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笋岗中学班班通系统设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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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投标文件的密封24

第18条投标无效24

第19条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24

第20条投标文件的递交24

第五节纪律与保密25

第21条招标人纪律与保密25

第22条评标委员会的纪律与保密25

第23条投标人纪律26

第六节开标与评标26

第24条开标26

第25条投标资格审查27

第26条评标27

第27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和确定31

第28条评标结果的公示及对评标结果的质疑/投诉31

第29条招标人确认招标结果32

第30条发放中标通知书32

第31条合同签署32

第32条其它33

第二章各评标、定标方法详述34

第33条评标方法34

第34条评标具体要求34

第35条定标方法36

第三章投标文件通用格式39

格式1投标文件封面参考格式40

格式2投标书格式41

格式3投标资格证明文件43

格式4法人代表授权书44

格式5投标人基本情况45

格式6业绩清单46

格式7商务条款偏离表47

格式8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48

格式9技术规格偏离表49

格式10投标一览表50

格式12投标分项报价表51

格式13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52

格式14中小企业声明函53

格式15诚信良好的承诺函54

格式16履约评价承诺书55

第四章合同范本56

第二册项目专用篇59

第五章招投标项目专用资料60

第一节:

针对《第一章投标须知》的补充及调整60

第二节:

针对《第二章各评标、定标方法详述》的补充及调整62

第三节:

针对《第三章投标文件通用格式》的补充及调整68

第六章合同专用条款69

第七章采购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72

前言

(说明:

以下内容为招标关键性信息,请投标人认真阅读)

第一节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深圳市笋岗中学班班通系统设备采购项目将通过校内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深圳市笋岗中学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邀请合格投标人就下列的货物提交密封投标。

包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交货期

采购预算

1

班班通系统设备

拒绝进口

签订合同后20个日历日

人民币39.5万元整

备注:

(1)多家投标人所投全部设备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或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只能有一个合格的投标人(详见招标文件第一册2.4.5)。

(2)投标人可对上述任何一个包进行投标,也可以对全部包进行投标,但不可以将一个包的内容分拆进行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海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进口产品)。

2、投标资格要求与证明文件: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国内独立法人;

(证明文件:

须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招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任何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可从2017年11月07日起每天(节假日除外)的9:

00—11:

00;

14:

00—17:

00在深圳市笋岗中学(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08号)得到进一步的信息、查阅或领取招标文件。

4、投标报名材料:

须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授权书。

5、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17年11月09日17时之前递交到深圳市笋岗中学(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08号)。

逾期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6、开标时间和地点:

兹定于2017年11月14日10时整在深圳市笋岗中学(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08号)第一会议室举行开标仪式,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7、特别说明:

已经报名招标的潜在投标人,若不参加投标应在开标截止日前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人。

8、采购人信息:

名称:

深圳市笋岗中学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08号

联系人:

叶军其电话:

82406583

9、有关招标信息查询网站:

2017年11月07日

第二节致投标人

第一项实质性条款一览表

实质性条款一览表说明:

1.此表是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中涉及的所有实质性条款的汇总。

实质性条款包括:

投标文件的拒收、投标无效和投标被否决等。

2.投标文件中存在实质性条款负偏离的,将作废标处理。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规定

项目通用篇

第一册

第5条

招标实质性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一册第5条

2

第13条

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详见招标文件第一册第13条

3

第18条

投标无效

详见招标文件第一册第18条

4

第26.10条

评标过程中,投标将予以否决的情形

详见招标文件第一册第26.10条

项目专用篇

5

第二册

补充5.1

投标资格

详见第二册/针对《第一章投标须知》的补充及调整/5.1“投标资格要求及证明文件”

6

补充5.2

商务实质性条款

详见第二册/第六章《合同专用条款》的全部内容

7

补充5.3

技术实质性条款

详见第二册/第七章/第二节《技术规格》中设有“★”号的技术条款

8

补充5.4

价格实质性条款

1、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本项目财政预算。

2、各类设备投标分项报价不得超过对应项计划预算。

9

补充5.6

其他

投标人可对上述任何一个包进行投标,也可以对全部包进行投标,但不可以将一个包的内容分拆进行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二项

特别说明

一、投标文件拒收、无效、予以否决的情形汇总

(一)投标文件拒收: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一册第13条。

13.1不符合本招标文件第一册第10.1条“投标文件的组成”的规定。

13.2不符合本招标文件第一册第11.1条“投标文件制作原则”的规定。

13.3不符合本招标文件中第一册第12条中12.1“纸质投标文件的数量”和12.3“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的规定。

13.4不符合本招标文件中第一册20.2条“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的规定。

(二)投标无效: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一册第18条。

18.1符合招标文件第4.3.2条“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的规定。

18.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

否则,其投标无效。

18.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8.4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18.5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8.6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三)投标予以否决的情形: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一册第26.10条的规定

26.10.1不符合招标文件第2.4条“合格的投标人”的规定。

26.10.2不符合本招标文件第14.7条“予以否决的投标报价”的规定。

26.10.3不符合招标文件15.2“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规定。

26.10.4不符合招标文件16.1“投标有效期”的规定。

26.10.5不符合招标文件17.1“所有文件必须密封完整且加盖公章”的规定。

26.10.6出现违反招标文件第23条“投标人纪律”规定的情况。

26.10.7符合招标文件26.7.1.4“投标报价修正后予以否决的情形”的规定。

26.10.8未能满足招标文件前言部分招标实质性条款的规定的;

26.10.9如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26.10.10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二、澄清、质疑和投诉的时限规定

1.对招标文件内容的澄清时限

(1)应在截标时间(不含截标时间当日)五日以前。

(2)具体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一册第9条“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澄清”的有关规定。

2.对开标结果的质疑时限

(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2)具体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24条“开标”的有关规定。

3.对评标结果的质疑时限

(1)评标结果公示期间。

(2)具体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28条“评标结果的公示及对评标结果的质疑/投诉”的有关规定。

第一册项目通用篇

本册为格式招标文件,敬请投标人仔细阅读全部内容以便了解投标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一节概述

第1条总则

1.1本招标文件包括前言、第一册及第二册共三部分,均具有法律效力。

1.2本招标文件所述内容,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招标。

1.3招标文件的修改性文件,如补充文件、澄清文件或招标文件说明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1.4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1.5投标人提供的涉及本项目所有设备(包括整体及所包含的所有组成部分)必须已合法地获得、并有效适用于相应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若招标人因购买和使用投标人所售予设备,而遭受任何第三方的追索、诉讼或仲裁,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罚、判决、执行,投标人应补偿招标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1.6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

第2条定义

2.1“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单位。

2.3“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4“合格的投标人”是指必须符合下述2.4.1至2.4.5所有条款的投标人:

2.4.1符合本招标文件2.3规定;

2.4.2正式报名并合法取得招标文件,并通过资格预审(如有);

2.4.3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了投标文件;

2.4.4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2.4.5投标人所投设备如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或同一品牌不同型号,只能有一个合格投标人。

确定原则为:

2.4.5.1以提供有效授权为准。

如提供的均为有效授权,则其中出具针对本项目授权的为合格投标人。

2.4.5.2如出具的全部为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其中授权时间最近开标日期的为合格投标人。

2.4.5.3如授权时间一致,以投标报价最低的为合格投标人。

2.4.5.4如投标报价一致,由评标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人。

2.5“合格的货物”是指投标人提供的全新的所有货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

其来源地均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官方贸易往来关系的国家或地区。

所有进口货物均为合法渠道进口、全新原厂制造与装配的。

2.6“中标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采购人签订购销合同的投标人。

2.7“买方”是指在合同中指明的货物的招标人或采购人。

2.8“卖方”是指在合同中指明的提供货物的中标人。

2.9“标前会”是为了便于潜在投标人完整、准确地理解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组织召开会议,解释并澄清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回答潜在投标人的质疑而组织的会议。

2.10“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资料篇中规定的开标之日起,并在投标资料篇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

在此时间内,投标人未经招标人要求,不得更改其投标文件的内容。

在此时间内,如招标人确认其为中标人,则必须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签订并履行合同。

2.11“实质性响应”是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或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

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具体条款见前言/第二节《招标实质性要求条款一览表》)

2.12“运输保险费”指设备由制造厂仓库运至设备交货地点(车板交货)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装卸费、包装费及相关的运杂费与保险费之和。

2.13“设备交货地点”指招标人指定的货物运至地点。

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二册招投标项目专用资料篇的规定。

2.14“质保期”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除人为操作不当因素外,所有涉及产品的质量问题和产品故障由卖方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解决,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2.15“保修期”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除人为操作不当因素外,所有涉及产品的质量问题和产品故障由卖方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解决,在正常操作和使用条件下,设备、产品发生故障和损坏,买方只需支付更换配件的费用,无需支付维修人工的费用。

2.16“交货期”是指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的时间。

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二册项目专用资料篇的规定。

2.17“完工期”是指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并且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时间。

2.18“时间”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除特别说明外,均指北京时间。

2.19“天”是指日历日。

其中1个月按30天计算,1年按365天计算。

2.20“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含法定的节假等休息日。

2.21“计量单位”是指除招标文件另有要求外,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制,等同于国际单位制。

2.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22.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2.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2.22.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2.22.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2.22.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23.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2.23.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23.3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2.23.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23.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23.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3条重要权利

3.1合同签订时,招标人有权按投标文件各项设备和服务的单价增加或减少任何一项或多项设备或服务的数量,但其更改范围应限定在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规格所规定的范围内。

3.2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或否决投标的权力:

3.2.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者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3.2.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2.3招标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在招标过程中受到侵害时,其有权取消本次招标采购。

3.2.4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计划的;

3.2.5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第二节重要事项说明

第4条资格审查

4.1资格审查方式采用下述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

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五章具体规定。

4.2资格预审:

4.2.1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招标公告前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4.2.2经过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将有权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4.2.3具体程序将在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五章具体规定。

4.3资格后审:

4.3.1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4.3.2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

第5条招标实质性条款

招标实质性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

5.1投标资格。

5.2商务实质性条款。

5.3技术实质性条款。

5.4价格实质性条款。

5.5招标、投标纪律。

5.6第二册项目专用资料篇规定的其他条款。

投标人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条款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第6条参考品牌

6.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意向。

当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已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6.2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所涉及的品牌或型号,均为参考品牌或型号,不对投标人的投标构成任何限制。

但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必须满足或优于参考品牌或型号的各项主要指标。

第7条投标报价货币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第三节招标文件

第8条招标文件的组成和语言

8.1招标文件对招标的货物和相应的服务、招标及投标过程、合同条件和技

术规范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包含以下三个部分、共七章: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各评标方法详述

第三章投标文件通用格式

第四章合同范本

第二册项目专用篇

第五章招投标项目专用资料篇

第六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七章采购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都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如有冲突,则以发出日期最近开标日期的文件为准。

8.2招标文件的语言为中文。

第9条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澄清

9.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均应在截标时间(不含截标时间当日)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逾期不予受理。

9.2如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截标时间(不含截标时间当日)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否则,投标人将被视为完全理解并认同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条款。

9.3在截标时间(不含截标时间当日)三日以前(若招标人另有规定,投标人应按照第二册项目专用资料篇所要求)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均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澄清。

9.4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澄清将以书面(包括电子邮件或短信息)或网上公告等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对其投标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此类文件。

不论投标人是否确认,将视为其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已考虑了上述补充、修改或澄清。

9.5对于没有提出澄清的投标人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期后不再受理针对招标文件的任何疑问。

第四节投标文件

第10条投标文件的组成和语言

10.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含: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投标保证金。

未提供完整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

10.2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Ø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其他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文件;

10.3商务文件

投标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投标人基本情况;

业绩清单;

商务条款偏离表;

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声明;

诚信良好的承诺函;

履约评价承诺书

其它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文件;

10.4技术文件

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

技术规格偏离表;

10.5报价文件

投标一览表;

投标分项报价表;

中小企业声明函;

10.6投标样品(如有):

若招标项目要求提供投标样品的,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五章/招投标项目资料专用篇。

10.7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以及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用中文书写。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的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在评标活动中,以翻译本为准。

第11条投标文件的编制

11.1投标文件制作原则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

投标人必须保证其投标文件及所附资料(无论其重要与否)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1.2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任何差异之处,均应在“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列出响应方案及具体参数,如果只注明“满足”或“偏离”,将被视为不满足。

11.3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格式、条款、技术规范和其它资料。

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提交的资料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可能导致投标将被否决,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4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文件及询标过程中的承诺,均被视为投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1.5投标文件封面需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同时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文件的电子版,电子版随“正本”一同封装。

11.6投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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