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4kV有源滤波装置技术规格书甲供设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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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能在本招标文件技术条件中各设备的“环境条件”下连续正常运行,如果产品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投标人应申报偏差值。
2.2除技术条件中另作规定外,“近似”或“大约”一词则意味着偏差范围允许在10%以内。
2.3除技术条件中另作规定外,须采用国际单位制(SI)来度量所有产品、材料。
2.4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作规定,招标设备和仪器、材料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ISO或IEC或GB、TB标准。
当采用其它标准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各项设备所遵循的标准名称及内容并说明与上述标准的差异(需附证明材料)。
2.5设备金属构件表面应具备可靠的防腐功能,易生锈的铁件表面至少应采用热镀锌处理。
在装配前,对封闭结构的内表面也应有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
2.6投标人应负责协调和统一同一包内技术规格书中各设备之间的接口,投标人应保证设备间接口满足招标人提出的相关资料信息和技术联络会议要求;
与既有及后续设备提供单位相互配合,保证接口之间的兼容性。
*2.7产品通过CE认证且必须通过国内型式认证(投标时提供具有CMA和CNAS标志的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属生产许可证、制造特许证、国家3C认证生产和认证的产品,投标人应提供证明文件;
有源滤波器制造厂家应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处于有效期内。
2.8投标人如有更新的技术,在完成对本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条款应答后,可对本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提出建议,供招标人参考。
2.9投标人应提供其产品寿命的说明,并提供产品在实际运行中的可靠和无维修时间。
产品设计寿命应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
2.10投标方应选择具有CNAS认证的电能质量服务能力资质滤波器供应商,并提供该厂商的服务能力证明文件。
2.11在技术联络阶段,为更好满足本电力工程的需要,招标人认为需要时,有权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及电力工程自身要求对相应参数进行修改。
3.技术文件和清单
3.1投标人应在技术文件中提供产品的型号、种类号、产品的设计、生产标准、质量保证措施。
3.2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供满足第三节“技术条件”中要求的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所投产品的试验报告,其中包括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参数、差异表等。
对带星号(“*”)的技术参数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3.3所有技术文件、图纸、产品铭牌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采用SI(国际单位制)单位、通用图形和符号。
其图幅应符合ISO标准公制“A”系列。
3.4投标人应承诺:
对于每份合同,在合同生效15天内向招标人就本次招标的设备提供详细的土建安装要求及基础图纸、与接口设计有关的图纸及资料,确保工程设计的顺利进行。
在合同生效后的30天内向招标人提供8份技术联络所需的图纸资料,2套CD-ROM(电子文件为可编辑的电子文档)。
3.5出于设备维护和管理的目的,在合同生效30天内,投标人应提供8套印刷文件,2套CD-ROM文件,其中包括操作手册和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和故障诊断手册、原理图和(或)电路图、组装图和(或)安装图以及其它有关使用、维护、保养所需文件。
招标人有权复制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3.6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应附与纸质文档相对应的可编辑电子文档。
3.7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均采用中文。
采用其他语种编写的文件,应自行翻译成中文,并以中文文件为准。
4.设备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仪表
4.1除非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备品备件的各类参数与原件相同。
4.2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产品在安装、调试等阶段所需要的专用工具及仪表要求。
4.3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详细列出按招标人规定要求的质量保证期三年以内免费提供的必须备品备件。
如果投标人认为其设备无需备品备件、无需明确专用工具及仪表要求时,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
免费提供的备品备件将作为评标的一个重要环节。
*4.4投标人应承诺在质量保证期内,若备品备件数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投标人应继续增加备品备件直至质量保证期期满为止。
*4.5投标人除应提供“第四节:
3.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中明确要求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外,还应推荐质量保证期以外三年内使用的备品备件清单、专用工具以供招标人选择。
明确要求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纳入报价总合同内(投标文件若无具体的已明确要求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报价,则认为总价中包含此部分报价),推荐质量保证期以外的备品备件应列出并单独报出单价和总价(不计入总报价)。
4.6签订合同前,招标人有权对附件及备品备件的种类和数量提出补充或削减要求。
*4.7投标人提供质量保证期以外的三年内备品备件的承供保证书。
若在产品的正常使用期内,由于投标人的原因无法提供承供保证书内的备品备件时由投标人提供升级后的替代品(同功能的备品备件的价格不变)。
承供书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确定。
4.8无论投标人是否提供备品备件,均不能免除因自身产品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5.技术服务与培训
5.1投标人的责任包括从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以及现场技术指导、安装、设备间连接、调试直到整套设备交付使用并按技术条件正常运转。
在产品安装和试运行期间,投标人应派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到设备安装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协助设备交验开通。
投标人应派遣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
A现场的技术指导服务。
B现场培训。
C现场调试,现场验收试验技术指导。
D现场验收完成并经招标人批准后,在接管单位人员参加下,设备将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的技术服务由投标人负责。
E质保期内的服务。
F技术规格书内规定的其他服务。
5.2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由于设备制造、编程缺陷引起设备或软件修改,投标人应免费并及时提供修改所需的部件、备件、专用工具和设备以及修改后的软件。
5.3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设备有任何缺陷,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通知之后一个月之内完成免费更换或维修。
如果在试运行中发生非人为因素的严重故障,投标人应及时免费解决出现的问题。
5.4根据技术规格书所约定的具体要求,投标人所投标的产品已经获得国外原型产品制造商授权生产的,应安排招标人及相关方在技术联络阶段去国外原型产品生产厂家及国外应用项目实地考察;
投标人所投标的产品已经在国内类似项目上已经成熟应用的,应安排招标人及相关方在技术联络阶段进行实地考察。
技术联络阶段,设备生产厂应提供食、宿、交通服务,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试验报告等,以保证招标人派出的技术人员有效地工作。
5.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技术文件的要求,对其设备(材料)进行现场安装督导(投标人自行安装的除外)和设备调试指导(现场技术服务)。
5.6投标人在投标时,应保证在设备安装及质保期期间,在招标人发出通知24小时内提供免费现场维护服务,免费调整或替换不合格的零部件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5.7招标人根据设备的复杂程度视需要派买方人员到设备生产厂进行技术培训,其技术规格书所约定的具体人、天数和相关费用在报价表中报出人、天、单价及总价,并进入评估价。
如投标人认为自己的产品在技术规格书所约定的人、天数以外无需进行其他现场服务,或招标人认为超出技术规格书所约定的人、天数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应提出并供招标人选择,不进入评估价。
凡声明提供免费服务的投标人,将被理解为其免费完成招标人的全部服务要求。
5.8如果需要扩充和调整设备数量或部分规格时,投标人应协助和配合招标人对设备数量的增减、设备配置及设备间联系等提出建议和方案。
5.9培训
5.9.1投标人应提供良好的技术培训条件,使买方人员完全掌握设备的技术,包括系统设备原理、安装和日常维护等。
5.9.2培训教师和教材
A投标人派出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技术资质。
B投标人应提供培训的详细计划及教材,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C培训教材应是最新版本,并且与所供设备相符。
应采用标准词汇和符号。
D培训教材应包括测试和维护技术。
E培训教材采用中文。
若培训教师采用除中文以外语种时,由供货商免费提供翻译人员现场翻译。
F投标人应提供培训所需的工具、测试仪表和装置。
5.9.3投标人应根据设备的复杂程度安排在工地现场提供有效的技术培训,且应提供培训手册,使买方人员掌握与设备运转和维护有关的技术。
6.试验和验收
详见第三节“技术条件”。
7.质量保证
7.1投标人应保证产品质量,各项性能指标应完全达到本招标文件的技术条件。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含相应配件和材料)质量保证期为系统调试完成并且收到业主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二年。
7.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现场发生系统故障,投标人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事故。
并应负责修理或更换故障设备,属投标人责任的,其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发生故障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从新更换的元器件质保期重新算起。
7.3在质保期内,投标人应按买方的要求免费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对买方人员的日常维护给予技术指导。
7.4招标人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的30天内签发的索赔文件均为有效文件。
7.5对产品施工工艺有要求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
未注明的,视为认同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
7.6对产品维护有要求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
未注明的,视为认同运营维护单位的维护方案。
7.7在本技术规格书及技术联络所确定的应用条件内(含环境条件、速度、张力、使用年限等),产品自身故障,投标人均必须独自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这一责任不因本技术规格书某一技术参数的偏差而减少。
认为本技术规格书个别参数存在偏差时,应书面提出完善建议并要求投标人澄清。
8.包装、运输和储存
8.1投标人应负责将所供设备严密包装,防止潮气、锈蚀、淋雨和震动。
包装应牢固可靠,应考虑到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的最大加速度所产生的冲击,产品不松动、不损坏、不变形。
8.2对贵重设备和仪器应考虑与一般设备分开,采用特殊包装,并在箱上注明“小心轻放”等标志。
8.3产品装运前,投标人必须告知买方,同意后发运。
产品在装运后投标人应立即将装运通知送达买方。
8.4投标人应提供产品的详细运输和供应方案,保证工程所需产品按时、按量、保质供应的具体措施,负责将产品运至合同指定的地点。
8.5产品在到达目的地后,招标人将进行初步检查,根据提货单校对包装数量,检查产品包装情况,在装运中是否有损坏。
8.6开箱验收将在现场进行,若产品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发现明显的或隐藏的损坏,招标人将立即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立即修复或更换损坏的产品,所需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8.7在包装箱外应标明招标人的订货号、投标人发货号、产品名、到站名。
8.8随产品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完整无缺,提供份额符合要求。
每件产品应至少附有下列出厂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出厂试验记录;
C安装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外形尺寸图及组件安装使用说明等);
D拆卸运输零件(如需要)和备件(如果有)一览表。
9.供货保证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满足本技术规格书规定的供货时间要求的供货计划和供货保障措施,并书面承诺如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招标人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另行采购以确保工程进度,也可采取调整合同数量乃至终止合同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10.其它
10.1产品生产之前,投标人应根据技术条件,按照招标人对技术联络要求(包括主要内容、人员组成、时间和地点)进行技术联络,对相关参数进一步确认后方可生产;
根据实际情况生产厂应随时与设计单位联系,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10.2招标人保留对本技术规格书的最终解释权。
若投标人对本技术规格书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应书面要求招标人澄清。
未有书面要求的,视为同招标人理解一致。
10.3本招标数量仅供参考,实际的数量以设备订货合同的数量为准。
设备技术参数在合同签订时最终确定。
10.4本技术规格书中,所有星号条款(“*”)为关键条款,不能满足其中任何一条将导致废标。
第二节技术规格共同条款
1.工程概况
赤峰综合交通枢纽位于赤峰市松山片区,北至巴林大街、南临松山大街,东临富山路,西至G306线,紧邻规划城市交通性干道G306线和松山大街。
赤峰西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是集铁路、公交、出租车和社会车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交通枢纽,包括东西市政广场工程、公交枢纽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
赤峰西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东、西市政广场工程共新建2座室内10/0.4kV降压变电所和1座10/0.4kV跟随式变电所;
公交枢纽工程新建3座室外10/0.4kV箱式变电站。
2.使用环境条件
2.1系统标称电压:
0.4kV。
2.2环境温度:
-35C~+50C。
2.3海拔高度:
≤1000m。
2.4湿度:
日平均值不大于95%,月平均不大于90%。
在高湿期内可能产生凝露,投标人应采取措施防止凝露对设备的危害。
2.5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水平0.3g,垂直0.2g
2.6安装条件:
室内。
3.变电所主接线方式
变电所低压主接线详见施工图设计。
4.其它
*4.1投标人应负责协调统一各设备之间的接口,如标书要求投标设备与其它设备间有接口,投标人应根据标书要求及根据技术联络会议或招标人提出的相关资料信息满足设备间接口联系要求,中标人应保证在相互配合方面不出现任何问题。
4.2本技术规格是对要求提供的产品的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格和有关标准要求的优质产品。
4.3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如若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其侵权责任与买方无关,应由投标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得损害买方利益。
4.4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作规定,招标设备和仪器、材料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ISO或IEC或GB、TB标准。
*4.5投标人的标的物贮存环境要求应满足内蒙赤峰严寒气候的要求(-35C~+50C)。
当不能满足时,由投标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设备不受损坏。
第三节技术条件
1.适用范围
1.1本技术规格书用于规定赤峰西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0.4kV有源滤波装置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规格,包括技术指标、性能、结构、试验等要求,还包括资料交付及技术文件要求等。
1.2本技术规格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
1.3如供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格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表示供方确认其提供的产品满足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1.4供方在生产之前应认真阅读本技术规格书和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领会设计意图,严格按设计要求生产。
2.引用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格书,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048.1-2012《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总则》
GB14048.2-200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低压断路器》
GB14048.3-200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
GB7251.1-201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一部分:
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成套设备》
GB/T16935.1-1997《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一部分:
原理、要求和试验》
IEEE915-1992和IEC61000-3-12谐波标准
IEC61642《受谐波影响的工业交流电网:
过滤器和并联电容器的应用》
IEC61000-2-4《电磁兼容(EMC)-第2部分:
环境-第4分部分:
工厂低频传导骚扰兼容水平》
IEC61000-4-7《电磁兼容(EMC)-第4部分:
试验和测量技术-第7分部分:
供电系统及所连设备谐波、谐间波的测量和测量仪器导则》
EN61000-6-2《电磁兼容通用标准——工业环境抗扰度》
GB/T12325-2008《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
GB/T12326-2008《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1454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15543-2008《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15945-2008《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偏差》
GB/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17625.2-2007《电磁兼容限值对每相额定电流≤16A且无条件接入的设备在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GB/Z17625.3-2000《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GB/Z17625.6-2003《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
JB/T11067-2011《低压有源电力滤波装置》
GB4208-93《外壳防护等级》
GB4026-1992《设备接线端子和规定电线端鉴别标志以及文字和数字系统一般应用原则》
在文件中,应清楚标明有源滤波器制作所依照的标准,任何与上述标准不相符合的作法都须注明。
3.主要技术指标
3.1电源
3.1.1适用系统:
三相四线、TN-S系统;
3.1.2工作电压:
AC400V±
15%;
输入电压不平衡度:
≤5%;
3.1.3工作频率:
50Hz±
1%;
开关频率:
20kHz(平均);
3.1.4额定滤波容量:
400A、300A(具体容量依施工图为准);
*3.1.5中性线滤波容量:
3倍于相线谐波滤波电流;
3.1.6最大涌流:
不大于额定电流;
3.1.7过载能力:
120%(限流保护,保证有源滤波装置不过载,10ms);
3.1.8有功功率损耗:
≤3%额定模块功率;
3.1.9运行噪音:
≤65dB(额定工况下1m距离);
3.1.10冷却方式:
强制风冷;
*3.1.11全响应速度:
≤20ms;
3.1.12谐波补偿率:
≥90%;
3.1.13MTBF(平均无故障时间)≥10万小时,需提供详细的计算说明
3.1.14滤波效果:
在满负荷工作情况下,电压畸变率≤2%,电流畸变率≤3%
3.1.15滤波器应能方便地通过并联实现扩容
3.2功能要求
3.2.1有源电力滤波器应采用数字控制方式;
IGBT、主断路器应选用知名品牌,逆变器的开关频率不低于20kHz。
3.2.2投标人提供的有源滤波器能够根据电网运行方式的变化和负载的波动调整输出,以抵消电网中的高次谐波。
3.2.3有源电力滤波器应能实现多台直接并联运行的平滑扩容。
多台有源滤波器装置并联时,所有有源电力滤波器装置应能共用一套电流互感器。
3.2.4有源电力滤波器电压波动或频率波动超过上下限,应能自动闭锁输出,并发出告警信号。
3.2.5有源滤波器应具有上电自启动和故障复位自启动功能。
当系统断电时或滤波器自身故障时,滤波器应自动断开,使有源滤波器从电网断开,在系统恢复供电或故障消除后,有源滤波器能自动恢复工作。
3.2.6有源电力滤波器可进行谐波补偿、无功补偿或谐波无功同补,可以通过液晶进行操作;
并且有源滤波器自身的高频载波不能回馈到电网,对其它系统和设备没有干扰。
*3.2.7有源电力滤波器应具有2-25次谐波的滤波功能,可对2-25次谐波进行单独选择,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设定需要滤除的谐波次数和滤除谐波的目标值,可对每次谐波进行单独设定,单次谐波电流幅值补偿系数与相位补偿系数可消除由于互感器带来的误差。
3.2.8有源电力滤波器并联接入电网,不会因故障导致电网断路;
多台并联系统,如果一台因故障退出运行,其他有源滤波器仍能正常工作实现滤波功能。
3.2.9有源电力滤波器应根据系统要求采用三相四线的电气接线;
应独立于电网阻抗及低压配电系统阻抗之外,不受电网阻抗和低压配电系统阻抗变化的影响;
应具有友好的人机操作界面,能显示设备运行状况、输出电流、故障报警等信息,并可由用户进行参数设置、状态改变和信息查看等操作,可同时监测电网、负载谐波及功率实时数据,具有一般电能测试仪器的功能。
3.2.10有源电力滤波器应具有过载保护能力,自动限流在100%额定输出。
当系统谐波长期超过滤波器额定值时,滤波器也能正常工作。
3.3主回路
3.3.1主回路主要由断路器、PWM(脉冲宽度调制)变流器、电解电容、滤波电容和电抗器、电涌保护器等组成。
主回路PWM变流器采用三相全控桥电压型变流器。
3.3.2PWM变流器应具有过载、过压、过热、缺相、短路等保护功能,并能自动切除。
3.3.3投标人应提供有源滤波器主要元器件技术性能指标或参数。
3.3.4电抗器需出具UL认证证明文件。
3.4驱动回路
驱动电路由电源部分、驱动部分、保护部分组成。
电源部分用来提供驱动模块正常工作时电源;
驱动部分主要包括驱动模块;
保护部分具有检测PWM变流器的电流和温度信号,通过无源接点或通信口输出。
3.5有源滤波器的控制
有源滤波器的控制系统包括指令电流运算电路和电流跟踪控制电路。
指令电流运算电路主要作用是对采样数据进行计算和分析,得出指令信号对有源滤波器进行控制管理,包括:
对滤波参数进行编程、同时滤除多种谐波的选定、不同功能的优先次序设定、无功补偿的功率因数设定、相平衡、零序无功功率滤波。
可方便通过本机及电力监控系统进行设定。
3.6继电保护配置及测量
3.6.1进线采用断路器,且在主回路配置熔断器,实现装置内的过载、过电流、短路保护。
3.6.2装置内具有过载、过压、过热、缺相、短路、