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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的形式合法.本案中,不满l0周岁的丫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C、D选项行为的内容不合法,为无效民事行为。

李某为其儿子买鞋、刘某因学习成绩突出被学校奖励500元是有效民事行为。

故正确的选项为ACD。

依据合同,甲欠乙一万元工程款,甲在没有偿还乙工程款前死亡,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欠乙的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B)乙对于这笔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自甲死亡时开始计算

(C)如果甲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则人民法院可以裁决终结甲偿还乙工程款的执行

(D)乙对甲的债权不需要其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C

解析:

对于A,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的必须是基于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对于B,诉讼时效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此时甲的财产继承人是否还款尚不确定,也就不能确定权利受到侵害。

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人

  (B)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

  (C)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权利和义务

  (D)法律关系的产生只能是通过签订合同

C

1999年2月3日,某甲的妻子某乙趁着某甲外出做生意将夫妻共有的一栋楼房出售给某丙。

当年8月6日,某甲返回家中,得知某乙出售房产后痛心不已,急令某乙返还.某乙被迫向某丙提出返还要求,但某丙拒绝。

2001年7月25日,某甲一怒之下到县起诉某丙,但在途中由于山洪暴发冲毁了道路,无法到达。

一直到l0月12日道路修通之后,某甲才得以赶到法院起诉。

法院对于该起诉的处理,正确的是(  )。

 A.拒绝受理,因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B.应当受理,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C.应当受理,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D.应当受理,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D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根据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适宜采用( 

)计算索赔金额。

  A.实际费用法 

B.总费用法

  C.综合费用法 

D.实物费用法

B

B

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

下列表述中(  )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该费用包括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乙在实施无因管理过程中,无过错地致甲的面部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正确的选项为D.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应当与()一致。

  A.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B.所设计的施工图纸

  C.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D.,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l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解析;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退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因此,正确的选项为C。

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取的3000元利润,应当予以收缴。

下列行为中,不能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是(  )。

  A.乙建设单位向若干施工企业发出招标公告

  B.某企业在银行取款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多支付其2万元

  C.某施工企业塔式起重机倒塌将附近一超市砸毁

  D.建设单位将施工企业遗留的施工设备代为保管

A

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在本题选项中,B项企业属于不当得利,C项企业为侵权行为,D项建设单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均可以引起债的关系的发生。

A项中的招标公告,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不是合同,因而一般不会直接引起债的发生。

正确答案是A。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是(  ).

  A.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B.被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辞去代理   D.代理人死亡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属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而不是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

乙在火车车厢叫卖:

“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

”甲欣然买之。

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包括:

(3)行为内容合法。

本题中,乙叫卖的香烟为假冒的红塔山香烟,其行为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因此其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问题 

某施工企业未完成施工之际,恰好遭遇地震,导致在建工程坍塌,从而引起工程纠纷。

在这一事件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的情况属于(  )。

  A.社会事件      B.法律事件  

  C.法律行为      D.意外事件 

解析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

法律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是以对社会产生积极的效果为主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以对社会产生消极作用为主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

由于自然原因而发生的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等均属法律事件的自然事件。

某施工企业未完成施工之际,恰好遭遇地震,导致在建工程坍塌,从而引起工程

纠纷。

  A.社会事件      B.法律事件 

  C.法律行为      D.意外事件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  )等要素构成的。

  A.主体、客体、内容 

  B.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C.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D.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所组成,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本题中,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它们各自均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受到警告或罚款处罚的

  C.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D.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E.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执业的

ACDE

本题主要考查建造师注册的主要规定,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刑事处罚的;

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执业的;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已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

A.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B.无犯罪记录 

C.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D.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E.主持过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ABCD

本题主要考查建造师注册的基本条件,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定》,申请建造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无犯罪记录;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A.1  B.2  C 

4

本题主要考查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的基本条件。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

定》规定,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建造师的执业范围的是(  )。

  A.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B.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C.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D.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本题主要考查建造师执业范围的相关规定。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担任建设

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而对于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别属于建设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职权,其他主体不能随意行使。

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取得建造师资格,(  )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A.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 

  B.未经注册的  .

  C.未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 

  D.未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

本题主要考查建造师执业的资格和基本条件。

建造师经注册后,才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取得建造师执业费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这是行政法规对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基本要求,不能由其他条件代替.

在对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的规定中,要求(  )。

A.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B.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C.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水平

D.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题主要考查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二级建造师应具备下列执业技术能力:

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能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在掌握该知识点时需注意与一级建造师执业技术能力要求相区别,注意用词的分量。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0个专业,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的岗位上执业,但国家鼓励和提倡(  )

  A..多种经营  B.一岗多师  C.一师多岗  D.多种兼职

本题主要考查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

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租、装饰装修工程等10个。

注册建遣师应在相应的岗位上执业。

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在工程合同价与实际施工成本、工程款支付比较时,成本的计划值是( 

)。

  A.施工预算 

B.工程合同价

  C.实际施工成本 

D.工程款支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重点解析:

  此处注意掌握两个点:

  

(1)“大中型”

  也就是说,对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并没有这样的要求。

即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

  

(2)“施工单位”

  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负责人不要求必须是建造师。

尽管建造师也可以在这些单位执业。

  2Z201012掌握执业管理

  执业范围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和二级建造师(AssociateConstructor)。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范围需要引起重视。

不仅由于这是作为建造师执业的红线,这两个范围也很适合出题。

在这里,对于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义要有正确的理解,此“二级及以下”强调的并不是企业资质,而是项目的规模。

也就是说,二级建造师也可以在一级建筑企业执业,但是,可供执业的项目却要在二级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行政规章

  注意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对效力。

  2Z201030民法

  2Z2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这里出现的数据是必须掌握的。

  2.对于后一种情形,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更为重视一些。

这不仅是由于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特殊情形,易于命题,而且还在于这个知识点与后面的《劳动法》中的内容有关联。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

  同时,《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这里的未成年工指的就是这种“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还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所涉及,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

  1.这里出现的数据需要掌握。

这里的“10周岁以上”的含义应该是包括“10周岁”的。

因为,下文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定为“不满10周岁”。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识点与后面的《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紧密相连,因而更适于出题。

学习此部分内容应该结合《合同法》中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学习。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知识点较少出现在试题中。

因为,很明显,这类人与工程建设并不密切相关。

但是,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内容依然是基础的知识,我们也要很好理解。

  2Z2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一)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

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是需要掌握的。

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对该行为的形式有规定,有规定的就是要式行为,没有规定的就是不要式行为。

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于要式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做,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不认定为有效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认定是无效的行为。

  例如,《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行为。

但是,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也不能认为就当然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Z201033掌握代理制度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学易网整理|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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