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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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月末终了5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会计应以报表形式向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报告财务资金收支情况。

二、现金管理制度

(一)备用金管理

各乡镇应结合本乡镇的实际,确定本乡镇的备用金定额用以支付日常零星开支,达到转帐起点的支出应以转帐支付。

(二)现金的日常管理

1.财务人员应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完整,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收到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2.严禁以“白条”抵库,乡镇干部职工个人不得借用公款,因公务活动需要借款的,由乡镇长“一支笔”审批后方可借用,并在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归还。

三、票据管理制度

(一)票据的领购

1.各乡镇应在财政所指定专人为票据专管人,票据专管人凭本乡镇“智能加密卡”到县财政局综合股领购财政电子版票据或专用手工票据,并对领购的各类票据的时间、本数、套数、定额票据的金额等进行详细登记。

2.属县直行政事业二级核算单位的所站(主要包括公安派出所、林业站、国土资源所等)应直接到主管部门领购财政专用票据。

(二)票据的保管

1.票据专管人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保证票据的安全和完整。

2.对遗失的票据,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综合股报告遗失票据的种类、本数、套数、收费的金额等,并在市级以上公共性报刊上申明作废。

对遗失的定额票据,按所遗失票据的金额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3.票据专管人应及时销旧领新。

(三)票据的缴销

1.各乡镇票据使用部门应将已使用票据的存根交回票据专管人处,并将已开出票据的总金额填写在票据封面的右上角。

定额收费票据按已开出数核定金额。

2.票据专管人应对票据的领、销、存情况建立台帐,随时反映票据的使用和结存情况,登记已使用票据的收款金额,并对已使用票据及时向县财政局综合股缴销。

3.属县直行政事业二级核算单位的所站应及时向主管部门销旧领新,若出现变更、或取消收费权时,应将已开出票据的收款金额、未使用票据的份数和号码及时进行统计,并向主管部门缴销。

四、实物财产管理制度

(一)新增财产的管理

1.乡镇各所站需添置财产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乡镇党政办,经核实确需添置的,统一报乡镇长批准后统一购置。

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和办公耗材采购,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并公布连城县20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连政综〔2004〕329号)和《中共连城县委办公室、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部分办公耗材(用品)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连委办发〔2006〕31号)办理。

2.新购置的财产到达后,由验收人员检验签章、保管人员办理入库、乡镇政府会计入帐并作备查登记后领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

3.接受捐赠的实物财产按评估价值入账。

4.盘盈的财产应于当月补充登记,补办领用手续;

盘亏的财产,应查明原因,提出申请处理报告,报财政所审核,乡镇长审批后,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二)财产的使用和调配

1.各乡镇应建立健全财产领用管理制度。

领用固定资产须由领用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党政办批准后方可领用。

工作任务完成后,领用人应及时归还领用的固定资产。

2.接受捐赠的财产要转赠的由乡镇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转赠手续由乡镇党政办和乡镇政府会计共同负责办理。

3.各乡镇不得将财产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

(三)财产的日常管理

1.各乡镇应做好集体财产的保管和维护工作,防止遗失和意外损坏,凡因个人过失造成财产遗失和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2.乡镇所属产权的办公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严禁随意私自调换、随意改变用途、改变造型、改变结构,凡出现前述情况的乡镇可收回财产的使用权,或收取相当金额的资金用以恢复原状。

3.乡镇所属产权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修缮应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由乡镇党政办统一实施,私自进行修缮和装修的,收回后乡镇和乡镇指定的新使用人不补偿任何费用。

4.工作人员调动应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并交回领用的固定资产。

5.各乡镇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乡镇政府会计和保管人员应在当月及时入账,及时登记固定资产领用、收回、毁损、报废等情况,乡镇财政所应组织政府会计和财产管理人员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工作,并对清查中出现的盈余、毁损等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乡镇主要领导研究处理后及时调整帐务,同时,做好固定资产总账与明细账的核对工作,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四)财产的处置

1.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

对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报损,需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使用部门应向乡镇党政办提出处置固定资产的书面申请。

单项固定资产金额少于3000元的,经各乡镇党政办负责人核实后报乡镇党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予以核销,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

单项固定资产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报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核销。

各乡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及建筑物等国有资产处置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固定资产出售必须经具备资质的法定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值确定出让价格,并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2.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和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及时上缴县财政国有产权收益专户统一管理。

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格低于评估价格10%以内的,应向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低于评估价格30%以内的,应事先报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3.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送交政府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乡镇财产保管人员凭政府会计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入账通知单及时调整固定资产保管帐和固定资产卡片。

五、小车费用管理制度

(一)小车的使用管理

各乡镇应根据本乡镇实际制定小车使用管理办法。

(二)小车费用的报销

1.小车维修、加油。

各乡镇应根据本乡镇实际制定小车使用管理办法,原则上,应定点维修,并凭卡加油。

2.小车保险。

按县委规定的险种、费率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具体投保事项由乡镇指定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3.小车养路费、年检费。

小车由驾驶员按规定进行年检,并缴交相关费用,养路费、年检费经乡镇长审批后报销,逾期未年检或不及时缴交养路费所造成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六、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一)电话费管理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移动电话、住宅电话话费补助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连委办发〔2003〕5号)和《中共连城县委办公室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移动电话限额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连委办发〔2004〕15号),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人大主席的移动话费限额标准为每月180元,住宅电话每月30元。

移动话费必须凭话费发票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二)差旅费管理

1.各乡镇应根据本乡镇实际确定干部下村补贴标准和县内出差报销办法。

2.因公到县外出差的,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等可参照《连城县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福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的规定>

的通知》(连财〔1996〕字第274号)报销。

(三)招待费管理

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公务接待范围、标准,坚持“节俭实在、热情文明、有利公务”的原则,切实控制接待费用。

(四)会议费管理

1.各乡镇应根据本乡镇实际制定会议费管理办法。

2.县委、县政府及各部、委、办、局在乡镇召开的现场办公会等各种会议,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的,按主办单位的要求办理。

(五)学习、考察、培训费用管理制度

经乡镇批准的学习、培训和参加学历教育的报销办法可参照《连城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连政综〔2004〕275号)和《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连政办〔2007〕76号)执行,即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经单位研究同意参加学历教育的,书籍、资料费和差旅费由本人承担,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持经单位批准同意入学的《申请表》、学位证书、毕(结)业证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大专专业证书班持结业证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报销,结合我市实际,学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70%;

参加各类职称考前辅导及考试的费用参照执行(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报销)。

严禁到下属单位或企业报销各类学习费用;

参加各级党校培训和其他经单位批准的业务培训,其学费按实报销。

伙食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学习时间在半个月以内的,按出差标准报销伙食补贴;

学习时间在半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的,按出差标准的50%补助伙食补贴;

学习时间在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按每人每天3元的标准补助伙食补贴,经批准到中央党校学习的按每人每天5元的标准补助伙食补贴。

七、津贴、补贴和奖金支出管理

(一)各乡镇干部职工目标管理奖金应以绩效挂钩为原则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资金来源必须是乡镇自有资金或按上级有关规定可用于发放资金、福利的资金,不得挪用、挤占各类专款。

(二)各乡镇节日加餐费发放可参照《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连政办〔2007〕76号)执行,即节日加餐费发放限于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中秋节、“三八”妇女节,具体发放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但每次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00元;

“六一”儿童节(14周岁以下儿童)慰问可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八、修建项目支出管理制度

(一)乡镇各项修建项目的实施必须通过党政办公会集体决定,工程款的预付和结算应参照《连城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连政综〔2006〕106号)相关规定执行,即工程进度款严格按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工程监理单位意见及本县税务机关开具的“福建省龙岩市建筑安装预收款票据”预付;

工程款预付必须控制在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之内;

同时应严格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程完工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决算。

(二)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按《连城县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连政综〔2005〕151号)执行,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工程竣工图、决算书、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开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批准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项目业务单位、现场鉴证等决算文件资料送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委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以审定金额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乡镇政府会计按审定的金额确认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工程结束经峻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凭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金额在本县开具“福建省建筑安装统一发票”,并附上“建筑工程预(结)算审核结论书”、“工程预(结)算计算书”原件及合同书复印件进行工程款结算,修建单位按审核的工程结算数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按有关部门验收意见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九、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上级下达乡镇的专项资金支出是乡镇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规定的资金用途专款专用,及时办理拨款,不得截留、挪用,当年未安排的支出的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乡镇纪检、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督促检查,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乡镇纪检、财政部门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案件的有关单位、部门或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责任。

十、其它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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