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Word下载.docx
《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Word下载.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促进先进适宜技术的普及普惠。
建立与开展分级诊疗工作相适应、能够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需要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实现药品使用的上下联动和相互衔接。
通过鼓励大医院医师下基层、退休医生开诊所以及加强对口支援、实施远程医疗、推动建立医疗联合体等,把大医院的技术传到基层。
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
到2020年,力争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及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同时具备相应的医疗康复能力。
完善基层管理和运行机制。
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人事、经营、分配等方面自主权。
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
巩固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绩效考核,既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又防止出现新的逐利行为。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负责人绩效评价机制,对机构负责人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对其他人员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
3.引导公立医院参与分级诊疗。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动三级公立医院参与分级诊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三级公立医院收治疑难复杂和危急重症患者,逐步下转常见病、多发病和疾病稳定期、恢复期患者。
鼓励打破行政区域限制,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与医保、远程医疗等相结合,实现医疗资源有机结合、上下贯通。
以资源共享和人才下沉为导向,将医疗联合体构建成为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发展共同体,形成责、权、利明晰的区域协同服务模式。
探索通过医师多点执业、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配备、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方式,引导医疗联合体内部形成顺畅的转诊机制。
4.推进形成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
明确医疗机构急慢分治服务流程,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畅通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院和护理院等慢性病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渠道,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合理就医格局。
城市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将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转至下级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慢性病医疗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残疾人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显著增加慢性病医疗机构提供康复、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资源。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推行日间手术。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密切配合、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5.科学合理引导群众就医需求。
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通过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医保支付、价格调控、便民惠民等措施,鼓励城乡居民与基层医生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
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
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全覆盖。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结合功能定位,明确县、乡两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范围,对于超出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为患者提供相应转诊服务。
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建立健全转诊指导目录,重点畅通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转诊。
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合理引导就医流向。
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
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激励。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到2017年,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全面推开综合改革,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
到2020年,基本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1.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妥善处理医院和政府关系,实行政事分开和管办分开,推动医院管理模式和运行方式转变。
加强政府在方向、政策、引导、规划、评价等方面的宏观管理,加大对医疗行为、医疗费用等方面监管力度,减少对医院人事编制、科室设定、岗位聘任、收入分配等的管理。
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
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
健全政府办医体制,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协调政府办医职能,形成合力。
加强对政府、军队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举办公立医院的全行业监管,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
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
健全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落实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收入分配、副职推荐、中层干部任免、年度预算执行等自主权。
实行院长负责制,完善院长选拔任用制度,实行院长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公立医院依法制订章程。
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报告制度、总会计师制度、第三方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2.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
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加强分类指导,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
通过规范诊疗行为、医保控费等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并与医疗控费、薪酬制度、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措施相衔接。
放开特需医疗服务和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
继续推进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统筹考虑中医药特点,建立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运行新机制。
推进军队医院参与地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规范公立医院改制,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医院分离移交和改制试点,原则上政府举办的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院)等不进行改制。
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3.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编制人事和薪酬制度。
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方式,完善编制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开展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改革试点。
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确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逐步实行备案制,在部分大中城市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开展编制管理改革、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试点。
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可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公开招聘。
完善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用人关系。
地方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对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较多、高层次医疗人才集聚、公益目标任务繁重、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倾斜。
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按照有关规定,公立医院可以探索实行目标年薪制和协议薪酬。
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对院长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确定院长薪酬水平,院长薪酬与医院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比例关系。
4.建立以质量为核心、公益性为导向的医院考评机制。
健全医院绩效评价体系,机构考核应涵盖社会效益、服务提供、质量安全、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等内容,重视卫生应急、对口支援以及功能定位落实和分级诊疗实施情况等体现公益性的工作。
将落实医改任务情况列入医院考核指标,强化医院和院长的主体责任。
医务人员考核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负责人考核还应包括职工满意度等内容。
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医保支付、人员职业发展等挂钩。
5.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逐步健全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考核机制。
设定全国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各省(区、市)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
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各医院的价格、医疗服务效率、次均医疗费用等信息,对医疗机构费用指标进行排序,定期公示排序结果。
落实处方点评制度。
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对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等情况实施跟踪监测。
到2017年,全国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力争降到10%以下,到2020年,增长幅度稳定在合理水平。
(三)建立高效运行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的原则,围绕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三个关键环节,加大改革力度,建立高效运行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
坚持精算平衡,完善筹资机制,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抓手推动全民基本医保制度提质增效。
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衔接互动、相互联通机制。
1.健全基本医保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
完善医保缴费参保政策,厘清政府、单位、个人缴费责任,逐步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在继续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强化个人参保意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使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到2020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保待遇动态调整机制。
明确医保待遇确定和调整的政策权限、调整依据和决策程序,避免待遇调整的随意性。
明确基本医保的保障边界。
合理确定基本医保待遇标准。
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
改进个人账户,开展门诊费用统筹。
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基本思路,加快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全面巩固市级统筹,推动有条件的省份实行省级统筹。
加快建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加强参保地与就医地协作,方便群众结算,减少群众“跑腿”、“垫资”。
建立健全异地转诊的政策措施,推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与促进医疗资源下沉、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建立分级诊疗制度衔接协调。
到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到2020年,建立医保基金调剂平衡机制,逐步实现医保省级统筹,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
2.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和利益调控机制,实行精细化管理,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的内生动力。
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按床日、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鼓励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方式。
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或按床日付费;
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高血压、糖尿病、血液透析等慢病管理相结合;
对一些复杂病例和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点数法与预算管理、按病种付费等相结合,促进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
健全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支付方式改革相关的管理规范、技术支撑和政策配套,制定符合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等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病历及病案首页的书写,全面夯实信息化管理基础,实现全国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内涵、疾病分类编码、医疗服务操作编码的统一。
继续落实对中医药服务的支持政策,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到2017年,国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试点,鼓励各地积极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
到2020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
3.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基础上,加快整合基本医保管理机构。
理顺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
统一基本医保经办管理,可开展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的试点,承担基金支付和管理,药品采购和费用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结算等职能。
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发挥医保对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控制作用。
加快推进医保管办分开,提升医保经办机构法人化和专业化水平。
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推动形成多元化竞争格局。
4.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
在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础上,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
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在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医疗救助基础上,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发挥托底保障作用。
积极引导社会慈善力量等多方参与。
逐步形成医疗卫生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间数据共享的机制,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全面提供“一站式”服务。
5.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积极发挥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在精算技术、专业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医保经办服务,形成多元经办、多方竞争的新格局。
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
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
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消费型健康保险,促进发展各类健康保险,强化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中医药养生保健等各类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提供与其相结合的中医药特色健康管理服务。
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
鼓励企业和居民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需求。
(四)建立规范有序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实施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改革,调整利益驱动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建设符合国情的国家药物政策体系,理顺药品价格,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
1.深化药品供应领域改革。
通过市场倒逼和产业政策引导,推动企业提高创新和研发能力,促进做优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中药生产现代化和标准化,实现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打造中国标准和中国品牌。
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药品审评审批体系。
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鼓励创制新药,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
加快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罕见病等临床急需新药及儿童用药等的审评审批。
淘汰疗效不确切、风险大于效益的品种。
加强医疗器械创新,严格医疗器械审批。
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加快重大传染病用药、儿童用药的研发和生产。
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
解决好低价药、“救命药”、“孤儿药”以及儿童用药的供应问题。
扶持低价药品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保持药价基本稳定。
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加快推进紧缺药品生产,支持建设小品种药物集中生产基地,继续开展用量小、临床必需、市场供应短缺药品的定点生产试点。
完善儿童用药、卫生应急药品保障机制。
对原料药市场供应不足的药品加强市场监测,鼓励提高生产能力。
2.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加大药品、耗材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引导供应能力均衡配置,加快构建药品流通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破除地方保护,形成现代流通新体系。
推动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药品经营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加快发展药品现代物流,鼓励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
推动流通企业向智慧型医药服务商转型,建设和完善供应链集成系统,支持流通企业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开展服务。
应用流通大数据,拓展增值服务深度和广度,引导产业发展。
鼓励绿色医药物流发展,发展第三方物流和冷链物流。
支持药品、耗材零售企业开展多元化、差异化经营。
推广应用现代物流管理与技术,规范医药电商发展,健全中药材现代流通网络与追溯体系,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升行业透明度和效率。
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形成1家年销售额超过5000亿元的超大型药品流通企业,药品批发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批发市场总额的90%以上。
3.完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
完善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机制,落实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可采取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
做好基层和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衔接。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
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改革(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严格按合同回款。
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落实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主体地位,促进医疗机构主动控制药品、耗材价格。
完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建立统分结合、协调联动的国家、省两级药品价格谈判制度。
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进行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逐步增加国家谈判药品品种数量,并做好医保等政策衔接。
将加快药品注册审批流程、专利申请、药物经济学评价等作为药品价格谈判的重要内容。
对实行备案采购的重点药品,明确采购数量、开具处方的医生,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向药品采购部门备案。
加强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提高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服务和监管能力,健全采购信息采集共享机制。
开展高值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大型医疗设备集中采购。
规范和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统一高值医用耗材编码标准,区别不同情况推行高值医用耗材招标采购、谈判采购、直接挂网采购等方式,确保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4.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推动基本药物在目录、标识、价格、配送、配备使用等方面实行统一政策。
加强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结核病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基本用药保障。
探索在基本药物遴选调整中纳入循证医学和药物经济学评价方法。
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坚持中西药并重。
完善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
完善基本药物供应体系。
5.完善国家药物政策体系。
健全管理体制,建立国家药物政策协调机制。
推动医药分开,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耗材间的利益链。
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不得限制处方外流。
探索医院门诊患者多渠道购药模式,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推动企业充分竞争和兼并重组,提高市场集中度,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经营。
调整市场格局,使零售药店逐步成为向患者售药和提供药学服务的重要渠道。
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价格、医保、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坚持分类管理,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方式,逐步建立符合我国药品市场特点的药价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结合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逐步按通用名制定药品支付标准。
完善国家医药储备体系,在应急保障的基础上,完善常态短缺药品储备。
完善中药政策,加强中药材质量管理,鼓励中药饮片、民族药的临床应用。
探索建立医院总药师制度,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师管理制度,结合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体现药事服务价值。
建立药物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和儿童用药临床综合评价机制,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五)建立严格规范的综合监管制度。
健全医药卫生法律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提高综合监管效率和水平,推进监管法制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运行规范、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1.深化医药卫生领域“放管服”改革。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更加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改善服务质量。
2.构建多元化的监管体系。
完善政府监管主导、第三方广泛参与、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
加强部门联动,加大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