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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10、安装通风机要做到:

①必须安装在进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米;

②安装在专用台架上或进行吊挂,离地高度不小于0.3米;

③要挂牌管理。

11、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保证正常运转。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其中煤巷掘进工作面不超过5米。

(4)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5)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两闭锁”(三专:

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两闭锁:

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6)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7)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困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8)风筒必须逢环必挂,吊挂要“两靠一直”:

靠帮、靠顶、平直,不得挤压或损环,转弯时使用弯头;

异径风筒要使用变径连接;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要遵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

风筒接设应使用双反接头,避免漏风;

风筒分叉处要有三通,杜绝倒接、反插;

风筒不要有大于10毫米的破口,小破口也要及时粘补,以免漏风。

12、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13、采、掘工作面或硐室的回风再进入其它采掘工作面或硐室的通风方式,称为串联通风。

串联通风的害处:

①被串联的采掘工作面或硐室中的空气质量无法保证,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浓度会增大,恶化作业环境和增加灾害危险程度;

②当某一个工作面发生灾变时,将会影响或波及到被串联的工作面,将扩大灾害范围。

14、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15、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层,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16、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17、矿井的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因通风机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全面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

18、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3)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19、独头巷道大于6米的盲巷在24小时内必须进行封闭,在封闭前应将外部连接的轨道、管线、网片等必须切断,避免杂散电流引爆瓦斯。

20、煤矿井下五大自然灾害是指瓦斯、煤尘、火灾、透水、顶板事故。

21、矿井通风方法是指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法。

分为:

抽出式、压入式、抽压混合式三种。

22、矿井通风方式是指进风井筒与回风井筒的布置方式。

主要方式有中央式、对角式、混合式。

23、风筒的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铁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

24、煤巷掘进时,风筒出风口距迎头不得超过5米;

半煤巷掘进时,风筒出风口距迎头不得超过7米;

岩巷掘进时风筒出风口距迎头不得超过10米。

25、回撤风筒时,应由里向外依次回撤;

回撤独头巷道内的风筒时,不准停局部通风机。

26、井下风门必须进行联锁,禁止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27、突出煤层掘进回风禁止串入其它采掘工作面和硐室。

28、对突出煤层供风的风筒在过风门墙垛时,必须设置铁风筒,且必须在铁风筒内安装隔断风流的防逆转装置。

29、突出煤层掘进供风的局部扇风机与其回风口之间必须至少设置两道正反向风门,且木质风门板厚度不得少于50。

30、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封闭。

31、矿井通风的主要任务是:

①源源不断地为井下供给新鲜空气;

②稀释和冲淡井下各种有毒有害气体;

③为井下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气候条件。

32、循环风一般发生在局部通风过程中。

即部分或全部风流再进入同一进风风流中。

循环风的害处:

掘进工作面的乏风反复返回掘进工作面,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会越来越大,恶化工作环境,由于风流中瓦斯浓度不断增加,当进入局部通风机时,极易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判断是否发生循环风的方法是,站在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一侧,用手将粉笔沫捻下,观察粉笔沫漂动方向,如果漂向局部风机吸风侧,则说明发生了循环风。

33、“一通三防”是指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

34、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35、《规程》规定,主要进、回风巷中最高风速不得超过8m;

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25m,最高风速不得超过4m;

掘进中的岩巷或其他人行巷道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15m。

36、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二、瓦斯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3、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4、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5、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6、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

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2)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3)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4)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它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5)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6)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抽放瓦斯泵站排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

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7、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班报三对口,瓦斯日报和通风调度日报每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不准空班、漏检、假检。

8、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牌板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9、瓦斯爆炸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瓦斯浓度在爆炸范围5~16%;

引爆火源温度为650℃~750℃且火源存在时间大于瓦斯爆炸的感应期;

空气中氧气浓度大于12%。

10、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

11、当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也必须经常检查瓦斯,如果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状时,都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停止掘进,进行处理;

在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恢复通风过程中,也应同时检查瓦斯、氧气浓度。

12、低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

高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

13、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应在采煤机和掘进机上安装机载式断电仪,当其附近瓦斯浓度达到1%时报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采煤机和掘进机的电源。

14、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采煤工作面应设置3个瓦斯传感器,即工作面进风流瓦斯传感器、安设在进风顺槽内距采煤工作面煤壁≤10m处,监测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工作面风流瓦斯传感器、安设在回风顺槽内距采煤工作面煤壁≤10m处,监测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工作面回风流瓦斯传感器、安设在回风巷内距第一混合风流点10~15米处,监测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15、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16、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17、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18、在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煤巷掘进工作面应设置2个瓦斯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断电瓦斯渡度为等于大于1.5%,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断电瓦斯浓度为等于大于1%,复电浓度小于1%。

19、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

20、井下检修电器必须先检查瓦斯,并严禁带电作业。

井下流动电钳工要配备便携式瓦检仪或报警矿灯。

区(队)长、班长、放炮员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或报警矿灯。

21、地面抽放瓦斯泵房内和泵房周围20米范围以内,禁止有明火。

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必要的仪表,并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查瓦斯浓度,做好记录。

22、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5m3,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3m3,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采取抽放瓦斯措施。

23、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钻孔封闭必须严密,严防漏气,钻孔孔口抽放负压不应小于13,并应使波动范围尽可能的降低。

24、瓦斯是指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有时单指甲烷。

25、瓦斯爆炸的特点和波及范围,瓦斯爆炸事故分为:

局部瓦斯爆炸、大型瓦斯爆炸、瓦斯连续爆炸。

26、煤层中瓦斯附存的状态有游离状态和吸附状态。

27、影响瓦斯爆炸的主要因素有:

可然性气体的混入、爆炸性煤尘的混入、惰性气体的混入、混合气体的初始温度、瓦斯浓度与引火温度、混合气体的压力。

28、瓦斯爆炸的危害主要有:

爆炸产生高温、高压、大量有毒有害气体。

29、引起瓦斯积聚的主要原因有: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风筒断开或严重漏风、采掘面风量不足、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风流短路、采空区或盲巷没有风流通过、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瓦斯涌出异常等。

30、引起瓦斯爆炸的火源主要有:

电火花、放炮火花、撞击、摩擦火花、明火。

31、局部瓦斯积聚是指井下任意一地点出现瓦斯浓度达到2%,积存瓦斯体积超过0.5m3时,即定为局部瓦斯积聚。

32、瓦斯检查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不得出现空班、漏检、少检、假检。

33、盲巷内(临时停工区内)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34、发生盲巷时,立即切断盲巷内的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3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除人员,进行处理;

采空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除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6、电动机或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除人员,进行处理。

37、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氧气的浓度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

38、《规程》规定,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

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39、为防止瓦斯爆炸,对矿井通风管理要求如下:

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使井下各地点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规程》规定,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①建立合理、完善的通风系统;

②实行分区通风;

③及时建筑和管理好通风构筑物;

④加强局部通风管理;

⑤巷道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严防风流短路或风量不足引起瓦斯积聚。

40、为防止瓦斯爆炸,对矿井瓦斯管理要求如下:

①健全机构,完善制度;

②严格执行《规程》规定;

③强化现场瓦斯检查,防止和及时发现、处理局部瓦斯积聚,严禁超限作业;

④采取有效方式,抽放煤层瓦斯,减少开采过程中的瓦斯涌出量;

⑤建立安全监测机构,按规定安设瓦斯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及时检查维护,保证灵敏可靠和正常运行。

41、一般说来,凡井下有瓦斯涌出或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区域和地点都应进行瓦斯检查。

主要检查以下地点:

①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中的风流;

②各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

③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的风流;

④进入串联工作面或机电硐室的风流;

⑤各种钻场、密闭和盲巷以及顶板冒落等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和部位;

⑥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的停风区、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的风流;

⑦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42、处理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局部积聚的瓦斯,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①风账引导风流法;

②风筒导排风流法;

③尾巷排放法;

④沿空留巷排除法;

⑤抽放排除法;

⑥充填置换法;

⑦压风调节法;

⑧调整通风方式。

43、独巷排放瓦斯的方法有:

①局部通风机直接排放法;

②增阻排放法;

③风筒接头调风排放法;

④风筒三通排放法;

⑤逐段通风排放法。

44、巷道冒落空间内局部瓦斯积聚的处理方法有:

①风袖排除法;

②压风排除法;

③导风排除法;

④填充消除法。

45、矿井生产过程中不避免地会出现瓦斯积聚,瓦斯排放是一项很重要的任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①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②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③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

④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

⑤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

⑥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到影响区域段的停电、撤人、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全部标注在排放系统图上。

三、煤尘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防尘用水均应过滤。

2、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3、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

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4、炮采工作面防尘措施:

①煤层注水;

②湿式打眼,放炮前后洒水;

③运输机转载点喷雾洒水;

④放炮使用水炮泥;

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冲洗巷帮;

⑥风流净化;

⑦隔爆水棚、岩粉棚;

⑧个体防护。

5、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防尘措施:

②割煤机内外喷雾;

③在放顶煤综采的后部放煤口喷雾洒水;

④运输机转载点喷雾洒水;

6、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①湿式打眼;

②放炮喷雾;

③放炮使用水炮泥;

④装煤(矸)洒水;

⑤冲洗岩帮;

⑥净化风流;

7、转载及运输防尘的主要要求:

①刮板运输机及皮带输送机的转载落差均不得超出0.5米,如果超出,则应安装适合的溜槽或导向板;

②煤仓主煤口距矿车上边缘的距离不得大于0.4米;

③在装煤点下风侧20米内,应设置一道净化风流的水幕;

④运输大巷中应安设自控式净化风流的常开水幕;

⑤载煤矿车向煤仓卸煤时,应采用自动喷雾装置。

8、隔爆水棚按巷道断面计算其水量不得少于:

主要隔爆棚400升/平米,辅助隔爆棚200升/平米。

9、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和相邻的工作面,都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所有运输巷道或回风巷中,必须撒布岩粉棚或冲刷巷道。

10、煤矿井下巷道必须敷设防尘洒水管路的地方:

①采、掘工作面;

②熘煤眼;

③翻罐笼;

④转载点;

⑤装载点;

⑥运输重载系统;

⑦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及中间运输机巷、石门。

11、在皮带斜井和皮带巷防尘洒水管路中,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的管路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以便冲洗巷道。

12、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不论采取哪种方式,注水后煤体所增加的水份都应在1%以上,或其全水份在4%以上。

13、沉积煤尘:

指井下巷道堆积有厚度超过2、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

14、沉积煤尘的危害:

当井下发生瓦斯爆炸或瓦斯燃烧时,其冲击波或压缩波吹起巷道积尘,就会参与爆炸,扩大灾害范围。

15、煤尘爆炸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①煤尘本身有爆炸性;

②空气中浮游煤尘含量30~50g3~2000g3;

③有点燃煤尘的引爆火源,一般为650~1005℃以上。

16、引起煤尘爆炸的火源主要有瓦斯爆炸火焰、违章放炮火焰、明火、电火花、摩擦火花等。

17、放炮使用水炮泥和封泥的作用:

封泥充填封口能增加孔内抵抗力,防止火药打筒,提高爆破效应;

水炮泥在火药爆破瞬间高温下把水变成水蒸气,能起降温、降尘和消烟的作用。

18、为防止煤尘飞扬,对矿井井巷中风速的要求:

①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最高12m;

②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主要井、回风巷、架线电机车巷道最高8m;

③运输巷、采区进(回)风巷最高6m;

④采煤工作面、掘进巷道、皮带运输机巷最高4m;

⑤综采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适当加大风速,便不得超过5m;

⑥回采工作面,当工作面风速超过2.5m,必须加强煤层注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其他巷道,当接近最高风速时,也须加强防尘措施。

19、矿尘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矿物的细微颗粒,又称粉尘。

一般分为煤尘和岩尘两种。

煤尘是从它的爆炸角度来定义的,凡粒径小于1的煤炭颗粒叫煤尘。

20、我国试验表明,煤尘爆炸下限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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