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问题解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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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问题解读Word下载.docx

◆红字发票填开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票报税及缴销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报税;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专用发票及专用设备的缴销。

◆发票认证的相关规定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经管税务机关进行扫描认证,相应的认证结果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票丢失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相关联次时,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凭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进行相应的处理。

◆罚则

一般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般纳税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注意事项】

◆一般纳税人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

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电子发票代码、号码的,应持纸质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到经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的专用发票时,应真实、准确填写专用发票中的相关项目,并与实际交易相符。

◆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票物不符的发票,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的专用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进行扫描认证,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在认证相符的所属月份申报抵扣;

◆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增购专用发票时,应以前次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并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业务流程】

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申请流程

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须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通知单》依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由购货方或销货方向其主管税务申请开具。

一、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二、提供资料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单》)

(二)对应的蓝字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对应蓝字发票未抵扣进项税额时还应提供原件)

(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及发票的其他联次复印件(丢失抵扣联发票需提供)

(四)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购货方拒收发票,由销货方申请开具《通知单》时提供。

(五)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销售方未将发票交付购买方,由销货方申请开具《通知单》时提供。

三、开具时限要求

类型

申请方

对蓝字发票的认证要求

开具期限

销货方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购买方

销售方

不需认证

蓝字发票开具的次月内

销货方因开票有误等原因购买方拒收

蓝字发票开具后的90天内

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

购买方

不受限制

上述3种情况以外的

须在开票日期起90天内认证

认证后不受限制

四、购货方《申请单》的填写及进项税额转出要求

蓝字发票情况

《申请单》中“已抵扣”与“未抵扣”的选择

是否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认证相符,并已抵扣

选择“已抵扣”

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认证相符,但税额未抵扣

选择“未抵扣”

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即在当月同时抵扣同时转出)

无法认证

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不符

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一)《申请单》中选择“未抵扣”的,须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是“认证相符,但进项税额未申报抵扣的”,还需在“未抵扣”选项后注明“对应蓝字发票认证相符未抵扣”字样,并注明未抵扣的原因。

(二)在《申请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中,须注明申请《通知单》的理由。

(三)进项税额转出有关要求

1.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在之前月份已“认证相符”,但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在取得《通知单》的当月列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反映,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3.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在本月“认证相符”,但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在取得《通知单》的当月,列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4.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不再认证和做进项转出。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代开红字专用发票的有关要求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有问有答】

问:

从开票日期起超过90天未认证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发生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时,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如果购买方取得的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再90天内认证,逾期将不能再认证,并因此也不能到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红字发票申请单是否要与通知单一张对应一张?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红字通知单是否一定要与红字发票一张对应一张?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仲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购货方在发票开具的当月扫描认证,且认证相符后发现发票开具有误,能否退回给销货方作废发票?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我公司在发票传递的过程中丢失了销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那我公司应如何抵扣该份发票呢?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因销售方逾期申报导致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失控票,如销售方重新申报纳税,该专用发票能否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的规定,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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