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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约Word下载.docx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4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电梯间、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防盗门电子锁、楼宇对讲系统等;

(3)由物业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公用供暖设备、公用供电设备、保安系统、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化粪池、污水处理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3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5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

1、根据本公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规劝、批评、公示、罚款、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6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方式。

全体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7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同时承担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的义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如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公约的规定时,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8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公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9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10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装修材料不得进入小区;

签订协议时交纳3000元装修押金,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经物业服务企业派专业人员检查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后退还。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中的禁止行为,遵守注意事项。

如果装修过程中出现改窗,改暖气、改承重梁、墙等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停止装修并恢复原使用功能,同时装修押金不予退还。

第11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建筑物区域内可进行装饰装修施工的时间为:

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4点至18点,节假日和规定施工时间外必须静音施工。

第12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3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设计预留位置的部位,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燃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14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及扶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15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针对管理区域内车辆制定的《福康馨苑社区车辆管理办法》。

具体办法如下:

(一)、目的

为了维护本社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道路安全畅通、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共同创建一个秩序井然、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凡进入本社区物业区域的车辆均须遵守本规定。

(三)、管理规定

1.出入凭“车辆通行卡”放行

(1)进出本小区的机动车辆出入凭“车辆通行证”管理,实行一车一证,凭证放行。

(2)临时来访车辆由门卫值勤人员登记车牌号码、访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姓名和房号后发给临时车辆出入证,离开小区时收回。

(3)业主、物业使用人遗失“车辆通行证按每证30元赔偿。

2.拒绝以下车辆进入本小区物业区域

(1)不能说明来访事由的外来车辆。

(2)无牌照并拒绝说明来访事由机动车辆。

(3)核定载重量在2.5(含)吨以上的货车。

(4)载有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品的车辆。

(5)不符合道路行驶规定的破损车辆。

(6)排气、噪音污染严重的车辆。

(7)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临时来访车辆。

3.行驶要求

(1)进入本小区物业区域的车辆,应当按照交通道路单向通行和交通标线指示行驶,并礼让行人。

(2)严禁机动车辆超速、逆向行驶、鸣按喇叭,违者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值勤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则予公开批评并将有关违法记录上报辖区公安交警大队。

(3)在停车场内行车速度应限制在每小时10千米。

4.停车要求

(1)请将车辆泊入固定车库、车位,切勿随意停放,并且停放时不得影响相邻车库、车位正常的通行。

以免堵塞社区及地下车库内通道。

(2)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应停入在非机动车位内。

(3)禁止在以下区域停车:

①在地上、地下车库划定的车位以外。

②在地下车库通道或车道上。

③在标有“禁止停车”的区域内。

④在地下车库弯道、坡道上。

⑤在社区内的交叉路口。

⑥在物业管理处禁止停车的其他区域内。

(4)凡停放在禁止区域以外的车辆,经值勤人员劝告、警告仍不改正的,授权物业管理处采取包括拖走车辆在内的清障措施,清障费用由车主负担。

临时来访车辆的清障费用由驾驶人负担,驾驶人拒不支付清障费用的则由接受来访的业主负责支付。

汽车清障费用由车主或驾驶人向道路清障疏导公司支付。

(5)因搬家、装修、运货等需要进入小区作业的货车,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向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说明情况,按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指定地点停放和装卸。

每日6时至8时、11时至14时、17时至19时禁止货车进入小区作业。

装载大件、大量物品的车辆驶出小区,须提前向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办理放行手续。

门卫凭放行条检查后方予放行。

5.小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

在本小区物业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报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处理。

因交通事故造成小区绿化、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责任人是来访者的,由接受来访的业主负连带责任。

(四)、实行时间

本办法自业主收到收楼须知时起实施,请务必自觉遵守并予以配合。

第16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随地吐痰、随地丢果皮、废物或杂物、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2)不按规定位置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

(3)擅自在本社区内任何未经允许的公共地方乱张贴、乱写、乱刻,悬挂任何广告牌或物品;

(4)从事任何不文明、不道德行为,组织违反公共秩序、民俗的表演和活动;

(5)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6)改变窗户或阳台色调和前后阳台的用途;

在阳台两水道管中排放污水,杜绝两污水混排等问题出现;

(7)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损坏或者占用、移装公共设施;

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道路;

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8)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用电负荷物品;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9)擅自架设天线、卫星电视、接暖气、电管道或开挖道路、草地等;

(10)损坏、排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污水、消防等公用设施以及损毁花草树木、园林、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践踏、占用绿地;

(11)不得在休息时间(中午12点至14点,晚上23点至翌日8点)制造噪音,如敲击、高音响、按喇叭等;

发出超过环保局规定的环境噪声;

(12)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管理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8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2)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3)不得因动物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动物饲养人如违反以上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视情节对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劝其将动物送养出本社区;

如饲养的动物伤及他人,物业服务企业对动物饲养人采取处罚或劝送措施后,动物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4章物业的维护养护

第19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当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由全体业主按照有关规定续筹。

第二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公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房屋应取得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交纳物业服务及专项维修基金的相关证明,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基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通知房管局暂不予处理该物业产权证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因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它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协议》的服务范围外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承建商等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的单位,在需要履行义务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联络、协调。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其他业主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

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和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告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按照物业买卖合同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设。

第5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公约中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它损失的,其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公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6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等。

本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建筑物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等。

在专用部分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认定上如有争议,由物业服务企业聘请专业人士依照《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认定划分。

第三十一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三十二条在公约有效期内,如遇制定本规约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修改本公约时,修改后的管理公约交全体业主审议,并由全体业主2/3以上通过。

在公约有效期内,如出现本公约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以及大厂回族自治县的相关规定冲突需修改本公约时,修改后的管理公约交全体业主审议,并由全体业主1/2以上通过。

 

承诺书

本人为____________号楼单元号房的物业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1、确认已详细阅读福康馨苑管理公约(以下称本公约)

2、同意遵守并倡导其它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公约;

3、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本人同意在转让或出租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或物业使用人签署的本公约承诺书并送交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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