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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美国现在是形单影只了。

世界上存在其他保留死刑的民主国家:

印度是世界上人口仅次于中国的民主国家,它仍然在处决罪犯。

而且,世界上也存在其他先进的、高度发达但却仍然处决罪犯的工业化国家——日本即为适例。

但是,如果比较的范围是“西方国家”,那么美国就是孤家寡人。

 这种情势——在这种情势之下,美国是一个局外人、一个定型模式的惊人例外——近来已经促使一些学者援引“美国例外主义”这一社会学理论,将之作为解释资源。

Carolsteiker和TonyPoveda在近来的文章中明确地阐发了这种观点——前者以一种尝试性的、不甚明朗的方式探讨了“美国例外主义”这一主题,后者则声称它是对美国为促进种族和阶级压迫而运用死刑的漫长历史的批判的一部分。

其他许多作者——例如,Braithwaite、Feeley以及Dowlies——偶尔援引这一思想,似乎这一主张是不证自明且无需进一步论证的。

今年,两部重要的着作——其中一部的作者为FranklinE.Zimring,另一部的作者为JamesQ.Whitman——以或多或少明确的方式阐发了同样的论题,尽管二者对于正好是什么标示着美国文化的“例外性”以及这一文化如何导致死刑这两个问题有不同观点。

[10]

 援引“美国例外主义”这一思想,将之作为理解美国保留死刑这一现象的途径,意味着并不只是说美国是“孤家寡人”。

“例外主义”这一社会学语言暗示着美国当前对死刑的运用决非惩罚政策的一个短暂的阶段,相反,它牢牢地植根于一种社会一文化基础以及一套确定不移的制度和价值观之上——它们构成了美国的基础并决定着其诸多历史抉择。

而且,事实上,Zimring和Whitman都非常重视这种“植根性”,认为死刑并非一种可能会被法案所终止的司法制裁措施,而是一种文化的秉性——直到美国以某种更为根本的方式发生变革之前,它将持续存在。

 这种美国例外主义的思想最初是由托克维尔在19世纪30年代提出的,但是赋予其现代意义的是诸如Sombart、Hartz和Lipset这样的社会学家,他们用它来解释美国“自由主义传统”的力量和工人阶级之激进主义的弱点。

[11]通过援引美国的“组织原理”,特别是其被视为“例外”且在性质上不同于其他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这一理论现在被用来解释当代美国与众不同的特征。

 什么是美国的“例外”特征?

Lipset和Marks将之描述为:

 其水平相对较高的社会平等主义、经济生产力和社会流动性、以及宗教的力量、中央政府的软弱、在较早的时机选择了选举式民主、民族和种族的多样性以及没有封建残余,特别是没有一成不变的社会阶层。

 据说,这些特征已经产生了一个独特且持久的价值体系——“美国信条”,它着重强调“自由、平等主义、个人主义、民粹主义以及自由放任”。

[12]Ldpset声称,“美国人的个人主义、崇尚精英和反对中央集权,仍然远甚于世界上其他民族”,而且,他们对宗教的笃信亦远甚于其他西方国家的公民,因为“有民意测验表明,在新教徒中,美国人最勤于做礼拜;

在基督徒中,美国人则是最坚定的原教旨主义者”。

 当下援引这一思想的法律学术——Steiker、Poveda、Zimring、Whitman等人的研究——的言下之意是,在美国的文化和制度与死刑之间存在着某种根本的关联。

死刑在美国而不是在任何其他地方持续存在,其原因在于,在某种深层的、持续的社会一文化意义上,美国是与众不同的。

 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理论策略的吸引力。

对于激进分子和文化批判者来说,援引美国例外主义是颇具诱惑性的,因为它将对死刑的批判扩展为对整个美国文化的批判。

它也具有智识上的吸引力,因为它似乎提供了一种深层的解释——这种解释将死刑从平凡的惩罚政策的世界中分离出来,并将之与构成美国品格的诸多持久的社会特性联系在一起。

[13]最后,一种用文化信念的形式表达出来的解释,对于解释一种日益依赖于表达性而非工具性原理的实践而言,或许是适当的。

 依我之见,“美国例外主义”理论——特别是Zimring和Whitman所阐发的该理论的诸多文化主义者的版本——是一种在深层性和确定性方面有所失当的、用以理解美国与其他国家在惩罚政策上之差异的途径——事实上,这一差异的出现远比这些文献所主张的要晚近得多、偶然得多。

尽管其具有诸多修辞上的吸引力,这种认为死刑乃美国文化例外主义之产物的观点仍然误解了事情的真相。

谬误并不在于其对于死刑这一实践的诸多文化支持力的辨识——这些支持力显然是相关的。

事实上,死刑在很大程度上是当今的一种表达性措施,其存在的理由主要是出于为情感所左右的政治考量而非诸如威慑性犯罪控制这样更为工具性的考虑。

谬误并不在于求助于文化,而在于援引了文化传统——这些文化传统被主观臆断为美国方式的亘古不变的组成部分——并且毫无根据地假定这种潜在的文化以某种方式体现在制定法和司法判决之中。

通过援引诸多深层且相对永恒的解释,这些作者将死刑同产生它的特定历史和政治事件割裂开来。

 作为一种理论,这种路径将注意力指向了错误的历史时期和错误的历史过程。

正如我将努力表明的那样,当代美国的死刑及其“独特性”乃是最近数十年而非最近数世纪的产物。

作为一种对死刑之存在状况的解释,前述理论过于重视了被主观臆断为永恒的文化价值观,而忽视了文化内涵随时间变化而变化并以不可预知之方式与诸多政治体系和法律决定产生互动的方式。

 如果美国例外主义的文献对于惩罚社会学有任何价值的话,那么这种价值在于其对美国文化的解释,而不在于其对美国独特的政府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辨识——这些制度影响着构成死刑之晚近历史的挑战、抵抗和改革的过程。

正如将会变得显而易见的那样,“美国例外主义”的思想汇聚了众多彼此各异的元素——这个国家的历史基础及其在形成时期的斗争、政府结构与制度、社会人口统计与地理状况、文化价值观与传统等。

这些元素中的每一个都具有一个特定的历史性和一个相当易变的持续性影响。

尽管某些特征——诸如《宪法》和美国政体的联邦制结构——继续影响着当今的行动和事件,然而,假设所有这些因素具有同样的持久性却是毫无理由的。

 美国例外主义是一种用以解释美国这一具有历史意义、持久稳固且为世界所普遍接受之政体的某些特征的理论——在这种政体之下,存在强大的自由主义,没有社会主义党派和强大的劳工运动,而且未能创造一个团结一致的福利国家。

在20年或30年期间,当其他国家已经废除死刑的时候,美国却仍然保留着这种一度传统且几近普遍的刑事惩罚措施,这决非一个具有如此重要性和影响力的社会现象。

 毫无疑问,死刑的持续存在是对美国自由主义者的蔑视,是一个国际人权方面的丑闻,是对从良知上反对处死罪犯的人们的道德凌辱。

但是,我们不应把道德上的显着性与社会学上的重要性混为一谈。

惩罚的社会学解释需要避免错位的深层和文化决定论的孪生谬误。

至少就死刑而言,将这种实践的持续存在解释为一系列政治决定和法律决定的偶然结果,似乎更加令人信服。

这些决定是由诸多结构性制约因素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所讨论的诸多结构是政治的和法律的,而且与任何美国特有的价值体系或独特的潜在文化都没有关系。

 让我现在转向FranklinE.Zimring的《美国死刑的悖论》和JamesQ.Whitman的《残酷的司法:

刑事惩罚及美国与欧洲之间日益扩大的分歧》。

为了解释在美国死刑持续存在这一现象,追问“美国历史和文化的何种元素创造了与死刑之间的亲和力”,他所给出的答案追溯到19世纪并指向一种集中于南部各州的、“强有力的私人复仇价值观的传统”:

它是一种以前体现为私刑而现在导致国家处死罪犯的文化潮流。

Zimring并未明确地援引“美国例外主义”。

他更喜欢运用诸如“美国的特殊性”或者美国的“独特性”这样的术语并谈论“美国文化中的独有特征”。

但是,他的分析却不折不扣地处于美国例外主义传统之中。

他的解释策略是将美国与宽泛界定的“欧洲”相对比,由此发现美国偏离了20世纪废除死刑的历史规范,然后通过援引长期存在并独具特色的文化传统来解释这一异常现象。

Zimring的“私人复仇主义文化”的观念的确相当有原创性,但是,这一观念借鉴了诸如美国民粹主义、地方共和主义以及反对中央集权这样的观念——这些观念乃是美国例外主义文献的主要组成部分。

 Whitman的《残酷的司法》一书——其主题是美国的惩罚较之于欧洲的惩罚的残酷性,以死刑为一个主要的例证——通过追溯到更远的18世纪,解释了美国与欧洲之间日益扩大的分歧,但是他的分析也是“文化主义的”。

[14]Whitman认为,法国和德国反对贵族的革命在欧洲确立了一种深刻的身份意识以及对公民尊严的强烈关注——这些文化特征自那时起在欧洲一直延续下来,而且它们现在确保了欧洲的罪犯只需接受尊重其尊严的宽缓惩罚。

这种情势与美国形成了鲜明对比:

在美国,没有这样占据主导地位的传统,而且,其结果是,不受节制的降格成了美国惩罚制度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与主张美国例外主义的理论家们一样,Whitman回到美国的创立时期,以解释当代的特征。

美国新教的平等主义、其共和主义对国家权力的反抗,以及——最为重要的是——没有一个贵族阶层或者森严的等级和特权制度,意味着美国的法律和社会与身份差别或反抗身份差别的革命之间并没有长期的约定。

Whitman所指出的欧洲高标准的处遇——如普通的罪犯被逐步给予以前为精英罪犯或政治犯所保留的各种处遇——很大程度上在美国是付之阙如的。

美国人“还没学会以欧洲人的方式将羞辱和降格视为不平等的实践”。

其结果是反而出现了低标准的处遇。

Whitman的论题,如果简化为其核心主张的话,就是LouisHanz的着名公式的修订版,即“没有封建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除非所解释的“缺乏”不是社会主义,而是惩罚的宽缓和对罪犯的尊重。

 这两部着作是重要的、具有原创性的贡献,它们提供了将改变我们思考死刑及一般意义上之惩罚的方式的洞识和意见。

在这里,我对它们的讨论仅针对它们与死刑及其独特的美国文化基础有关的主张——这种关注忽略了这两部着作中许多非常有价值的内容。

我的批判并不是想否定它们的一般价值,而是试图表明关于文化之作用的诸多谬误——本质先于存在论者对于文化之涵义的理解、对文化亘古不变之特征的毫无历史根据的解释以及对文化与行动之关联的未经证实的假设——会如何逐渐摧毁那怕是最有洞识或最博学的对于惩罚之社会根基的解释。

 三、zimring与私人复仇传统

 Zimring的着作是对美国死刑制度的一种巧妙的、有洞识的解释,它关注了这一制度的矛盾状况和悖论,并运用美国与欧洲之间的比较来突出美国的独特性。

例如,Zimring指出了欧洲与美国的死刑废止论者在话语上的鲜明区别:

前者援引了人权的话语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必要性,后者则倾向于这里没有普通公民不得不抗争以求克服的贬低卑微地位和降格的遗产。

但是,一种更具批判性的解释将会表明,以种族为基础的双重地位制度在美国一直顽固地存在着,而且在许多环境下——其中,惩罚制度和福利制度最令人震惊——都是显而易见的。

[25]

 6.最后,我们或许只是注意到了这一点,即Whitman对有关地位和尊严问题的美国文化遗产的解读决不是理解美国态度的惟一途径。

例如,Gitlin将之作了完全不同的描述:

“我们培育了平等主义的傲慢无礼。

固然我们的文化具有墨守陈规的一面,但是它所遵循的是这一假定,即没有任何人的地位高贵到无法无天,也没有任何人的地位卑微到毫无尊严。

 Zimring的着作与whitman的着作是迥然不同的,两者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论和资料探讨了美国的死刑这一主题。

但是,他们的解释分享着一个共同的结构——认为一种植根于历史的文化特征致使美国牢固地保留着死刑。

就Zimring而言,死刑存在于当今的美国一一尽管有来自正当程序价值观的反对的压力——乃是因为一种古老的私人复仇传统的持续性影响;

就whitman而言,美国之所以诉诸于残酷的惩罚和死刑,乃是完全不顾及越轨者的尊严而使其降格的文化倾向的结果:

这是一种自清教徒踏上美国以来就一直存在的倾向。

 这些观点的问题在于假定的原因的作用与假定的结果的外观不相契合。

这一主张,即死刑的保留是由于潜在的和长期的文化信念的力量作用的结果,必须解释为什么这些决定性因素在20世纪的绝大多数时期减弱了其控制力,在1967年之后的10年间偃旗息鼓,随后在1977年之后的20年间又以新生的、日甚一日的活力卷土重来。

 Zimring和Whitman均将1977年至2003年这段时期解释为这样一个时代,在这个时代,美国对死刑的例外信守首次暴露出来——它自始自终存在,但只是到其他国家废除死刑的时候才完全显露出来。

但是,将美国视为其同伴中最后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将更为简便且更为精确——其在系列中的位置并不是由长期的文化差异决定的,而是由差异实际发生的时期内起作用的诸多近因决定的。

[26]

 五、长期视角下的美国死刑

 以长期的眼光来看,美国死刑制度的历史轨迹看起来与其他西方国家的非常相似。

[27]在现代肇始阶段,死刑在各地被广泛采用——它享受着勿庸置疑的合法性,以简单和加重的形式施加在罪犯身上,利用宗教和世俗的法理为其辩护,将许多种犯罪和罪犯作为目标,并且当众执行。

从17世纪起,死刑制度经历了一个缓慢的修正、减少和废除的过程。

历史学家将这一衰落的关键阶段描述可判处死刑的犯罪和可判处死刑的罪犯的范围的缩减;

加重死刑判决的废除;

将处决转移到公众的注视之外;

旨在加速死亡和减少痛苦的诸多技术的采用;

一个质疑死刑制度的规范性话语的出现;

出现了公众对于死刑适当性的态度的明显分歧;

更为正式的法律程序和保障措施的发展;

世俗社会处决频率的下降,以及最后;

部分地,然后完全地废除死刑——首先在事实上废除,然后最终在法律上废除——的运动。

[28]

 这一具有诸多微小差异的衰落轨迹出现在美国,正如它出现在整个西方世界一样。

在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美国似乎坚定地站在了废除死刑的轨迹上,而且丝毫也没有鹤立鸡群的味道。

诸如密歇根、威斯康星和罗德艾兰这样的州是这场运动的先头部队:

早在欧洲国家考虑废除死刑之前,它们就已经在19世纪40年代至19世纪50年代期间废除了死刑。

[29]在20世纪的美国,处决的人数从最高记录每年199人急剧下降到20世纪60年代每年少数几个人,最后到1967年的零记录。

在1967年至1976年间,没有人被处死,而且,正是在这个时期,1972年的Furman案判决将所有州的死刑制定法打翻在地,宣布它们违宪。

只是在最近30年——从1976年到现在——美国才看起来与其他西方国家迥然不同。

 除了死刑仍然在被运用这一事实以外,美国的死刑也没有什么特别反常之处。

在其形式、目标、技术、阶段以及法理方面,这一制度并非处于现代西方的主流之外。

当然,美国判决和执行死刑的法律和行政体系确实反映了产生这种体系的制度结构、立法、刑事程序和判例法的独特模式:

在这一有限的意义上,存在一种独特的“美国式死刑”。

这种细节上的独特性——这是每个法律体系的一个特征,每个法律体系均以其自身独特的方式判决和执行刑罚——并不能减损已经将美国与其他西方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广泛的诸多相似性。

与沙特阿拉伯或苏丹这些将罪犯枭首示众——通常针对道德犯罪,而且有时由犯罪被害人或者其遗族决定是否示众——的地方不同,美国式死刑被公认为是现代的和西方的。

事实上,为了将痛苦最小化而广泛采用的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以及精致的、旨在将恣意性和错误最小化的法律程序和上诉审查框架确认了这一事实,即美国的死刑乃是由与在那些最终废除死刑的其他国家起作用的类型相同的价值观和情感所决定的。

 民意测验的数据表明,在一些欧洲国家,公众对死刑的支持既不广泛也不强烈,在美国也是如此——事实上,在一部早期着作中,Zimring曾经强调,美国的民意测验结果与有报道的其他国家的情况大体上相当,即使就那些早已废除死刑的国家而言也是如此。

[30]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美国运用死刑的正当化理由与直到最近西欧所通常采用的那些正当化理由有什么迥异之处。

[31]简而言之,当考察美国人对死刑之态度的真实数据时,并不存在任何文化癖性的直接证据。

“美国例外主义”的惟一证据是死刑仍然在被运用之中:

关于例外的文化态度的诸多主张是推论性的而不是直接的。

 除了对死刑的规制比以前更为谨慎、对死刑的限制比以前更为严密以外,后Furman案的死刑也并非一种新的惩罚措施。

美国并非如Zimiring指出的那样是在“重新确立”死刑。

[32]这样一种描述夸大了美国的独特性。

相反,联邦最高法院和36个州的立法机关来回地参加了一场立法舞蹈,它最终改革了死刑及其管理方式,使其幸免于早期中止死刑之运用的宪法审查。

在中止死刑的运用达10年之久以及一轮立法活动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允许以更为限定的、更少恣意性的以及规制更为严密的方式继续运用死刑。

[33]不管当时人们有怎样的想法,20世纪70年代的诸多法院判例相当于一个改革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废除死刑的过程:

这是一场有助于延缓死刑的废除、创造新的政治冲突并延长死刑寿命的改革。

 当今美国的死刑是一种继续存在的、曾在每个西方国家都司空见惯的惩罚的残余物。

学者们所试图解释的“独特性”完全是与死刑废除过程的步调和完全性相关的:

这是一个历史时机的问题,而不是历史轨迹的问题。

[34]这意味着这些分析中合适的独立变量不是死刑本身,而是其废除的日期。

 当以这些术语来考虑的时候,问题看起来就迥然不同了。

每种分类都有不包含在各类别之中的事物。

每个系列都有一个开端和一个结尾——美国各州在这个历史系列中既是开端又是结尾,这一事实可能会挫败人们的草率概括。

这里的真正问题在于美国迟迟不从立法上完全废除死刑,而不在于美国对这一制度的信守程度比普通的国家更深。

 如果需要解释的问题是最近30年美国的死刑法律和死刑判决的阴魂不散,甚或最近20年美国处决人数的增加,那么回溯到先前数世纪就是没有必要且不适当的。

我们不必追寻可能解释当今实践的长期文化传统——这些文化传统本该在各种特定的时刻发生变化,而且它们在20世纪末期会比在20世纪中期更为强有力。

相反,我们应当着眼于晚近的历史——着眼于影响历史事件的诸多政治和法律斗争,着眼于许多关键角色作出的诸多抉择和决定以及影响这些决定的法律和文化环境。

如果我们希望理解当今的死刑——支持死刑的公众态度、与之相关联的价值观以及其所传达的象征意义——那么,我们最需要理解的历史不是18世纪或者19世纪的历史,而是最近30年的历史。

 这一历史展现在由美国独特的联邦主义、大众民主和宪法审查的政治制度所影响和制约的语境之中——在这个限度内,美国例外主义的文献传授给了我们某种重要的东西。

但是,具有重要性并影响死刑存废的诸多历史事件乃是由具有某种偶然性的诸多政治抉择而不是由任何根深蒂固的决定论或本质先于存在论决定的。

文化价值观在决定这些政治抉择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它们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即使从这个意义上说,起作用的也不是19世纪的“私人复仇文化”抑或18世纪无视地位高低的平等主义,而是20世纪70年代围绕犯罪、社会变迁和社会秩序的诸多问题而形成的一种新的文化形态:

我在别处将这种文化形态称为20世纪末期美国的“犯罪综合症”。

[35]

 在其核心之处,死刑具有一种相对稳定的、不以时间和空间为转移的指示意义——基于法院的令状,作为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罪犯在某个地方被某个人以某种方式处决。

而且,这种制度已经积累了在当代的讨论中反响微弱的诸多历史联系——从耶稣受难到南部黑人的私刑,再到处决Ethel和.JuliusRosenberg。

[36]但是,对于大多数人、大多数时间而言,这些历史的意义都没有晚近的事件所产生的内涵那么重要,而且正是这些公众的和政治的内涵决定着当前的论争和支持的模式。

最近30年最终附着在死刑之上的价值观、其所具有的象征意义以及藉以理解这些意义的文化透镜并不是永恒的、根深蒂固的以及本质上属于美国的。

它们乃是一个独特的历史关头的产物,而且它们体现了富有该时期特色的文化情感以及对这些年发生之特定事件的政治反应。

这一意义的某些部分受到了保守派对Funnan案判决——这一判决被批判者视为一个不受约束的、精英主义的、脱离公众感情的最高法院的一次不正当的权力行使活动——的强烈反对的影响。

[37]这一意义的某些部分产生于受日益攀升的犯罪率和暴力的恐慌影响的惩罚性态度。

这一意义的大多数部分被基于种族、阶级和宗教的社会分歧——这些分歧卷入到其他非常敏感的文化冲突,诸如关于堕胎、积极补偿行动或福利改革的斗争之中——所覆盖和恶化。

 美国死刑的一种替代性解释将关注这一独特的、转变死刑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政治意义的历史关头和事件。

这样一种解释将强调特定的行动形式是如何与美国政体的特定特征以及引发改革和保留死刑的特定文化环境产生互动的。

与任何诸如此类的政治或法律发展相同,抉择的诸多偶然性和无意之中的结果是故事的核心部分。

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会以及后来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所作出的、通过在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通过在州立法机关开展政治运动来挑战死刑的决定是致命的。

这些律师所采用的诉讼策略——将论点集中在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程序不规则和任意适用等问题上——也是致命的,这种策略不仅产生了Furman案的胜利,而且开启了随后规制性改革努力的道路。

1972年最高法院审理Furman案的决定本来没有必要出现。

事实上,许多有见识的观察家——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

布伦南——认为最高法院在前一年的McGauthav.California案[38]中的判决标志着“任何希望最高法院会判决死刑违宪的念头都破灭了”。

如果诉讼涉及不同的案件,或者由一群不同的大法官审理,或者在一种不同的政治气氛中展开辩论,那么判决或许就有所不同了。

 事实上,审理Furman案的最高法院本来可以宣布一个确定的、宣告死刑无条件违宪的意见,从而抵制随后的政治压力——正如其在第二年的Roev.Wade案[39]中就禁止堕胎问题所采取的做法那样。

如果最高法院这样做,那么反对该案判决的政治反应就不得不采取一个联邦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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