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最新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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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
防火间距(m)
相邻工厂或设施
液化烃罐组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
火炬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20
100
相邻工厂(围墙)
5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80
4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3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厂外公路(路边)
25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I、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注:
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
序号
名称
石油库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90
70
2
工矿企业
30
3
国家铁路线
4
工业企业铁路线
5
公路
15
6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7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1.5倍
杆高
8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00
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3
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
厂外道路(路边)
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表4
最小防火间距,米
重要公共建筑
厂外铁路(中心线)
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表5
铁路、道路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液化石油气储罐
甲类物品库房
甲、乙类液体储罐
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6、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6
最小防氧气站建、构
火间距(m)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化贮罐(m3
)
≤1000
1001-50000
>50000
重要公用建筑
厂外铁路线路(中心线)
非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牵引机车
电力架空线
1.5倍电杆高度
液化石油气贮罐
单罐容量(m3
≤5
12
6-10
18
11-30
31-100
101-400
401-1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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