关制度。

少年设施应为保证全面保护学龄儿童的机构,并通过这些设施提高少年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度过与环境、家庭和一般社会有密切关系的幸福的少年时代而奋斗。

少年设施特别关心本设施职员的进步。

为达到此项目的,对加强少年的体育和智育要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国家保护在少年设施而尚未入学的少年,这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内容之一。

这也就有可能赢得劳动妇女的协助,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这也有助双亲增加家庭收入,从而使这些设施得以维持下去。

  学校是教育的基本场所,其工作要适应社会发展、科学教育的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为学生树立共产主义高尚道德作出决定性的贡献。

社会特别是家庭和教育部、地方人民政权机关以及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有关的机关、设施,都有义务监视青少年在国民义务教育制度学校上学的情况。

同时,这项任务的实施,也应当得到政治、社会、群众组织的支持。

  五、结语

  总体而言,古巴共和国保护青少年的政治权利、家庭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并通过一系列相关法令,力图构建富有特色的青少年保护法律体制。

它在青少年健康权保护、受教育权保护等方面的体制构建较为完备,甚至超过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制度设计。

但是,受制于特定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因素,以及独特的社会主义道路选择,其青少年保护法律制度也带有一些缺陷。

  第一,青少年保护法律制度带有浓烈的政治色彩。

古巴非常重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甚至将之写入《青少年法典》:

“国家因青少年的政治思想修养的需要,特别注意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

鉴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品德的教育,已经成为全国性的事业,青少年负有义务加深这个科学世界观得(对任何学习都是必不可少的基础)的学习,并坚持符合这一原则的态度。

”(《青少年法典》第三十三条)即使青少年法制教育,也要进行政治意识灌输,如该法典第二章“青少年时期树立共产主义道德”的第七条规定“社会在向青年一代灌输社会主义道德的概念和原则的同时,应特别强调宪法和其他基本法规的知识教育,以便使青少年尊重这些法律所体现的新经济、社会的现实,并为大家遵守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

该法典指出:

教育青少年树立共产主义作风是工人阶级的光荣任务;

在教育过程中,必须把对他们的精神、物质奖励,当作社会对他们的努力成果的承认而正确地加以结合起来。

  第二,青少年保护法律制度带有“重义务”、“轻权利”的倾向。

如1976年古巴宪法规定,劳动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义务和光荣的事业。

在工业、农业、技术、艺术活动以及服务业范围内开展自愿的、义务性劳动。

《青少年法典》则规定,青少年达到劳动年龄而又未能在国民义务教育制度编制内,则有义务参加劳动。

还规定,青年年满十六时,一律参加军事服务活动。

相关制度用较多的笔墨设计了青少年在社会活动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其权利保护则略显不足。

  第三,有些青少年保护法律制度设计缺乏可执行性。

如以《社会保障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全民终身免费医疗体制、教育体制,缺乏强有力的经济支撑,在古巴现在步履维艰的经济形势下难以保证其有效落实。

又如,《青少年法典》规定,地方人民政权机关、中央机关派驻地方的机构和公共机关的工作人员,负责履行国家对青少年的义务,并负责下述各项工作:

为展开青少年活动,保证领导干部的训练和质量;

各个时期的经济规则,要包括青年工作项目;

支持青少年的各组织的工作,并向他们报告政府工作情况;

考虑共产主义联盟和少先队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但在具体落实时,强势地位的政府代表能否充分地尊重弱势地位的青少年,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尊重青少年,仍未为可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天文地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