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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代社会学领域,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

韦伯可以算得上是最具影响和最有争议的学者之一。

他一生致力于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的研究,写下包括《经济与社会》《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国家社会学》等大量学术着作,对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管理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他的理想行政组织体系理论(官僚制)对后人理解权力的合法性更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笔者从理解韦伯权力理论的基础上浅议这一理论思想对我国政治稳定的启示作用。

  一、合法性的解释

  合法性这一名词最早来源于拉丁文legitimare。

其解释是合法或声称合法。

这一名词的使用多见于西方法典或法律条文中,但它与政治学范畴内的合法性有本质的区别;

前者是指事实、行为等构件合乎法律的要求,严格限制在法律所规定的界限之内,这是法律意义上的解释;

而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则强调了政府受到公民的尊重或其公民承认服从权力的义务,是政府与公民双向作用的结果,侧重于政府的正当性上,政府可以此为基础要求公民服从。

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正是本文所关注的重点。

  回顾过去,从古希腊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家们在论述政治权威和秩序的时候总要或多或少的提及合法性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合法性,笔者依据时间顺序简单地对其内涵进行梳理。

柏拉图是最早论及合法性的一位思想家,他在《理想国》中将美德即知识作为自然秩序的本体论,把美德作为政治合法性的绝对标准。

其学生亚里士多德也提出划分政体合法性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正义”。

他在《政治学》一书第六章中解释道:

“依绝对公正的原则看,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

而那些只照顾到统治者利益的政体都是错误的或者是正宗政体的变态。

”中世纪后,社会思想同基督教神学教义联系到了一起对衡量合法性作出了全新的解释,一方面来自于神的权威,这样形成了教会与国王之间权力的争斗,谁在斗争中占据了优势,谁就具有了“君权神授”的身份;

另一方面来自于臣民的同意,即国王与臣民之间建立契约关系,合法性就是契约的达成。

这两个标准对现代宪政主义思想和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后,随着文艺复兴的兴起和宗教改革的进行,导致了中世纪神学体系的崩溃。

人们对存在已久的合法性认识产生了怀疑即“天赋人权”的思想冲击了王权至上和神权不可亵渎的观念。

这时,国家主权思想也开始出现。

为了确立新标准,人们把合法性与国家主权进行了有机的交融,把国家至上和个人主义进行了改造,一方面强调公民与政府权威的关系必须建立在广泛的社会契约之上,“天赋人权”的思想根植于整个社会肌体之中,另一方面保留了大量的自然法传统和人伦传统,美国《独立宣言》对这一时期的思想有经典的表述:

“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创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

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变得有损于这些目标,人们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并创立新的政府。

”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这一思想也受到了来自休谟、黑格尔的攻击,合法性问题受到了合乎法律性的冲击,也就是本文开头所谈及的来自于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解释和法律条文的界限,而理论界也由自然法传统转向了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的社会学轨道上来解释合法性,由此引出了十九世纪马克斯-韦伯的关于合法性的认识。

  韦伯首先把权力定义为“在社会交往中一个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行为者之上的可能性”,既然是可能性的存在,就为韦伯合法性的引出提供了逻辑起点。

韦伯认为“权力的合法性是对合法性的信仰——也就是相信‘有权统治’的信念”。

“遵从一个统治体系比服从的事实更为重要。

”他把政权或统治体系的正当性与最古老及最基本的政治争议(政治义务)联系起来,从政治行为和信仰的角度来解释合法性的概念,摒弃了前人从道德和抽象的契约关系角度解释的不足。

换句话说,他不是在抽象的意义上分析人们服从国家的行为,而是讨论了人们为什么事实上有服从国家或者统治体系的行为。

什么条件和程序促使人们视权威为正当,而支持了一个政权的存在?

我们可以把韦伯的这一观点理解为合法性本身会赋予社会一种秩序和命令、权威性和约束力并存的特征,而这种特征把权力转化为一种威慑力强劲的权威,在这样的结构下权力性质就有了合理的依据,公众也就有了服从的义务。

这样,就从社会意义和公民社会意识的层面都合乎逻辑地给合法性以全新的诠释。

  二、韦伯的权力的合法化理论

  马克斯·

韦伯把合法化理解为一种社会现象,基于某一社会基础来考虑权利合法化是他对政治学的经典贡献。

他将社会中特定的“支配系统”进行了归纳,确立每一种情况下合法性建立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韦伯构建了他的经典理论——权力理想概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种权威类型,希望借助于这一理论框架阐明政治统治的高度复杂性。

韦伯的每一种权威类型都以政治合法性的特点来源为特征,因而从本源上解释了为何人们服从某一政权的原因会各不相同;

在分析过程中,韦伯还从社会自身不断变化和发展中,把处于不同社会阶段上的“支配系统”进行比较和对照,区分了简单的传统社会与工业化及高度官僚制社会权力来源的不同,对我们认识和理解当今世界政治体系和格局提供了新的视角。

  韦伯的第一种政治合法性类型以确立已久的习俗和传统为基础即传统型权威(traditionalau-thority)。

事实上,这一类型的核心在于习俗和传统的影响,把习俗和传统理解为包含了从过去传到现在的所有东西即存在已久的习惯、习俗、制度、社会或政治体系、价值、信仰等。

这些由前人已接受并被历史神圣化的“一直就存在”作为固定且不容置疑的规则被公众普遍接受,既反映了社会的连续性传承,也反映了传统型权威是社会向来如此的方式并无需证明的事实。

最明显的例子是在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家长制、父权制以及在一些农村还存在的老人政治。

传统型权威的另一个特征是与权力和特权的世袭制度紧密联系,例如在中东地区沙特、摩洛哥等国依然存在王朝统治正是此种表现。

传统型权威在现代发达工业化社会中的影响已经微不足道,但在英国、西班牙、荷兰等君主立宪制国家中仍然有尊重王室、服从传统、履行义务等价值不断传承,可见传统型权威仍然不断地影响着政治文化的发展。

  韦伯提出的第二种合法性支配形式是克里斯马型权威(charismaticauthority)。

这种权威的基础是个体的人格力量,也就是人的超凡魅力。

克里斯马(charisma)最早是一个神学术语,专指神赐予之物,是天主教教义中门徒的权力的来源。

韦伯把这一神学概念用于解释社会现象,指代个人力量或魅力通过对其他人的心理控制而确立领导地位,因此,克里斯马型权威有着近乎神秘的特质,包含了激发忠诚、情感依赖甚至献身的精神。

韦伯指出这种权威与个人地位、社会位置或职务无关,而纯粹是领导人作为某种英雄或者圣人有能力向追随者进行直接和个人的倾诉,来发挥影响。

在当代政治界不乏这样的人物,如希特勒、墨索里尼、卡扎非等都无一例外地利用了其自身的人格特质和魅力来激发忠诚,从而扩大权威和稳定政权。

这样的统治合法性完全是基于公众对于领袖人格崇拜的背后支撑。

  韦伯提出的第三种政治合法性类型是合法一合理型权威(legal-rationalauthority)。

他将权威与界定清晰的一套法律规则联系起来,权力最终决定于正式的宪法规则,这些规则制约或限制着公共权力和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为,是为大多数现代国家典型运用的权威运作形态。

与前两种合法性类型相比这种类型的优点在于权威附属于职位而非个人,他被滥用或者造成不公正的可能性更小。

因此,他能够维系有限政府的存在,还能够通过劳动分工提高效率。

这一类型是韦伯官僚组织理论的核心。

也是被韦伯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权威制度。

韦伯也用“官僚制”来称呼这一类型。

  三、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对中国社会现状的启示

  合法性之所以维持政治稳定是因为它确立了一个政权统治的合理性,并因此巩固了该政权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

按照韦伯的理论合法性的基础可以是传统型、克里斯马型或合法—合理型权威。

合法一合理型权威是现代社会中最普遍的合法性基础,与宪政和选举民主下依规则统治之行为的确立紧密地联系。

中国社会发展到今天已进入到了一个传统与现代、历史与现实交叉渗透的阶段,一方面我们有先进发达的大城市,个别城市和地区甚至已经步入了世界发达地区行列;

另一方面我们也有贫穷落后的广大农村,部分的农村还处于或接近于农耕层次的文明状况。

客观地讲,国人的素质还较低,受教育程度还不够高,还有着较重的接受引导的特点,这就是中国的政治现实的基础。

以上这些都决定了在中国现阶段的基础上适时地采用韦伯的习俗和传统型合法性类型是必要的。

正如韦伯所认为的,在人类发展变迁过程中的这一阶段权力对于实现当时的正当秩序是极其必要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

这种统治是借助于中国几千年的农耕文化,借助于传统的家族制、乡族制传统,重新认识传统和习俗的力量,汲取传统文化中的可取之处,构架一个和谐、团结、互助、祥和的社会主义文化。

这对于新阶段实现广大农村社会稳定、乡风文明、人民安定有序是积极和必要的。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韦伯的个人魅力型合法化理论对中国也是有积极借鉴意义。

判断一种秩序存在与否,不是依赖于规则,这一点已被理论界所认识,而在于社会生活本身。

尽管我们提倡依法治国已经很多年,而且也颁布了不少的法律规范,但在社会层面上得到不折不扣执行的却并不是全部,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

农民素质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农民自觉自醒还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这就为我们的政治精英发挥才干提供了施展的舞台。

用韦伯的话讲就是用少数人所掌握的权力形成一个“统治团体的主体”,通过这种政策措施在“可能实现的愿望空间里”保障多数人的权利。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阶段,保持一定范围内以培养政治精英、适当运用权力来治理社会,达到统治的目的是一个比较现实可行的方案,也是政权稳定、社会各方利益协调、弱势群体权利得到保障和反映的政治基础。

“官僚制”体系在我国已经表现出了不少的弊端,上文中所表述的“官僚制”即合法一合理型权威产生的高效率牺牲了社会环境和政治统治中的人性化和个性化特点,使“官僚制”不断在社会中蔓延。

然而,个人魅力型权威可以冲击“官僚制”合法性的阴暗面,为社会和政治发展带来一抹绚烂的霞光。

  韦伯认为合法—合理型理论是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制度,他把这一理论比作“一部设计精心的机器”,其主旨在于实现既定目标的手段、规则和程序在其中起了巨大的作用。

韦伯骄傲地把这一合法性称为“理想的官僚制”。

通过这一理论分析方法来看中国现实,会惊讶地发现我们离这一合法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合法—合理型要求我们要有严密的等级机构控制,而相比较中国的政权体系中我们的专业化标准设计、权力分层、职位分等等多方面都还存在制度的缺失,还不能够形成理想的层层节制、环环相扣的节制体系,权力对权力的监督还不健全,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还没有形成,这些都是我们党在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方面需要加强和解决的问题。

从合理性方面来看,我们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还不彻底,法制建设还很缓慢,权力行使的法源依据还不健全,并且许多规定都没有做到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因而没有显现出准确、迅速、统一、协调、节约和高效率等优势。

韦伯认为“官僚制”是“不可摆脱性”,资本主义离不开它,否则就不可能发展;

但笔者认为社会主义也不能摆脱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更高程度的科层化,所以更需要它。

  一个时代的土壤必将孕育出一个时代辉煌的思想家,马克斯·

韦伯就是浩瀚星空中一颗闪耀的恒星。

韦伯的理论是对他生活时代的政治统治合法性的抽象,即政治合法性中顺时性和共时性地并存着上文中的三种类型。

虽然在韦伯以前,这三种合法性类型也以历史性的方式存在着,而且笔者在前文中也通过分别对应的方式阐释了三种类型对当代中国政治统治的启示意义,但笔者认为有意义的思考应该是以习俗——传统型权威为内在根基、以克里斯马型为具体载体的合法一合理型政治合法性才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体制追求和价值取向。

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应该坚持系统性的改革路径,从点到面逐步推开,把政治合法性建设引向深入,把权力合法性与政治统治稳定之间的关系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来认识,为改革提供新的视角,为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供新的理论借鉴。

  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为我们政权建设和权力正当行使提供了一些很好的指导原则。

它的理论思想博大精深,其生命力和影响将是持久的,我们应当系统深入地研究韦伯的权力合法化思想,不断延续合法—合理化的进程,推动我国政治民主建设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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